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研究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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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1. 引言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2.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2.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2.1.1 债务代位的概念债务代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原始债务人将其应履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成为新的债务人。
原始债务人在此过程中被解除了原有合同关系。
2.1.2 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原始合同关系不变,但原始借款人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2.2 债券持有者对抗违约行为2.3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3.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及其适用条件3.1 撤销条款在法律中的地位3.2 撤销条款的适用条件3.2.1 撤销权的主体条件3.2.2 撤销权的客观条件3.2.3 撤销权的形式条件4.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4.1 债务代位与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和限制4.1.1 债务代位适用范围债务代位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代位条款,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4.1.2 债务转移适用范围债务转移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代位条款,但原始借款人希望将其应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履行。
4.2 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撤销权主要适用于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撤销的情形。
5. 借款人违约情形下债权人代位与撤销选择分析5.1 违约情形下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原则分析在违约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的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追求违约责任的最大化。
5.2 债权人代位和撤销权选择的具体操作步骤在选择债务代位或者撤销时,需要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包括通知原始借款人、通知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等。
6.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时是否可实施违约责任豁免制度6.1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6.2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豁免违约责任7. 借款合同中撤销条款的效力和适用条件7.1 撤销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7.2 撤销条款适用条件是否具备8. 结论本文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撤销权_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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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损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是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其债权的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权人的债权,消除债务人对债权造成的损害。
三、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即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3)撤销权的行使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撤销债务人的违法行为,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具体表现为: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应当恢复该债权;②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应当恢复该债权;③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应当恢复该财产;④债务人恶意延长诉讼时效的行为被撤销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损害赔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表现为:①债务人因撤销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②债务人因撤销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3)撤销权的消灭①债权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②债权消灭,撤销权消灭;③债权转移,原债权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的限制1. 限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实现;(2)债权人放弃撤销权;(3)撤销权行使期间届满。
2. 限制债务人撤销权的情形(1)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2)债务人放弃撤销权;(3)撤销权行使期间届满。
五、结语撤销权是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损害赔偿等。
浅析债权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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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内容摘要:在商品交换时代,为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确保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对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法及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有益于实践。
关键词:交易安全债权撤销权撤销权的法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以撤销的权利,旨在恢复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权人撤销权未做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原理及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通过诉讼事实实现,但它是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因撤销权的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合同法》予以规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时效已过等原因消灭的,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
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行为为内容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责任财产,使债权发生不能依照其性质和目的获得满足的危险。
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减少积极财产;其二为增加消极财产,诸如承担债务等。
论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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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作者:邵振华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7期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成立要件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关键词:撤销权的性质;成立要件;撤销权效力;证明责任行使期限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是一项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之为“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①我国在合同立法上亦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債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理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且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财产原状的作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故学理上又称为形成诉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一)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一项实体权利,为债权保全请求权,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
