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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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 城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法一 城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本章节是附加税费集合体,属于非重点章节 难度:计算简单,理解简单 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或主观题的某一问 分值:单独看是全书中占比分值最小的一章,近五年均值3-5分,但是会嵌合在其他税种计算中,比如土地增值税(前置)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后置)时。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 (一)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2.属于附加税——随“两税”征收而征收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城市市区7%;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4.征收范围较广——因主体税种征收范围广,随之而广 【单选题】(2019年)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B.征收范围较窄 C.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D.属于一种附加税『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

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进口不征】 (三)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解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情形具体规定一般情形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由城市居民按规定缴纳的一种税收。

城建税是人们购房产生的,作为一种地方税,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管理。

城建税的征收标准与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确定。

城建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铁路、公交系统等。

通过征收城建税,城市政府可以获得经济支持,以便改善城市的交通、能源、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城建税的征收方式有多种,一般包括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的交易价格计算。

城建税的具体税额根据不同城市的政策规定而定,通常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

一些大城市的城建税税率相对较高,这也是因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较多。

此外,教育费附加是一种为教育事业筹集资金的税收政策。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通常是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利润税。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收入水平而定,一般以一定比例加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利润税上。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支持国家的教育事业发展。

通过征收教育费附加,可以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改善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费附加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学校设施、提高教师待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社会的影响是显著的。

通过征收这两种税收,可以促进城市的发展,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也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这两种税收的征收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因此,对于城市居民来说,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为了共同建设美好城市和社会的一种参与。

总之,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一种税收政策,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通过征收这两种税收,可以为城市带来更好的发展和改善,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因此,对于城市居民来说,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也是为了共同建设美好城市和社会的一种贡献。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小税种(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其中: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擅转,按查获日;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⑧查获的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小税种(二)关税(1)小税种(二)关税(2)关税完税价格小小税种(三)资源税(资源税产品不交消费税)(四)土地增值税表一小税种(四)土地增值税表二(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税种(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房产税车船税花税(1)(八)印花税(2)小税种(九)契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也不断加快,城建税因此而应运而生。

城建税是指地方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需要情况,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框架下,依法征收的地方税种之一,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城建税的征收主体是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而纳税主体是固定资产在本地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对象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任何具有不动产性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城建税的税率因地制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但税率不得高于5%。

随着城建税的征收,随之而来的就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

这两项附加税是由地方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将城建税的一定比例用于本地教育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学生上学的经费、师资培训、教学设备和校舍建设等。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征收标准按照城建税的征收标准在其基础上加征,税率均为2.5%。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与城建税相同,即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任何具有不动产性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但是,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基础是城建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为:“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应征税额
×2.5%”,“地方教育附加税=城建税应征税额×2.5%”,并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纳入到城建税的缴纳程序中。

总的来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征
收,是为了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的需要。

通过这些税收的征收,可以为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同时也能够引导社会各界更积极地参与到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中来。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还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值税
育费附加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 费税额)×适用税率
(7)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 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 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做了如下规定: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 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罚款。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 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 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要素 征收比率 开征范围 计算依据 缴纳期限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 金和罚款等)
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 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 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 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后续优惠均同上述规定有密切联系)(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2号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9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简介引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成为了城市居民每年必须缴纳的财政税费。

然而,为了照顾一些特殊群体和鼓励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背景和主要减免政策。

一、城建税的减免政策城建税作为一种地方税,主要用于支持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

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平,政府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和特定群体,实施了以下减免政策:1.1 企业减免政策针对新建或扩建的生产企业,根据其项目的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可以享受一定的城建税减免政策。

政府鼓励企业投资兴业,通过减免城建税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1.2 贫困地区减免政策为了改善贫困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基础设施条件,政府对于贫困地区的城建税征收实行一定的减免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

1.3 农村减免政策为了改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的生活条件,政府对农村地区的城建税实行了一定的减免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品质。

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政策教育费附加是一种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财政税费,由于教育事业的重要性,政府也对教育费附加实行了一些减免政策:2.1 学校减免政策对于一些特殊的学校,如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等特殊类型的教育机构,政府对其教育费附加征收实行了减免政策。

这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发展。

2.2 学生减免政策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政府对其教育费附加实行了减免政策。

这是为了解决贫困家庭的教育负担,保障贫困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益,并提高教育公平。

三、减免政策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政府对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政策,会制定明确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以确保减免政策的执行和公正。

