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及其与中国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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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会调查委员会
《基本法》规定:联邦议会有权在必要时或者在1/4议员的提议下设立调查委员会,对有 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法院和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有协助调查委员会工作的义务。调查委员 会在结束调查后应向议会提交调查报告。
3、议会申诉委员会(处理公民请愿和诉愿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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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不同点: 不同点:从具体上比较 一、立法机关监督
一是两国立法监督的侧重点存在不同,如果按照我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 概念来理解,德国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工作监督上。
二是监督效力的不同。德国议会能真正起到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牵制和平衡的 作用;我国人大和常委会的监督会受到中国共产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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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二)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实施的行政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是通过个案诉讼来实现的。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所 实施的监督,包括行政审判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表现为:通过行使审判权,审 理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以判决、裁定权 的行使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通过公开审判制度、 辩护制度,教育公民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忠于祖国,自觉遵纪守法。 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所实施的法律监 督。其主要以审判权、侦查权等作为对象,而非对行政权的监督。 检察监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直接监督,即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涉嫌 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二是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指检察机关作为原 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其本质是通过检察权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从而实现由审 判权监督行政权的目的。
一、基本概念
1、行政监督 、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包括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依法对 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而进行的监督。 2、行政监督机制 、 行政监督机制,则是指规定了实施监督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 序和监督行为法律效力的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与安排 。 3、行政监督的分类 、 行政监督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监督。 内部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外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外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 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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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四)政党及利益集团对行政的监督
德国属于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联合执政。联邦议院中的 两大政党为社会民主党和基督教民主联盟。随着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联邦议院出现五党 并存的局面。 从历史看来,德国一般都由政党联盟联合执政,在野党通过 “影子内阁”对政府行政进 行监督。它们行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是通过议会,对政府工作进行调查、质询和弹劾; 二是广造舆论,利用各种媒体批评政府的政策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在德国,利益集团往往联合为全国性的大协会,如工业联合会、工会联合会、宗教协会、 其他行业协会等。它们在参政督政方面分工协作,但影响政府决策的方法大致相同,主要 有:一是广造舆论、发表意见,以便影响有关党派,获得议会支持,说服政府部门,也便 于顺应政党、政府决策民主化的姿态;二是参与政策讨论、咨询和对话,参与管理和出席 听证会,说服议员和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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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德国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
联邦议会(即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
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的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政府,行使行政权。 司法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
议会、法院、政府都履行监督政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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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一)议会对行政的监督
德国议会监督行政的方式有: 1、信任投票权(表现在联邦总理和政府部长的选举上)
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需由议会投票选举过半数票才可当选。 部长由总理提名,若议会多数通过对总理的不信任案,并选出新总理人选,则总理被免职; 若议会多数没有通过总理提出的信任投票的动议,则总统可解散议会,除非议会选出新总 理人选。新议会一经产生,原来的总理和部长职位立即宣告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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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四)政党的监督 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有包括民革、民盟、民建、民 促、致公、九三学社等八大民主党派,它们是参政党。共产党和八大民 主党派之间是合作共事的友党关系。 我国的政党监督主要包括中共党内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中共党内监督主要是有:通过制定各种方针路线指导政府工作,并及时 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通过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组织及党员 主要是领导于部实施监督;通过信访部门,接受公民对党员行政工作人 员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民主党派的监督,表现为在参政议政过程、社会沟通与服务、各种制度 性会议、以及在国家机关中担任特邀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督导员 或担任实职过程中的民主监督。其方式主要是参加政协会议或作为人大 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自己的报纸进行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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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五)新闻舆论及公众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新闻媒 体都开始开辟新兴栏目,对社会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披露。新闻监督 主要方式有新闻报道、公开曝光和表达民意等。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通过召开会议或口头和文字形式向有关行政 机关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对某些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来实施监督。人民群众则可通过信访、各种传播媒介、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等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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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五)新闻舆论对行政的监督 在西方,舆论监督中的新闻媒体通常被称为“政府第四部门”。它虽然不具有 直接的强制力,但有强大的煽动性,有动员民众的实际能力,它对行政官员有 一种无形的约束力。 德国的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是属于独资或股份制企业,依法享有高度 自由。各媒体十分重视对政府和公务员及政党的监督,专门搜集政府要员和公 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因此,在德国,新闻媒体被称为监督政府和公务员的 第四主体。前总理科尔下台,就是因各大媒体将其接受政治捐款的丑闻连续披 露,多方宣传,引起国民的关注,抗议浪潮不断,迫使其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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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四、政党监督
