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热力供暖输送管道作为供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供暖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对于热力供暖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涉及到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解读。
本文将对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进行探讨,并对此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热力供暖输送管道。
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是指将热源产生的热能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户供暖的系统。
这些管道包括主干管道、支线管道、配线管道等,用于输送热水或蒸汽等形式的能源。
它们承担着将热能从热源传递到用户的重要任务。
在税务管理方面,我国实施了增值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法规文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来减少应纳税额。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者自造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
因此,对于热力供暖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的问题,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热力供暖输送管道属于固定资产,其购置建设是企业的投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暂行办法》,企业在购置、修建、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
这意味着企业在购置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时,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进而减少应纳税额。
然而,这并不代表热力供暖输送管道能够直接抵扣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可以抵减应纳税额的进项税额包括购买、修理、加工承包修理、聘请劳务、运输、咨询、科研等事项。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热力供暖输送管道并不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热力供暖输送管道不能直接抵扣进项税。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将购置的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无法得到税务优惠。
企业在购置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时,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虽然不是直接抵扣进项税,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减税空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热力供暖输送管道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比例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具体确定。
关于北京地区取暖费的涉税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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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北京地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取暖费补贴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674号)对于单位采取补贴形式为职工发放取暖费的,若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的规定,则在该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发放的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大部分地区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但很多单位也为适用集中供暖方式的员工报销冬季取暖费,对于这种情况并不适用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免征个税的规定(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因此单位为员工报销的此类取暖费,应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煤火费补贴。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清洁能源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形式之一,供热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 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供热企业销售的供热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这意味着供热企业在销售供热服务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
2.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针对供热企业购买的与供热生产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按规定比例将进项税额抵扣。
这项政策大大减轻了供热企业的财务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减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如3%或5%,对企业实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度减轻了供热企业的税负。
这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 税前扣除政策为鼓励供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税前扣除政策。
供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比例,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为了供热设备的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供热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供热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采购燃料和原材料时需要支付资源税。
为了鼓励企业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能源,政府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给予了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采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资源税税率,这不仅鼓励了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也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关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往往需要支付关税。
为了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政府对与供热产业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关税优惠政策。
通过降低关税,政府鼓励了供热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实务】供热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
【实务】供热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问题1】供暖企业,原有免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在缴纳增值税时,已按规定划分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部分已做转出处理。
现在有留抵税额100万,目前全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问以前留抵是否可以全部抵扣?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企业已经按照公式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现企业全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留抵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供热企业具有供热期跨年度、季节性强,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不均衡的特点,有可能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企业进项转出进行年度清算,并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问题2】供热企业向房产开发商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分居民和非居民吗?居民免税?答:“营改增”前,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全面营改增后,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供热企业向房产开发商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供热企业,是对居民的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安装服务没有免征增值税政策。
供气供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了解行业的监管环境
供气供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了解行业的监管环境供气供热行业是指通过管网、管线等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气或热能的产业,它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供气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来进行监管。
本文将对供气供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行业的监管环境。
一、能源发展规划首先,对于供气供热行业的监管,我国制定了能源发展规划。
能源发展规划是指国家对能源行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目标和重点进行规划和部署。
能源发展规划旨在推动能源行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供气供热行业中,能源发展规划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源消费转型升级等方面的调整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环境保护政策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政策在供气供热行业的监管中也占据重要地位。
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旨在减少供气供热行业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例如,加强对供气供热设施的环境监督和管理,推广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
这些政策旨在促使供气供热行业转向绿色低碳发展,为构建生态文明新体制提供支持。
三、价格机制改革供气供热行业的监管还包括价格机制改革。
