闽建筑[200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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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直监工程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技术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建函〔2007〕52号$2007年4月30日

关于转发《省直监工程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技术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建函〔2007〕52号$2007年4月30日

闽建建函〔2007〕52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直监工程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技术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备规范》(GBJ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我省实际,制定了《省直监工程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技术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转料平台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工拆除,不得使用。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福建省建设厅 2007年4月30日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闽建质安监总[2007]022号关于印发《省直监工程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技术若干规定》的通知省直监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省直监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事故的发生,我站制定了《省直监工程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技术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附件:省直监工程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技术若干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七年四月十一日附件:省直监工程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技术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监工程建筑施工转料平台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转料平台是用于提供施工过程中材料转运暂存的工作台。

必须满足卸料存料运料用料的使用方便与安全。

第三条转料平台在搭设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转料平台搭(拆)单位应对搭(拆)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吊料平台的制作、搭(拆)应由具有专业资质证书单位进行。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闽建设[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设[2009]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汲取霞浦“10.30”工程事故教训,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加强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07]11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12号)同时废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5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外企业备案的资料同时失效。

有关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如需在闽承接业务,应按《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可以登录“福建建设信息网”查询有关备案情况。

福建省建设厅二○○九年三月十三日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析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析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2、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说明(内容包含:修改的依据、各专业修改的主要内容、部位和图号等); 4、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5、修改图的目录; 6、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 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闽建设[2004]51号)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 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二)检测人员:1,试验室主任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从事相应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三)检测能力: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2,砂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3,石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4,混凝土检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5,掺合料检验: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6,外加剂检验: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四)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五)试验环境: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六)检测联网: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与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第九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条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一条企业设立新的搅拌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一)场地通过规划,环境保护审查批准;(二)搅拌分站的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室主任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搅拌分站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预拌混凝土年生产能力达到20万立方米以上;(四)其试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具备设立新的搅拌分站条件的,原发证机关不予备案.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第十三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控制,采用调查,评审,统计技术等方法进行测量,评价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途径,对过程未能达到策划结果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置的管理;(四)对试验室主任提交的配合比进行审查确认,监督检查试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五)应对有特殊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第十四条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一)制定检测流程,时限,保证试样及检验资料按流程及时流转;(二)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实际具备的检验能力出具试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并经检测,审核人员签认;出具的试验报告应由试验室主任签发;(三)加强检测资料管理,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四)按下列要求做好检测试样留置:1,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2,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7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应满足试验需要,且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机一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应有效.第三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第十五条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及《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第十六条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应由生产企业自行采购或生产的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与材料品种(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确定).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第十八条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粉煤灰,矿粉等掺合料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掺加外加剂的品种,数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方案,气候条件,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掺量及水泥的适应性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经试验确定.第十九条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按试验室主任签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配合比报告输入搅拌站配料控制系统,输入数据应经试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同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备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需方技术负责人或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抽查,核对混凝土搅拌站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第二十一条同一配合比的预拌混凝土第一次搅拌前,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能满足施工条件和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企业,共同在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进行,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并各自归档保存.第二十二条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主任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第四章交付与验收第二十五条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第二十六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第二十七条出厂检验的取样与试验由企业负责.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对出厂的混凝土进行检验,并记录存档.第二十八条交货检验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企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混凝土强度的确定以三方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为依据,各方应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等不可更改的标识,试块应送至三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标养室中养护和检验;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检验试样的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块强度不作为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依据.第二十九条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取样频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每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二)每工作班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三)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四)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第三十条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企业应当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和每车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质量控制资料按开盘次数提供,内容包括: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混凝土初凝时间.第三十一条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标记,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第三十二条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合同未约定的,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的混凝土,宜在 1.5h内卸料;采用翻斗车运送的混凝土,宜在1.0h内卸料;当最高气温低于25℃时,运送时间可延长0.5h.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发现使用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混凝土的,企业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第三十三条企业在供货后30天内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有抗渗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提供的时间可适当延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与管理,主要检查内容:(一)企业是否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二)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三)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其职责;(四)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五)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六)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否按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七)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八)试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九)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十)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十一) 其它必要的内容.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抽查企业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二)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样检验;(四)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时,当场责令改正;(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第三十六条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应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其辖区内企业实行差异化动态管理,同时应对供应到本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必要时,可配合生产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超出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三)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没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或超过检定期限的;(四)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实验室主任签认提交的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输入搅拌站配料控制系统的混凝土配合比与提供给需方的混凝土配合比三者之间存在不符的;(五)转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六)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七)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生产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及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的《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闽建建〔2003〕1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05预算定额解释

福建省05预算定额解释

闽建价〔2004〕7号问题解答(一)1、《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文明施工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等有关规定和施工现场组织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围挡)及大门,出入口清洗设施,施工标牌、标志,施工场地硬化处理,排水设施,温暖季节施工的绿化布置,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保安费,保健急救措施,卫生保洁等。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建筑工程地下室和上部洞体工程非夜间施工的人工、机械降效及施工照明费应如何计算?答:不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建筑工程的地下室和上部洞体工程非夜间施工的人工、机械降效在相应项目单价中考虑,除模板项目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3外,其他项目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8;非夜间施工的照明费列入措施项目费,地下室按建筑面积以3元/m2计算,上部洞体按自然层建筑面积以0.5元/m2计算。

