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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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货案例分析

串货案例分析

串货案例分析近年来,电子商务市场的只增长已经导致了一些负面影响,如串货案例的不断增加。

串货是一种欺诈活动,其背后的目的是通过低价销售不健康或错误标识的商品获取不当利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一些最近的串货案例以及这些案例的原因。

一、“双十一”期间的串货案例随着“双十一”期间的消费热潮,串货事件也开始渐渐扩大。

在该年的“双十一”期间,一些电商平台发布了不同形式的折扣和优惠活动。

然而,许多消费者在购买时遇到了虚假宣传和错误标识的情况。

例如,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发现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一致,部分商品的质量甚至存在问题。

有分析认为,这种现象发生是因为电商平台为了吸引更多流量,而往往会承诺不切实际的折扣,从而迫使卖家在价格上“削减成本”,进而导致串货事件的发生。

二、在线教育平台的串货事件在在线教育领域,2019年某些在线教育平台被曝光涉嫌串货。

这些平台声称“首课免费”,然而,在教学内容中突然要求学生购买一些必要的课程材料,才能完成学习。

这些课程材料的质量也不令人满意,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进度。

这种串货行为的根本原因是一些在线教育平台为了占据市场份额和快速赚取利润,采用低价课程和欺骗性宣传方式,隐瞒真正的教学成本。

这种行为在实际应用中不仅是对消费者不负责,同时也对整个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维权难导致客户被骗的更严重一些消费者因为自己的不知情而成为串货的受害者,他们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轻信所有广告和营销手段。

因而,电商平台需要提供更多的真实信息,以避免消费者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曝光串货行为后,往往会因为维权难而无法获得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是导致商品串货和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结起来,串货事件的根本原因是电商平台和商家希望在竞争中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然而,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他们必须在推销商品时提供真实信息,遵守贸易准则,切勿采取欺诈行为。

此外,政府应该加强监管,规范市场,降低串货行为的发生率。

白酒串货检讨书范文

白酒串货检讨书范文

您好!我深知白酒串货问题对于企业信誉、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严重危害,为此,我深感愧疚。

在此,我向公司、领导和同事们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达我对自己行为的深刻反省和悔过。

一、问题的发生近期,在我负责的白酒销售工作中,由于对市场管理不严,导致出现白酒串货现象。

具体表现为:部分经销商将本应在特定区域销售的白酒,擅自销往其他区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给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原因分析1. 对市场管理认识不足。

我未能充分认识到白酒串货问题的严重性,对市场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对市场管理措施执行不力。

2. 监督检查不到位。

在销售过程中,我未能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串货行为。

3. 缺乏有效沟通。

在与经销商的沟通中,我未能充分了解他们的需求,未能及时解决他们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导致部分经销商为了追求利益,铤而走险,进行串货。

三、改正措施1. 提高认识。

深刻认识到白酒串货问题的严重性,加强市场管理意识,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市场秩序。

2. 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串货行为,对违规经销商进行严肃处理。

3. 优化沟通机制。

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4. 完善奖惩制度。

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良好的经销商给予奖励,对违规经销商进行处罚,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悔过决心我深知,白酒串货问题给公司、领导和同事们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此我深感愧疚。

为了弥补过失,我将以以下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1.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责任心。

2. 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加强市场管理。

3.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4. 积极向领导汇报工作,及时反馈市场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最后,我再次向公司、领导和同事们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恳请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将以此为鉴,严格要求自己,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窜货案例分析法律责任(3篇)

窜货案例分析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窜货,又称窜货现象,是指商品在供应链中,未经授权或未经允许,擅自从一个市场流向另一个市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体系失衡的现象。

窜货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窜货案例分析,探讨窜货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化妆品公司A,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个省级代理,负责产品在各自区域的销售。

公司规定,各级代理不得擅自将产品销售至其他区域,否则视为窜货。

然而,在市场调查过程中,公司发现其产品在B市区域出现了低价销售现象,经调查发现,该低价销售的产品来自A公司C省的代理商D。

D代理商未经授权,擅自将产品销售至B市,导致A公司产品在B市市场出现价格混乱,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利益。

三、案例分析1. 窜货行为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将商品销售至其他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在本案中,D代理商未经授权,擅自将A公司的产品销售至B市,属于窜货行为。

2. 窜货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D代理商的窜货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A公司有权要求D代理商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赔偿损失:D代理商应当赔偿A公司因窜货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形象损失、市场份额损失等。

②停止侵权:D代理商应当立即停止窜货行为,不得再销售A公司的产品至B市。

③消除影响:D代理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窜货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D代理商的窜货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①没收违法所得:对D代理商因窜货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

②罚款:对D代理商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

关于窜货,你怎么看?

关于窜货,你怎么看?

