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合集下载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不包括国家或地方 政府明确规定予以 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与污染物排放密 切相关的设施
与后面产污 表格关联
26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根据产污及核定许可排放量需要设置填报内容。
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根据动静密封点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
3)常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
4)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若吸收、吸附、过滤设备的主要用于回收物料,应归于生产设施。
28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分必填和选填,兼顾差异化管理和可操作性,同时为后续完善全过程管理奠定基础。
1)生产设施:设计排气量;
•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
石油炼制 工业
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
石油化学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工业
• 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
合成树 脂工业
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 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
序号 行业类别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24
精炼石油产 品制造25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 造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
25
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261
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
橡胶等的工业
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概述排污许可证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一种证件。

通过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可以有效控制和监督各类企业和单位的排放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从技术角度,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进行规范,以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合规性的评估,以及核发过程的准确与公正。

申请与核发流程1. 确认申请资格在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企业和单位需确认自身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许可申请资格。

具体资格条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也可参考相关行业标准。

确认资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的申请工作。

2. 填写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并提供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申请表格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申请人基本信息: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 排污点信息:排污点位置、类型、规模、排放物种类及排放量等。

- 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设施及治理设施情况、应用的污染防治工艺、排污物处理方法等。

- 监测与报告要求:监测设备、监测参数、报告周期等。

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将填写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

申请材料可以采取纸质形式提交,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

同时,申请人还需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4. 审查与评估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

审查主要是针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主要是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审查与评估的指标和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现场核查在完成审查与评估后,相关行政部门将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的主要目的是验证申请材料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并对现场环境和设施进行实地考察。

同时,对申请人的管理制度、监测设备等进行评估。

6. 审批与核发经过审查、评估和现场核查后,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将进行审批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审批结果的准确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2021/10/10
29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2.许可排放浓度
许可排放浓度
废气
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 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应按照规定的行 政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 准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1
2017年已发布:
0 1、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函〔2016〕189号)
2、水泥(HJ847)、钢铁(HJ846)、石化(HJ853)、炼焦化学(HJ864)、电镀(HJ855)、平板玻璃
(HJ856)、原料药(HJ858.1)、制革(HJ859.1)、制糖(HJ860.1)、纺织印染(HJ861)、农药制造
4.5.2.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
行编号填报。
➢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填
报。
4.5.2.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 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0
行业技术规范发布前,如地方确有发证需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
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技术规范。
行业或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
12
一 10
2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
/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发布稿)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 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单位名称、注 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 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主要污 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 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 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
2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
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 理要求,提出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导规范总则(申报案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导规范总则(申报案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申报案例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18年7月一、申报网址二、典型案例三、申请表易错问题汇总汇报内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申报网址一、申报网址一、申报网址点击“网上申报”,即可进入填报系统第二部分典型案例2.1 注册、登录2.2 填报2.3 信息公开2.4 提交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带“*”的为必填项填报“主行业类别”。

若存在几个主行业类别,也可选择上一级的行业类别。

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除主行业外的行业,可在“其他行业类别”中再添加相应的行业。

2.1 注册、登录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适用于排污单位涉及多行业,部分行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剩余行业需补充申报的情形。

首次申报的情形2.1 注册、登录载明内容许可事项其他2.1 注册、登录2.2 填报-材料准备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扫描件,全部环评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如有)。

2、全厂生产设施清单及参数情况,设计产品产能信息(可从设计文件或环评文件中获取)。

3、全厂设计原辅材料、燃料信息,包括种类、成分、含量、燃料热值及用量等;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4、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处理工艺,排放的污染物,执行标准,大气有组织排放口高度、内径。

5、申请废气主要排放口的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如有)计算过程。

6、废水处理工艺,排放的污染物,执行标准,排放口信息,受纳水体/污水处理厂信息。

7、申请废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8、自行监测方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9、需要改正措施的内容。

10、附件:守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简化管理的不需要),达标证明材料(如污染源监测报告)等。

2.2 填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存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需要提出改正方案。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解读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

2
规范主要内 容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编制背景
✓ 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 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20年全国 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1、火电、造189号) 2、水泥(HJ847)、钢铁(HJ846)、石化(HJ853)、炼焦化学(HJ864)、电镀(HJ855)、 平板玻璃(HJ856)、原料药(HJ858.1)、制革(HJ859.1)、制糖(HJ860.1)、纺织印染( HJ861)、农药制造(HJ862)、有色(铅锌、铝、铜、汞、镁、镍、钛、锡、钴、锑)(HJ863.110)、氮肥(HJ864.1)
•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 等。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 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 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 一般原则
➢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 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 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 栏,提出改正方案。 ➢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 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解读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2
规范主要内容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编制背景
✓ 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 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许可原则 ➢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 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 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
3 术语和定义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工业和生活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对排放废物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排污许可证作为一种管理手段,通过核发许可证的形式,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管理和限制,以实现对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控制。

二、意义和目标三、适用范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适用于所有涉及排放废物的企业和个体。

其中,涉及特殊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标准、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企业,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核发。

四、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控制措施等。

3.现场核查:许可部门会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相符。

4.公示和听证:申请企业的信息将进行公示,并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5.核发许可证:根据审核和审查结果,许可部门决定是否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通知。

五、申请要求1.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包括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标准等。

2.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包括污染物治理技术、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等。

3.企业必须设立环保责任人,并提供其相关的培训和资质证明。

4.企业必须与周边环境群众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

六、审核标准1.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和标准。

2.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并运行良好。

3.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监测措施,对排放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数据。