虽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但并非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诉讼方式只是作为该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已,该项权利是基于债权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其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因债务人的损害行为而归属第三人的权利自始无效,复归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原状,这也是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
试析债的撤销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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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媛 媛
( 云 南 民族大 学 民商 法专业
摘 要
云 南 ・昆明 6 5 0 5 0 0)
债的撤 销权 制度是债权人保全 自己债权 的重要制度 , 我国《 合 同法》 以及相关 的司法解释均对债的撤销权制
度做 了相关规定 。但是在理论界和 实际 中存在诸 多争议, 本 文将探 讨撤销权 的行使范 围和我国关于债的撤销权制度
1 债 的撤 销 权 概 述 债 的撤销权又称 “ 撤销诉权” 或“ 废罢诉权” , 是指债权人 对于 债 务 人所 为 的 有 害债 权 的行 为 有 请 求法 院予 以撤 销 的权 利。当债务人所为 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 时,债 权人 为保 全债 权得 请 求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该 行 为 的权 利 。债 权 人 撤销 权 也 为债 权 的保 全 方 式 之 一 ,是 为 防止 因债 务 人 的责 任 财产 减 少 而致 债 权 不 能 实 现 的 现 象 出现 。因债 权 人撤 销 权 的 行使是撤销债 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 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 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 , 债 权 人 的撤 销权 也为 债 的 关 系 对 第 三 人 效 力 的表 现 之 一 。 债 的撤 销 权制 度 起 源 于 罗 马 法 ,由 罗 马法 执 行 官保 罗所 创没,故又称为保罗诉权 。该制度 创制 的初衷在于解 决在债 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保护债权人 的债权的问题 。该 制度被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继受移植,并根据本国现 实需 要不断J J u 以完善和发展 。各国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 定都发 生了很大变化包括: 一是主观要件被取消 , 主观上无论是否是 故 意 。二 是 处 分财 产 无 论 是 有 偿 , 还 是无 偿 放 弃 、 转让, 债 权 人均 可 诉 请 法 院予 以撤 销 。我 国 在 1 9 9 9年 3月 l 5日颁 布 的
浅析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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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摘要:《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没有进行体系化的规定,需要对此进行分析。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客观要件涉及债务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时间、行为的后果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主观要件主要涉及行为人恶意的问题。
关键词:撤销权;构成要件;行为;恶意一、问题的提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1]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该权利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现各国法律对此都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也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救济权,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对交易安全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撤销权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以防债权人滥用撤销权,破坏交易安全。
除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外,应同时对该权利行使进行实体上的限制,即完善其构成要件,规范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前提,才能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自由,使债权人撤销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对涉及受益人再转让情形中转得人未作具体规定。
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地剖析,明确其构成要件,使该权利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构成要件概述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大致有两种构成模式,一是首先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该模式始自罗马法,德国法和瑞士法对此予以维持,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加以继受。
另一模式是不区分有偿行为抑或无偿行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统一把握,该模式以法国法和日本法为代表。
探究民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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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各 自作用 ,分别从不 审判 中被 适 用 的程 度 和 频 率 都要 远 远 务人履行债务 , 保障债权 人债权的实现 。 而不得从 中优先受偿。 小 于 同为 债 的 担 保 之 一 的 代 位 权 制 度 。 其中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的保 全制度
享 有 的 债 权 额 。还 是 全 体 债 权 人 的债 权 后者 系为保持债务 人的财产而设 ,针对 使债权不能得到满足。如果债务人的财 额, 亦或是 债 务 人 不 法 处分 的 财 产 额 。本 的是 债务人 的积极 行为。本文将试从撤 产虽然减少 ,但其所余财产仍然足 以清 文 将 通 过 对 撤 销 权 内在 涵 义 的 分 析 , 权 销权 制度 的本源来 探究 分析撤销权的行 偿全部债务 ,债权人无保全其债权的必
研究; 崔永 亮 (9 1 ) 男( 18一 , 汉族 )辽 宁 的 要点 : ,
处分行为所涉及的财产 ,当 以上 条件 不
大连人 , 大连海事大学 国际法学研 究生 、
首先 , 民法理论认为 , 具有相容 性 具备时 , 债 债权人不 得行使撤销权 , 时时 此
辽 宁公安 司法管 理干部 学 院学报
其次 ,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之一是债
而在众 多问题 中,撤销权的行使 范围争 中的两大内容 ,前者系为恢复债务人 的 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具体来说 , 因债务
议 最 大 ,其 究 竟 是 行 使 撤 销 权 的债 权 人 财产 而设 , 针对 的是债务人 的消极 行为 , 人的 行为导致 其 自身 清偿能 力的降低 ,
衡 以 上 三种 标 准 的利 弊 ,进 而 提 出 立 法 使范围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 。 建议 。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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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债务纠纷处理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别阐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效力和实践操作等问题,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其拥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取代债权人,成为债权的新权利人。
其核心是代位权人获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债权的收益权。
二、种类按照实现方式可以分为诉讼代位和非诉讼代位两种。
1、诉讼代位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参加诉讼并享有对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但对诉讼风险承担有限,即仅有债权人所拥有的权益。
2、非诉讼代位非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无权参与诉讼,但可以行使债权人权利,进行债权的收取。
这种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满足清偿条件,但不想自己亲自实现债权的情况。
三、适用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债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法人。
