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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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

题通知

【标 签】明确有关业务,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1﹞181号

【发文日期】2001-06-29

【实施时间】2001-06-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的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厂房、车间、场地、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经营的,凡在双方签订的租凭协议中明确租凭费用中含有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和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暂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单位和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由购房者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购买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该房产的,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的水电费等费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应按租金全额计征房产税。对个别在租凭协议中明确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房屋修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可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应分摊的比例适当给予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总局依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资抵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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