关于窜货,你怎么看?任何企业,打开门做生意,从小到大、由弱到强,敢拍着胸脯保证,自家的货源和市场从来没有被窜过货的,大抵是不存在的。

凡从事过销售管理或者是渠道管理的人,对窜货闻之变色,听之丧胆。

视窜货为洪水猛兽的管理者至少显得不成熟,对窜货听之任之,甚至浑水摸鱼,火中取栗的管理者,不是目光短浅,就是“猪油里面钻泥鳅——太油了”。

有老实本分的经销商,指天为誓:窜货?我才不屑于干这种事!其实,这也只说明了,要么你行销能力较弱,行业的网络资源窄;要么是你无意发货,实则窜货的地方太偏、货量太小,没人关注、没人投诉罢了。

就像很多折子戏里没有苦主的案子,多半只能石沉大海、徒留下一个“千古悬案”予人谈资罢了。

有人总结,窜货行为有多少是厂家行为,有多少是厂家销售人员行为,又有多少是经销商行为,有多少是经销商销售人员行为,这样硬性区分不仅冤枉了很多销售人员,还将厂家和经销商的利益对立了起来,实在是没有理解窜货管理的精髓和要义所在。

如果说窜货仅仅是销售人员行为,请问,既没有货物所有权,又没有仓储周转地的销售人员,如何才能在厂家和商家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像“鬼子进村,打枪的不要”一样,悄无声息地完成乾坤大挪移?如果说没有读懂公司政策,销售人员就贸然窜货,那还只是蠢;如果读懂了公司政策,公司要处理窜货时,还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那我只能说是蠢得死!如果说窜货是厂家或者商家单方面行为的话,为什么窜货发生后,有些厂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被窜货的经销商既不投诉也不声张,坐看自家的后院被人窜得横七竖八?串货的根源与诱因窜货从根源上来说,是企业在划分经销商地盘时,习惯以行政区域为边界,而没有考虑物流成本和物流习惯。

从诱因上来说,是渠道管理出现了失控(砸价甩货)或者是渠道管理没有跟上市场的发展。

以行政划分导致的销售区域窜货,多半是草创型企业前期不得已之法。

石家庄到廊坊将近300公里,到唐山400多公里,到秦皇岛500多公里,虽然同属于河北省,如果按省级区域划分市场,石家庄的经销商如果要辐射廊坊以东的三个地级市,从单次的物流成本和铺货效率来看,如果不顺便将货发到距离不到300公里的北京,和300多一点公里的天津,石家庄的经销商就是在以圣人的标准在要求自己。

串货,行政处罚

串货,行政处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串货,行政处罚篇一: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20xx-03-0311:21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我局接到某品牌服装生产厂家的书面举报,反映我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我市另有一家该厂家授权的专卖店)。

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与厂家市场销售人员一起,对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

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中只有笼统的结论,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

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45件,案值15000余元,并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中,某服装店负责人表示,该批服装是从湖南省长沙市一服装经销商处购进的(据了解,此经销商是该厂家授权的湖南省总代理),均为真品,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和银行付款证明。

为慎重起见,我局将扣押的服装交由厂家市场销售人员再次进行鉴定,他们依然认定为假冒商品,并以厂家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局执法人员又书面通知某服装店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案服装是真品的证明材料,其未能提供,只提供了湖南经销商的电话。

经电话联系,湖南经销商表示这批服装确系真品,但其与厂家签有代理协议,如果提供销货给某服装店的书面证明,将受到该厂家的经济处罚。

我局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这起案件进行讨论。

执法人员认为,从该厂家在我市设有专卖店和鉴定报告没有明确说明涉案服装的(串货,行政处罚)假冒特征等情况看,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是该厂家专卖店的区域排他性经营所引起的,涉案服装系“串货”而来,也就是说,涉案服装极有可能是真品。

我局执法人员将扣押的服装与该厂家在我市授权的专卖店销售的服装再次进行比对,二者用肉眼看没有任何区别。

考虑到服装商品的特殊性,即使通过质量比对检验,能证明商品的面料、辅料等均一样,也不能直接认定商品是真品,因此我局没有将涉案服装送检。

窜货治理案例分析

窜货治理案例分析

窜货治理案例分析2008-07-16 23:11新年伊始,刚度过快乐的新年,小王就被市场上突如其来的窜货,搞的晕头转向。

第一个月任务也没能完成,客户埋怨小王无能,公司批评小王玩忽职守!小王自己也搞不清楚这么多的窜货从什么地方钻出来。

公司给小王下了死命令,第二个月完不成任务就要下课。

客户要求小王尽快查明真相,否者要求公司换业务员。

面对尴尬的局面,小王如何开展工作?小王开始对区域内的窜货原因进行调查:原来在年前的时候,临近的区域市场为了完成任务,给经销商制定了较高的任务,并设置了可观的超额奖。

经销商为了拿到超额奖,对小王管理区域市场进行了低价窜货。

小王如实向公司做了汇报,公司对窜货区域经销商和业务员进行了处罚。

但是面对大规模低价窜货所造成区域价格混乱的局面,小王应该如何应付呢?小王对区域内的窜货现象进行了总结发现:这次低价窜货影响比较大的是流通渠道的大批发客户,而终端商店,小超市等销售终端没有受到影响,而这些销售终端也-是该区域经销商的销售盲点。

通过这次市场调查,使小王认识到:一次窜货可以制止,难的是长期控制窜货。

而真正控制窜货的关键就是控制销售终端。

小王把自己的想法跟经销商进行了沟通,经销商认可了小王的观点并很快加大了对销售终端的铺货力度。

通过控制销售终端,销量不仅得到提高,产品群也得到丰富,整体利润得到提高。

更重要的是销售终端控制的加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大批发户的销售数量和在本区域内销售本产品的势力,使窜货现象得到良好控制。