2、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权的性质和种类必须允许转让。
3、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4、代位权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效力1、代位权的效力与债权人的权利相同。
2、债务人不得拒绝承认代位权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代位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3、代位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实践操作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专业公司进行实现。
同时,代位权人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代位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要求。
2、代位权人需要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真实存在。
3、代位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4、代位权人应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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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务人交易自由以及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之间实现了完美的平衡。
文章通过介绍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立法模式以及构成要件的方面简要地介绍了这一法律制度,并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提出了一些与实践相关的新问题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各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1167条,[1]《日本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424条,[2]我国在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首次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三种主流观点。
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使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形成权。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即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将标的物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但在实践中,第三人不返还或债务人不受领,单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能发生回复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只能通过援引债权人的代位权方可实现债权保全的目的。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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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刘 东1 解 丹2(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 要: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对人占有的财物㊂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㊂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借助诉讼方式诈害债权并获得了相关裁判文书时,债权人则只能借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全债权㊂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本身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同样需要代位提起不当得利返还等诉讼,或者代位申请执行回转㊂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图分类号:D 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 (2024)01-0063-09D O I :10.16497/j .c n k i .1672-335X .202401006为了防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乃至放弃自己责任财产等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诈害,我国‘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的做法,在第538条至第542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㊂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手段,是通过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追回债务人以不合理对价处分的财产等结果,以保障债权的实现㊂据实务专家统计,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有85%以上的原告提出了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且基本获得了支持㊂[1](P 1083)毫不夸张地说,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终局目标就是追回债务人已经处分的财产,或者让相对人折价补偿无法恢复原状的财产㊂欲达到这一目的,则需要法院作出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以作为后续的强制执行依据㊂然而,受立法影响,民法通说倾向于将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为一种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 公益性 制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会直接导致脱逸财产归复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㊂[2](P 150)诉讼法学者在此基础上指出,债权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3]法院针对该权利予以积极回应后所作出的肯定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㊂[4]鉴于形成判决无法作为执行依据,不具备债权实现功能,对撤销权人的保护不周,于是有论者结合制度目的和域外经验,提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和性质加以重构,以将撤销权判决改造为一个给付判决,代表性学说有请求权说㊁折中说㊁责任说㊂①还有人专门从程序法角度出发,主张优先主义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本位,债权人36*①收稿日期:2023-12-0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民事生效判决对后诉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研究 (20B F X 083)作者简介:刘东(1987- ),男,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㊂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转移的财产㊂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一方面可以撤销诈害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为依据,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将转移的财产返还,相当于是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的折中㊂责任说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被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仍然保持在债务人的相对人那里,但是认定被转移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因此,责任说并不剥夺诈害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是切断诈害行为引发的责任财产减少效果㊂撤销判决一旦作出,债务人的相对人就相当于处于物上保证人的地位,以被转移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㊂关于各学说优劣的详细介绍,请参见龙俊: 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 ,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7-128页㊂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仅为使撤销权人取得对脱逸财产的执行名义,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分享胜诉利益;撤销权判决仅为给付判决,不应被赋予撤销法律行为的形成效力㊂[5]虽然理论界不约而同地对现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提出了批判,但学者们就所存在问题究竟应如何完善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短时间内难以撼动撤销权的形成权属性㊂在此背景下,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18号指导案例中指出,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㊁相对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㊂②该案例的指导性价值在于,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并且明确了强制执行程序中各方主体的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地位,以及相对人对债权人的直接返还义务㊂[6]问题是,第118号指导案例仅仅强调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的义务,但并未说明该义务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而且该案例也没有涉及主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情形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和对象只限于民事法律行为,[7]意味着诈害债权的行为涉讼且获得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定,债权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此时只能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取而代之㊂③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当于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变体或延续,实质上也发挥着债之保全的功能,那么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否像撤销权判决那样具有可执行性,立法及司法解释未提及,理论上亦鲜有讨论㊂有鉴于此,下文拟从强制执行的视角,探讨不同场景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问题㊂一、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实体效果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虽然存在多种观点,包括请求权说㊁责任说和折中说等,但均有弊端,未能对早期的形成权说形成实质性冲击㊂如请求权说解释不了如果债务人只是与相对人设定负担时债权人的请求内容问题,责任说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其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人以优先权,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总体价值目标背道而驰㊂[8]最终,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依旧选择了与形成权说类似的形成诉权说㊂④与之相对应,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为形成判决㊂传统理论认为,与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只面向过去的确认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同,形成判决是面向未来变动或消灭既有法律关系㊂而且,生效形成判决只是变动既有法律关系,并且原则上这种变动总是消极的,而不是创设当事人之间新的法律关系㊂[4]也就是说,形成判决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新的义务,因而不具有给付内容,无须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结论的成立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认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㊂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4]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交付后,标的物的物权即发生转移,且效力不会因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受到影响㊂[9](P75)此后,出让人欲取回已交付的财产,还得继续向受让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方可㊂就物权变动而言,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物权有因性的立法模式,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基于债权合意转让物权时,除了签订有效的合同外,还要完成登记或交付等行为或方式㊂作为例外,基于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则无需登记或交付也能引起物权变动㊂可见,我国物权变动原则上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债权合意,二是须完成登记或交付,二者缺一不可㊂以之为前提,即使债务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变更登记至相对人名下,只要双方的债权合意被法院判决撤销,物权因失去变动的基础就将重新归于债务人名下,相对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则构成无权占有㊂所以,在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相对人若拒绝返还财产,债务人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返还原物㊂46②③④参见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案例㊂参见 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㊁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52号指导案例㊂根据‘民法典“第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当然,债务人除了以无偿转让财产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诈害债权外,还可能以放弃其债权或债权担保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他人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基于物权请求权可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后者,由于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债务人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则追回财产㊂例如,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时,债务人要向相对人支付一定的对价款㊂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归属一律适用 占有即所有 原则,[10]占有人若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占有,则不受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即便金钱给付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妨碍金钱所有权之移转㊂[11]那么,在债务人和相对人间的合同被撤销后,已经为相对人占有的对价款之所有权并不会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㊂这意味着,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相对人若拒绝返还对价款,债务人只能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㊂类似情形是,债务人直接赠予相对人金钱,以及原财产因毁损无法返还而转化为折价赔偿,同样受 占有即所有 原则制约,撤销权判决须叠加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判决才能追回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不论是请求返还原物,还是返还不当得利,都是债务人的权利,相应地,能据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问题是,债务人作为实施诈害债权行为的一方主体,在上述行为被撤销后,往往会怠于行使追回财产或不当得利的权利,难以指望其申请强制执行来达到保全债权之目的㊂于是,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最终转变为,债权人能否直接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及通过何种路径达成该目标?我国债权人撤销权最初是由‘合同法“第74条规定,立法机关为其设定的功能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符合形成权之基理,[12]自然不具有可执行性㊂为了让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相对人名下的财产,学者们虽然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先后提出了 请求权说 责任说 折中说 等学说,但最终没有达成共识,未能对立法产生影响㊂所以,现行‘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合同法“的内容,否定了债权人直接依撤销权判决申请执行的资格㊂随后,又有学者对我国立法所秉持的入库规则作了反思,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应当由公益转向私益,即撤销权人提起诉讼不再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事,而应优先保障撤销权人个人债权的实现㊂[5]在此基础上,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债权人直接执行被相对人占有的责任财产提供便利㊂当然,该观点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典型的如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性案例㊂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46条也有类似表述,允许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对相对人有所请求,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的解决方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表面上看似一样,但用以支撑结论的理论基础相去甚远㊂详言之,学者们寄希望于从实体法层面赋予债权人以请求权地位,进而对相对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企图一步到位地