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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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广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广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成为社会的焦点。

为了更加科学、全面地了解广东省的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潜力,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第三次土地调查的目标、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为广东省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二、目标与原则本次土地调查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查清广东省各类土地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利用现状和变化情况,建立完善的土地资源数据库,为政府制定土地政策、规划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通过调查,发现和解决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覆盖:调查范围应覆盖全省所有市、县、镇、村,做到不重不漏。

2、实事求是:以实际情况为基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科学合理:采用先进的调查方法和手段,确保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4、公开透明:调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调查内容与重点本次土地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对全省各类土地的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等。

2、土地资源变化情况监测:对全省土地资源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特别是对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要重点。

3、土地资源质量评估:对全省土地资源的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土壤质量、水资源状况等。

4、土地资源分布与潜力分析:对全省土地资源的分布和开发潜力进行分析,为未来的土地利用提供参考。

四、调查方法与步骤本次土地调查采用以下方法:1、遥感技术: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获取全省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

2、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对获取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3、实地调查: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调查,提高调查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具体步骤如下:1、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组织专业队伍,准备所需物资和设备。

2、数据采集阶段:利用遥感技术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全省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八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9月21日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17
•【字号】珠府函〔2015〕110号
•【施行日期】2015.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府函〔2015〕11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

(完整版)纲要: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完整版)纲要: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第1章总则 (3)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4)第3章城市性质 (6)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7)第5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8)第6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 (9)第7章城市发展结构与用地布局 (11)第8章城市住区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 (15)第9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7)第10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规划 (21)第11章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23)第12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5)第13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28)第14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历史保护规划 (30)第15章城市旅游规划 (32)第16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3)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9)第18章城市防灾规划 (41)第19章主城区规划指引 (43)第20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51)第21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53)第22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54)第23章附则 (56)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56)附录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58)附录三城市主要道路一览表 (60)附录四主城区公园一览表 (63)附录五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图纸目录 (65)附录六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强制性内容 (68)第1章总则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珠海市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及建规【2002】204号文件5、《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研究(1995年)》6、《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7、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第3条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区、主城区两个层次:1、市区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全境约7653平方公里。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2006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按合同支付地价(租金)外,还应当按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用地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2)第3章城市性质 (4)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4)第5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5)第6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 (6)第7章城市发展结构与用地布局 (8)第1节城市发展结构 (8)第2节主城区布局 (10)第3节次中心城布局 (10)第4节外围新城布局 (10)第8章城市住区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 (11)第9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3)第10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规划 (17)第11章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18)第12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0)第13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23)第14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历史保护规划 (24)第15章城市旅游规划 (26)第16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7)第1节城市给水工程 (27)第2节城市排水工程 (28)第3节城市电力工程 (30)第4节城市电信工程 (30)第5节城市信息工程 (31)第6节城市燃气工程 (31)第7节城市环卫设施 (32)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2)第18章城市防灾规划 (34)第1节抗震与地质灾害防治 (34)第2节防洪 (35)第3节消防 (35)第4节人防 (36)第19章主城区规划指引 (36)第20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2)第21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44)第22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45)第23章附则 (47)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48)附录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49)附录三城市主要道路一览表 (50)附录四主城区公园一览表 (52)附录五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图纸目录 (53)附录六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强制性内容 (55)第1章 总则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珠海市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2条 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 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及建规【2002】204号文件5.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研究(1995年)》6. 《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7. 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第3条 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区、主城区两个层次:1. 市区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全境约7653平方公里。

珠海平沙区土地利用规划

珠海平沙区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图1.1 平沙区位图地理位置平沙镇位于广东省珠海市西部,北部与斗门区的乾务镇为邻,东南隔鸡啼门水道与红旗镇相望,南濒南海与南水镇为邻,西临珠江崖门口外的黄茅海与台州市相望,并与珠海国际深水港高栏港水陆相连,相距不到15 公里,距珠海机场21 公里,距珠海市区43 公里,总面积154.65 平方公里。

行政区划平沙原为来自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的归侨和侨眷组建的华侨农场,1990年设管理区,2000 年撤区设镇,目前下辖南新、大海环、连湾、平塘、前锋、前进、沙美、大虎、前西、立新、美平等11 个居委会。

