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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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摘要】北方地区供热企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为鼓励该行业的发展也先后制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企业的税赋,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支持。如何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政策带来的收益,是我们财务工作人员始终应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供热企业;税收优惠;税务筹划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北方地区城市居民对冬季优质的供暖需求也不断提升。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及城市形象,提升区域投资环境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治污减霾压力的加大,集中供热企业成为国家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行业,对减少小锅炉的上马,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

为13%。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增值税减免申请流程

首先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说明企业经营情况,减免税依据,申请减免税产品等内容。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房产证、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份等资料(按不同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齐全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企业领取《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内部流转完成审批,企业在税务行政审批调查人员要求的时间,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按《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到办税厅受理窗口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供热企业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生产经营物资进项税的抵扣: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五种情况以外,为生产经营购买的生产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修理修配劳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进项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准予抵扣,但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供热企业固定资产中锅炉、风机等设备抵扣进项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有人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管网建设费缴纳营业税,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供热管网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管网建设费仅仅是在报建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用于供暖管网的建设,但是管网建设的主要目的不是收取管网建设费,而是用于输送热力产品,显然供热公司供暖管道是与生产经营应税产品直接相关的设备。

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件对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进行了明确,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实际操作,解决了固定资产抵扣中的一大难题。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附件,更明确规范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文件明确指出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供热管网属于分类代码表中“09”的输送管道,因此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包括

在管网安装过程中使用的管材、阀门、补偿器等材料组成构件。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比如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减免税核算

日常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设置二级科目“居民供暖收入”科目核算,便于向税务机关提供账页等会计资料,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居民供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具体核算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因为我们申请减免税的文件是针对应纳税额的减免,而非对销项税额的减免,所以在实务中根据居民供暖比例,计算出用于居民供暖所耗用原料的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用于居民供暖和非居民供暖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用于居民供暖的原材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居民供暖销售额/当月全部供暖业务销售额。依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免税收入销项税额计算申请减免税额。取得减免税申请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免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该方法将减免的增值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使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更加符合企业的真实情况,准确反映企业当期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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