解决问题;司法机关则较为保守,严格遵循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是借助诉之合并理论达到通过一次诉讼有效保全债权的效果㊂两相比较,前者属于立法论范畴,更具理论价值,后者属于法解释论范畴,实用性更强㊂鉴于学者们已经从程序角度和实体角度做过较为充分的立法论研究,本文不再做重复劳动㊂接下来,笔者将立足于现行规范,基于解释论立场,对不同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展开讨论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执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虽同为债权保全手段,但二者的适用场景差别较大:债权人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财产不应减少而不当减少的情形发挥作用,旨在恢复债务人不当处理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则主要56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针对债务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情形发挥作用,旨在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在不同立法目的制约下,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与代位权有着明显区别,其表现之一为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㊂⑤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既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亦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提起㊂相应地,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内容的实现便存在两种可能性㊂(一)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目的只能是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可能对被追回的财产主张清偿,系为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保全行为,具有公益性㊂由于债权行使条件尚不具备,加之物权返还抑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根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直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能够对相对人提出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详言之,基于形成判决的物权回复效力,涉及到原物返还的,债务人可直接依据撤销权判决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的,还需要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对应的给付请求㊂考虑到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地位,加之其诈害债权的主观故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基本难以指望债务人会在撤销权诉讼中主动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请求,更别提向法院申请执行了,这就需要债权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后代位行使㊂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我国‘合同法“将之限定为 到期债权 ,紧随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对其作了限缩解释,只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㊂然而,相较于域外做法,这一规定过于保守且与司法实务严重脱节,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㊂于是,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突破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扩张至特定物债权㊁担保物权㊁形成权等㊂[8]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专门予以回应,最终将代位权的客体确定为 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㊂所谓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实务部门认为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㊂[13](P176)但考虑到立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14]加上立法用的是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而非 债权的从权利 的表述,意味着客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狭义之债的从权利 , 广义之债的从权利 也被囊括其中㊂[8]换言之,‘民法典“中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起码应包含债务人的债权㊁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㊁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㊁诉讼法上的权利等六层含义㊂这其中,诉讼法上的权利应包括诸如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等㊂[15]基于上述讨论结果,当涉及原物返还时,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在债务人怠于取回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申请执行,为债务人取回责任财产㊂待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持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当涉及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时,债权人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㊂若该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待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还可以代位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只不过,针对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同时行使,有学者指出,二者在行使条件上存在诸多不同,加上两种权利行使效果的巨大差异,不宜一概认可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可以同时行使㊂⑥显然,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正好属于撤销权和代位权不能同时行使之情形,立法若不主动作出调整,纯解释论难以破解该难题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先提起撤销权之诉,待债权行使条件具备后,再尝试提起代位66⑤⑥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只是未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㊂不同于代位权,撤销权指向债务人损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即便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届清偿期,其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会导致资不抵债之结果,可以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进行补救㊂具体可参见王利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5页㊂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1-42页㊂债务人的行为外观不同㊁是否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不同㊁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㊁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主张其债权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债权也并不当然到期等,均成为两种权利同时行使的障碍㊂参见王利明: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4-5页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权诉讼㊂当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须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代位权诉讼,效率着实过低,故笔者建议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够设计相应的程序,扫除债权未到期情形下两诉同时提起的障碍㊂(二)债权已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情形下,便可借道主债权的执行程序而非独立的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撤销权是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配套性债权,债权是主权利,撤销权是从权利㊂当主债权能立案执行时,撤销权的债权保全功能将与执行程序的债权实现功能同步作用㊁相互影响,存在撤销权判决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的可能㊂[6]当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主债权往往处于两种状态:一种是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