自然条件平沙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夏凉冬暖,雨量充足,气候温和宜人。

年平均气温21.8℃,最冷月(一月)平均气温13.5℃,最热月(七月)平均气温28.4℃;年平均日照时数1991.8 小时,全年无霜日达358 天以上;区内降水较多,年平均降水量2250mm,干湿季节明显,4-9 月降水量约占全年85%。

灾害性天气有台风、暴雨,每年影响本镇的台风有1-4 个,暴雨(80mm/24 小时)次数每年平均4.9-5.6 次。

生态条件平沙镇位于珠江三角洲南部崖门口外黄茅海东岸,东至鸡啼门水道,属珠江三角洲沿海冲积平原。

境内地势低平,河道纵横,合掌涌、平塘涌等多条小河流经中部,由北、西部向东、南注入鸡啼门水道、南水沥,海拔低至1m 左右。

北部孖髻山一带地势较高,为低缓丘陵,孖髻山海拔319.1m,是平沙境内最高峰;东南部连湾、卫东一带也有低丘分布。

平沙镇地处于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气候温和湿润土层深厚,土壤主要为三角洲沉积土,土质粘重,有机质丰富,适宜种植多种粮食作物。

经济条件第三产业26800 万元。

一、二、三产业比值为11.2:65.8:23.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417 元(以总人口作为统计口径计算),为珠海市全市平均值37336 元的27.9%。

财政收入8698 万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692 万元。

【精品文档】珠海市城市规划明细

【精品文档】珠海市城市规划明细

目录前言 (1)第一章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现状及评价 (6)第一节地理位置 (6)第二节自然条件 (6)第三节港口现状 (21)第四节港口现状评价 (25)第二章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32)第一节腹地经济 (32)第二节港口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 (42)第三章船型发展预测 (56)第一节到港船型现状 (56)第二节船型发展预测 (58)第四章性质和功能 (63)第五章岸线利用规划 (68)第一节规划原则 (68)第二节岸线利用现状及资源评价 (68)第三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 (73)第六章总体布局规划 (81)第一节规划原则 (81)第二节陆域布置规划 (81)第三节水域布置规划 (93)第四节港界 (96)第七章配套工程规划 (100)第一节主要集疏运通道规划 (100)第二节供电规划 (104)第三节给排水规划 (105)第四节消防规划 (107)第五节通信导航 (108)第八章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 (112)第一节规划港区的环境现状 (112)第二节规划期各阶段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113)第三节港区可能出现的生态变化 (115)第四节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规划和治理措施 (116)第五节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 (118)第九章规划的分期实施 (121)第十章问题和建议 (124)附件:珠海港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报告附图:1. 珠海港地理位置及经济腹地形势图2. 珠海港港口现状图3. 珠海港岸线利用规划图4-1. 高栏港区规划图4-2. 高栏港区南迳湾作业区规划图4-3. 高栏港区南水作业区规划图4-4. 高栏港区黄茅海作业区规划图4-5. 高栏港区虫雷蛛作业区规划图4-6. 高栏港区荷包岛作业区及黄茅海作业区西区规划图5. 万山港区桂山作业区规划图6. 九洲港区规划图7. 香洲港区规划图8. 唐家港区规划图9-1. 洪湾港区洪湾冲作业区规划图9-2. 洪湾港区保税区作业区规划图10-1. 斗门港区斗门作业区规划图10-2. 斗门港区井岸作业区规划图11. 珠海港各港区布置及集疏运通道规划图12. 珠海港水域布置规划图前言一、工作背景珠海市地处广东省中南部沿海、珠江口西岸、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南缘,濒临南海,东与深圳、香港隔海相望,南与澳门陆地接连,北距广州约140公里。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珠府〔2024〕70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1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一节协商处置第二节行政处置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不动产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之日起算。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之日起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珠府〔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非法侵占国有空闲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压实国有空闲地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规定的国有空闲地范围,原则上不包括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区域(历史统征地除外)。

第二条国有空闲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负责。

其中属于储备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联合执法原则。

根据《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日常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在源头预防、信息通报、案件侦办、两法衔接、履职监督等方面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合理使用原则。

国有空闲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禁止撂荒;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短期内无法按规划实施的,探索实施1.5级开发模式;国有空闲地中涉及临时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临时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粤府函〔2023〕242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4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珠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珠府〔2023〕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珠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珠海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支撑珠海市建设民生幸福样板城市、知名生态文明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

二、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珠海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本地实际,打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连接港澳的枢纽城市、区域性海洋中心城市、国际滨海旅游城市。

