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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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一般规定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一般规定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包括建筑结构施工、土方工程施工、安装工程施工等环节,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的投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原则是:责任明确、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目标是: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财产损失,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安全管理方案,报送投资建设单位审核。

第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清除隐患,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

第八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材料等相关资料向工人进行宣传,确保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进行开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相关安全规定和施工操作方法。

第十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进行施工现场的安排布置,划定安全警示线、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管控。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人员进出应经过安全检查,严禁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如脚手架、施工电梯、防护网等设备应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封闭围挡、安全网、脚手架等,确保工人的安全作业环境。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保障施工现场的火灾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紧急救援队伍和设备,随时响应施工现场的紧急事件。

2024年建筑施工人员安全行为规(2篇)

2024年建筑施工人员安全行为规(2篇)

2024年建筑施工人员安全行为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建筑施工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建筑施工中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条建筑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的要求,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物资安全。

第二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五条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当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个人防护设备,并按照规定固定使用。

第六条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电焊、切割等高温作业时,应当佩戴防火服、防火眼镜等防护用品,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七条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应当穿戴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并严格遵守井下作业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挖掘作业时,应当使用合适的防护工具,包括钢盔、安全鞋等,并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九条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粉尘、噪音等对身体的危害。

第十条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时,应当佩戴防护服、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进行防火、防爆措施。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人员应当进行安全交底,明确施工工作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并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当保持稳定的站姿、正确佩戴安全带,并严禁超越安全警示线。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电焊、切割等高温作业时,应当远离易燃物品,严禁在无防火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穿戴安全装备,并保持与井口的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挖掘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施工范围和深度进行作业,并防止坍塌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明确拆除范围和时间,采取合适的拆除工具和方法,防止建筑物倒塌和人员伤害。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范本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范本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行为,保护环境、保障施工安全与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作业、设备安装、基础施工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施工时间和施工范围进行施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施工管理体制,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分工和责任,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与质量。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选择施工人员,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养,能够熟练、安全地完成施工任务。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查验档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工器具,并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和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扬尘、噪音、废水、废气等对环境的污染,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及时报告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状况,接受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文明施工宣传,加强施工人员的文明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营造良好的工程文明施工氛围。

第二章施工组织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目标、施工工序和施工指导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与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和招标文件,合理安排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并编制相应的施工计划和进度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布置和划分,设置合理的通道和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工程建设是一个涉及浩繁主体的多而杂系统工程,其中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规范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员安全的基础。

为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正常运作,维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将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五个重要主体的角度启程,分别阐述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中应遵从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一、建设单位1. 订立合理可行的工程建设方案。

工程建设方案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要求和社会的、经济的、环境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标准和规范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择优选材、选优施工。

建设单位应将材料的质量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严格依照相关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具有质量保证的材料,以确保施工质量。

同时应依据施工情况,结合建筑物功能和使用情况,科学选择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3. 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有阅历的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工程监督检查,促进各方主体合理竞争,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二、监理单位1. 严格工程建设管理。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管,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适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2. 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客观和透亮,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供给坚实保障。

3. 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并对发觉的问题适时提出处理看法,确保施工单位依照要求施工。

三、施工单位1. 确保所用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应认真学习和贯彻各种建设和行业标准,对所用材料进行管理,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2. 严格依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严格依照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否则造成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将由施工单位承当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各方主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各方主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内容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7
是否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1、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4、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
有无转包所承揽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业主、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他们在工程建设中应遵守以下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1. 业主责任:
- 组织编制项目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 合理制定工程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进行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2. 设计方责任:
- 制定合理、科学的工程设计方案,满足建设要求;
-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 为施工方提供详细、准确的施工图纸和专项技术规范;
- 进行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评估。

3. 施工方责任:
-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遵守施工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
- 配备合格的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资质证书;
- 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照设计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
-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安全监督。

4. 监理方责任:
- 监督施工方是否按照设计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
- 监督施工方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 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 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5. 其他相关方责任:
除了上述主要主体之外,还包括监管部门、供应商、承包商等,他们也有以下主要责任:
- 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 供应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 承包商按照工程要求完成各项施工任务。

总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行业的安全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质量,保障社会环境卫生,特制定本《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施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独立承包工程的个人。

第三条施工行业应依法依规经营,严格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建立安全防护体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文明施工的理念和实践。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全面实施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行业的监管和指导,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逃生疏散预案,确保安全有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工作和生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安全事故和经验教训,及时总结和分享。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文明施工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齐。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通行和作业安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噪音、振动、粉尘等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禁乱倒乱扔建筑垃圾和危险废物,合理处理和处置。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施工行业的安全文明水平,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施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原则,积极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当做到安全意识强、施工作业规范、文明礼貌、环境卫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作业的责任和权限,明确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六条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反安全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行为。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文明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整齐、有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道德规范,不得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行和行为。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确的工作区域和通行道路,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工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不得乱倒乱排建筑废料和发生有害噪音污染。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隐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节能环保的施工方式。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文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文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文工程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涉及到多个主体的参与与合作。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各方主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

本文将从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业主方等多个角度,阐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一、施工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 遵守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确保施工质量;2.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施工工艺和标准操作,确保施工安全;3. 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体系,保证施工过程的协调和有序进行;4.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5. 加强对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管控,防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6. 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7. 建立施工质量事故预防机制,及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避免发生质量事故。

二、设计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 具备合法的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2. 准确理解业主需求,制定符合业主要求的设计方案;3.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设计方案的合规性;4. 提供准确完整的设计文件,确保施工方按照设计施工;5. 加强设计方案的水平审查和质量控制,确保设计方案的准确性和合理性;6. 及时响应施工方的技术要求和问题,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7. 建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