债权人正准备或者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向法院起诉㊂两种状态下执行程序的启动时机不同,决定了撤销权判决实现方式的差异,宜分开讨论㊂首先,当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或者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如果涉及的是原物返还,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撤销权判决一旦生效,案涉财产所有权便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此时财产即便仍由相对人占有和控制,亦不影响法院对其直接采取执行措施㊂如果涉及的是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债权人实际上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债权:一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获得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然后代位申请执行;二是在获得撤销权判决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向相对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相对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可对其强制执行㊂两相比较,第一种途径更加高效和便捷,第二种途径不可控因素较多,相对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可以阻却法院执行措施的采取㊂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章就债权的执行问题作了规定,并在次债务人执行异议的基础上增设了收取债权之诉,可以说是填补了漏洞㊂不过,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要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收取债权之诉,着实过于折腾,没有比较优势㊂因此,鉴于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全部满足,最为可取的方法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通过一次诉讼解决所有问题㊂对此,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层面,两个诉的适格被告并不统一,存在一些衔接上的障碍㊂[8]私以为,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看似一并行使,实际上存在着先后之别,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在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在后㊂从当事人适格角度看,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和相对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已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再对被告之一提起给付诉讼,无须追加新的当事人,并不会影响撤销权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衔接上的障碍㊂其次,在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情况下,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则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主债权和代位权,毕其功于一役㊂这与上述情形中的债权实现方式几乎一样,只是多了在撤销权诉讼中实现主债权的环节,此处不再赘述㊂需要讨论的是,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行使三种不同的权利㊂从内容上看,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可能只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浅层次目的,其深层次目的应当是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16]撤销权判决由于只具有形成效力,不具有给付效力,未达到回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之目的,有必要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代位权诉讼㊂至于主债权,决定了债权人可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数额,也必须予以确定,有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债权未到期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公益性不同,在债权已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明显的私益性,其最终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债权㊂问题是,我国‘民法典“就债权人撤销权只是规定了形成性的效力,并未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应财产被直接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用于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㊂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能否被用于实现债权人个人的债权呢?本文的观点是,债权人撤销权具有私益性,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冒着败诉的风险,投入大量的时间76。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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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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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关系成立后,债权人主动放弃或撤销自己对债务人的法定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启示并提供相关参考。
案例一: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款。
在借款提前还清之后,甲主动与乙签订了一份撤销债权的协议,放弃了对乙的债权。
此时,甲不能再向乙追偿。
案例二:乙欠甲一笔债务,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偿还协议。
经过多次沟通后,甲决定主动放弃对乙的债权,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债权撤销协议。
此时,甲不再有权利追讨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案例的启示:1. 减少法律纠纷:债权人撤销权可以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出于维护与债务人关系、减少法律纠纷的目的,主动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效果。
2. 维护长期关系: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我们,有时债权人选择放弃追讨债权是为了维持与债务人的长期关系。
例如,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债务纠纷,为了维护双方利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选择撤销债权,以便继续保持商业合作伙伴关系。
3. 保护自己利益:债权人撤销权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
有时候债务人可能资不抵债或已经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追偿可能会很困难,甚至无法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选择主动放弃债权,以免自身继续承担追偿的风险。
4. 彰显诚信度: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我们,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有时是为了彰显自己的诚信度或善意。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债权人可以考虑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展示自己的善意和诚意。
5. 考虑整体利益:债权人撤销权案例启示我们,债权人有时候会依据整体利益进行权衡取舍。
例如,债务人为了救护其企业并维持经营,请求债权人协助。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选择撤销部分或全部债权,以支持债务人的企业正常运转,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总之,债权人撤销权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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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权 人 撤 销 权 的构 成 要 件 债
按 照 理 论 界 的 一 般观 点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的成 立
要件 可 分 为客 观要 件 和 主观 要 件 。
( ) 客 观 要 件 上 , 须 是 债 务人 实 施 了一 定 一 在 必