但是,大批发户的存在也不容忽视。

小王开始对市场上的大批发户进行统计总结,并对影响力较大的批发户签定特约经销商加强对产品价格的维护。

尽管还有少数的大批发户窜货,但是市场总体价格体系得到控制,市场得到良性发展,销量也得到快速增长。

笔者以为,对于快速消费品行业,随着市场的深耕细作,产品的市场空白点越来越少,产品的生命周期也越来越短。

如何在深入开发市场的同时延缓产品存在的周期,关键就是如何控制由于低价窜货带来的价格体系的混乱。

“窜货”的性质与根源分析——以东盛集团为例

“窜货”的性质与根源分析——以东盛集团为例

“窜货”的性质与根源分析——以东盛集团为例目录摘要 (1)1.东盛窜货案例 (2)2.窜货的概述 (3)2.1窜货的类型 (3)2.1.1恶性窜货 (3)2.1.2良性窜货 (4)2.1.3混合窜货 (4)3.窜货对东盛的危害 (4)3.1破坏渠道价格体系 (5)3.2破坏经销商的正常盈利能力 (5)3.3市场出现间断性的“断货”,影响销售 (5)3.4制造商被迫提供更多的返利 (6)3.5损害品牌形象 (6)4.东盛集团发生窜货性质与根源 (6)4.1生产企业的原因 (6)4.2经销商的原因 (7)4.3生产企业与经销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8)4.4不同区域渠道发展不平衡 (8)5.东盛预防和处理窜货的措施 (8)5.1窜货的预防 (8)5.1.1 设计合理的渠道销售代表的评价指标体系 (8)5.1.2做好区域产品的销售预测 (9)5.1.3针对淡旺季来分别制定不同的促销策略 (9)5.2窜货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10)5.2.1查找窜货源头 (10)5.2.2从内部“下刀”处理营销经理 (10)5.2.3对窜货改进的经销商进行监控以及评估 (10)5.结语 (11)参考文献 (11)摘要近年来,中国医药产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的过程,并保持一个非常快的增长速度,但该行业的快速增长,也为企业带来了许多困难的问题,市场营销渠道管理便是其中之一,而在营销渠道的管理中,“窜货”问题尤其是多见。

“窜货”,通常是指经销商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利用不同的区域销售市场的需求差异,将产品跨区域进行销售,也被称为冲货。

这严重影响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和企业的正常运作,使企业在不知不觉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从管理的角度对中国医药企业“窜货”现象,发展以及危害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实际的解决方案,而“窜货”问题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总结和归纳,希望为医药企业深受困扰的营销同行开发思路,为渠道“窜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战略做铺垫。

串货案例分析

串货案例分析

串货案例分析窜货,又称为倒货、冲货,就是产品越区销售。

一、娃哈哈是怎样控制窜货的娃哈哈集团公司2002年的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成为中国饮料业当之无愧的老大。

娃哈哈的每一个产品都没有高的技术含量,不存在技术壁垒,但娃哈哈却步步领先,一枝独秀,为何?这与其牢不可破的分销网络是密切相关的,而分销是企业最难控制和管理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窜货问题,是所有企业面临的共同难题,被称为分销渠道的一个“顽疾”。

娃哈哈曾经出现过严重的窜货现象,现在却基本上控制了窜货。

那么,娃哈哈是怎样整治分销渠道的这个“顽疾”的呢?其实,从娃哈哈的管理制度上和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看出娃哈哈手握着对窜货极具杀伤力的“十把利剑”。

一、实行双赢的联销体制度娃哈哈在全国31个省市选择了1000多家能控制一方的经销商,组成了几乎覆盖中国每一个乡镇的联合销售体系,形成了强大的销售网络。

娃哈哈采用保证金的方式,要求经销商先打预付款。

打了保证金的经销商,与娃哈哈的距离大大拉近,极大地改变了娃哈哈的交易组织。

娃哈哈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称这种组织形式为“联销体”。

经销商交的保证金也很特别,按时结清货款的经销商,公司偿还保证金并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宗庆后说:“经销商打款的意义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维护一种厂商之间独特的信用关系。

我们要经销商先付款再发货,但我给他利息,让他的利益不受损失,每年还返利给他们。

这样,我的流动资金十分充裕,没有坏账,双方都得了利,实现了双赢。

”娃哈哈的“联销体”以资金实力、经营能力为保证,以互信、互助为前提,以共同受益为目标指向,具有持久的市场渗透力和控制力,并能大大激发经销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这些对防止窜货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行级差价格体系娃哈哈现在的销售网络构成是公司——特约一级经销商——特约二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三级经销商——零售终端。

如果娃哈哈不实行严格的价格管理体系,由于每个梯度都存在价格空间,这就为重利不重量的经销商窜货提供了条件。

关于产品串货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产品串货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产品串货,严重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产品串货引发的商标侵权法律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8年,我国某知名品牌A公司发现,在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这些产品在包装、外观等方面与正品极为相似,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

