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及其与中国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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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政府行政权力配置及其比较剖析

中德政府行政权力配置及其比较剖析

中德政府行政权力配置及其比较剖析中德政府行政权力配置及其比较[摘要]德国的政府间关系呈现为相互依存的合作型模式,它的形成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在此种模式下,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参与决策,对联邦政府施加影响;联邦政府也运用财政手段去控制各成员单位,干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务、德国的政府间关系还体现为州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州政府间和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联系,显现出地方政府自治权力扩大的趋势。

德国政府间关系的协调机制保障了政府间的沟通与协作,有效避免和化解了政府间的矛盾冲突,保证了德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在分析德国政府间行政权力配置的基础上,将之与中国政府的行政权力配置相互比较,以期为中国政府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德国;行政权力配置;中国;比较一、行政权力的配置(一)概念区分行政权力配置,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群众团体等之间,中央地方之间权力分配关系及其制度的总称。

行政权力配置按照配置的方向可分为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

所谓行政权力的横向配置是指行政权力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分配。

其核心内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该国政治体制中所拥有的权力地位和职权范围,而通常这些内容都由该国的宪法和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本论文主要研究我国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相关理论。

接下来先对行政权力纵向配置的概念进行阐述。

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是根据国家行政权力与其管辖区域地理、人口、文化、公共事务等各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后,形成的行政权力分配的制度总称。

由此可见,行政权力配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层级之间的权力分配,诸如事权与财权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等,因此,行政权力纵向配置问题是一国行政结构的核心问题。

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从实质上来说主要研究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在中央与地方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和制度。

从古代到现代几千年的历史发展变迁中,自国家产生以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一直是各国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而且对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国家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德国与我国食品监管的差异及启示

德国与我国食品监管的差异及启示

doi:10.16736/41-1434/ts.2020.19.002德国与我国食品监管的差异及启示The Difference and Inspiration of Food Regulation Between Germany and China◎ 韩世鹤,高 媛,杨 洋,李 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76)Han Shihe, Gao Yuan, Yang Yang, Li Li(Chinese Academy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eijing 100176, China)摘 要:通过分析德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做法,以及与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责、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等方面的差异,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包括提高监管效率、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加强风险交流等8个方面。

关键词:监管机制;法律法规;预警体系;突发事件;风险监测Abstrac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n Germany, that i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Germany and China in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responsibilities,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standard system, etc., the government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n China are put forward. It includes improving supervision efficiency, perfec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risk management concept and strengthening risk communication.Key words:Mechanism; Laws and regulations; Warning system; Emergency; Risk monitoring中图分类号:D912.1;F203德国是由16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最突出的特点是实行单部管理,分级负责,这是德国联邦体制的核心思想[1]。

中德检察制度比较及对我国检察改革的一些借鉴

中德检察制度比较及对我国检察改革的一些借鉴

中德检察制度比较及对我国检察改革的一些借鉴作者:吕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7期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德检察院的实地考察对中德检察制度作了比较,提出了对中检察院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制度检察改革作者简介:吕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一、中德检察制度比较在德考察期间,我们重点考察了德国汉堡检察院,参观了汉堡监狱,旁听了一起轻微故意伤害案的庭审并分别与汉堡检察院检察官、汉堡司法局官员进行了座谈。

通过他们的介绍我们对汉堡检察院的概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对德国的检察制度、刑事法律有了初步了解。

(一)德国检察体系概述德国检察机关分为初级、州级、联邦检察院,德国的检察院附设于各级普通法院,但检察官并不受法官的领导,德国检察机构独立于法院,受司法部的领导。

但设置是与法院相对应的即初级普通法院附设检察院,州级普通法院附设检察院,州高级普通法院附设检察院,联邦普通法院设总检察院。

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地方法院的检察官要接受州法院检察官的领导;州法院的检察官要接受高级法院检察官的领导,不过,由于德国实行联邦制,所以,联邦检察长与各州检察官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只有协调和指导关系。

(二)我国检察制度与德国检察制度的比较1.检察机关性质地位不同我国检察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与行政机关、法院、军事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自成系统。

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公诉、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权的行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德国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其从属于行政,检察系统隶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是审检合署,检察机关附设在各级法院中,自己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