的有 害 于 债权 人 债 权 的行 为 ,债 权人 才 能行 使 撤 销 权 。 因 为 债权 人行 使 撤 销权 ,旨在 撤 销债 务 人 行 为 的效 力 , 果 债 务 人 虽 有诈 害 债权 的故 意 , 并 未 实 如 但 施 一 定 处 分 财 产 的 行 为 , 此 , 得 予 以撤 销 。具 体 对 不 来说 , 观 要 件 应 包 括 如 下 内容 : 客 1 务 人 实 施 了一 定 的处 分 财产 的行 为 。 分 .债 处 包括 事 实 上 的 处 分 和 法 律 上 的处 分 。事 实 上 的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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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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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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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他的撤销权来撤回他所许诺的债权。
在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是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权保护制度,并且它可以在许多不同的情况下被行使。
此外,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这些效果都是需要债权人十分清楚的。
下文将详细探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和其相关的法律效果。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民法典规定,当债权人为了保全自身的利益,行使撤销权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过错。
债务人必须存在过错,才能成为债务人撤销权的行使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这个过错主要是指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或承诺债务时,使用欺诈、胁迫、威胁、诱骗、错误或者误导等手段,导致债权人在行使他的意愿时,被迫做出不利于自己的承诺。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2、存在权利受到损害。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具体而言,这个损害指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做了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承诺,进而导致了自己权利的受损。
例如,当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时,债权人可能被迫签订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当这个合同履行不了时,债权人的权利便会受到损害。
3、存在合法的申请。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的证据材料。
如果债权人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没有提供必需的证据,那么他的债权人撤销权将无法行使。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撤销权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债权保护手段,因为它可以使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利益,并追回被欺诈或误导的财产。
当债权人满足行使条件时,他可以行使撤销权并得到以下的法律效果:1、合同或承诺自始无效。
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相关的合同或债务承诺将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双方都不能在已经撤销的合同基础上再次进行交易或达成协议,如果需要进行交易,必须再次达成新的协议。
2、债权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或给予其他补偿。
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他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或给予其他补偿。
正确认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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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和特点!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或撤销诉权,它必须通过诉讼来实现。
由于债权人在此请求法院撤销的是债务人和他人之间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会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为债的效力的扩张,有以下特点:正确认识撤销权的性质和特点1、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它的要件、行使效果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予以规定,我国目前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只见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2、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专属于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撤销权不能单独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债权消灭撤销权也消灭,债权转移撤销权也随之一同转移。
3、撤销权既是形成权也是请求权,因为,撤销权以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行为为内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使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债务人在该财产上的地位得以回复,故其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同时,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其请求权还具有返还利益的性质,故撤销权也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和第7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撤销权的主体为债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但每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象以上案例一中,郑明华的债权人除五原告外,还有多人,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已告知委托人,其他人虽未起诉,但他们的行为后果将对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以免委托人对以后分配财产有误会。
2、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即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提起诉讼时,如果行为为债务人的单独行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行为为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同时有财产返还请求的,应以债务人、相对人以及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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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17-01摘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不行使撤销权,由其自由决定,但若行使撤销权就只能以诉讼方式进行。
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为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撤销之诉是撤销权行使的唯一方式。
债权人撤销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最先是以保留斯诉讼的形式出现,故又称废罢诉权。
各国法律均规定撤销权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不得以诉讼之外的任何裁判方式行使,即使是仲裁方式也不可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诈害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这里的可以,不是指债权人既可以采取诉讼方式,又可以不通过诉讼而直接向债务人行使撤销权。
之所以采用可以,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不行使撤销权,由其自由决定,但若行使撤销权就只能以诉讼方式进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采用诉讼的方式,理由如下:一是从功能和价值来看,诉讼方式优越于非、诉讼方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涉及到众多的利益关系和纷繁复杂的处分行为,非诉讼方式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最终确定力,当事人很容易因此而产生新的纠纷,徒增麻烦。
二是从撤销权的目的和效力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为保全债权,避免债务人因不当减少财产导致资力欠缺而损害债权,该权利的行使与债务人以及受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都有影响,对债务人活动自由原则和私法自治精神的维护关系密切,故法律要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方式。
