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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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讲解之民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讲解之民法基本原理
【举例 3】赵某将自己偷来的一辆汽车卖给了某汽车修理厂 思考 1:盗窃销赃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正确答案』盗窃销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思考 2:该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正确答案』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举例】
1.判定标准 条件 或成就或不成就;期限 一定会到来。 2.成立与生效 附生效条件(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满足(期限到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条件满
【举例 2】25 岁的小花误以为 26 岁的小菜菜的斑点狗。
思考 1:该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否均为真实意思表示? 『正确答案』并不是双方均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思考 2:该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正确答案』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保护→实质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举例 1】5 岁的小花非常喜欢 6 岁的小菜家的斑点狗,于是与小菜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小花用自 己家的房子换小菜的斑点狗。
思考 1:小花和小菜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小花和小菜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思考 2:该行为是否成立?该行为是否生效? 『正确答案』该行为成立,满足法律行为成立的三大特征;该行为不生效,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理人老赵承担。
(二)代理的特征
特征
不属于代理
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行纪”行为、寄售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 传递信息行为、“中介”行为、代为保管
思表示”
物品行为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
足(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
(五)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
【举例 1】某影视演员与某影视公司签订阴阳合同。——虚假表示——阳合同无效 【举例 2】“旱鸭子”赵某不幸失足落水,赵妻对同行的侯某说:“你游泳那么好,赶快去救救他吧!” 侯某一直垂涎赵某家价值 100 万元人民币的古董“汉朝共享单车”,便对赵妻说;“我出一万元,你把那辆 汉朝共享单车卖给我,我就去救人。”赵妻救人心切,同意了侯某的要求。——显失公平——可撤销合同 【举例 3】12 岁的小美,在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个价值 20 万的“驴牌”手提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效力待定

苏永钦民法原理6课件

苏永钦民法原理6课件
产损失等。
无因管理之债
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
理和保护。
不当得利之债
因不当得利行为产生的返还责 任,包括多付或错付的款项等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 债权。
债权转让的条件
需经债务人同意,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债权转让的效力
合同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合法性、平等性、自愿性等特征。
合同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 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等。
合同目的
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 进经济发展。
合同种类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包括商品买卖、 房地产买卖等。
苏永钦民法原理6课 件
目 录
• 民法基本原则 • 物权法 • 债权法 • 合同法 • 亲属法与继承法
01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 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无论主体身份、地位、财产状况如何,都应 受到平等的保护和对待。
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不得因身份、地位、财产状况 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用益物权
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 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 性权利。
担保物权
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 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 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 权利。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原因
物权的变动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 非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类型

民法原理

民法原理

1、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与效力。

答:(一)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双方当事人一为管理人,一为本人,发生无因管理的情况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一定的债的关系。

所以各国民法把无因管理也定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1、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2、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

3、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了管理或服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计算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2、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与效力。

答: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 )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总额,既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

(2 )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既可以是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可以是财产的消极减少。

(3 )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指此类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关系如何?(不知对否)答: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所谓合同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合同的成立是有效的必要前提,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有效。

反之,一个合同有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并非全部有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会有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区分: 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民法原理10

民法原理10

1、其瑕疵均为行为主体不合格 2、其成立后依法不能生效 3、其须经合格主体追认后才能有效 相对人依法享有催告权,善意相 4、相对人依法享有催告权,善意相 对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对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无代理权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3、无处分权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
二、物权
(一)物权概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 规定。 规定。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地位 1、自然人的含义 因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因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分类及法律地位 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一、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 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特征 (1)法定性 (2)平等性 (3)对应性 (4)人身依附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要求具备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要求具备形式要件。 行为要求具备形式要件

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民法原理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

首先,民法原理具有普遍性。

这是因为民法原理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类文明的产物,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积累的法律经验和规范。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民法原理都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无论是西方的罗马法系国家,还是东方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原理都起着统一和协调的作用。

这是因为,民法原理涉及到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规范,与人的本质和社会生活的普遍需求密切相关。

例如,契约自由、责任原则、公平原则等都是广泛适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原则,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自由、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因此,可以说民法原理具有普遍性。