检察院虽然是执行机构,但在刑法和违反规章制度发面,它要与法官共同完成“公民的诉讼”任务。

这个意义上讲。

检察官的任务是帮助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但检察院对法院是完全独立的。

2.检察官性质地位不同我国的检察官是指与公务员、法官相并列的,专门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

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及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及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及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官的管理和选拔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德国作为法治社会的代表之一,其法官管理制度具有独特的特色,这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就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进行深入探讨。

二、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1. 完全独立的司法系统德国的法官享有完全独立的地位,他们不受行政机关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这保证了司法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终身制法官德国的法官是终身制的,这意味着他们在法官岗位上可以任职至晚年,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不会受到政治压力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3. 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机制德国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十分严格,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和专业培训。

这保证了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4. 评估和监督机制德国设立了专门的法官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法官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公正和规范执行职务。

三、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1. 独立性和专业性的重要性德国法官管理制度的特色表明,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基础。

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应当加强法官的独立地位和专业能力的培养,以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2. 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德国的法官评估和监督机制为法官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对于我国而言,有必要建立健全的法官评估和监督机制,以规范法官的执法行为,确保其公正和廉洁执行职务。

3. 终身制法官的优缺点德国的终身制法官制度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可能导致法官在晚年出现工作疲劳等问题。

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制度的优点,但也应注意建立一套科学的退休和换岗机制,避免法官的工作质量受到影响。

四、个人观点和总结德国的法官管理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独立性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来说,应当注重法官的独立地位和专业培训,建立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并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管理制度。

各国宪法监督制度

各国宪法监督制度

各国宪法监督制度宪法是各国的基本法律,它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的基础,为维护国家的法治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各国都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国家的角度探讨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美国宪法监督制度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最早、最成熟的。

美国宪法规定了三种宪法审查的机制:1)共同作用原则。

政府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可以相互监督。

例如,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行政部门的行为。

2)宪法审查机制。

最高法院有权审查政府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3)修宪程序。

美国宪法规定了修宪的程序,必须经过国会的通过,并且需要获得州的支持。

这样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二、英国宪法监督制度英国没有明确的宪法文件,但具有悠久的宪法传统。

英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通过两个机制实现:1)议会监督。

英国国会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包括立法和行政方面。

议会成员可以对政府提出问题,要求政府解释和负责。

2)法院审查。

英国法院可以审查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宪法的规定。

例如,法院可以宣布政府的行为违宪,并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德国宪法监督制度德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通过宪法法院实现。

德国宪法法院是独立于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负责宪法的解释和监督。

它可以审查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可以撤销违宪的行为和法律。

德国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最高的,具有约束力,其他机关必须遵守。

四、中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宪法法院和人大监督实现。

宪法法院独立于政府和党组织,负责宪法的解释和监督。

它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可以撤销违宪的行为和法律。

人大监督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委员会实现的。

人大监督可以对政府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宪法的实施情况。

中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之比较

中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之比较

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之启示一、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一).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发和执法监督、研究评估实行权限分立、职能分开”。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由联邦议会和国会颁发。

联邦各州是食品安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主体。

食品安全的问题评估和科学监督的主体是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简称BMELV)。

(二).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支柱德国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中构架了四大支柱,它们互相补充、构成了范围广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这四大基础支柱为:1.德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食品、日用品和饲料安全法》(LEBENSMITTEL-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

为食品安全的其它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框架;主要目的是“全面保护消费者,避免食品、饲料、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危害消费者健康,损害消费者利益”;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

2.《食品卫生管理条例》(Lebensmittelhvgiene Verordnung)和其附件中的关于普通和特殊食品卫生规定。

它是实施《食品、日用品和饲料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详尽地规范了涉及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公布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

3.《HACCP-方案》(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Konzept)。

HACCP是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缩写,方案对食品企业自我检查体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范,对生产产品的检查和生产流程中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头的检查实现岗位责任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食品消费者健页脚内容1康。

《HACCP-方案》包含于FAO和WHO《国际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它公布于1963年,是公认的国际标准。

4.食品卫生正确操作的《指导性政策》。

它们是欧盟统一的食品安全法案——《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Richtlinie)在德国的具体化,属于辅导性措施,以企业志愿为原则,由位于柏林的德国标准研究院(Deutschen Institut fuer Normung -DIN)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颁发相应的行业标准。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比较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比较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比较通过比较对完善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有着重要作用。