经调查,这些假冒产品均来自B公司,B公司通过窜货手段将假冒产品流入市场。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件分析1. 产品串货的法律性质产品串货,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将产品从一个市场流入另一个市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产品串货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B公司生产的假冒产品在包装、外观等方面与A公司的正品极为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了A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 损害赔偿的计算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获利以及权利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上因素,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法律建议1. 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并积极维权。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管,防止产品串货。

3. 企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假冒产品的识别能力。

4. 企业在遭遇产品串货侵权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结语产品串货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从一渠道窜货案例看渠道窜货解决策略

从一渠道窜货案例看渠道窜货解决策略

渠道诊断策略案例分析2009-04-27 14:26渠道诊断策略案例分析——从一渠道窜货案例看渠道窜货解决策略案例:刘某是一家食品厂家的营销经理。

为了扩大产品销量,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他出台了新的奖励政策,来进一步提高给经销商的销量返利奖励。

刘某为每个经销商制定了三个不同的年销量指标,即底限任务、中档任务和冲刺任务。

完成的年销量指标越高,返利的百分比越大。

从刘某的返利政策来看,如果经销商只完成200万的底限任务,只能拿2万的返利;如果完成300万的冲刺任务,则可拿到15万的返利。

在刘某如此的返利奖励诱导下,经销商就是削尖了脑袋也呀把销量冲上去。

于是,为了完成更高的销量,经销商不惜采用各种手段,有的经销商大肆向其他地区窜货。

刘某为了制止窜货,对一些违规的经销商三令五申,并以扣除返利威胁,但根本不管用,因为厂家的铺货底款扣在经销商手里。

于是,窜货和低价倾销就越演越烈,不断升级,原来一直遵守秩序的经销商也被迫卷入,价格越卖越低,经销商的差价利润也越来越薄,不到一年,价格就接近“卖穿”。

案例分析:没有窜货的销售是不红火的销售,大量窜货的销售又是很危险的销售。

窜货是一种极易被忽视,却对品牌和企业经营杀伤力很强的营销病症。

特别是对有深厚品牌积累的企业,忽视窜货,有可能导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那么何谓窜货?窜货指的是:公司的分公司、分部、代理商、经销商不经销售中心和销售区域的分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产品销售到非其所属区域。

窜货产生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由以上案例我们可得出窜货产生的两方面的原因:1、经销商利益至上。

⑴、一些经销商、业务员为获取最大份额的年终奖励,拼命做销售,当本地市场无法满足销量时,就会越区销售;⑵、一些经销商为了降低损失,把过期的或即将过期的产品低价出售,导致渠道溃流。

⑶、经销商为了利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也会引发窜货。

⑷、厂家促销时由于价格相对便宜,经销商几大量进货。

待活动结束后,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将产品抛向市场,造成窜货。

窜货法律判例案例分析(3篇)

窜货法律判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窜货,又称“倒货”、“走货”,是指生产商或经销商将商品从一地销售到另一地,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销商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窜货现象日益严重,成为许多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窜货行为进行了规制。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窜货法律判例为切入点,分析窜货法律问题的处理。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一家知名品牌饮料生产商。

被告:乙公司,一家经销商。

案情:甲公司生产的饮料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级经销商,负责在当地市场销售。

然而,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部分饮料销往其他地区,导致甲公司其他经销商利益受损。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窜货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擅自将甲公司生产的饮料销往其他地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甲公司其他经销商的利益,构成窜货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遂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窜货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窜货行为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将商品从一地销售到另一地,扰乱市场秩序。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甲公司生产的饮料销往其他地区,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窜货行为。

2. 窜货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商品从一地销售到另一地,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违法行为;(2)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本案中,乙公司擅自将甲公司生产的饮料销往其他地区,构成窜货行为,应当承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3. 案例启示本案对企业和经销商有以下启示:(1)企业应建立健全窜货管理制度,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防止窜货行为的发生;(2)经销商应遵守市场规则,不得擅自将商品从一地销售到另一地,扰乱市场秩序;(3)企业应加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串货的检讨书

关于串货的检讨书

关于串货的检讨书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俗话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什么是细节就是那些看似普普通通的,却十分重要的事情,一件事的成败,往往都是一些小的事情所影响产生的结果。

细小的事情常常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一个细节,可以使你走向你的目的地,也可以使你饱受失败的痛苦。

每一件事情都是有无数个小的细节组成的,每一个都很重要。

就好比是一条铁链,有无数铁环组成,无论其中哪一个铁环坏了,整个铁链也就没有用了。

说实话,经过今天这件事,懊恼之余,也还有点庆幸。

懊恼的当然是自己违反规定,庆幸的则是也正因为这件事刚好点醒了我,令我幡然醒悟。

相信在看完这么多以后,也会了解到我对待这件事真诚改过的态度。

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监督我。

给我一个机会,我也能尽自己的一份力如何正确处理卷烟串货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笔者根据工作实际做出如下分析。

一、不平衡的供求关系必须看到供求不平衡导致卷烟串货问题的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个很主要的因素。