其次,民法原理也具有特殊性。

这是因为民法原理不仅仅适用于一般的社会生活,还要根据具体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补充。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条件,所以在具体的民法制度中,也会存在一些与其他地区不同的规定和原则。

例如,在中国的《民法典》中,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工等特殊法律关系的规定就比较多,这是因为中国具有特殊的农村经济和城市化进程。

又如,在法国的法典中,有关社会风俗、习惯和法律传统的规定就比较多,这是因为法国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

因此,可以说民法原理具有特殊性。

民法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基础的。

普遍性体现了民法原理的基本性质和根本价值,是它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和共享的基础。

特殊性体现了民法原理的具体运用和实践,是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具体法律制度中实现的具体方式和特定要求。

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作用和相互补充,使得民法原理能够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起到统一、协调和共享的作用。

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合作中,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平衡和妥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以实现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和交流。

总之,民法原理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

普遍性体现了民法原理的基本性质和根本价值,是它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和共享的基础。

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的基本原理
10周岁以上至 周岁以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 周岁以上至 周岁以下 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周岁以下
(一)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三、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 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 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 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 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称、 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 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以及创造出科学、文学、 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以及创造出科学、文学、 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 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 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物 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物 质利益内容,但并不是不与人的物质利益发生联系。 质利益内容,但并不是不与人的物质利益发生联系。
案例: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案例 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 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 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 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 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 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 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 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 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 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 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 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 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 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 岁,还是未 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 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 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 .根据我国法律, 权利? 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 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 定?

第一章 民法原理

第一章 民法原理

民事权利 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其他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 同的约定,为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 相应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必要性:
承担义务的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 进行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所有的义务都对应一定的权利,履行义务的目 的是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义务是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 若不履行或履行不当,都要受到法津的制裁。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 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民法通则》
民法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 (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 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 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种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 经济法在民法调整的基础上,调整国家对经 济进行干预时产生的经济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 者合同的约定,实现其意志或者利益的可能性: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
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作出一定的行为(包括 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 者利益; 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 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对于归属于自身享有的权 利或由自己履行的义务,以自己的行为来实现 的能力,是对人的能力的事实判断。

民法学原理 安安

民法学原理  安安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认知一、“民法”的语源•非中国本土自产(中国传统文化缺乏产生“民法”的社会基础),系移译至西方(通过日本)。

•源自古代罗马法的ius civile;–罗马法将全部法律区分为“万民法”与“市民法”,后者指适用于罗马市民(国民)的全部法律,后也用来指称法律中私法的部分。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市民法大全》与《教会法大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与市民法–法国大革命后的民法:适用于全体国民的、无身份差异的法。

–市民法=私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0年代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平等主体(私法上的主体)•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私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交往关系–何者更为重要的问题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0年代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平等主体(私法上的主体)•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私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交往关系–何者更为重要的问题三、民法的私法属性•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古代罗马法明确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乌尔比安:这一研究的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帕比尼安:公法不得为私人协议所修改–当代的区分标准•利益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隶属说(隶属关系与平等关系)•主体说(公权力主体与私主体)•确认民法之私法属性的意义–公法是决策受约束的法,私法是决策自由的法——私法自治!私法主体的动机是一种禁忌四、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为名称的立法文件•在民法体系中往往居于核心的地位•为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民法典(判例法、特别立法、法律重述等)•我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民法通则》有核心规范的价值(二)实质民法•调整私法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法律渊源问题五、“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私法=民法OR 私法=民法+商法?统一的法OR 区分的法?•民商分立–在《民法典》外,另行订立《商法典》–对商人或商行为适用特别规范–法国、德国等实行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一切私人,无论其是否为商人,均统一适用《民法典》,无《商法典》民法是一切普通人的法律,没有身份的烙印。