3、《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1版)均规定单位工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量小于2000m3时,考虑机械利用率降低因素,定额乘以系数1.10,如遇大型、超大型机械土石方时,是否也应考虑机械利用率提高乘以相应系数?答:单位工程中的机械土石方工程量,大于15000m3时相应定额(包括挖、运、填,下同)乘以系数0.9;大于50000 m3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8;大于300000 m3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

4、《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中桩基工程接桩定额的桩机台班消耗量是否为非工作台班?答:桩基工程接桩定额中的桩机台班消耗量为非工作台班,非工作台班单价按停滞台班单价计算。

5、《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中回旋钻机钻孔灌注桩定额项目的桩机型号是如何取定的?答:回旋钻机钻孔灌注桩定额项目“回旋钻机孔径1500mm”按回旋钻机GPS-15取定,“回旋钻机孔径2000mm”按回旋钻机GPS-20取定。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标准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标准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标准按照《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 号)和《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0]27 号)文执行。

若省里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省外工程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并监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附件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目次总说明 (1)附录A 土石方工程 (2)A.1土方工程 (2)A.2石方工程 (5)A.3回填方及土石方运输 (7)附录B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 (8)B.1地基处理 (8)B.2基坑与边坡支护 (10)附录C桩基工程 (12)C.1打桩 (12)C.2灌注桩 (13)附录D砌筑工程 (15)D.1砖砌体 (15)D.2砌块砌体 (16)D.3石砌体 (18)D.4垫层 (20)D.5砌筑超高增加费 (20)附录E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1)E.1现浇混凝土基础 (21)E.2现浇混凝土柱 (22)E.3现浇混凝土梁 (24)E.4现浇混凝土墙 (24)E.5现浇混凝土板 (26)E.6现浇混凝土楼梯 (27)E.7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 (28)E.8后浇带 (30)E.12 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 (30)E.15钢筋工程 (31)E.16螺栓、铁件 (33)E.17相关问题及说明 (33)E.18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柱 (34)E.19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梁 (34)E.20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墙板 (35)E.21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板 (35)E.22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楼梯 (36)E.23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其他构件 (36)E.24嵌缝打胶 (38)E.25非承重隔墙 (38)E.26成品风帽 (38)E.27烟道、通风道 (40)E.28相关问题及说明 (40)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 (41)F.1钢网架 (41)F.2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架桥 (41)F.3钢柱 (42)F.4钢梁 (42)F.6钢构件 (44)F.7金属制品 (45)F.8相关问题及说明 (46)附录G木结构工程 (47)G.4 装配式木构件 (47)附录H门窗工程 (49)H.1木门 (49)H.2金属门 (50)H.3金属卷帘(闸)门 (50)H.4厂库房大门、特种门 (51)H.5其他门 (52)H.7金属窗 (53)H.8门窗套 (54)H.9窗台板 (55)H.10窗帘、窗帘盒、轨 (55)H.11门窗五金 (55)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 (57)J.1瓦、型材及其他屋面 (57)J.2屋面防水及其他 (58)J.3墙面防水、防潮 (60)J.4楼(地)面防水、防潮 (61)J.5基础防水 (61)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63)K.1保温、隔热 (63)K.2防腐面层 (65)K.3其他防腐 (66)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 (67)L.1整体面层及找平层 (67)L.2块料面层 (69)L.3橡塑面层 (70)L.4其他材料面层 (70)L.5踢脚线 (71)L.6楼梯面层 (72)L.7台阶装饰 (73)L.8零星装饰项目 (74)附录M 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75)M.1墙面抹灰 (75)M.2柱(梁)面抹灰 (76)M.3零星抹灰 (77)M.5柱(梁)面镶贴块料 (78)M.6镶贴零星块料 (79)M.7墙饰面 (79)M.8柱(梁)饰面 (80)M.9幕墙工程 (81)M.10隔断 (81)附录N天棚工程 (83)N.1天棚抹灰 (83)N.2天棚吊顶 (83)N.4天棚其他装饰 (84)附录P油漆、涂料、袜糊工程 (86)P.1门油漆 (86)P.2窗油漆 (86)P.3木扶手及其他板条、线条油漆 (87)P.4木材面油漆 (87)P.5金属面油漆 (88)P.6抹灰面油漆涂料 (88)P.7喷刷涂料 (89)P.8裱糊 (90)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 (91)Q.1柜类、货架 (91)Q.2压条、装饰线 (91)Q.3扶手、栏杆、栏板装饰 (92)Q.5浴厕配件 (93)Q.6雨篷、旗杆 (95)Q.7招牌、灯箱 (95)Q.8美术字 (96)附录R拆除工程 (97)R.1砖(石)砌体拆除 (97)R.2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 (97)R.3木构件拆除 (97)R.4抹灰层拆除 (98)R.5块料面层拆除 (98)R.6龙骨及饰面拆除 (99)R.7屋面拆除 (99)R.8铲除油漆涂料裱糊面 (100)R.9栏杆栏板、轻质隔断隔墙拆除 (100)R.10门窗拆除 (100)R.11金属构件拆除 (101)R.14其他构件拆除 (101)附录S 措施项目 (103)S.1脚手架工程 (103)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104)S.4超高施工加压水泵费 (107)S.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07)S.6施工排水、降水 (108)S.7总价措施项目 (108)S.8二次搬运 (109)附录T其他项目 (110)T.1其他项目 (110)总说明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房屋建筑与装饰计量规范》)和《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制定《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房屋建筑与装饰实施细则》)。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闽建建[2007]32号《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闽建建[2007]32号《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取205N/mm2,钢管按Φ48×3.0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

