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31•【文号】法[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1]3号)的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决定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规划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通过“ZF801”工程专线分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以相关信息电子化传输替代书面纸质材料传输,实现网络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车辆财产信息、联合发布对被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车辆的预警指令、协作限制人员出境、共享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分别负责协调本系统推进本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二、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协作工作内容(一)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信息1.执行案件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3.司法审判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12•【文号】法〔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 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络执行查控及联合信用惩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二、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2013年8⽉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过程中通过⽹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及其他财产的⾏为,进⼀步提⾼执⾏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与⾦融机构已建⽴⽹络执⾏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等措施。
⽹络执⾏查控机制的建⽴和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建⽴⽹络执⾏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络执⾏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授权特定的⼈员办理⽹络执⾏查控业务;(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印章系统;(四)已采取⾜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条⼈民法院实施⽹络执⾏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向相应⾦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络采取执⾏查控措施的特定执⾏⼈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向相应⾦融机构提供执⾏⼈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民法院办理⽹络执⾏查控业务的特定执⾏⼈员发⽣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融机构报备⼈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民法院通过⽹络查询被执⾏⼈存款时,应当向⾦融机构传输电⼦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冻结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融机构传输电⼦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融机构传输电⼦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民法院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书,应当加盖电⼦印章。
作为协助执⾏⼈的⾦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络向⼈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民法院出具的电⼦法律⽂书、⾦融机构出具的电⼦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1.15•【文号】银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执行庭网络查控规章制度
执行庭网络查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法院执行庭进行网络查控工作。
第三条网络查控工作要坚持依法、严谨、高效的原则,保障执法权威,确保查控工作的合法性、专业性和便捷性。
第四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主要涉及证据搜集、信息查询、财产查控等内容。
第五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由执行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各岗位责任明确,合作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应当遵循科技兴法、科技助法的原则,善于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要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章证据搜集第九条在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集、保存和使用证据。
第十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合法有效,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十一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保存完整且真实可靠,不得随意更改或销毁证据。
第十二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与案件相关,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
第十三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由执行法官审核确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进行说明和提请质证,当事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十五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根据法院审判人员的意见予以采纳或拒绝,遵循法定程序合法使用证据。
第十六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证据来源、获取过程和价值,确保案件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确保证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信息查询第十九条在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中,要做好信息查询工作,确保案件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保证业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是指银行根据监管要求或客户需求,在核心系统内实现对账户操作的远程审批、查看、修改、冻结等操作。
三、操作程序(一)业务申请1. 客户需填写《联网核查业务申请表》或签订其他业务协议。
2. 客户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3. 客户需签署《网络银行服务协议》,并按要求提供数字证书。
4. 客户需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二)业务审批1. 客户提交申请资料后,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审批。
2. 客户可在规定时间内查询申请进度。
3. 客户如对审批结果不满意,可就审批结果提出申诉。
(三)业务操作1. 客户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登录,并进行安全验证,进入业务操作页面。
2. 客户可进行远程审批、查看、修改、冻结等操作。
3. 客户需保证操作合法有效,不得违法操作。
4. 客户可通过系统查询操作记录。
(四)业务管理1. 银行需建立网络查控业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责任部门。
2. 银行需对网络查控业务进行管理,确保业务运营安全。
3. 银行需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四、业务规范1. 客户在进行远程审批、查看、修改、冻结等操作前,需仔细核对申请资料,确保申请信息准确无误。
2. 客户进行操作时,需进行安全验证,确保操作人员真实身份。
3. 客户进行操作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4. 客户不得恶意攻击、破坏系统,不得进行违法操作。
五、业务安全1. 客户需加强密码保护,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
2. 客户需定期更改密码,确保密码安全性。
3. 客户需注销无用账号,确保账号安全性。
4. 银行需加强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性。
六、业务记录1. 客户进行操作时,系统对操作进行记录,必要时需提供操作记录。
2. 客户可通过系统查询操作记录,确保操作真实可信。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提高网络查询、冻结(包括续冻和解冻)、扣划、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等工作的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以下简称查控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1111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前款所述金融资产,指可以进行变价交易,并且交易价款及孳息可以存款的方式转入金融机构特定关联资金账户的各类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总行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全国各级法院的查控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金融机构发送;金融机构完成协助查控事项后,查控结果数据及电子回执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执行法院反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分行已经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总行应授权有关分行查询、冻结、扣划本行系统内全国账户及金融资产。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网络查控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通过银行业监管机构金融专网通道分别与金融机构总行和省级分行建设,金融机构无需与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和银行业监管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处置协调机制。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络执行查控及联合信用惩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二、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三、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提高网络查询、冻结(包括续冻和解冻)、扣划、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等工作的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以下简称查控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1111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前款所述金融资产,指可以进行变价交易,并且交易价款及孳息可以存款的方式转入金融机构特定关联资金账户的各类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总行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全国各级法院的查控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金融机构发送;金融机构完成协助查控事项后,查控结果数据及电子回执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执行法院反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分行已经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总行应授权有关分行查询、冻结、扣划本行系统内全国账户及金融资产。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网络查控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通过银行业监管机构金融专网通道分别与金融机构总行和省级分行建设,金融机构无需与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和银行业监管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处置协调机制。
(太可怕了)法院限制“老赖”强制执行《超强汇总》!