一般而言,申请减免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是由国家税务部门设立的一种税种,是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地方税种。

下面将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进行详细介绍。

一、城建税城建税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一种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税种。

它是根据国家的税收法规,按照固定的税率对购买房屋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征收的。

1、税率标准城建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而定的。

一般情况下,城建税的税率标准是按照房屋买卖的总价值来计算的。

税率一般在1%-3%之间,这个具体的税率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定。

2、征税范围城建税是征收范围比较广的一种税,它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购置、产权转移、房租收入等。

具体的征税范围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和房屋有关的交易,就需要缴纳城建税。

3、缴税时间缴纳城建税的时间是在房屋过户的时候进行缴纳的。

一般情况下,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购房者需要在支付房款的同时,将城建税缴纳给国家税务部门。

二、教育费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税是指由国家税务部门设立的一种税费,主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费附加税的征收对象同样是房屋交易中的企业或个人。

1、税率标准教育费附加税的税率是和城建税的税率一样,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而定的。

一般情况下,税率在2%-3%之间。

2、征税范围教育费附加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泛,和城建税类似,它的征税对象也是和房产有关的所有交易。

无论是购买房屋、产权转移、租房收益等,都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税。

3、缴税时间教育费附加税的缴纳时间和城建税一样,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购房者需要在支付房款的同时,将教育费附加税缴纳给国家税务部门。

总结: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是对购房者进行的一种正常的税收。

它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持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购房者需要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缴纳给国家税务部门。

这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之一,也是一个良好公民的表现。

税法 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 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及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例
我国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为3%。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 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 纳金和罚款,不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但是纳 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 偷漏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补征、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 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 3个档次。
下面两种情形可按“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 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 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 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 用税率执行。
十三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 育费附加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称“城建税”)是对从事工 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有以下特点。 1.征税范围广。其征税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我国 境内所有具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税款专款专用 3.具有附加税性质。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 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 “三税”实际缴 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4.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另外,为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和征收标准。

财综[2010]98号明确规定,统一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的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一)账务核算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一、纳税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依据依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出口供货企业特例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财税字[1996]84号)2、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产生的免抵税额征税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等有关规定,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生产企业在2011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地点1、一般情况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代征、代扣情况代征、代扣、代缴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的,应由纳税单位和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四、税率1、总原则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

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2024年,中国政府继续出台一系列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以下是对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总结,涵盖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对象等方面。

一、税收减免政策1. 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3%征收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减按5%征收增值税。

2. 减免所得税: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为20%。

3. 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小微企业的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暂不征收。

二、优惠政策1. 宽限期申报缴纳税款:对新成立的小微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的前三年,允许宽限期申报缴纳税款,在税款缴纳时间上相对宽松。

2. 资产折旧加速:对购买的固定资产,小微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折旧计算,加速资产清理和更新,降低税负。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入股等优惠政策。

4. 新兴产业税收优惠:发展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免营业税、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创新和创业。

5. 就业促进税收优惠:就业人数过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鼓励招聘更多的员工。

三、税收优惠对象1. 注册时间:小微企业是指在____年12月3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且符合国家有关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2. 企业类型:涵盖了所有形式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无论是工商、农牧、服务业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 产业类型:包括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鼓励创新和发展的行业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4. 销售额: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缴纳税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般企业单位除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应缴纳和教育。

城建税根据地区的不同,税率也不同,⼀般规定市区税率为7%、县和城镇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教育附加税率为3%。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2、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1、城建税依据纳税⼈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在我国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企业都应该按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

其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建⽴在三税的基础上的,城建税的税率分为1%、5%和7%三个档次,根据城镇规模⼤⼩划分。

⽽教育附加税的税率统⼀为3%。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会同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

城建税的会计分录实例及减免政策

城建税的会计分录实例及减免政策

城建税的会计分录实例及减免政策城建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城建税的会计分录账户设置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户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如果出口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0,企业会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出口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预审反馈情况,计算当期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如果当期的应免抵税额>0,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很显然,出口企业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就可以计算出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的会计分录实例某工厂1998年11月30日计算出企业当月应交的增值税为68000元。

该企业地处某城市,则计算出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税额=68000×7%=4760元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760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6012月4日,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元,则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760贷:银行存款 4760[例2]某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分期预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每10日预缴一次,月终汇算清缴。