当支撑体系落在地面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取值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支撑体系落在楼面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

《福建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3]9号

《福建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3]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24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发布时间:2013-10-11 8:38:48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

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

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

现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全省范围征求意见,同时也可书面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13年8月19日。

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推进源头防腐工作,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符合下列工程规模的,采用本办法:(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下;(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三)虽在第(一)、(二)项规定的规模以上,但招标人自愿采用本办法招标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发稿时间:2008-1-2 15:31:27 阅读次数:5464)闽建筑[2007]5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予印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编制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rar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附录.rar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独特的“风狮爷”

独特的“风狮爷”

独特的“风狮爷”独特的“风狮爷”黄绍坚厦门⼤嶝东蔡社“风狮爷”在厦门市翔安区⼤嶝岛最东头,有⼀处“虎头寨”遗址。

此地距离厦门市中⼼⽕车站约33公⾥,距离著名的“⼤嶝对台⼩额商品交易市场”约1.5公⾥。

这⼉原是海中的⼀处⼩岛礁,礁的北⾯,壁⽴⼗仞,地势险要。

明代嘉靖年间,谢三曾在此聚众⽴寨抗倭。

据《同安县志》记载,公元1559年(明代嘉靖三⼗⼋年)5⽉,“倭寇掠⼤嶝。

”[1]当地村民传说,那年5⽉14⽇,因寡不敌众,谢三与七⼗⼆勇⼠在此⼒战⽽死。

不过,从1956年起,同安县全⾯开展围垦⼯程[2],这个昔⽇的⼩岛礁,如今已与⼤嶝岛连成⼀体。

现在,这⾥属于厦门市翔安区⼤嶝街道东埕村东蔡⾃然村[3]。

在虎头寨遗址正对⾯,新建了⼀座“龙海宫”,原是祭祀谢三和七⼗⼆勇⼠的庙宇,2011年因翔安国际机场的建设⽽迁建于此[4]。

就在龙海宫旁,⽴着⼀尊“风狮爷”塑像,⾦⾝,直⽴,隆额,卷鬃,长髯,须眉浓密,咧嘴呲⽛,左⼿持印,右⼿执笏,脚旁两侧⽴着两尊普通的⼩狮⼦。

这是⼀尊雄性风狮爷,阳具在其⾝后。

离它⼗余⽶外的村中路旁,另⽴有⼀尊雌性风狮爷,同样是⾦⾝,直⽴,隆额,卷鬃,咧嘴呲⽛,但没有胡须,两⼿在胸前捧着⼀个避邪的镜⼦,脚旁除⼀对普通的⼩狮⼦外,还有两只⼩⼩的风狮爷。

⽤镜⼦来避邪,是⼀项古⽼的传统。

⼀千七百年前,晋代的葛洪就曾写道,古代的道⼠⼊⼭,要在⾝后背⼀个直径九⼨的明镜,因为镜⼦能映出⼈神⿁怪的真⾝。

在⼭中遇到⼈时,赶紧先看看镜⼦。

如果是仙⼈或是⼭中的好神,镜⼦⾥看到的就是⼈形;如果是鸟精兽怪或是其它邪魅,从镜⼦⾥也能看出它们的原形[5]。

据东蔡社村⼝所⽴、由东蔡⽼⼈会撰写的《东蔡风狮爷碑记》记载,东蔡社⽴风狮爷的历史并不长。

1938年,因苦于海岛台风多、风沙多,东蔡社村民陈⾹配、蔡神恭在东蔡社后崎头⽴了⼀尊雌性风狮爷,“以镇风煞,祈求平安”。

1990年,由村民陈德记等⼈移位重建[6]。

现在看到的这⼀对风狮爷,则是2007年4⽉落成的。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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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闽建筑[2007]5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9月下旬以来,由于原材料、运输等各种因素,我省建筑钢材价格异常上涨,目前钢筋市场供应价在5000元/吨高位运行,与第三季度初相比,上涨近1000元,涨幅达25%以上。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防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合理分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风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强市场各方主体风险意识,并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加强指导,督促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

三、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承包工程范围以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主要材料综合价)的差额为依据。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10%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超过10%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六)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低价不合格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测,适时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五、我厅此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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