政党之间关系的不同导致了中德在政党监督上的差异。 德国实行多党制,执政党和在野党是竞争和对立的关系,执政党由于在野 德国 党影子内阁的监督产生压力,规范自己的行为,力争在任期中做到最好, 以求连任;同时,德国的在野党对行政的监督更多的是因为竞选的需要, 常常成为党派之间相互攻击和拆台的工具,解决不了多少实质性问题,在 制约政府的同时也妨碍政府的管理效能。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 我国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他们是亲密合作又相互独立的关系。民主党派的监 督主要是在民主协商会、高层座谈会和双月座谈会等制度化会议上,在参 政议政、社会沟通与服务等过程中对政府的工作开展监督,这一监督具有 一定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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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三)行政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内部监督
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行政监督工作由内务部负责,内务部设有专门的机构 和人员,政府各部门都有专门人员负责监察工作,突出的特点是上级对下级的 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异议审查,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先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审查的要求,再由 行政机关给予权利救济,或移送直接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审查, 即进入诉愿程序,对诉愿决定不服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公务 员惩戒,即当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时给予的纪律惩戒。
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二)法院对行政的监督
1、宪法法院是宪法的最高维护机关和宪法争议的审判机关,它负责监 督联邦及各州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议会的法律及其政府的委任 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监督总统、法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监督政党及 每个公民的宪法活动等。 2、《行政法院法》规定:“一切未被联邦法律划归为属其他法院管辖 的非宪法性质的公法上的争议,对之均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 出,行政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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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法律监督,指人大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等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立法权,但是不 能与宪法和法律发生抵触。人大的法律监督就是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律文件。 2、工作监督,主要指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听取 和审查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行政机关提出质询案;接待 信访群众,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 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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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二、司法机关监督
在德国,其司法监督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诉讼(主体为 行政法院),还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违宪监督(主体为宪法法 院)。
我国法院的司法监督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监督。在违宪审查监督上,我国只是 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宪法监督权,但是享有宪法监督权的最高权力 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至今亦未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的机构,所以我 国的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不清晰的。
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及其与中国的比较
李红卫 范霞 康乐 张玉娇 丁卉 谢骄迪 蔡茂桥 邹江波 李煦玮 许霞 祝新艳 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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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整 体 框 架
1 2 3 4 5
基本概念
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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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专门设立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行政监察 人员实施的职务行为予以监督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 立监察机关,国务院设立监察部,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监察局,也称派出机构。 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以及会计和其他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价和鉴证的经济监 督活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通过检查权、凋查权、建议、通报权行使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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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1、一般监督
①日常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的各种 双向的监督。 ②职能监督,即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职能范围内对其他部门的工作监督 横向行政机关之间相互的监督。
2、专门监督(其中主要包含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审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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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一是在内容上,德国的公务员惩戒值得我们借鉴。 二是在专门的监督机构上,其独立性的区别。 德国联邦政府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监督主要由内务部行政管理司来实施, 德国 联邦内务部行政管理司设立举报公务员不廉洁行为的专门机构,处理相关 事宜。德国的行政监察部门已实现了监察权独立,即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 机关之外,直接对行政首长或议会负责,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我国的监察部门大多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 我国 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并且,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一般由同级行政机关任 命,经费也主要来自同级行政部门。因此,行政监察部门所受的控制就比 较大,严重影响了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也使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背负着沉 重的思想包袱,难以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最后导致监察部门只是接受 行政首长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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