(太可怕了)法院限制“老赖”强制执行《超强汇总》!导读:老赖,通俗意义上即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1、《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2、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1〕3号)的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决定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规划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通过“ZF801”工程专线分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以相关信息电子化传输替代书面纸质材料传输,实现网络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车辆财产信息、联合发布对被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车辆的预警指令、协作限制人员出境、共享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分别负责协调本系统推进本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二、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协作工作内容(一)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信息1.执行案件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3.司法审判信息。
包括:司法判决文书电子版。
(二)公安部提供信息1.被告、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户籍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2.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在本机构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协助查询、冻结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统,依法做好协助查询、冻结工作。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分行指定专门受理部门和专人负责,在其他分支机构指定专门受理部门或者专人负责,统一接收和反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专门受理部门和专人信息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后,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查询、冻结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章的协助查询财产或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办理,但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情形除外。
无法现场办理完毕的,可以由提出协助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指派至少一名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回反馈结果。
网络查控制度模板
网络查控制度模板一、目的和原则1.1 为加强网络查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网络查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网络查控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监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住房城乡建设机关等依法开展网络查控工作的部门。
2.2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网络查控的各种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
三、网络查控工作流程3.1 申请阶段3.1.1 查控申请部门根据案件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网络查控申请。
3.1.2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网络查控程序。
3.1.3 人民法院启动网络查控程序后,应当将查控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发送至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
3.2 执行阶段3.2.1 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人民法院的查控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对被查控人的网络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
3.2.2 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在执行完毕后,将执行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
3.3 解除查控阶段3.3.1 查控申请部门根据案件进展,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网络查控。
3.3.2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解除申请后,对解除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解除网络查控。
3.3.3 人民法院决定解除网络查控的,应当将解除通知发送至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
3.3.4 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人民法院的解除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被查控人网络财产的查控。
四、信息共享与保密4.1 查控申请部门、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网络查控信息的数据共享。
4.2 查控申请部门、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网络查控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单位或个人。
4.3 查控申请部门、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法〔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防范法律及操作风险,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xx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指有权机关(如法院、公安等)通过网络渠道将查询、冻结、解冻信息发送至我行,我行据此对指定账户进行查询、冻结、解冻,并将相应处理结果通过网络渠道反馈有权机关的特殊业务。
第三条xx银行网络查控业务包括网络查询、网络冻结、网络解冻。
网络查询分为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流水查询,采用全自动处理模式。
我行综合业务系统根据有权机关通过网络发来的被查控人账户标识信息(如户名、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号码等)自动处理并反馈。
网络冻结、网络解冻采用半自动处理模式。
我行综合业务系统接收有权机关通过网络发来的被查控人账户信息,先将业务分配至账户开户网点人工处理,然后经xx业务管理部票据处理中心人工审核后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总行及辖属各级行办理渠道来源为广东省有权机关的网络查询、冻结、解冻业务。
、“上日”如无特殊注明,第五条本规程所使用的“次日”、“每日”“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综合业务系统每日(含节假日)定时接收网络查询、冻结、解冻信息。
第七条综合业务系统及报表系统每日定时以系统公告形式发布各营业网点当天需处理的网络冻结、解冻信息以示提醒,各营业1426网络网点应及时在综合业务系统“1425网络账户冻结确认”和“账户解冻确认”处理。
第八条综合业务系统每日定时将已处理的网络查询、冻结、解冻处理回执信息回复有权机关。
第九条各营业网点应通过我行“科技之窗”下载并在本行专机安装“网络查控系统客户端”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冻结或解冻协查通知书的下载及打印。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处理网络冻结、解冻业务,每日12:00前须完成冻结确认、解冻确认。
第十一条xx业务管理部票据处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业务审核:(一)每日11:30前完成状态确认,如存在未处理网络查控业务,联系经办网点处理。
执行查控组_工作制度
执行查控组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执行查控工作的高效、规范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执行查控组是人民法院执行局下的一个工作小组,负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2. 执行查控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
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执行查控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成员具体负责执行查控任务的实施。
三、工作职责1. 执行查控组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执行查控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建立财产档案,为执行工作提供依据。