发挥比较优势,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全面参与珠江口西岸一体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治理能力,增强澳门—珠海在粤港澳大湾区中的重要极点功能。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珠海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06平方公里(8.86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8.54平方公里(7.2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94.63平方公里(29.19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25.16平方公里(78.77万亩)以内。

节约集约土地利用研究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启示——以珠海市节约集约土地利用研究为例

节约集约土地利用研究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启示——以珠海市节约集约土地利用研究为例

总 目标 : 以可持续 发展理论 为指 导 , 突出珠海市特 色 , 以城 市土地 的持续高效集约利用 为 目标 ,评价 出城市土地利用当前 的集约利用水平与最佳 集约利 用水平 的差别状况 ,确定 出城 市 土地 的潜力大小 , 为未来城市土地利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为 国 家 制定 总体 规 划 、 平衡 各 个 城 市 用 地 指 标 提供 依据 和 参考 ; 同时也 为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 确 定城市用地规模提供科 学依据 。 更好地促进 土地合理利 用和 管理 。通过评 价可 以得到哪些 土 地 是 粗 放 利 用 的 , 些 土 地 是 过 度 利 用 的 , 时对 于粗 放利 用 哪 同 或 过 度 利 用 的 土地 , 过 运 用 经 济 杠 杆 和 公 共 干 预 , 使 其 向 集 通 促 约利用的方向转变 , 以达到最优利用效果。 为土地供应计划 的制定 以及 盘活存量土地的年度计 划实施 提供翔实的资料 , 为城市土地储备供应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并 这 是 因为通 过土地集约利 用潜力的评价可 以确 定 出一个城 市、 一 个 街 区或 一 种 土地 利 用 类 型 的集 约利 用状 况和 潜 力 大 小 ,在 土 地供应计划制定时就 需要考虑到所在 区域 的土地集 约利用潜 力 状况 , 有针对性地确定供地数量及其空间分布 。 通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 ,得 出土地集 约利 用潜力的大 小及其分布 , 但是如何把土地潜力挖掘 出来 , 需要城市 土地整 就 理。通过有针对性地对 土地集约利用 潜力较 大的区域进行城市 土地整理 , 化没有充分利用的土地潜力 , 显 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 率 和 整 体 水 平 , 断优 化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 不
约束条件 分析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7日八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6年11月17日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以城市更新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

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

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规划文本规划文本目录第 1 章总则 (201)第 2 章规划目标与指标 (202)第 3 章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 (203)第 4 章主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结构 (204)第 5 章主城区生态健康游憩系统规划(康体绿道) (205)第 6 章主城区绿地分类规划 (206)第7 章主城区防灾避灾绿地规划 (208)第8 章树种规划 (209)第9 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209)第10 章城市水土保持规划 (210)第11 章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210)第12 章主城区分期建设规划 (211)第13 章规划实施措施 (214)第14 章附则 (215)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规划文本第 1 章总则第1条为了适应城市的发展目标,加强珠海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优美的城市景观与可持续的人居环境,把珠海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国家级滨海生态园林城市,增进市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等文件编制此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对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专项规划的深化和完善,作为珠海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第3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颁布,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全国生态保护纲要》●《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1993]78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设部[2004]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建设部,建城[2000]106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建[2001]192号)●《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GDPG-003)●广东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GDPG-004)●珠海市城市相关规划文件●《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珠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珠海市珠港新城总体规划》●《珠海市城市生态规划》●《珠海市绿地系统规划(1993-2000)》●《珠海市唐家湾地区分区规划(2005)》●《珠海市金湾区整合规划与研究(2004)》●《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2005-2020)》第4条规划范围与期限●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主城区两个层次。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珠府函〔2021〕30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21〕130号)的要求,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摸清家底情况,加强规划管控(一)开展耕地状况摸查,明确实施路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辖区内耕地的类别、分布、质量、耕作类型、规模化发展、撂荒情况以及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等情况进行摸查;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构建储备耕地数据库。

结合国家、省政策以及耕地保护目标、布局、区域建设发展时序等,初步确定辖区内耕地整治恢复的实施路径,包括恢复任务的实施计划、实施规模、类型、分布等。

(二)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保护任务市、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突出严格保护耕地导向。