行政监督体制得完善就是一个国家廉政建设得重要保障,使得行政权利得行使更加公正、合法,也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民主政治得建设,提高政府行政体系得整体效率与功能。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比较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

在我国,对公共行政权利得监督被约定俗成得称作行政监督,就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得行政行为所实施得监察与督导。

严格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遵纪守法、认真执法与履行公务,做到确实保证行政管理得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

西方学者对于行政监督体制得含义与中国学者得理解也存在一定得分歧,西方学者主要从三权分立得角度来理解行政监督体制得含义。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与资本主义得发展,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得“三权分立”理论来组建国家得管理机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完善。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主要特点比较由于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历史背景与含义都有所不同,其主要内容与分类也都存在着不同之处,这也体现了中西方国家不同得社会制度下其行政监督体制得差异性。

为了更好地行使一个国家得行政权力,监督体制就需要适应一个国家得国情,只有适应本国国情才能使行政监督体制发挥最大得效用。

行政监督体制得特点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得特点行政监督体制作为现代过国家政治制度得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全民性。

行政监督在法律形式上具有全民性,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合法得途径反映自己得要求并对政府得工作及政府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公民拥有对政府得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广泛性。

行政监督得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行政机关得各项决定及日常事务得处理,对每一个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做到有政府行为就有监督。

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及其与中国的比较

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及其与中国的比较

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二)法院对行政的监督
1、宪法法院是宪法的最高维护机关和宪法争议的审判机关,它负责监 督联邦及各州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议会的法律及其政府的委任 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监督总统、法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监督政党及 每个公民的宪法活动等。 2、《行政法院法》规定:“一切未被联邦法律划归为属其他法院管辖 的非宪法性质的公法上的争议,对之均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 出,行政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很大。
2、议会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委员会
《基本法》规定:联邦议会有权在必要时或者在1/4议员的提议下设立调查委员会,对有 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法院和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有协助调查委员会工作的义务。调查委员 会在结束调查后应向议会提交调查报告。
3、议会申诉委员会(处理公民请愿和诉愿的专门机构)
Wuhan University
Wuhan University
四、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四、政党监督
政党之间关系的不同导致了中德在政党监督上的差异。 德国实行多党制,执政党和在野党是竞争和对立的关系,执政党由于在野 德国 党影子内阁的监督产生压力,规范自己的行为,力争在任期中做到最好, 以求连任;同时,德国的在野党对行政的监督更多的是因为竞选的需要, 常常成为党派之间相互攻击和拆台的工具,解决不了多少实质性问题,在 制约政府的同时也妨碍政府的管理效能。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 我国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他们是亲密合作又相互独立的关系。民主党派的监 督主要是在民主协商会、高层座谈会和双月座谈会等制度化会议上,在参 政议政、社会沟通与服务等过程中对政府的工作开展监督,这一监督具有 一定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中德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比较

中德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比较

中德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比较摘要: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更严重。

通过对德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和借鉴,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这是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德国;监督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现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但这不意味着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完全不受约束,通过对法条的梳理,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如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之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将其撤销。

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权的约束作用,使得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行政行为的活动处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以宪法第67条为立法依据,规定了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所制定规范性文件拥有撤销权,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活动监督权的进一步体现。

首先,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例如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当国务院发现其组织部门所发布的命令、指示及规章存在不适当之处时,可以依职权将其撤销,使其失去效力或加以改变,使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其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审查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当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对同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时,可以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同时申请附带地对此类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①最后,通过规章备案制度也可以实现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

在我国,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将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纳入监督之下,通过国务院的备案审查,可以有效地避免某些部门或政府以“规章”的形式谋取私利,使有违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逃避行政诉讼。

【精品】关于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精品】关于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

关于德国行政法对我国的借鉴论文一、德国行政法院概述1.1德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19世纪德国设立的帝国法院和帝国宪法草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行政、司法独立,司法对行政监督的理念,促进了德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在当时显示出巨大的进步。