1998年1月2日、12日、22日分别预缴增值税340000元,消费税120000元,则同时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预缴额为:应预缴额=(340000+120000)×7%=460000×7%=32200元则企业按规定预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2200贷:银行存款 32200月末,企业计算出企业当月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为1180000元,消费税为420000元,则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应纳税额=(1180000+420000)×7%=1600000×7%=112000元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12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12000企业当月实际已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6600元,则12月2日企业与税务机关汇算时应补交其余未交税金15400元(112000-96600),则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5400贷:银行存款 15400城建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第七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 申报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 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 地点相同。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第四节 城建税的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其减免规定与 “三税”的减免息息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 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3)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 (4) 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 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 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城建税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不仅包 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而且包括了广大农村。 也就是说,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 税的地方,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其征税 法的范围。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第二节 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城建税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 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 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以及个体户及其他个人。值得注意的是,对外 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 “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 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务处理及计算教案第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定义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背景与意义1.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第二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与申报2.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方法2.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2.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2.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与缴纳第三章:教育费附加概述3.1 教育费附加的定义3.2 教育费附加的立法背景与意义3.3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3.4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与计税依据第四章: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4.1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4.2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销售额的确定4.3 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4.4 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与缴纳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5.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科目5.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5.3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报表列报5.4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信息披露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6.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机关6.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制度6.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环节6.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方式第七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7.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机关7.2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度7.3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环节7.4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方式第八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8.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内容8.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程序8.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方法8.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务检查处理第九章: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9.1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内容9.2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程序9.3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方法9.4 教育费附加的税务检查处理第十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10.1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要求10.2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风险防控10.3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策略10.4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合规性管理实践第十一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筹划策略1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意义11.2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方法11.3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案例分析11.4 城市维护建设税筹划的风险控制第十二章:教育费附加的筹划策略12.1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意义12.2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方法12.3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案例分析12.4 教育费附加筹划的风险控制第十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信息化管理13.1 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13.2 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选择与实施13.3 信息化管理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13.4 信息化管理的风险控制与信息安全第十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案例分析14.1 城市维护建设税案例分析14.2 教育费附加案例分析14.3 综合案例分析14.4 案例分析的启示与总结第十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培训与考核15.1 培训的目标与内容15.2 培训的方法与组织15.3 考核的方式与标准15.4 培训与考核的持续改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计算、征收管理、税务检查以及合规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财政部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财政部决定自即日起执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

2. 技术创新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经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型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3.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 租房个人住房租金每月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数额增加为2000元。

3. 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继续教育等个人支出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数额。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1.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农产品销售税率农民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按照1.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消费税优惠政策1. 节能环保产品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消费税返还。

2. 非营利性活动非营利性公益性活动所获得的非营利性基金、经费以及物资等,免征消费税。

五、关税优惠政策1. 技术装备进口关税对进口技术装备,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关税减免。

2. 元器件进口关税对进口用于生产其它产品的元器件,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关税减免。

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 对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 对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 对技术创新型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财政部将持续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减税降费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财政部日期:2021年1月1日公告有效期:长期有效。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新编税法教程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 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以纳税 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 据,随“两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 独立的征税对象。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 依法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 际缴纳的“两税” 税额计征,即随 “两税”的减免而 减免。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 进行“两税”退库 的,城建税也可同 时退库。
海关对进口产品 代征的增值税、 消费税,不征收 城建税。
对“两税”实行先征 后返、先征后退、即 征即退办法的,除另 有规定外;对随“两 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律不予退(返)还。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以其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 在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4)纳税人进口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城建税 的计税依据。
(5)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即出口 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能从当期缴纳的“两税”数额中抵减。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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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后续优惠均同上述规定有密切联系)(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92号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19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
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再次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财政厅以云财税[2006]25号文件转发该文时,就扣减定额标准问题,明确了待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另行下文通知。

后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扣减定额标准的通知》(云财税[2006]85号)中规定:等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并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执行。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3、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果企业又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有关政策,企业可选择使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五)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国税发[2006]91号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兼营服
务业以及只缴纳增值税的商贸企业和加工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通知》和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云南省税务局(85)云税二字第45号
1、个体商贩几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消费说,应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但由于集市上的税源零星、分散,为便于各地执行,在集市上征收的城建税税额在五角以下的暂免征收。

(云南省规定)
2、我省边民互市和经营小额贸易中对外国商人和外国边民征收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是否同时征收城建税,由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

以上规定从198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规定)
(二)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155号
1、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归还贷款。

2、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8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9号在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3号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
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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