举个例子,甲地经济相对落后,主要消费红梅顺系列卷烟,但是由于卷烟结构的影响,不可能在这一地区只投放单一品牌卷烟而不投放其他品牌,这就造成甲地该品牌卷烟可能供货不足。

而相对经济发达的乙地,消费者可能不怎么青睐这一品牌卷烟,因此导致该地卷烟可能流向甲地。

这个问题导致了甲地有大量来自乙地的串货卷烟,给专卖管理带来困难。

解决这一问题,唯一办法就是适当调剂卷烟,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市场需求不足问题。

二、较轻的处罚对卷烟串货问题的处罚历来都是较轻的,罚款与收益基本持平,无关痛痒的处罚,商贩对此并不在意,因为不可能每次串货都被执法部门抓住,因此他们就会肆无忌惮的经营串货卷烟。

在市场检查中,零售户反映的问题主要是通过串货卷烟来填充品牌,其实串货卷烟获利并不大,主要是满足品牌需求,从而拉动其他商品的销售。

怎么看待串货问题

怎么看待串货问题

首先看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串货是把双刃刀,可以伤害市场但是也可以帮助市场,恶性串货会打乱整个产品的价格体系及区域保护体系,在企业产品比较成熟的时候串货危害很大,但是在市场开发前期,串货有助于产品很快的覆盖市场。

如果你的公司处与成熟期,那就要要严格的市场控管措施及制度,产品分市场打暗码,方便日后串货的时候查到货的来源,2.让客户自己管理自己,引导区域客户成立商会(如某某公司重庆商会)选出会长等职务,让客户之间相互管理,这样会减少很多串货。

最后,不要怕串货看成什么洪水猛兽,适当的串货有助于产品的流通也是永远不可避免的,如果有一些小的串货建议不要惩罚太重》》》》
窜货产生的根本,在于价格差异
以往采取的处罚\产品编号等等方式,可以说只不过是治标之举
只要这种价格差异存在,窜货就必然发生
窜货对生产商而言,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它对区域价格体系的冲击,以及对下游代理经销体系的破坏
你可以想很多的方法来规避窜货
但是我认为,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两个方面
其一:自身价格体系的完善,通过价格的调整,以及区域价格差异以非"价格"的方式体现,可以有效的降低区域价格差异,减少窜货
其二:代理经销网络收益的回报方式.单纯的以销量(或者额)来核算返点,就可能导致代理经销商牺牲产品销售利润,增加销量来换取返点,因此,这种单一的返点方式,必然被市场逐步淘汰
选好的有品德的经销商,采取保证金和取消经销资格来惩罚产品在市场做的好的一般串货的就比较少,因为如果自己有钱赚就不会乱来,串货的源头还是厂家。

“窜货”的性质与根源分析——以东盛集团为例

“窜货”的性质与根源分析——以东盛集团为例

“窜货”的性质与根源分析——以东盛集团为例摘要窜货是一种典型的渠道投机行为,恶性窜货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品牌无形资产和企业的正常运行,使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蒙受着巨大的损失。

本文从东盛集团窜货案例入手,对该集团窜货事件的性质、根源及解决措施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企业处理窜货问题的相关管理借鉴。

关键词:制药企业窜货渠道管理目录引言 (3)1.东盛集团窜货案例回顾 (3)2.与窜货相关的理论综述 (4)2.1窜货的概念界定 (4)2.2营销渠道中窜货的成因分析 (5)2.2.1渠道投机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5)2.2.2渠道成员双方信息不对称 (5)2.2.3交易的专用性投资 (6)3.东盛集团窜货案例分析 (6)3.1 窜货给东盛集团带来的危害 (6)3.1.1经销商对产品品牌失去信心 (6)3.1.2销售网络受到严重破坏 (7)3.1.3市场出现间断性的“断货”,影响销售 (7)3.1.4办事处和销售人员的信心被无情地打击 (7)3.1.5假冒伪劣产品乘机入侵市场 (7)3.2东盛集团窜货的性质和根源 (8)3.3东盛解决窜货的对策 (11)3.3.1源头标记措施 (11)3.3.2药品价格和费用监控 (11)3.3.3增强对销售渠道的控制能力 (11)4.东盛窜货案例对企业窜货问题管理的启示与借鉴 (12)4.1建立完善的级差价格体系,从源头上堵住窜货 (12)4.2利用技术手段配合管理,提高解决窜货问题的技术手段 (12)4.3通过契约规范市场行为 (13)结语 (13)引言近年来中国药品行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医药工业产值已近1.5万亿元,但是,药品行业的规范程度与企业的渠道管理实践却远远没有跟上市场容量增长的步伐,很多企业仍被诸多渠道管理问题所困惑,尤其是在渠道“窜货”的管理方面。

行业竞争的加剧几乎使所有的厂商和经销商都意识到了渠道管理的重要性,药品营销渠道的管理地位已上升到举足轻重的位置,同时,经销商的地位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有些甚至完全控制了制造商。