之后在俾斯麦帝国时期、魏玛时期、纳粹时期,德国行政法院得以形成发展。

1945年二战结束后是德国行政法院发展的转折点,也是其获得全面发展并完善的时期。

尤其是德国《行政法院法》的颁布使全德的行政法院第一次获得了统一的法律基础。

行政法院的三级审判制及对公民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最终在《行政法院法》中得到了明确地规定。

1972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其中第97条、98条和25条分别对法官的独立性进行了规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法官的任职、转职、免职等问题。

《联邦法官法》的颁布使得联邦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而且弥补了联邦基本法有关法官独立性的空白。

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生效,该法从程序方面对德国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从此德国的行政法院走上了全新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1.2德国行政法院的特点行政法院是受理行政案件的主要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除了受理一些劳动、财政等普通非行政案件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理与民事、劳动、财政及社会相关的行政案件。

1.2.1特有的法官制度——专业性与独立性在德国,独立性是德国行政法院的一大特色,也是行政法官的主要特色。

德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包括专职法官和兼职法官,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并且只有在《基本法》第9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被除去职位、解雇和调离。

对于有编制的专职行政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

例如联邦行政法院法官在年满六十八岁,邦高等行政法院和初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年满六十五岁时仍然可以继续担任行政法官的职务,除非有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终身法官不得被解除职务、免职、退休或转职。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比较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比较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比较通过比较对完善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有着重要作用。

行政监督体制得完善就是一个国家廉政建设得重要保障,使得行政权利得行使更加公正、合法,也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民主政治得建设,提高政府行政体系得整体效率与功能。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比较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

在我国,对公共行政权利得监督被约定俗成得称作行政监督,就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得行政行为所实施得监察与督导。

严格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遵纪守法、认真执法与履行公务,做到确实保证行政管理得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内涵。

西方学者对于行政监督体制得含义与中国学者得理解也存在一定得分歧,西方学者主要从三权分立得角度来理解行政监督体制得含义。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得胜利与资本主义得发展,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得“三权分立”理论来组建国家得管理机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完善。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主要特点比较由于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得历史背景与含义都有所不同,其主要内容与分类也都存在着不同之处,这也体现了中西方国家不同得社会制度下其行政监督体制得差异性。

为了更好地行使一个国家得行政权力,监督体制就需要适应一个国家得国情,只有适应本国国情才能使行政监督体制发挥最大得效用。

行政监督体制得特点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得特点行政监督体制作为现代过国家政治制度得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全民性。

行政监督在法律形式上具有全民性,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合法得途径反映自己得要求并对政府得工作及政府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公民拥有对政府得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广泛性。

行政监督得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行政机关得各项决定及日常事务得处理,对每一个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做到有政府行为就有监督。

国外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启发

国外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启发

国外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启发一、德国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主要特点以法制健全为保障,行政权力法定化1、坚持依法行政。

在德国,政府及部门行政权力,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只能按照规定行使权力,否则就是违法,甚至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时还会引发政府危机,导致部门长官辞职、政府倒台。

行政机关虽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为行政机关设定一些权力,但是这些法规和规定的制定,是受到社会公众、舆论以及司法机关制约的,这就有效地防止了审批项目过多,程序复杂,增加企业和社会公众负担的问题以及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

为防止行政机关以权谋私,德国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完善,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均给予充分注意和全面的预见,尽量压缩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范围。

行政机关执法也是这样,法律对执法的适用范围、程序、方式、要求等都规定得很具体,行政机关只有依法行政的义务,没有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力。

2、优化政府职能及运作。

第一,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和市场及社会的关系。

其基本途径是采取民营化、放松管制以及压缩式管理等,将政府兴办和管理的大部分公共企业交给市场和社会,尽可能地出租和承包原由公共部门承担的社会服务。

第二,合理确定各层政府分工,理顺联邦、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关系。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结构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组成,实行地方自治。

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下设16个州政府。

州以下的各级政府统称为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等各级政府。

德国的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

三级政府间事权划分虽然有一定交叉,但各自的基本事权范围是明确的,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德国政府根据相关职能对政府部门进行了重组,对政府机构进行合并和撤消,使政府活动更有计划性和协调性。

目前,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部门设置精简,一般只设有十到十几个部门。

3、严惩行政权力滥用。

德国行政管理制度

德国行政管理制度

德国行政管理制度
德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根据其基本法(Grundgesetz)设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