02讲民法原理

02讲民法原理
臧某以为,这两家企业未经自己同意,私自使用自己照 片,并加文字简介,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 “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 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旳 随意攻击,两被告旳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旳肖像权、声誉 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旳 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 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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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主体之间旳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们基于一定财产而形成旳社会关系
横向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
民法 调整
物权法调整 债权法调整
财产全部关系 (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
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 (主体不平等)
民法调整旳财产关系旳特点 (1)主体平等 (2)意志自由
经济法调整
8
(二)平等主体之间旳人身关系
5
案例2:高校招生录取案
陈云海是江苏省95级应届外语兼文科类考生,提前 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1995年其高考成绩为591分, 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全部报外交学院旳考生中居第 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 足5分为由退掉陈某和居第一名旳吴某(男,,597分, 口试4+) ,录取了第19名旳刘某(男,565分,口试 5)。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补偿。
a.财产全部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 c.行政管理关系 d.单位内部上下级关系 e.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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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e
例题2 按照( ),能够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 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a.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旳复杂程度 b.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旳对象旳不同 c.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旳主要程度 d.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旳大小程度

大学民法原理知识点总结

大学民法原理知识点总结

大学民法原理知识点总结一、责任法1. 民事责任的种类在民法中,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

合同责任是指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则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于合同责任,民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触犯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而对于侵权责任,民法则规定了侵权行为人违反了公序良俗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的成立在民法中,民事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

一般而言,需要具备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和归责要件这三个方面的条件。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了约定的行为,违反了约定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违反了合同义务而受到的法律责任。

而归责要件是指违反了合同义务而导致了损害的法律成立要件,又称紧急权利保护。

3. 民事责任的效力民事责任的效力是指民事责任的产生和实现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民法中,要求民事责任具备三大效力,即补偿效力、抑制效力和惩戒效力。

补偿效力是指对受损害人进行赔偿,使其得以补偿损失。

抑制效力是指通过对侵权行为人进行的责任追究,防止其再次侵权。

而惩戒效力则是指对侵权行为人进行的追究和处罚,以达到对侵权行为的惩戒效果。

二、法人1. 法人的概念在民法中,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团体,可以享有法律主体权利和承担法律主体义务。

根据不同的法人性质,法人又可以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多种类型。

在民法中,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资产和责任、法定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主体的地位。

2. 法人的成立在民法中,法人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

一般来说,法人的成立需要具备合法资金、合法名称、合法组织机构以及合法活动范围等要件。

合法资金是指法人依法取得的资产,合法名称是指法人依法注册的名称,合法组织机构是指法人的组织结构和权利义务分配,合法活动范围是指法人依法享有的活动权利范围。

3. 法人的权利义务民法中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即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对于法人的权利而言,民法规定了法人具有的权利范围和收益权,同时也规定了法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50民法原理

50民法原理

民法是调整横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交换、 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基于固有人格和特定身 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分为人格关系和
3.私权神圣原则
私权神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4.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 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违 反法律,违背公德、滥用权利,危害社会 公共秩序。
四、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的具有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 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其时 效期间断绝计算,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该 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时效 进行中的根本性障碍。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 起诉时,法院根据特殊情况,依法适当延长其时 效期间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含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义务人即取得了抗辩权,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的 一种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属于事件性质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定 (3)诉讼时效须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为前提。 (4)诉讼时效是法院不能主动援引的一种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财产权,不适用于人身权。 人身权只有转化为具有赔偿内容的财产权后,才 能适用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 形成权和抗辩权。 (3)我国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 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

民法的原理

民法的原理

民法的原理
民法的原理是指在民法领域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它们是制定和解释法律的依据。

以下是有关民法的一些重要原理:
1. 自由原则:民法以个人自由为基础,保护人们的意思自治和自由选择权。

个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由行使权利的权利。

2. 平等原则:民法要求对所有人平等对待,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无差别。

这个原则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自由意志,鼓励合同订立和合同自愿履行的习惯。

根据这个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

4. 保护诚信原则:诚信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价值观念,民法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和其他法律义务。

5. 保护利益原则:民法旨在保护个人和经济利益的正当权益。

这个原则要求法律确保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提供救济措施来保护利益的受损一方。

6. 私有财产保护原则:民法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

个人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财产的自由支配权。

7. 实质正义原则:民法追求实质正义,要求法律应当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特定情境,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

民法的原则是民法体系的基石,通过确立公平、平等和自由等基本原则,为个人和社会关系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这些原则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起着重要的作用,以确保公正、合理和有序的社会秩序的建立。