家电企业窜货问题思考

家电企业窜货问题思考

家电企业窜货问题思考渠道冲突是我国企业分销渠道管理的重要内容。

窜货作为渠道冲突中最核心的一项内容,现在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

为了创造更好的销售环境,在产品分销过程中营造良好的销售氛围,我们必须要有效控制好渠道冲突中的窜货问题。

分析结果表明,可以通过市场源头、管理、销售人员素质、价格体系、促销政策等几方面来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标签:家电企业;渠道冲突;窜货;思考F27窜货是营销渠道冲突中一种常见现象,也是很多生产企业较为担心的渠道隐患。

特别是发展规模比较大的企业,一旦出现窜货现象,不但影响企业销售,而且控制不好,甚至会毁掉一个品牌。

因此,企业应该对渠道冲突中的窜货问题要重视起来。

1 窜货的危害1.1 导致恶性价格战对于品牌知名度高的家电企业来说,一般都会选择尽可能多的渠道成员来做销售,不同的销售商获利水平不同,但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采用低买高卖的原则,来获取单方利益最大化,这样就会在供应商这里产生恶性价格战。

所以渠道管理尤为关键,如果稍微管理不善,就有可能出现个别窜货问题,进而破坏产品的品牌形象。

1.2 破坏原有品牌的声誉建立一个品牌可能需要一年、三年、五年的时间,但是毁掉一个品牌可能就是一夜之间的事情。

由于窜货导致的价格混乱会严重破坏原有企业形象,给竞争品牌带来进入市场的机会,企业品牌一旦受到影响,企业原有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会打折扣,在市场中的地位将被动摇,丧失很多有利的市场发展机遇。

1.3 降低消费者忠诚度中国的家电品牌目前正面临着十分重要的挑战。

虽然近年来中国家电品牌发展迅速,主要家电品牌也被消费者普遍认知,但更多的只是拥有广泛的知名度而没有较高的忠诚度。

渠道中的窜货问题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的价格战,导致企业的产品失去消费的信任与支持。

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更是难以让消费者产生忠诚。

1.4 导致生产厂家利润下滑家电行业,几乎全国范围内都会在大型节假日前,疯狂采购大批量的低价家电产品,然后利用销售旺季大量甩货,将货物“批发”给周边的二三四五级市场的家电经销商,自己从中赚取丰厚的经济利润,并扰乱、打击传统厂商的传统市场,破坏游戏规则。

酒类串货检讨书范文

酒类串货检讨书范文

您好!我因近期在工作中存在酒类串货问题,特向您提交此份检讨书,以表达我对此事的深刻反思和诚挚的歉意。

首先,我要对此次酒类串货事件表示诚挚的歉意。

在此次事件中,我未能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导致酒类串货现象发生,给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

以下是我对此次事件的反思:一、对串货行为的认识不足我深知串货行为对公司及消费者都存在极大的危害。

串货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公司及经销商的利益,甚至影响消费者权益。

然而,在此次事件中,我未能充分认识到串货行为的严重性,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性认识不足。

二、责任心不强作为公司的一员,我肩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然而,在此次事件中,我未能尽职尽责,对串货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参与其中。

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使我在工作中犯下了严重错误。

三、对市场调研不足在此次事件中,我未能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导致对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销售渠道等了解不够深入。

这使得我在处理酒类销售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对串货行为的防范意识淡薄。

四、沟通协调能力不足在此次事件中,我与经销商的沟通协调存在不足,未能及时了解经销商的需求和问题,导致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产生误解,从而引发串货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对串货行为的认识,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

2. 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加强责任心,切实履行职责。

3. 深入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加强防范。

4. 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协调,提高服务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5. 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争取早日纠正错误。

最后,我再次为此次事件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

请您给予我改正错误的机会,我将以此事为鉴,严格要求自己,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敬请领导批示!此致敬礼!检讨人:(姓名)年月日。

经销商串货的检讨书范文

经销商串货的检讨书范文

您好!我作为一名经销商,深知串货行为对公司和市场的影响,对此我深感愧疚。

在此,我向您递交这份检讨书,以表达我对串货行为的悔过之意。

首先,我要深刻反省自己为何会产生串货行为。

回顾过去,我之所以走上这条错误的道路,主要原因是以下几点:1. 缺乏职业道德。

在追求业绩的过程中,我忽视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没有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导致串货行为的发生。

2. 短视利益。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我过于关注眼前利益,忽视了长远发展,导致在利益驱使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3. 缺乏自律。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缺乏自我约束,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导致在关键时刻失去了理智。

针对以上问题,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危害:1. 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串货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价格混乱,损害了公司形象,降低了品牌价值。

2. 影响了市场秩序。

串货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3. 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串货行为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无法享受到正规渠道的售后服务,降低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为了改正错误,我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认真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增强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 增强自律,自觉抵制诱惑。

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纪律,做到诚实守信。

3. 积极配合公司,加强市场管理。

主动向公司汇报市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4. 帮助其他经销商提高认识。

积极宣传公司政策,引导其他经销商遵守市场规则,共同抵制串货行为。

5. 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关注消费者需求,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最后,我再次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

我会以此事为鉴,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

希望领导能够给予我改正错误的机会,让我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谨此检讨!敬礼!经销商:(签名)年月日。

由市场窜货引发的思考

由市场窜货引发的思考

由市场窜货引发的思考作者:杜学芳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8年第10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销售商们要想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夺取胜利,必须做好充足的战略准备,然而,在当今市场广为流传的现象就是市场窜货,企业要想发展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高度重视市场如何能够健康和平稳的发展。