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划定农田保护区,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结合耕地状况,落实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应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桂山镇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桂山镇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桂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备案稿)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桂山镇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总则 (3)一、规划指导思想 (3)二、规划编制原则 (3)三、规划范围 (4)四、规划期限 (4)五、规划依据 (4)第二章区域概况及土地利用现状 (6)一、区域概况 (6)二、土地利用现状及问题 (7)第三章土地利用目标 (10)一、区域土地利用定位 (10)二、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10)三、主要调控指标 (11)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12)一、农用地 (12)二、建设用地 (12)三、其他土地 (13)第五章主要用地安排 (14)一、城镇与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 (14)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14)三、围填海工程 (15)四、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16)第六章土地利用分区及管制 (19)一、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19)二、建设用地分区与管制 (20)第七章近期用地安排 (22)一、农用地近期安排 (22)二、建设用地近期安排 (22)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3)一、制度管理措施 (23)二、弹性管理措施 (23)三、技术管理措施 (24)四、法律管理措施 (24)附表 (25)附图 (36)前言桂山镇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东南部,是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桂山镇由22个大小岛屿及800多平方公里的海域组成,桂山岛是桂山镇政府所在地。

桂山岛群地处港、澳、深、珠之间的近海海域,大西、大濠等六条国际航道贯穿其中,著名的珠江口国际锚地设在其间,与香港迪斯尼乐园咫尺相望。

桂山镇中转仓储资源、旅游资源和渔业资源十分丰富。

桂山镇地处广东省珠海市东南海岛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界域内,是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相对于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其他镇,桂山镇城镇化水平较高。

桂山镇既靠香港,又临澳门,地理位置和港口条件优越,对外交易频繁,经济较发达。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来,不断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着力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特别是2005年制订和完善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之后,在规范决策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当前,我市正处于抢抓机遇、开创新局和加速转型、蓄势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明晰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层级事权,强化集体决策,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批效率,是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原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改为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牌子),并印发实施《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请遵照施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七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何宁卡(市人民政府)副主任:刘小龙(市人民政府)王庆利(市人民政府)潘明(市人民政府)委员:张松(市人民政府)何庆明(市人民政府)钟国胜(市人民政府)陈哈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夏克军(市国土资源局)黄锐(市发展和改革局)朱权伟(市监察局)周昌(市财政局)杨静辉(市法制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张松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庆明、钟国胜同志兼任。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担杆镇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担杆镇

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担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备案稿)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担杆镇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总则 (3)一、规划指导思想 (3)二、规划编制原则 (3)三、规划范围 (4)四、规划期限 (4)五、规划依据 (4)第二章区域概况及土地利用现状 (6)一、区域概况 (6)二、土地利用现状及问题 (7)第三章土地利用目标 (11)一、区域土地利用定位 (11)二、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11)三、主要调控指标 (12)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13)一、农用地 (13)二、建设用地 (13)三、其他土地 (14)第五章主要用地安排 (15)一、城镇与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 (15)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15)三、围填海工程 (16)四、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17)第六章土地利用分区及管制 (19)一、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19)二、建设用地分区与管制 (20)第七章近期用地安排 (23)一、农用地近期安排 (23)二、建设用地近期安排 (23)第八章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4)一、制度管理措施 (24)二、弹性管理措施 (24)三、技术管理措施 (25)四、法律管理措施 (25)附表 (26)附图 (38)前言担杆镇地处广东省珠海市东南部万山区界域内,是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属下的一个海岛镇,位于珠江口外南部,全镇管辖外伶仃岛、担杆岛、庙湾岛、隘洲岛及其他属岛屿,为珠江口伶仃洋南部屏障,广州出海航道必经之地。

担杆镇是珠海市的一个海岛渔业大镇,相对于珠三角其他城镇,担杆镇现状城镇化水平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偏低,村镇建设水平和农民人均水平也相对落后。