第二讲民法基本原理及适用

第二讲民法基本原理及适用

第二讲民法基本原理及适用复旦姚军一、民法概述1、延进及概念(1)来源及延进:●民法(lus civile)一词源自于古罗马法中,它区别于万民法(lus gentium)而只调整其本邦市民(公民)间关系的法律。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被称为《拿破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代表,它确立了:①以权利为本位、②人格平等为基础、③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④契约自由(意思自治)、⑤过错责任等原则。

●修订于19世纪末的德国民法典则是现代民法的典范,它①为社会公共利益对私权绝对化和私法自治予以限制,并且它又确立了:②诚实信用、③公平、④无过错责任等原则。

●如今,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不仅是一国的基本法律,也是任何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通则》是调整我国民事领域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与准则。

●我国现已先后制定并施行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民事法律,而基于这些法律的新中国《民法典》正在编纂中。

(2)概念●在我国,民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3)民法的调整范围●基本表述:○任何一部法律都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依《民法通则》第2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

●具体体现为:○人身关系,涵盖:★这里的人身关系(personal relationship)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经济利益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点为:①主体地位平等;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相关;③与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④不可转让与抛弃;⑤不直接体现经济利益。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其中:☆前者是基于主体人格(系主体之能成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必备条件,如生命、身体等)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后者是基于主体一定身份(系主体在特定关系中所处的一种不可替代或让与的地位与资格,如因生育而形成的父母子女身份、因创作而发生的作者身份等)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第二章 民法原理

