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投资基金现状比较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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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投资基金现状比较及其启示
投资基金作为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工具,在促进资本形成,稳定金融市场,推动产业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投资基金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颁布以后,更是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与发展了上百年的美国和西欧国家相比,我国投资基金还处于起步阶段。根据最近中美达成的人关协议,中国加入WT0后外资金融企业参股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可达33%,3年后达到不超过49%的比例。外资进入中国基金业将对中国基金业带来深远的影响,中国基金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外资的进入会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成熟的投资理念,将提升中国基金业管理的总体水平,同时也会促使政府加快立法进程、规范监管机构的运作模式,因而也给中国基金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基金业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借鉴,才能缩小与国外竞争者的差距。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基金业与美国共同基金发展的对比分析,探求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方向,希望对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有所启不。
一、中美投资基金现状比较
1.基金资产规模及其影响力比较。
从规模总量上看,我国基金业在1998年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截止到1999年年底,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 20家投资基金,资产总额已经超过500亿元的规模。与我国相比,美国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到1998年年底已达5.5万亿美元,雄居全美第二大金融资产,是我国目前基金资产规模的800多倍。从基金对证券市场及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力看,共同基金已成为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美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和主要资本来源。这可以通过以下数据证明:美国的共同基金总资产中,股票型基金(又称平衡型基金)有2.98万亿美元,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分别为8310亿美元和3850亿美元,以上基金的资产已占共同基金资产的绝大多数,为78%,并持有美国公司股票19%,国债和机构证券8.6%,公司债券、外国债券和商业票据16.8%,市政债券33.3%。与之相比,我国投资基金到1999年年底,仅占深、沪A股市价总值的1.94%,可见其在证券市场中所起的作用还相当小,更说不上是国家经济建设的主要资本来源了。从基金资产持有的普及性来看,截至1998年,7700万的美国个人、4400万的美国家庭持有投资基金的股份,投资者的数量已超过美国人口总数的30%。投资基金已经成为美国居民投资证券市场和参与分享国家和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投资工具。而在我国,参与证券投资的人数只有4000万人,占人口总数的3%,而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证券投资的人数就更少。
2.基金的数量和品种的发展水平比较。
美国共同基金的繁荣,是与其丰富的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基金数量和品种密不可分的。美国共同基金的数量近几十年来发展迅猛,其中平衡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从1960年的161家发展到1998年的6288家,平均每年增加161家。在美国,从保守到积极,代表多样化的投资目标的共同基金种类超过7300种。根据投资目标分类,共同基金就有33种类型。基金品种的不同,除了体现在投资对
象上,还体现在投资地域、风险控制手段、封闭期限、资金来源和发行网络等各要素的区分和组合上。我国目前在投资基金品种的创新上也有了突破,1999年已先后有成长收益型、成长型、优化指数、指标股、国企成长型、成长价值复合型等新基金品种推出。这些品种的推出,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日益多样化的投资需求,且向广大投资者推介国外成熟的投资理念,倡导理性投资,促进了国内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和结构的调整。但另一方面,已推出的基金品种仍局限于封闭式、契约型基金,产品设计的创新仅局限于投资对象的创新,基金品种的区分和市场的细分还不很明确。
3.法制监管体系的比较。
美国完善的法制建设是基金业良性发展的助推器。美国对基金业的监管分为两方面:一是宏观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监督、政府对基金业的内部管理、行业组织自律和投资者对投资基金业的监管四个层次来进行。二是法制管理。美国不但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对投资基金设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而且有行业规则和共同守则,来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的实行。中国近年来在监管问题上也作了很多的工作,如从最初的人民银行、证监会双家管理到由证监会统一管理就是非常大的进步,但是如何管好投资基金确实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基金市场的法律建设来看,我们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经验不足,有不少地方尚待完善,加上在整个证券市场的法规建设不足的情况下,仅靠一个管理办法很难把投资基金业规范好,而《投资基金法》草案的审批要有一定过程,《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定尚有争议,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管也有一定的过程和经验的积累。但不管怎么说,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不仅仅对基金管理公司,而且对整个基金业的建设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战略
1.加强法制法规的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
根据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的法制监管体系能推动基金业的迅速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个《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但这还远远不够。从长远看,除了应有一部《投资基金法》外,还应有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当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保护法、信托法等。除此之外,还要解决好基金行业的自律问题。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发展情况表明,投资基金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行业组织一般也比较健全,活动比较活跃。1999年年底,我国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5家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共同达成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这是在行业自律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笔者建议首先应考虑建立一个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监督行业公约的执行,仲裁基金方面的纠纷,并培训基金管理人才,以树立和维护基金的良好声誉。该协会宜实行会员制,会员由各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成。
其次,还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表明,完善的投资基金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因此,要实施保护投资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