担杆镇经济以渔业为主,除海洋捕捞外,还有网箱养殖,工业以渔具加工为主;近年来该镇利用伶仃岛的巨石、石洞等俊秀的自然风景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海岛旅游业,促进了岛内的开放和进一步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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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送审稿)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3)一、规划目的 (3)二、规划原则 (3)三、规划任务 (4)四、规划依据 (6)第二章规划背景 (8)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8)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8)三、未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0)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4)一、土地利用战略 (14)二、土地利用目标 (14)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7)一、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的原则 (17)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8)三、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9)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23)一、耕地保护 (23)二、基本农田保护 (25)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26)第六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8)一、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28)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措施 (28)第七章土地利用分区与区域调控 (31)一、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31)二、土地利用功能区 (34)三、各区主要用地调控指标 (38)四、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39)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2)一、规划控制范围与规划期限 (42)二、空间发展战略与布局 (42)三、土地用途分区 (44)四、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47)第九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建设 (48)一、25°以下园地山坡地改造 (48)二、现代标准农田建设 (49)三、“三旧”改造 (50)四、土地复垦 (52)五、围填海开发利用 (53)第十章土地利用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55)一、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55)二、能源设施建设项目 (56)三、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56)四、环保设施建设项目 (56)五、旅游休闲建设项目 (56)六、其他重点项目建设 (57)第十一章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58)一、稳定生态用地规模 (58)二、构建区域生态安全空间体系 (58)三、生态环境整治与产业生态转型 (62)第十二章近期规划 (64)一、近期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64)二、近期土地利用目标 (64)三、近期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65)四、近期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66)第十三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68)一、行政保障措施 (68)二、经济保障措施 (70)三、技术保障措施 (72)四、社会保障措施 (72)附表 (74)附图 (83)前言《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修编,是根据国家、广东省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要求与部署,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率先实现科学发展的决定》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决定》而开展的。

在“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新形势下,本规划以《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的规划指标为依据,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珠海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特点,根据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态文明新特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市的目标,确定了“保障发展、节约集约、区域协调、生态优先”的土地利用战略,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土地利用区域统筹为导向,进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与优化,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促进区域和谐、可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控制各类用地指标和土地用途的法律地位,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凡在珠海市域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以及一切涉及土地利用的行为,均应遵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

本规划的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

其中,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

规划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

规划基数采用珠海市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基期年土地总面积159271公顷。

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目的根据珠海市作为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的战略地位和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战略目标,针对目前珠海市土地利用与管理中出现的土地利用效益不高、耕地与生态保护压力较大等突出问题,规划着眼于协调土地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关系,通过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统筹安排各区域、各行业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珠海市的城市化进程,引导土地利用战略和方式的转变,保障珠海市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用地需求。

二、规划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坚持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转变土地利用方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坚持节约与集约并举,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力度,积极进行低效建设用地的改造,提高各类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

(三)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按照珠海市总体发展战略以及区域协调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基础上,优化配置各产业各类型用地,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用地,协调珠海市东部与西部地区发展的用地需求;依据珠海市空间发展战略,保障重点发展地区的用地需求,统筹布局各区镇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稳定生态用地规模,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构建完善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高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

(五)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增强规划可操作性坚持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加大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力度,尤其要落实土地用途与空间的双重管制;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规划任务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上级规划”)、指导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规划,是统筹市域土地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土地审批和监管的基本依据。

本规划需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分解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用地调控指标。

严格按照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各项用地调控指标,结合珠海市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分解落实到各区。

2、制定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统筹区域发展。

根据对珠海市土地利用现状、问题及其机遇、挑战的全面分析,制定全市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科学划分土地利用分区,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差别化区域土地利用政策,指导各区土地利用。

3、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合理调控各类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4、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区,并进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因地制宜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定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明确管制规则。

5、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定位,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防止城市无序蔓延。

6、安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

针对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安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加强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有计划地推进相关工作,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7、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合理安排生态用地规模和布局,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8、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严格执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四、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2、《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09年3月1日起施行);3、《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4月1日起施行);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2009年2月4日);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9号);7、《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67号);8、《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9、《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电〔2010〕30号);10、《关于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07号);11、《国土资源部关于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等三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29号);12、《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1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4、《广东省国土规划(2006-2020年)》(报批稿);15、《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16、与本规划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划。

第二章规划背景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一)土地利用方式多样2005年珠海市土地总面积159271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880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5.28%;建设用地面积478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02%;其他土地面积234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71%。

各类土地都占有一定比例,土地利用适宜性广,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多样开发利用和产业综合发展。

(二)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明显受制于自然环境与区位条件,珠海市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土地利用差异明显。

东部为广阔的万山海岛区,主要为林渔业、旅游和军事等用地;中部为沿海平原和丘陵带,地理位置优越,是整个城市的中心区,城镇用地成片集中布局;西部为冲积平原与低山丘陵交错带,水网密布,自然条件较好,农业生产潜力较大,以农业用地为主。

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耕地面积总体趋减1996年珠海市耕地保有量为40289公顷,到2005年耕地保有量1减少到29309公顷,年均减少122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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