三、监理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 具备合法的监理资质和监理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可靠性;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质量安全;3. 对施工方的施工工艺、标准操作、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4. 要求施工方按照设计和施工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与设计方案一致;5. 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把关,防止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6. 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7. 及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和施工工序的纠纷,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各参与方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要求,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

以下是常见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1. 建设单位规范:- 确保工程设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设计文件;-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工程资金安全;- 制定项目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详细规定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 指定专职或委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并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 组织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培训,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能力。

2. 施工单位规范:- 按规定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建立和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检查和验收施工材料,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建立和执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按规定组织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试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3. 监理单位规范:-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检查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监督施工单位组织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试验,并参与相关工作;- 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相关部门规范:-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制定和修订相关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水平;- 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总的来说,以上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质量安全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只有各方主体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才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最新建设工程施工规范

最新建设工程施工规范

最新建设工程施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要求,开展施工活动,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工程顺利进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自律,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各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计划和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团队,明确各岗位责任,合理分工协作,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查阅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了解工程设计要求,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和验收工作,明确工程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等情况,确保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管理规程,明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具,确保施工所需设备齐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确保施工过程对环境无影响。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项目部,明确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开展工程管理工作。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2篇)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2篇)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互相尊重、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强化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监管力度。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和完善。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计划,明确质量安全目标和措施,并按计划进行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和公示。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处罚。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和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安全质量行为准则

安全质量行为准则

安全质量行为准则第一章、工程行为基本要求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5、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9、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质量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市政、园林、机电、铁路、通信、管道、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障职工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工程进展,确保各项施工工作协调有序。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熟悉施工图纸和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提出建议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要求应当认真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安全措施、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规范进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并落实到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岗位培训,合理分配人力、物力,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保护环境,遵守节能、减排等相关法规。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安全计划、质量控制计划等。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按照审核意见实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专门审核小组,对方案进行仔细审核,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调整方案,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召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检查会议,总结经验,完善方案,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作业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作业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作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止工程施工中发生事故,保护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木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作业,包括建筑施工、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钢筋加工、高空作业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生产方案,并组织施工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本规范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作业计划,明确施工作业的内容、工序、责任人及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储备。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语、安全通道等安全设施,设立专门的安全保护区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施工机械设备,做好设备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遇到突发的安全事故,能够迅速组织施救,减少事故损失。

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防护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范,对岗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岗前培训,并进行安全操作人员的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防护眼镜、耳塞等防护用具,并规定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戴使用。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

第三条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遵守的规范,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认真遵守本手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五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六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加强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安全问题。

第八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信息沟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第九条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十条地基基础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钢筋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骨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钢筋的连接、锚固和保护措施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混凝土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钢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钢结构的连接、焊接和防护措施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装配式混凝土工程是现代建筑的发展趋势,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密封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砌体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砌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防水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功能之一,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防水的可靠性和持久性。

通用版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协议

通用版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通用版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1.2 承包方1.3 监理方1.4 施工人员1.5 施工场地第二条施工安全责任2.1 发包方责任2.2 承包方责任2.3 监理方责任第三条施工安全管理3.1 安全规章制度3.2 安全培训与教育3.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4 安全事故处理第四条施工安全防护措施4.1 个人防护装备4.2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4.3 施工临时设施安全4.4 防火、防爆、防雷、防尘、防毒、防噪声第五条施工环境保护5.1 环境保护措施5.2 废弃物处理5.3 节能减排第六条施工质量控制6.1 质量标准6.2 质量检查与验收6.3 质量问题处理第七条施工进度与工期7.1 施工进度计划7.2 工期延误7.3 提前完成工程第八条合同价款与支付8.1 合同总价8.2 付款方式8.3 进度付款8.4 竣工结算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发包方违约9.2 承包方违约9.3 监理方违约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变更11.2 合同解除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发包方转让12.2 承包方转让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法律适用14.2 合同效力14.3 合同附件14.4 合同签署日期与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1.2 承包方1.3 监理方1.4 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是指乙方雇佣的,直接参与施工工作的员工及分包商。

1.5 施工场地施工场地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地点。

第二条施工安全责任2.1 发包方责任发包方应保证施工场地的合法性,不得因场地使用权等问题影响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对施工现场周边的环境、交通、地质等进行详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乙方。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范:1. 建设单位规范: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控制计划,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

同时,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开展项目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项目参与各方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监理单位规范: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开展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可控。

3. 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合同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施工单位还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4. 设计单位规范: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说明,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5. 材料供应方规范:材料供应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材料的质量安全。

供应方还应建立健全材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控制,确保供应的材料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通过执行这些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能够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水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二)一、国家监管部门方面的规定:1. 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2.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工程建设涉及许多不同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制定一系列行为规范,以下是几个主要方面的规范:
1.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应制定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要求全面监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 在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时,要严格审查其相关资质和经验,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 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不得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2. 设计单位:
- 设计单位应精心编制设计文件,合理布置各类设备和工程构造,确保设计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 设计单位应了解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和防灾要求,并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 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要求组织施工,不得违反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单位要合理组织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确保施工工序的合理性和安全。

4. 监理单位:
-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全面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 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时发现和纠正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确保工程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上述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

此外,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也可以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规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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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3811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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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各类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监管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工程建设各类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业各协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指导会员单位改进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行为规范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三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没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勘察单位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四章设计单位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在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性强的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等五类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五章施工单位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十五条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六章监理单位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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