本文概述了市场窜货的内涵、表现形式、形成原因以及治理措施等,重点论述了恶性市场窜货行为的预防治理措施。

关键词:市场;窜货;恶性窜货;预防措施1.背景介绍1.1窜货的概述市场窜货,是指销售商们为了获取利润,跨过自己所管辖的销售范围去进行有意的商品销售的行为,该种行为属于商业行为。

简而言之就是指由于经销网络中的各级代理商、分公司等受利益驱动,使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价格混乱,从而使其他经销商对产品失去信心,消费者对品牌失去信任的营销现象。

1.2窜货的形式一般情况下,人们会认为市场窜货是扰乱市场、造成价格混乱的不良行为,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市场窜货的种类很多,按照其窜货的不同动机目的和窜货对市场的不同影响,可将窜货分为三类:1.2.1良性窜货指的是销售商们将商品推进到流通性良好的市场内,使其产品随着物流流向一些重要的市场,这些市场一般是企业的非经营区域,而造成市场窜货的原因一般是由于市场库存的不足,在市场发展的最初阶段,良性窜货对于企业是有好处的,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可以增加销售量等。

1.2.2自然窜货指的是经销商在销售商品获取利润的同时,无意识的将自身的产品向市场以外的市场倾销产品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区域格局的不断更新,该种窜货行为会随之产生,它主要表现为相邻区域的互相窜货和商品随物流流向其他区域。

对于该种窜货的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会侵犯了二级销售商的利益,最终导致恶性的市场窜货,造成价格的混乱。

1.2.3恶性窜货指的是销售商为了扩大市场范围,将利润最大化,有预谋地向自己市场外的市场倾销产品的行为,其价格通常比出厂价还要低,扰乱了市场的价格体系,降低了市场的利润空间,从而使其他经销商对产品失去信心,使消费者对产品失去信任的过程。

案例:对“串货”现象的法律思考

案例:对“串货”现象的法律思考

案例:对“串货”现象的法律思考案情:某市工商局接到举报:一知名防盗门厂家诉该市一家防盗门经销商出售了其品牌的产品,而该厂家的地区代理商那里并无该经销商的进货记录。

工商局在调查中得知,货物是经销商从厂家的其他地区代理商那里购进的,即通常所说的“串货”。

厂家对工商部门明确表示:“上述现象应一律视同假冒,请工商部门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论处,出现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分析:对于这种“串货”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和处理?办案机构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

一些人员认为,经销商未通过厂家的地区代理商从正式渠道购入产品并销售,且不能提供商品的进货手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侵占了合法代理商的市场份额,还破坏了厂家的声誉,并对厂家的货物日常流转制度产生干扰,影响了消费者享受正规售后服务,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另一些人员认为,该经销商并未出售冒牌商品,因此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也没有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的现象,因此不构成对厂家代理商权益的侵害。

总之,其行为没有违反《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规的准则。

至于对于市场份额的挤占问题,虽然当地代理商为取得该产品在当地的独家经销商资格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但其与厂家的这种约定不应对第三人即其他经营者产生约束力,厂家无权限制他人从其他渠道购买、出售自己的产品。

因此,对于“串货”现象,应由商家们自行协商处理,工商机关不必干涉,也没有义务为厂家清理“非法经销商”,更无权干涉经销商的此类行为。

笔者认为,出现“串货”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同品牌商品在不同地区的定价存在着较大差异。

厂家针对不同地区的营销成本、运输费用及消费者的习惯、喜好等制定不同的价格方案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代理商的定价高于一般经营者从其他地区调入产品的价格的话,这时如果再限制这种“串货”行为,就等于在为代理商维护垄断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厂家禁止“串货”,将使消费者无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同时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构成了对不同地区不同身份消费者的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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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2011-03-03 11:21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我局接到某品牌服装生产厂家的书面举报,反映我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我市另有一家该厂家授权的专卖店)。

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与厂家市场销售人员一起,对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

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中只有笼统的结论,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

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45件,案值15000余元,并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中,某服装店负责人表示,该批服装是从湖南省长沙市一服装经销商处购进的(据了解,此经销商是该厂家授权的湖南省总代理),均为真品,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和银行付款证明。

为慎重起见,我局将扣押的服装交由厂家市场销售人员再次进行鉴定,他们依然认定为假冒商品,并以厂家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局执法人员又书面通知某服装店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案服装是真品的证明材料,其未能提供,只提供了湖南经销商的电话。

经电话联系,湖南经销商表示这批服装确系真品,但其与厂家签有代理协议,如果提供销货给某服装店的书面证明,将受到该厂家的经济处罚。

我局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这起案件进行讨论。

执法人员认为,从该厂家在我市设有专卖店和鉴定报告没有明确说明涉案服装的假冒特征等情况看,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是该厂家专卖店的区域排他性经营所引起的,涉案服装系“串货”而来,也就是说,涉案服装极有可能是真品。