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现了高度的专业性、透明度和效率,得到了广泛认可。

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组成。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性
的政策和法律,而地方政府负责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和法律。

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现了联
邦制度的特点,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有着明确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在德国,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行政部门(Verwaltung)和行政机构(Behörden)。

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决策和政策,而行政机构则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

德国的行政管
理机构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进行运作,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

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还注重公民参与和监督。

德国政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府的决策和管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德国还设立了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政府机
构的行政行为,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效率。

德国政府在选拔和培训行政官员时非常
严格,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德国政府还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利用科技手段
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德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现了法治精神、专业化和公民参与的特点。

在未来,德
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提升行政管理制度的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公民的信任和参与感,推动
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与我国企业内部监督体制的比较

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与我国企业内部监督体制的比较

系。主审对 内控测试把关 , 审计 范围 确定 重点 、 方 珐; 审计 晁对审计证据负责 ; 国家审计珐制部门对
审计程序负责 , 对现 场审 计质量进行 再监督 ; 国家 审 计机 关对项 目整 体质量负总责 八、 统筹责任预 算。中央国 家审计机关 预算 经 费 由中央财政保证 , 省级审 计机 关从 同级财政取得
数。如果公司员工在 l 万名吡下, 监事会应 由
l 2名成员组成; 一 2万名的.其监事鲁应 由 l l 6名成员组成; 如果齿司员工 多于二万名的, 其监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 2 0名。监事会直选 定1 名主席, 以及至步 1 名副主席。主席的选 定需要监事会 三丹之二的成 员同意 ,如果达 不科遮一 多数 ,主席应 由股东代 表的多数选
机构认为资车 的高度集 中,决定 了需要由独 立的公共机构来实行 监管。
2 监事会的组成较为合理。监事会是 由 . 股东和员工代表选举产生的。监 事会 中的员 工代表 必须 由一定数量 的公 司员工和工会代 表 组成 ,股 东代 表的选举可 H由条例 中规定 的股东指定或选 举,或 由持有规定登 记股 票 的股东指定。根据德国的共同决定 的规定 . 员 工总数超过 2 0 0 0名的股份公司,监事会的人 数应为双数。监事会 的规模取决干 员工的人
二 、德 国股 份公 司监事 会制 度与我 国国
五. 规范责任程序。应建立财政 财务收 支审计
作业和报告程 序以及绩效审计作业和报告程序。 报 告程序可分一般项 目报告程序 、 综合报告程序 、 移 送 处理程序 、 公开披露程 序 , 逐步淡化 国家审计机
关行政处理 、 处罚色彩 。
六、 蕾全责任体 系。 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和披露责
3 t 8 串售I r 甘糖| 与方法} 2 薰 4 ∞0 年 蔫

外国行政组织制度

外国行政组织制度

外国行政组织制度概述:外国行政组织制度是指各个国家所建立的行政组织机构和运行流程。

这些组织机构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

由于不同国家的制度、文化和法律的差异,外国行政组织制度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本文将以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为例,介绍外国行政组织制度的一般特点和运行方式。

美国行政组织制度:美国行政组织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制度,包括了行政部门、行政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等。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行政权力分散在各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和部门之间。

总统作为国家最高行政长官,领导着行政机构的工作。

美国行政组织以独立的部门为基础,如国务院、国防部、国土安全部等。

这些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的领域,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受到国会和司法系统的制约和监督。

德国行政组织制度:德国行政组织制度采用的是相对集权的制度模式。

德国政府设有各个部门和行政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联邦政府的各个部门和各个联邦州的政府部门。

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主要由各个部长负责领导,而联邦州的政府由州长和州政府进行管理。

德国的行政机构和部门在制定政策、管理公共事务和监督执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策制定和管理过程非常严谨,注重程序和程序公正性。

中国行政组织制度:中国行政组织制度以党政合一的方式进行管理,是一种具有特殊特点的制度模式。

中国的行政机构包括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各级机构。

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各个部委负责领导和管理相关事务。

地方政府则负责管理各自辖区内的行政事务。

中国的行政组织制度强调党的领导,并且注重通过建立强大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日本行政组织制度:日本行政组织制度采用的是以内阁为核心的制度模式。