供气供热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用户和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的供气供热价格机制,以推动企业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也要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安全生产监管在供气供热行业中,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这些法规和标准要求供气供热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维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同时,还要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市场准入与竞争监管供气供热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竞争监管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市场准入和竞争监管依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进行。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立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拟关心的问题,局部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根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局部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场,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局部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老会计经验】向居民收供暖费单独核算如何纳税
【老会计经验】向居民收供暖费单独核算如何纳税山东省滨州市2006年新成立的某供热企业,由于所在地区多数楼房未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表,今年在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居民住宅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办公、商业及其他非居民住宅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收,取暖费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5元计收。
近日,该企业向滨州市国税局询问,配套设施费是应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还是应向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对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该公司所在地区取暖用户未安装计量表,取暖费按照取暖楼房的建筑面积收取,即将建筑面积作为热力销售数量的换算计量单位。
因此,同样按建筑面积收取的配套设施费应认定与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2008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确定。
因此,该公司一定要将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明确指出,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发布,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为“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17个省(市)。
二、优惠企业及期限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增值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一年内仅对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实在非供暖期内,供热企业也不会取得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虽然没有供暖期的限制,但是供热企业在按照“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比计算免征额时,免税金额会随着“采暖费收入”占比的降低而变小,直至为零。
三、优惠税额核算方法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单独核算。
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和企业对采暖需求不断增加,供热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科学合理地核算采暖费用,并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中合规操作,成为供热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供热企业采暖费的核算方法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盈利能力。
在采暖费用核算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季节、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供暖设备使用情况等因素,以确保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中,供热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纳税方式,避免税务风险。
对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还可以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方法,分析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有益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所面临的财税处理问题,分析其影响因素,为企业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指导供热企业在财务和税务方面的运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
通过对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可以促进供热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障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次研究,旨在为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提供参考,为行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制定和监管的参考依据。
1.3 研究意义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随着供热行业的快速发展,采暖费的核算方式和财税处理方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税务合规性。
研究如何科学准确地核算采暖费,规范财务和税务处理,可以提高供热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其经济利益最大化。
供热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供暖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采暖费的合理核算和财税处理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广大用户的利益。
供热企业税收筹划相关事项
浅议供热企业税收筹划相关事项摘要: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义务人应尽的责任,纳税人合法、合理地处理好自己的纳税事务,就如同科学、合理地控制其生产经营成本一样,是一种正当的理财行为。
本文就供热企业的相关税种,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法规条例方面出发,从纳税筹划角度对收入分别核算、非税收入的票据开具、控制薪酬的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供热企业涉税事项纳税筹划税收是一个法律问题、经济问题,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义务人应尽的责任。
纳税人合法、合理地处理好自己的纳税事务,就如同科学、合理地控制其生产经营成本一样,是一种正当的理财行为。
纳税人的每一项涉税业务中都可能蕴含着纳税筹划的元素,国家每一项财税政策的出台都可能带来新的筹划机会。
本文就供热企业的涉税事项及相关纳税筹划做一些浅显的探讨和论述。
一、涉及的主要税种(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为:开业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
我国供热企业普遍都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因此税务筹划时一般以供热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来考虑。
(二)增值税附加税费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等,这些税费都是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基上,按一定比例同步征收的。
由于属于地方税费,各地征收的税种及税率可能有所不同。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房产税是对房屋所属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类。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与该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求得。
对于印花税而言,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征收印花税。
2019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摘要】北方地区供热企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为鼓励该行业的发展也先后制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企业的税赋,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如何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政策带来的收益,是我们财务工作人员始终应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供热企业;税收优惠;税务筹划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北方地区城市居民对冬季优质的供暖需求也不断提升。
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及城市形象,提升区域投资环境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特别是近年来治污减霾压力的加大,集中供热企业成为国家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行业,对减少小锅炉的上马,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为13%。
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方法。
首先介绍了供热企业采暖费的核算方法和税收政策,探讨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财税处理方法。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深入剖析了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在结论部分给出了关于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建议,并总结了财税处理的要点。
未来研究展望指出了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参考。