我局执法人员将扣押的服装与该厂家在我市授权的专卖店销售的服装再次进行比对,二者用肉眼看没有任何区别。

考虑到服装商品的特殊性,即使通过质量比对检验,能证明商品的面料、辅料等均一样,也不能直接认定商品是真品,因此我局没有将涉案服装送检。

为了搞清事实真相,我局一方面将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副本送达某服装店;另一方面书面通知该厂家提供其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真假区别依据等。

该厂家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某服装店却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涉案服装重新进行鉴定。

这起案件在我局引发了不少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对此类涉嫌“串货”行为的举报,工商机关应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服装与真品基本看不出区别,符合“串货”的特征,厂家为维护自己的专卖体系和代理商利益,很可能“指鹿为马”,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因此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既然不能确定某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商品,则应对厂家的举报不予理睬。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厂家出具了鉴定报告,其形式要件符合法定要求,就不必管商品是真是假,按照鉴定报告的结论查处不会错,应该站在商标注册人的角度,保护其权益。

笔者认为,本案中,商标注册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举报,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

因此,我局必须依法受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否则可能因行政不作为承担风险。

对此类案件不能机械处理,必须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重事实、讲证据,既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二、案件调查期间是否有必要给当事人合理的期限提供有利证据在本案调查前期,个别办案人员认为既然商标注册人已经出具了鉴定报告,并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当事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自己销售的服装系真品的证据,就应当尽快定性结案,不必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但大多数办案人员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既要合法、公正、及时地调查收集证据,也要遵循多方调查的原则。

应当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既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采信那些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定性。

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志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采纳了大多数同志的意见,一方面再次进行比对,希望发现能证明涉案服装真假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书面通知某服装店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这批服装是真品的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直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受行政机关委托,对案件中的某些具体问题(书证和物证的真伪、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实践中,鉴定结论是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办案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还要优于其他证据形式。

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鉴定结论是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取得且形式符合规定,与其他证据之间无矛盾冲突,可以形成证据链且证明充分的,就可以用来证明违法事实。

至于鉴定机构的鉴别、检验方法和程序是否科学等问题,行政执法机关无法也无须审查、判断,只要将相关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当事人即可。

如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应按规定提出复检和重新鉴定的要求,如果对复检、重新鉴定的结论依旧不认可,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举报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虽然作出了涉案服装系假冒商品的结论,却不能说明鉴定方法和具体的假冒特征。

由于这份鉴定报告的主体是商标注册人,产生依据的是其销售人员的调查,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如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等作为补充,而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有一定的可信度,那么对这份鉴定报告的采信必须慎重,不能在疑点没有排除的情况下直接用作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最后,我局依照相关规定将该案销案,扣押的服装返还某服装店,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至今未提出异议。

□湖北省洪湖市工商局吴必灿吴天对《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的讨论2011-03-31 12:13案情回放2011年3月3日,本版刊登了《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文中所述案情为:某工商局接到某品牌服装生产厂家的举报,反映该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该市另有一家该厂家授权的专卖店)。

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

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中,某服装店负责人表示该批服装是从湖南一服装经销商处购进的(此经销商是该厂家授权的湖南省总代理),均为真品,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和银行付款证明。

经联系,湖南经销商表示这批服装确系真品。

某工商局将涉案服装交由厂家市场销售人员再次进行鉴定,他们依然认定为假冒商品,并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某工商局执法人员认为,涉案服装很可能系“串货”而来,于是一方面将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副本送达某服装店;另一方面书面通知厂家提供其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真假区别依据等。

该厂家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某服装店却要求对涉案服装重新进行鉴定。

这起案件引发了不少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涉嫌“串货”行为的举报,工商机关应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厂家的举报应不予理睬;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鉴定报告的结论查处不会错,应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作者认为工商局必须依法受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二是案件调查期间是否有必要给当事人合理的期限提供有利证据,大多数执法人员认为应遵循多方调查的原则。

三是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直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作者认为本案中的鉴定报告由于不能说明鉴定方法和具体的假冒特征,在采信时必须慎重。

最后,某工商局将该案销案,扣押的服装返还某服装店,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未提出异议。

讨论意见(一)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查处“串货”案件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应明确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并非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的意见”,它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定结论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的一种法定证据。

那么,厂家对涉案商品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属于鉴定结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由此可见,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相应内容,应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但是,在诸如原文所述的“串货”案件中,厂家对涉案商品出具的鉴定报告往往只有一句话,即“该商品非我公司(或我厂)产品,为假冒产品”,落款处加盖其行政公章或鉴定专用章和日期,根本不具备前述的要式性特征,不属于法定证据意义上的鉴定结论,性质应是证人证言。

对此,从目前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可得到佐证。

比如,《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抽取样品,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检测鉴定;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很显然,在该条例中,立法者已明确被侵权企业就涉嫌假冒商标的商品作出的是“鉴别报告”,并非鉴定结论。

综上,工商机关查处“串货”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将厂家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假冒商品的唯一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逻辑严密的完整证据链。

本案中,负责办案的工商机关最终未将厂家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而决定销案,并将已扣押的服装返还给某服装店的做法是恰当的。

2.应仔细审查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

现实中,有些厂家对商品销售有区域性划分规定,并且禁止区域间互相流动(即“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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