日本政府由内阁负责领导和管理,内阁成员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并由首相任命。

内阁下设的各个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和公共服务。

日本的行政机构和部门在政策制定、执行管理和监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且注重与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合作。

德中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德中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告”, 由此 我 国违 宪 审 查 制 度 建 设 进 程 开 始 起 步 , 上 述 两 法 但 并 未 能 够 回答 进 行 违 宪 审 查 所 应 遵 循 的 程 序 问题 , 乏 可 操 缺
违宪审查制度 的介绍 , 结合我 国的违宪 审查制度实情作 出 比 较, 分析两种宪法监 督模式 各 自的特 点 , 望能 为构建 有 中 希 国特色 的违 宪审查 制度尽 一家之言。
最近几年每年 大约 要审 理 3 0 0 0个 案件 ,7 9 %是 个人 申
诉, 绝大 部分是 针对行政 法规 和 司法判决 的 , 很少有 向成 文 法律的合宪性挑战的” l ) _ “ 。 18 92年之前 , 中国的违宪 审查 制度 尚属于 空 白,9 2年 18
也称司法审查模式 , 如美 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案开创 了美 国司 法审查违宪 的先例 ; 是 由宪法委 员会 、 三 宪法 法 院等专 门机
山东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OURNAL OF S HANDONG NORMAL UNI VERST IY(Hu nt sa d S ca ce c s ma ie n o ilS in e ) i
2 1 年第 5 01 6卷 第 2期 ( 总第 2 5期 ) 3 2 1 V 15 N . ( e ea N . 3 01 o. 6 o 2 G n rl o 2 5)
主 体 无 疑 应 当承 担 上 述 职 能 角色 。 德 国 是 通 过 设 立 宪 法 法 院来 实 现 上 述 目的 , 法 法 院 是 宪
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 , 最终能得 到独 立 的宪 法判决 。违宪 审 查案件 由相应 的当事人直接 向宪法法 院提 起 , 因此启动宪 法 诉 讼程序的主体包括 : 联邦政府 、 政府 、 州 至少三 分之一 的联 邦议员 。他们对于 已经公布 的法 律 , 可以提请联 邦宪法法 院

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行政管理082班林洁 5302108072一、德国行政结构概况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除了柏林、汉堡和不来梅3个市州外,其余13个州的纵向行政层级结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三级行政模式,分为州、行政专区和地方(县、乡镇)三个层级。

目前只有5个州采用三级行政模式,即只有5个州在州和地方之间设有行政专区这一中间层级。

二是二级行政模式,大部分州采取二级行政,州政府的各个部将行政职能直接委托给地方来履行。

第三种就是莱茵兰-法尔茨州的模式,它虽然保留了原有的3个行政专区,但赋予其新的职能,不再是行政区域的划分,而是各自分管不同的业务,有的管辖范围可以延伸到整个州,第三个区没有行政职能,只有监督和服务职能。

由此可见,德国地方行政层级的设置都是由各州自行决定的。

各州是具有国家权力的政体,有自己的州宪法。

各州宪法必须与基本法的共和制、民主制和福利制的法治国家的原则相符合,政府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行政管理体制。

二、德国行政体制改革背景所谓行政改革就是对公共行政的组织结构和内部体制进行重新布局。

它可以分为内部改革、职能改革、结构改革和管辖范围改革等。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德国财政赤字和失业人数不断增加,经济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

随着东西德国的统一,为了支持德国东部的发展,联邦政府需要在财政上扩大支出。

为解决这一矛盾,德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增强德国企业的竞争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因此德国的行政也卷入了以“新公共管理”为理念的国际行政改革运动。

虽然现在已经鲜有人讨论“新公共管理”这个概念,但公共行政的透明度问题和行政质量与公众参与的关系问题显然是“新公共行政”国际改革运动的组成部分。

因为这些问题的提出都是以公众参与和通过扩大公民的知情权来达到消除腐败的目标。

虽然我国与德国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在文化背景、思维方式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他们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德政府行政职能范围及其比较2

中德政府行政职能范围及其比较2

2.行政职能体系中政治职能相对减弱传统政治职能的相对减弱是中德两国行政职能体系发展的另一共同趋势。

在早期的政府职能体系中,政治职能占有重要比重,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通过对内阶级镇压,对外防卫扩张,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