本文旨在帮助供热企业更好地处理采暖费的财税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供热企业、采暖费、财税处理、核算方法、税收政策、问题、建议、案例分析、总结、展望、财务会计、税务政策、企业经营、财务管理、未来发展、研究意义。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供热企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居民和企业提供取暖服务的重要职责。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供热企业越来越受到关注。
采暖费作为供热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企业经营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采暖费的核算和财税处理,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一方面,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收支平衡和企业稳健经营;采暖费的税收政策也对企业的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对于供热企业采暖费的核算和财税处理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供热企业在城市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采暖费作为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其核算方法对企业经营业绩和税务筹划影响巨大。
税收政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采暖费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采暖费核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探讨财税处理方法和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有助于为供热企业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导,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税务工作总结: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之策
税务工作总结: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之策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与应对措施2023年是税务工作的重要节点,全球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频繁性,都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紧密跟随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策略,有效运用税收政策,使企业的经营更加稳健和可持续。
一、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愈发明显。
在2023年,税收政策的核心思想仍然是促进经济发展,推动财政收支平衡,但具体实施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
1.增值税税率下调2019年中国开始实施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由此带来的效果已经开始显现。
2023年,增值税税率将会进一步下调,尤其是减税优惠力度更大的制造业和小微企业。
这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2.税收优惠政策调整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将会进一步提高,政策条件也会发生一些变化。
这对那些没有达到政策条件的企业来说将是一种考验。
同时,企业还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企业的发展策略,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3.数字经济税收政策的落地数字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税收政策的调整也必须紧跟数字经济发展。
2023年,数字经济税收政策的实施会带来一些调整。
例如,企业需要适应新的数字经济环境下所产生的税负压力,并应该密切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尤其是对于互联网服务和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这些政策的动态变化。
二、企业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的应对策略面对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应对策略。
1.规范财务核算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财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企业管理者应该密切关注财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因此产生罚款甚至经营风险。
2.提高企业的合规能力企业必须密切跟随税收政策的变化,利用税收政策的优势,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会计实务: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务处理 1、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规定,供热企业销售自产或购进暖气再进行销售的暖气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但国家对供热企业销售暖气的收入给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即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供热企业把暖气销售给企业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用的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应缴纳增值税。
热电企业运费纳税筹划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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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电企业运 费纳税 筹划探析
宁波经济技 术开发 区热电有 限责任公 司 陈军学
近 年 来 ,我 国热 电联 产 产 业 发 展 迅 速 , 2 0 年 达 到 全 国 发 P ( i T 支 付 的车 辆 保 险 、人 员 工 资 等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为 08 卜 )/ , X 电 机 组 总 容 量 的 1% 8 以上 ,全 国热 电 联产 的 年 供 热 量 达 2 7 6 万 W , 由此 可 少 交 企 业 所 得 税 【 X ( i T + 元 】 ×2 % 255 元 P 卜 )/ ) w 5。 = 7+ 吉焦, 占全 国总供热蒸汽 量8 .% 12 。但 随着 煤炭市场化改革 的逐 企 业 在 购 买 车 辆 当 年 可 以获 得 的 税 收 利 益 一 共 为 A P× 1 % 步 深 入 , 作 为 热 电 企 业 主 要 原 料 的煤 炭 ,市 场 价 格 不 断 提 高 。 而 作 为 热 电 企 业 主 要 产 品 的 热 源 价 格 , 长 期 受 到 “ 场 煤 ,计 市 划 热 ” 的政 策 制 约 , 造 成 价 格 倒 挂 , 企 业 发 展 面 临 很 大 困 难 。 M 1% P ( - )/ )+ 】 ×2% 以 后 年 度 为 A M % × 7 +【 × 1 i T w 5, : X1 + 7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随着冬季的到来,供热企业成为了社会的重要保障,而采暖费作为供热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其核算和财税处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展开研究,探讨其相关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采暖费的核算方式供热企业的采暖费核算方式通常包括定额收费和计量收费两种形式。
定额收费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用,不考虑实际使用情况;计量收费是指按照用户的实际采暖用量进行收费。
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因地区和实际情况而异。
在进行财务核算时,需要根据所选择的核算方式进行相应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确保收支平衡和经营稳定。
在进行采暖费核算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供热成本、设备折旧、人工成本等方面,通过合理的成本核算和费用分摊,确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
二、财税处理方面1. 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方面,供热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凭证的登记和账务处理,确保资金的流动和监管。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供热业务的特点和需求,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采暖费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核算、盈余的分配等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会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 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方面,供热企业需要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采暖费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和申报,确保企业的税负合理、税收申报准确。
供热企业还需要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务处理,合理规划报税时间和方式,降低税负,提高税收效益。
三、建议与对策1. 完善管理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
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制度和费用分摊机制,确保企业的盈利能力。
加强财务分析和预测,提前做好财务规划和财务风险防范,确保企业的经营稳定和良性发展。
2. 提高技术水平供热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提高供热效率和降低供热成本。
通过技术创新,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供暖公司纳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暖公司的纳税行为,确保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我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纳税原则第四条依法纳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各项税收依法缴纳。
第五条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对待各类税收,确保公司各项税收负担合理。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纳税,不得隐瞒、虚报、伪造、篡改纳税申报资料。
第三章纳税管理职责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1. 负责公司纳税申报、缴纳和税收筹划工作;2. 建立健全公司税务档案,及时更新税务信息;3. 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4. 对公司员工进行税务知识培训。
第八条业务部门负责:1. 在业务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2. 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业务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3.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第九条管理人员负责:1. 加强对公司税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2.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十条纳税申报:1. 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2. 依法报送税务登记证、税务申报表等相关资料;3. 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不得隐瞒、虚报、伪造、篡改。