4.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制、知识培训制度、内部审查制度等。

5.企业应当与许可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排污许可证简易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简易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简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与使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包括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使用、变更、补发、注销等工作。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民利民。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鼓励排污单位加强自主管理,提高环保意识,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涉及环境影响较大的,还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

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模板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九条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排污单位补充完善。

第十条对于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还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评估,对评估结论作为排污许可证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后,依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向排污单位书面告知。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向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上注明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排污物种类、排放标准、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应当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许可证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污情况,并接受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部令 第32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部令 第32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25⽇由⽣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4年7⽉1⽇起施⾏。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排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为,适⽤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排污登记。

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

实⾏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监督管理。

省级⽣态环境主管部⻔和设区的市级⽣态环境主管部⻔负责本⾏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态环境主管部⻔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污染物、⼯业固体废物、⼯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为实⾏综合许可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对排污单位及其⽣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实⾏统⼀编码管理。

第⼋条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负责建设、运⾏、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变更、延续、注销、撤销、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新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课件.ppt

新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课件.ppt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解读
精选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2
规范主要内容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编制背景
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 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为规范和统一无行业技术规范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出台本规范。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2
规范主要内容
二 规范总体框架
技术规范总体框架:
0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法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 环节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 合规判定方法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 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技术规范。
行业或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梳理:
列入《名录》,仅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汽车、摩 托车修理业等; 已发布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包括,但仅进行简化管理行业:水泥工业中的石灰制造, 玻璃工业中除平板玻璃以外的其他行业等; 《名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他行业; 尚未编制技术规范行业。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 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点--锅炉+总则 5.10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点--锅炉+总则 5.10
燃料
排污节点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一、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登
记信息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 燃料
排污节点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主要生产单元编号: 优先企业内部编号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主要工艺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生产设施编号: 企业内部编号 HJ608
生产能力: 注意单位与批复一致
与运行情况;
10.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 情况;
重点管理:月报、季报、年报 简化管理:季报、年报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2. 结论;
13. 附图附件要求。
其他信息 如有其他紧急需 要上报的信息, 企业应配合环保 部门完成上报。 其他报告要求按 照《排污许可证 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布会等一种
或多种便于
公众知晓的
形式公开。
其他信息 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 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件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重点管理:提供燃 料的组分分析依据、 工业分析依据、元 素分析依据和低位 发热量。
简化管理:提供燃 料硫分、收到基硫 含量和低位发热量。
一、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 基本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登 记信息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 燃料
排污节点 污染物及污染治
理设施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锅炉
一、基本情况
填报完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治理设施、 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后,系统 自动提示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 钾肥 、复混钾肥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 钾肥 、复混钾肥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09-23 发布2018-09-23 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3)5. 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 (15)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24)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9)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37)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39)10. 合规判定方法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45)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49)附录C(资料性附录)磷肥、复混肥料工业产排污系数 (5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docx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docx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docx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 ﹞81 号) 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试行 ) 》 ( 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 ( 发电 ) 、危险废物焚烧 ( 发电 )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 ( 发电 ) 、危险废物焚烧 ( 发电 )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 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 ( 发电 ) 、危险废物焚烧 ( 发电 )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 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 、危险废物焚烧( 发电)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 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
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 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 环节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 合规判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 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技术规范。
行业或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梳理:
列入《名录》,仅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汽车、摩 托车修理业等;
已发布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包括,但仅进行简化管理行业:水泥工业中的石灰制造, 玻璃工业中除平板玻璃以外的其他行业等; 《名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他行业; 尚未编制技术规范行业。
➢(四)尚待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18项)
现代煤化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稀土 行业、医疗机构、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环境治 理、农副食品加工(其他)、制革及毛皮加工(其他)、化学纤维制造、钢铁 (铁合金冶炼)、有色金属(其他)、电镀工业(其他)、环境卫生管理、油
limits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 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 备或设施。
•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 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 间和冬防期间等。
✓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制定方案的通知》。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一)已经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26项) 2017年已发布:
1、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函〔2016〕189号) 2、水泥(HJ847)、钢铁(HJ846)、石化(HJ853)、炼焦化学(HJ864)、电镀(HJ855)、平板玻璃 (HJ856)、原料药(HJ858.1)、制革(HJ859.1)、制糖(HJ860.1)、纺织印染(HJ861)、农药制造
(HJ862)、有色(铅锌、铝、铜、汞、镁、镍、钛、锡、钴、锑)(HJ863.1-10)、氮肥(HJ864.1)
2018年已发布: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 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944-2018 )
➢(二)正在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15项)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 一般原则
➢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 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 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 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
库、加油站、码头。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核发机关: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行业技术规范发布前,如地方确有发证需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锅炉、陶瓷砖瓦、家具、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食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鞋、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 )、电池、汽车、制药(除原料药外的其他)、化肥(磷肥、钾肥等)、印刷、畜禽养殖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三)正在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12项)
火电(修订)、造纸(修订)、人造板、水处理工序、无机化学、聚氯乙烯、 电子、废弃资源加工、工业炉窑、羽毛(绒)加工、涂料油墨、金属铸造
为规范和统一无行业技术规范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出台本规范。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2
规范主要内容
二 规范总体框架
技术规范总体框架:
➢0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法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解读
1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2
规范主要内容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编制背景
✓ 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 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 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 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 一般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