第二章 民法原理

负责人,下列哪些情形应由该制药厂承担民事责任:
B.乙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砸伤 C.丙以制药厂的名义与某企业签订收购合同,但购
买的却是霉变原料
D.丁以办事处的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二、法人
(六)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1.法人的变更 分立: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 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法人的终止 依法撤销 自行解散 宣告破产 注销
第二节 民事主体制度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地位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
张三的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张三的妻子李四得知后 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张三失踪。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判失踪,财产归妻子代管。因为顺序是 配偶 父母 子女 ,申请
死亡的顺序
例2:本案中,如果张三的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张三
的儿子张四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张三失踪。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格关系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
物权关系 财产关系 债权关系
1.某甲在一商业银行门口抢劫运钞车,抢得
现金15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关逮捕, 并依法提起公诉。 2.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卖假中华牌香烟的 个体户罚款2000元。 3.李某与王某签订价值20万元的成衣购销合 同。
重点难点
民事行为 代理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 五、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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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
中欧法学院 2010.1.11-2010.1.22
苏永钦教授
卷轴式与擀面式的民法教学
欧陆法系的民法教学的次序是由簡而繁、由普通 而特別,很像卷軸的展開,一個法律系的學生, 差不多要到第三年結束,才会對民法有了比較完 整的圖像─如果没有一路学一路丢的话。
很多法学院改采擀水餃皮式的教學,也就是在普 通到特別的課程之間和之後,穿插研討課來重新 整合,像麵粉團推薄一次後又回滾兩三次,從普 通到特別,再回到普通,这样可以更快的渐入佳 境。如果在公法也有了完整的学习之後,再回到 民法的原理,应该会有一种第二次吃螃蟹的乐趣。
宪法作为统一的价值体系
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剧变,是促使宪法的规 范作用升高的重要原因,二十世纪三零年 代的美国就是最鲜明的例子。除了直接通 过法律的违宪审查,使过度压抑私法自治 的公法,或过度妨碍国家管制的民法必须 修正外,法官也可以用较温和的方式通过 法律的适当解释使拉锯中的公私法趋近於 统一的价值体系。
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则出现某种对 向发展:国家介入社会,社会走出国家。
公私法分流而交错
公私法不但从形式观点来看,其概念相互 假借,规则相互准用,而构成要件的设定 又往往以对方规范操作的结果为前提。而 且从实体内容来看,公私法又会相互工具 化。这使得公私法的操作困难倍增,一方 面要谨守各自的界线,另一方面又要避免 政策、价值的矛盾,使人民无所适从。
强制自治─公私法的有机组合
除了第三法域外,还有一种被Gunther Teubner描 述为「自省法」(reflexive law)的强制自治模式, 此时公法的强制和私法的自治也不是作为选项, 而是有机的组合:
电信法上的网路接续 公寓法上的大楼规约 传媒法上的自律公约 共有土地争议的行政调处(台湾土地法第34-2条)
现代欧陆二分的法体系已面对巨大变迁,从管制 到解除管制,到再管制,国家管制不断扩张而无 所不在,另一方面市场规模又不断扩大,国家常 常「遁入私法」,使许多行政领域转而依赖市场 的自治机制。管制中有自治,自治中有管制,两 者形成一种动态的辩证关系,民法中的「市民」 角色经常会和公法中的「公民」角色重迭。
此一领域划分似乎同时强调了主体和关系 的非公权力性。
主体还是关系?
国家可否形成、进入私法关系,也就是通过市场 交换资源?
古时所谓大夫无私交,在现代国家即使国与国之 间也已出现不以主权为前提的规范性架构,如 WTO。
国内法下国家和次级公权力主体间以自愿为基础 (平等主体)形成规范关系,只要不违反其存在 的公法目的,有何不可。问题在平等,不在公民 或法人,公民和公民可能订立公法合同,公法人 之间也有可能做成私法行为,比如地方自治团体 间的私法协议或成立法人组织(德国的DIHT)
公私二分从立法、司法延伸到法学
指导理念的对立:依法行政与私法自治; 分配正义与对等正义;国家与社会分离的 社会理论更强化了此一二分体系。
实体规范─行政程序法vs民法典 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法vs民事诉讼法 审判组织─分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 法学研究─公法学vs民商法学
公法的归公法,私法的归私法?
软法之治─金刚化作绕指柔
另外一种公私法的混合─硬法软行 From government to governance 特徵:开放、多元、创新、互动 非正式程序:consent decree, Zusage, letter of
comfort, 行业警示 自律公约、compliance 功能:有效治理,预防重於治疗 应注意法治国家的界线,软法变成脱法的新包装
技术层面的假借、准用
某些概念的共同使用与规则的准用 公法债权与公法物权 行政合同 公法的不当得利 行政强制与行政罚的区分
公私法程序互为前提
公法管制或程序常系于私法行为的定性或 以私法行为的生效为前提,如税法或公平 交易法。私法行为也常以公法管制的结果 或阶段为生效条件或调整契约的原因。
以台湾农业发展条例有关农地禁止分割的 解释为例
以消费者保护法的操作为例 以公平交易法处理检举案件为例 以登记机关审查权限的争议为例 以税法上的经济观察法(实质课税原则)
为例
第三法域的陆续浮现
二十世纪欧陆国家逐渐在某些功能领域发 展出以某种共享的价值引导的、跨越公私 法的常态性法域,比如为保护工业社会中 依附企业生存的劳工所制定的劳动法,以 自由竟争、自由贸易为基本理念的经济法, 以及以确保社会弱势者尊严生存的社会法, 甚至走向法典化,建立独立的审判体系与 程序。
分别管辖的审判权也不得不相互配套、接 轨(台湾行政诉互工具化
公法中有私法─管制法中的自由 私法中有公法─自治法中的强制 以私法为管制法的工具,如公平交易法、
通讯传播法等 以公法来支撑自治法的运作,如土地登记,
物业管理登记、结婚登记等。
必须作合目的性的操作
课程大纲
第一单元:动态法规范体系下的民法 第二单元:民法典的体系功能与体系规则 第三单元:民事规范的来源、定性与解释 第四单元:各种民事关系与民法典体例 第五单元: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 第六单元:补强自治的衡平制度 第七单元:民事权利的行使与执行
第一单元
动态法规范体系下的民法
欧陆法系的主要特徵
矛盾造成对消,统合创造综效
原则上私法自治只在公法管制保留的空间进行, 但上述公私法的汇流使得两者之间的矛盾不能用 简单的「私法退让」公式解决。
公法和私法的政策和价值矛盾可能在汇流的混乱 中扩大,管制和自治希望带来的利益因此对消, 国家看起来像一个人格分裂者,几个统合机制应 运而生。
一方面通过万法之首的宪法来起到内聚的效果, 另一方面民法典内建的转介条款,也可以拉近公 私法的距离。
英国公园vs法国公园 案例思维vs体系思维─近於「文化震惊」 体系的包袱和体系的效益 公私法的二分是欧陆法体系最主要的入口
民法调整什麽?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 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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