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仅仅被视为是实行政治统治的必要补充,从属于政治统治和为政治统治服务。

由于当今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社会公共事务的增多,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增强,从而使政府政治职能呈现出弱化的趋势。

3.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社会化政府的管理能力是有限的,随着社会公共事务的激增,政府在许多方面已感到力不从心。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团体组织的迅速成长,公民文化素质、参与意识和能力的不断提高,为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因此,政府逐渐把某些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还给社会,而集中精力于自己应当管、有能力管、管得好的事情上。

4.政府职能范围仍处于动态调整之中行政职能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自身角色的定位和运行中对权力行使的把握程度。

中德两国政府所面临的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与行政生态环境构成了各自行政职能范围调整的重要依据。

当前中德都处于历史发展的新时期,中国致力于全面深化改革,德国则肩负着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可持续发展的重任。

在大的时代背景下,中德两国根据国际国内形势,仍在对政府职能范围不断调整,使其趋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状态。

(二)差异性作为国家性质、政治制度不同,社会形态和发展阶段各异的国家,中德两国政府在行政职能方面又存在着很多差别。

总体上,经历了长期发展和完善,德国政府各个方面的行政职能渐趋稳定,而当前中国正处于体制机制转轨的重要时期,政府各领域职能仍在不断探索与转变之中,并逐渐得到优化。

1.政府经济职能的差别当前中国与德国推行的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但属于市场经济的两种不同类型。