第十一条纳税缴纳:1. 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2. 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3. 对逾期未缴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五章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第十二条税收筹划:1.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制定公司经营策略,降低税收负担;2. 积极参与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最大税收优惠;3. 适时调整公司财务结构,优化税收筹划。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1. 加强对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2. 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降低税务风险;3. 如发现税务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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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摘要】北方地区供热企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为鼓励该行业的发展也先后制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企业的税赋,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如何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政策带来的收益,是我们财务工作人员始终应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供热企业;税收优惠;税务筹划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北方地区城市居民对冬季优质的供暖需求也不断提升。
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及城市形象,提升区域投资环境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特别是近年来治污减霾压力的加大,集中供热企业成为国家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行业,对减少小锅炉的上马,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为13%。
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增值税减免申请流程首先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说明企业经营情况,减免税依据,申请减免税产品等内容。
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房产证、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份等资料(按不同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齐全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企业领取《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内部流转完成审批,企业在税务行政审批调查人员要求的时间,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按《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到办税厅受理窗口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供热企业进项税的抵扣范围生产经营物资进项税的抵扣: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五种情况以外,为生产经营购买的生产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修理修配劳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进项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准予抵扣,但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供热企业固定资产中锅炉、风机等设备抵扣进项税是没有争议的。
但有人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管网建设费缴纳营业税,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供热管网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管网建设费仅仅是在报建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用于供暖管网的建设,但是管网建设的主要目的不是收取管网建设费,而是用于输送热力产品,显然供热公司供暖管道是与生产经营应税产品直接相关的设备。
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件对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进行了明确,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实际操作,解决了固定资产抵扣中的一大难题。
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附件,更明确规范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
文件明确指出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供热管网属于分类代码表中“09”的输送管道,因此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包括在管网安装过程中使用的管材、阀门、补偿器等材料组成构件。
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比如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减免税核算日常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设置二级科目“居民供暖收入”科目核算,便于向税务机关提供账页等会计资料,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居民供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具体核算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因为我们申请减免税的文件是针对应纳税额的减免,而非对销项税额的减免,所以在实务中根据居民供暖比例,计算出用于居民供暖所耗用原料的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用于居民供暖和非居民供暖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用于居民供暖的原材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居民供暖销售额/当月全部供暖业务销售额。
依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免税收入销项税额计算申请减免税额。
取得减免税申请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免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该方法将减免的增值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使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更加符合企业的真实情况,准确反映企业当期营业利润。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定义,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是与企业日常活动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应该列入企业的营业收入,按上述日常核算记账。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该方法增加了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容易给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读,如果国家优惠政策取消,将降低该业务的盈利能力。
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从价计征1.2%,从租计征12%。
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税额0.6至3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制定标准。
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减免流程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说明企业经营情况及会计核算情况,减免税依据,申请减免税计算方法等内容,并提交房产、土地等计税资料,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企业领取《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完成内部流转审批,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受理机关进行沟通,补充完善资料并在税务行政审批人员要求的时间,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底稿工作。
到受理机关领取《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房产税减免税计算企业计算房产税计税依据时,购置的房产按照账簿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为计税原值;自建的房产已经使用,但未办理财务决算转固的,应该按照工程结算报告作为计税原值;转固核算后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账簿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原值。
根据相关文件,“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在计算计税原值时应将土地使用权分摊到房产计税原值中。
按照上述计算分摊后,确定生产用厂房车间的计税原值,然后根据各地税务机关规定扣去减除率即为计税余值,按照居民收入所占总收入比例计算房产税减免额(减免额=计税原值*(1-减除率)*1.2%*居民收入比例)。
(四)、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计算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应该以房管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企业根据生产厂房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所在地的税额计算出土地使用税全额,再乘以居民收入比例确定减免税额。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根据现行政策,两税均应按年全额申报,计入管理费用中。
当年按照上年居民收入比例申报减免上年的税金,取得减免税批准文件后直接冲减本年管理费用和应交税金。
三、结语税收减免作为热力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组成,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使企业真正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服务。
以上各税种减免税的申报,在具体实务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需要财务人员一方面充分理解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灵活运用税务法规与会计准则;另一方面要结合具体实务工作多加研究和探讨,完全领会政策的实质,实现财务也能创造价值的作用,力争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