由法院审理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对其要件进行审查,有利于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防止发生新的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二、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债权人撤销权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要求审理和判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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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研究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行使的方法1.裁判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而不能够通过裁判外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
另外,就裁判上行为而言,应当是以诉的形式行使,而不能以抗辩的形式来行使。
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形式行使,是因为是否构成诈害行为不易判断,且债权人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
2.撤销权诉讼(1)性质。
撤销权诉讼的性质,因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不同,已如前述。
以下重点分析折衷说与责任说:根据折衷说,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结合,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之行为而言,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可以请求受益人将利益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又属给付之诉的性质。
如仅依形成之诉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可达到增加债务人共同担保的目的(尚未移转财产场合),便不再需要同时提起给付之诉。
依责任说,无需实际取回财产,因而也就不需要借助于给付之诉,为了实现责任关系,只需要对受益人或转得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该诉讼性质上为强制执行容忍诉讼,或称责任诉讼。
(2)当事人。
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为债权人,连带债权场合,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撤销权,也可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
诉讼的被告因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的主张,即使在同一类见解内部,认识也有分歧。
就折衷说而言,台湾地区的折衷说认为,应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形成效果即可以达到保全的目的,则分别债务人所为行为是单独行为抑或契约行为,以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如果兼请求返还利益,则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
例如在债务人免除受益人的债务场合,就债务人免除受益人债务的行为而言,以该债务人为被告,就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而言,当以受益人为被告。
就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言,其行为的撤销,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请求返还利益则以受益人为被告。
如果债务人尚未履行其因有偿行为所负债务,则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形成效果即足,无需同时请求返还利益。
反之,受益人若将取得的利益移转与转得人,债权人也可以恶意的转得人为被告,请求返还利益。
对于善意转得人,则不得行使撤销权,但仍不妨对其前手受益人或恶意转得人请求替补赔偿。
(49)就实务而言,在台湾地区,究采形成权说抑或折衷说,判例意旨尚未明朗,惟其不采请求权说,则可确定。
(50)在日本的折衷说上,并不以债务人为被告人,而是由债权人对受益人或转得人主张权利,由债权人任意选择以哪个为被告。
在我国大陆作为通说的折衷说上,当债务人的行为属单独行为时,应当以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已经移转财产时,原则上应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被告;若财产尚未移转时,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在给付之诉涉及受益人时,受益人也是被告。
就责任说而言,认为不需要以债务人为被告,可作为被告的是受益人或者转得人。
(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在我国学说上,一般认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一般债权,因此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为其限度。
(51)但《合同法》未采纳此一见解,而是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74条第2款前段)。
由此规定,可以反映出《合同法》似采撤销效果的相对效果说,意在尽可能小地影响交易的安全。
不过,在诈害行为的标的物为一栋房屋之类不可分物场合,仅限于债权额主张撤销并要求返还,已不可能,解释上宜认为可就不可分物整体主张撤销。
(三)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75条)。
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如果允许债权人长时间拥有撤销权,必然会影响交易安全,另外,经过较长时间,善意恶意等的证明会变得困难。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经法官审理,对债务人的行为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法释19号”第25条第1款)。
此处应当分析的问题具体包括:其效力是相对地无效还是绝对地无效?是否发生返还义务?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可否请求直接对自己清偿)?其他债权人有无参与分配的机会?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清理?(一)相对的效力抑或绝对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
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恢复原状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
(52)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
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
依“法释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第24条),显然没有“人的方面”相对效力之概念。
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
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74条第2款),“法释19号”亦要求各级法院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第25条第1款),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相对的效力。
(二)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
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
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
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果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
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这种场合,债权平等固然是一项原则,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个实际履行顺序的问题,如果依债务人任意履行而向代位债权人清偿,或者其他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债权,通常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就会获得满足、实现债权,对此,其他债权人自不得提出异议。
如债务人未为任意履行,债权人如欲实现其债权,则须依强制执行程序进行。
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6条,下称《民诉意见》)。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民诉意见》第297条)。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民诉意见》第298条第2款)。
另外,在执行阶段,也可能出现执行竞合的现象,此属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此处不赘。
(三)费用的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后段)。
另依“法释19号”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而言,此种费用可以作为共益费用,使之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费用场合,对于该费用偿还请求权,还可以标的物上发生留置权。
而在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场合,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则不再构成共益费用,因而不应当再发生上述优先受偿权。
在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上,《合同法》首次正式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意义重大。
立法固已完成其任务,学说及司法界如何基于立法规定,作合理的解释论展开,以使法条规定落实为“活的法律”,发挥相应的规范功能,实属一项重大课题。
本文作者不揣简陋,参考若干比较法,特别是日本民法及其判例学说,对《合同法》第74条尝试作学理解释,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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