3. 执行查控组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4. 执行查控组应当定期对执行查控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执行查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工作流程1. 接收执行案件后,执行查控组应当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初步查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 根据查询结果,执行查控组应当制定执行查控计划,明确执行措施、执行对象和执行期限。
3. 执行查控组应当向金融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发送查询请求,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4. 执行查控组根据获取的财产信息,依法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执行查控组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执行案件承办人,便于其开展后续工作。
6. 执行查控组应当对执行查控过程进行记录,保存执行依据、执行措施等相关材料。
五、工作纪律1. 执行查控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执行查控权,不得滥用职权。
2. 执行查控组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3. 执行查控组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执行查控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
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一、背景在当前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网络资金的流动性和隐蔽性也在不断增强。
这给金融监管和资金追踪等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打击金融犯罪,各国纷纷制定了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
二、定义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是指针对互联网上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和追踪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防止洗钱、恐怖资金犯罪和其他非法资金活动,以及促进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秩序。
三、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的重要性1. 防止洗钱和恐怖资金犯罪网络上的资金流动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洗钱和恐怖资金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一特点进行非法活动。
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可以通过监控资金的流动和交易情况,及时发现和阻止洗钱和恐怖资金犯罪活动的进行。
2. 促进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秩序网络资金的自由流动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可以提供更全面、更精确的金融数据,有助于金融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和监管市场,维护金融秩序。
3. 保护合法用户权益网络上的资金流动不受地域限制,涉及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和账户类型。
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可以保护合法用户的权益,防止他们的资金遭受非法侵害。
四、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的主要方式1. 网络身份认证网络身份认证是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可以确保资金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见的网络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指纹识别等。
2. 交易记录监控交易记录监控是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的核心内容之一。
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对资金流动的监控和分析,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和交易行为,进而防止洗钱等非法活动。
3. 提供举报渠道提供举报渠道是网络资金查控执行措施的重要环节。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举报渠道,鼓励用户主动举报可疑的资金活动,从而扩大网络资金查控的覆盖范围。
4. 加强国际合作网络资金的流动具有跨国特点,要有效进行查控,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应建立合作机制,共享情报和数据,加强对跨国网络资金流动的监管和追踪行动。
网络查控分析
网络查控分析一、“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发展脉络如果说审判的中心在庭审,那么执行的核心就在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和控制。
银行存款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具有流动性强、易于转移的特点,对人民法院执行控制措施的速度提出了要求。
传统模式下,需要执行员双人、双证到银行柜台办理查询、冻结,人力成本高,覆盖范围窄,执行效率低下。
信息化时代,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支付,以及近年来越发普及的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方式,加速了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流转,传统“登门临柜”的工作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执行实践的需求。
20XX年,浙江、北京、上海、江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开始试点开展“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实现了辖区内部分银行的线上查冻功能。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工商银行等10家银行签订了《关于网络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鼓励各级法院和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推进网络查控机制建设。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网络查控工作规范》),为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研发网络查控制定了技术规范,并提出要以“总对总”替代“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
截至目前,银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已与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其中包括21家全国性银行,92家省级银行和部分外资银行,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网络查冻扣一体化平台。
该系统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有效提升了执行工作的效率,能够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拼速度”,是一线执行中最常被使用、对被执行人威慑效果最大的手段之一。
该系统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金融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在技术手段和规则适用上不断地磨合协调。
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运行中的问题1.冻结生效规则不够明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为送达时间,但将裁定书排除出电子送达的范围。
《网络查控工作规范》规定将网络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的电子法律文书等发送至网络查控系统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03.03•【文号】银监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保障新形势下刑事侦查活动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中国银监会和公安部就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银监会、公安部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通过建设网络专线方式,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
二、公安机关通过网络专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涉案账户、存款等相关信息查询请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线反馈协查结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总对总”模式,由公安部通过银监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进行对接,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与银监会的专网渠道办理查询、冻结涉案账户资金工作。
二是“点对点”模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与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办理辖内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可通过中转实现跨省涉案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