德国现行的经济模式是二战后发展起来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而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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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四、政党监督
政党之间关系的不同导致了中德在政党监督上的差异。 在野 德国 党影子内阁的监督产生压力,规范自己的行为,力争在任期中做到最好, 以求连任;同时,德国的在野党对行政的监督更多的是因为竞选的需要, 常常成为党派之间相互攻击和拆台的工具,解决不了多少实质性问题,在 制约政府的同时也妨碍政府的管理效能。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 我国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他们是亲密合作又相互独立的关系。民主党派的监 督主要是在民主协商会、高层座谈会和双月座谈会等制度化会议上,在参 政议政、社会沟通与服务等过程中对政府的工作开展监督,这一监督具有 一定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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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行政监督工作由内务部负责,内务部设有专门的机构 和人员,政府各部门都有专门人员负责监察工作,突出的特点是上级对下级的 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异议审查,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先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审查的要求,再由 行政机关给予权利救济,或移送直接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审查, 即进入诉愿程序,对诉愿决定不服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公务 员惩戒,即当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时给予的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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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五)新闻舆论及公众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新闻媒 体都开始开辟新兴栏目,对社会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披露。新闻监督 主要方式有新闻报道、公开曝光和表达民意等。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通过召开会议或口头和文字形式向有关行政 机关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对某些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来实施监督。人民群众则可通过信访、各种传播媒介、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等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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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五)新闻舆论对行政的监督 在西方,舆论监督中的新闻媒体通常被称为“政府第四部门”。它虽然不具有 直接的强制力,但有强大的煽动性,有动员民众的实际能力,它对行政官员有 一种无形的约束力。 德国的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是属于独资或股份制企业,依法享有高度 自由。各媒体十分重视对政府和公务员及政党的监督,专门搜集政府要员和公 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因此,在德国,新闻媒体被称为监督政府和公务员的 第四主体。前总理科尔下台,就是因各大媒体将其接受政治捐款的丑闻连续披 露,多方宣传,引起国民的关注,抗议浪潮不断,迫使其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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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1、一般监督
①日常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的各种 双向的监督。 ②职能监督,即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职能范围内对其他部门的工作监督 横向行政机关之间相互的监督。
2、专门监督(其中主要包含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审计的监督)
一、基本概念
1、行政监督 、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包括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依法对 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而进行的监督。 2、行政监督机制 、 行政监督机制,则是指规定了实施监督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 序和监督行为法律效力的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与安排 。 3、行政监督的分类 、 行政监督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监督。 内部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外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外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 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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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二)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实施的行政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是通过个案诉讼来实现的。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所 实施的监督,包括行政审判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表现为:通过行使审判权,审 理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以判决、裁定权 的行使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通过公开审判制度、 辩护制度,教育公民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忠于祖国,自觉遵纪守法。 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所实施的法律监 督。其主要以审判权、侦查权等作为对象,而非对行政权的监督。 检察监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直接监督,即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涉嫌 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二是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指检察机关作为原 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其本质是通过检察权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从而实现由审 判权监督行政权的目的。
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及其与中国的比较
李红卫 范霞 康乐 张玉娇 丁卉 谢骄迪 蔡茂桥 邹江波 李煦玮 许霞 祝新艳 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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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整 体 框 架
1 2 3 4 5
基本概念
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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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一)议会对行政的监督
德国议会监督行政的方式有: 1、信任投票权(表现在联邦总理和政府部长的选举上)
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需由议会投票选举过半数票才可当选。 部长由总理提名,若议会多数通过对总理的不信任案,并选出新总理人选,则总理被免职; 若议会多数没有通过总理提出的信任投票的动议,则总统可解散议会,除非议会选出新总 理人选。新议会一经产生,原来的总理和部长职位立即宣告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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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四)政党及利益集团对行政的监督
德国属于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联合执政。联邦议院中的 两大政党为社会民主党和基督教民主联盟。随着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联邦议院出现五党 并存的局面。 从历史看来,德国一般都由政党联盟联合执政,在野党通过 “影子内阁”对政府行政进 行监督。它们行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是通过议会,对政府工作进行调查、质询和弹劾; 二是广造舆论,利用各种媒体批评政府的政策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在德国,利益集团往往联合为全国性的大协会,如工业联合会、工会联合会、宗教协会、 其他行业协会等。它们在参政督政方面分工协作,但影响政府决策的方法大致相同,主要 有:一是广造舆论、发表意见,以便影响有关党派,获得议会支持,说服政府部门,也便 于顺应政党、政府决策民主化的姿态;二是参与政策讨论、咨询和对话,参与管理和出席 听证会,说服议员和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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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法律监督,指人大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等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立法权,但是不 能与宪法和法律发生抵触。人大的法律监督就是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律文件。 2、工作监督,主要指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听取 和审查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行政机关提出质询案;接待 信访群众,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 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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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四)政党的监督 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有包括民革、民盟、民建、民 促、致公、九三学社等八大民主党派,它们是参政党。共产党和八大民 主党派之间是合作共事的友党关系。 我国的政党监督主要包括中共党内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中共党内监督主要是有:通过制定各种方针路线指导政府工作,并及时 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通过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组织及党员 主要是领导于部实施监督;通过信访部门,接受公民对党员行政工作人 员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民主党派的监督,表现为在参政议政过程、社会沟通与服务、各种制度 性会议、以及在国家机关中担任特邀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督导员 或担任实职过程中的民主监督。其方式主要是参加政协会议或作为人大 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自己的报纸进行批评建议。
2、议会调查委员会
《基本法》规定:联邦议会有权在必要时或者在1/4议员的提议下设立调查委员会,对有 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法院和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有协助调查委员会工作的义务。调查委员 会在结束调查后应向议会提交调查报告。
3、议会申诉委员会(处理公民请愿和诉愿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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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二、司法机关监督
在德国,其司法监督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诉讼(主体为 行政法院),还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违宪监督(主体为宪法法 院)。
我国法院的司法监督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在违宪审查监督上,我国只是 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宪法监督权,但是享有宪法监督权的最高权力 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至今亦未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的机构,所以我 国的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不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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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德国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
联邦议会(即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
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的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政府,行使行政权。 司法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
议会、法院、政府都履行监督政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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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一是在内容上,德国的公务员惩戒值得我们借鉴。 二是在专门的监督机构上,其独立性的区别。 德国联邦政府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监督主要由内务部行政管理司来实施, 德国 联邦内务部行政管理司设立举报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专门机构,处理相关 事宜。德国的行政监察部门已实现了监察权独立,即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 机关之外,直接对行政首长或议会负责,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我国的监察部门大多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 我国 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并且,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一般由同级行政机关任 命,经费也主要来自同级行政部门。因此,行政监察部门所受的控制就比 较大,严重影响了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也使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背负着沉 重的思想包袱,难以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最后导致监察部门只是接受 行政首长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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