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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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一、背景介绍在每年的毕业季,学校都会评选出一批优秀毕业生,以表彰他们在学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的杰出表现。

然而,如何制定出公正、公平的毕业生评选办法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评选目的优秀毕业生评选的目的是鼓励更多的学生努力学习和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将他们的典范榜样作为学生们学习的榜样。

评选的结果将对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提供参考。

三、建立评选标准1.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一个重要指标。

学校可以制定一套科目综合成绩和综合排名的标准,通过该标准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进行评估,进而筛选出成绩优秀的学生。

2. 社会实践:学生在校期间是否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是评选的另一个重要考量。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实践项目,鼓励学生参与其中,并根据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如项目质量、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评定。

3. 志愿服务: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可以提升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学校可以设置一定的志愿服务小时数作为评选标准,并对学生的志愿服务进行评估。

4. 学生领导才能:学校可以考察学生在学校组织中的表现,分析学生在组织中的角色及贡献,以此评估学生的领导才能。

四、评选流程1. 提名阶段:学校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提名机构,由教师、辅导员、学生会组成,负责收集、筛选学生的提名名单。

2. 评定阶段:评定阶段由专门的评委团队负责,该团队可以由学校教师、行业专家、社会代表等构成。

评委团队根据评选标准对提名名单进行评定,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3. 公示阶段:学校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将优秀毕业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和意见。

五、评选结果奖励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公示后,学校应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表彰。

例如,为他们发放荣誉证书、奖金或者提供机会参加一些实习、培训等福利。

六、进一步完善评选制度1. 定期评估:学校可以定期对毕业生评选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2009年4月15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2013年3月13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选拔具有突出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免工作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主旨是通过加大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力度,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提高学校整体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推免”,指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规定遴选程序,获得直接进入申报院校研究生复试程序而无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的资格。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即为推免生。

第四条推免生遴选基本原则(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二)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考核。

第五条基本条件(一)品行优良,无违纪等不良记录,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经历。

(二)必修课程无重修,专业必修课成绩优良率达50%且平均分达80分;非专业英语通过国家六级(成绩达425分),其他语种非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85分。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比例)进行推免,其中法学专业各学院按规定比例统一进行推荐,法学以外各学院按专业规定比例进行初选。

第七条为保证推免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等组成。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推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院长为组长的推免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院推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推免生综合测评标准第八条推免生综合测评包括学习成绩、科研和实践成果两部分。

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学习成绩占85%,科研和实践成果占15%。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在每年的毕业季,学校都会评选出一批优秀毕业生,以表彰他们在学业和个人发展方面的杰出成就。

本文将介绍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以及对于评选结果的公示和奖励措施。

一、评选标准1. 学业表现:优秀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应达到一定的要求,如平均绩点在3.5以上。

此外,还应注重对课程的全面掌握和对学科的深入理解。

2. 科研能力:优秀毕业生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能力,表现为主动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论文或获得专利等。

对于本科生而言,可以要求有一定的科研实践经验。

3. 社会实践:优秀毕业生不仅在学术方面有出色的表现,还应在社会实践中拥有突出的成就。

这包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社会荣誉等。

4. 综合素质:优秀毕业生应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如领导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此外,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二、评选程序1. 报名:学校根据评选时间发布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报名参加。

报名时,学生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成绩单、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证明等。

2. 评审: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由相关学院的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 面试:初步筛选出的候选人将参加面试环节。

面试内容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进一步深入了解和对候选人综合素质的评估。

面试由评审委员会成员负责,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

4. 公示与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学校将会给予获选学生相应的荣誉称号,如“优秀毕业生”等,并颁发证书和奖杯作为奖励。

三、公正公平原则在优秀毕业生评选过程中,学校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评选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具备专业背景和权威性,确保评选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申请材料的保密工作也十分重要,以防止不正当行为和舞弊现象的发生。

四、评选结果的意义和影响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结果对学生个人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方法

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方法

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方法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大体线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专业大体功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课平均成绩在全班前25%之内。

3.踊跃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注重全面进展,在校期间本科生至少四次、专接本及专科生至少两次取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5.有正确的择业观,就业态度端正,能服从国家需要,正确处置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毕业生:1.在校期间因违纪而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2.在校期间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绩点在2以下者;3.在择业进程中,不能正确处置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表现不行者;4.本科学生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及表彰方法1.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生评选必需高标准、严要求,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前提下,各专业的评定数应操纵在毕业生人数的10%之内。

2.优秀毕业生奖励方法(1)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并装入个人档案,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2)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可取得学校一次性奖励。

(3)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与三勤学生一样对待。

三、组织领导及评定方法1.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各学院由党总支(党委)组织领导,学校由学生处(部)归口治理。

2.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对象为我校本、专科毕业生。

3.优秀毕业生的评定由各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依照本班实际情形组织全班同窗民主评议、推荐,确信本班候选人,报学院党总支(党委)审议。

4.各学院党总支(党委)按规定的条件和比例,审定本学院优秀毕业生,组织填写《河北经贸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并附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表送学生处(部)。

5.学生处(部)对各学院报送的优秀毕业生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全面衡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6.学生处(部)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及奖励。

四、时刻安排依照毕业班的实际情形,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于每一年二月下旬开始,至三月底终止,具体安排如下:1.二月下旬,各学院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有关材料的搜集和评议推荐工作,确信各班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中国政法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我校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努力成才,引导广大毕业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我校近年来学生评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如下:一、“三好”学生评选办法1.评选范围凡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学习期满一年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2.评选标准(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应为奖学金获得者;(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的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达标。

3.评选比例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有参评资格学生总数的3%,市级三好学生从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1.评选范围凡具有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学籍,担任一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包括校系学生会干部、校系团委干部、班干部、党、团支部委员)均可参加评选。

2.评选标准(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纪行为;(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成绩平均70分以上,选修课无不及格);(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达标。

3.评选比例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有参评资格学生总数的3%,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办法

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办法

优秀毕业生、校长推荐、院长推荐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发我院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的热情,方便优秀的毕业生就业,根据有关评选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全日制在校毕业生二、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我院毕业生总数的15%;校长推荐不超过我院毕业生总数的20%;院长推荐按50%比例推荐(包括校长推荐的人数);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毕业生数的5%推荐。

三、评选条件(一)优秀毕业生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行优秀,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学习期间一、二年级重修课程≤2门,高年级重修课程≤1门。

3.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两次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

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专指校综合一、二、三等奖学金、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省(市)级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省(市)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下同)。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或党、团组织的纪律处分。

6.英语等级四级、计算机等级二级。

6.在校期间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者,或在国内外获得重要奖项者,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7、在“挑战杯”和省学科竞赛中荣获二等奖及以上者(国家级为三等奖及以上),校卓越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基本毕业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校长、院长推荐1.校长推荐(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2)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奖学金或其他奖励。

(3)学习期间各科成绩优良,本科生前三学年平均绩点≥2.5方可。

参评,理工科学生可以适当放宽要求,但最低不少于2。

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做到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为祖国建设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学生毕业时,评选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等级和比例(一)优秀毕业生可评定为自治区级和校级两个等级。

(二)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以专业为单位,原则上按本科毕业生数2%、专科(高职)、中专毕业生数1%的比例评定,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具体比例以教育厅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

(三)校级优秀毕业生,以专业为单位,原则上按区级优秀毕业生比例的两倍进行评选。

二、评选条件(一)校级优秀毕业生参评条件: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并能将理论联系实际,在学生中起模范作用。

2.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有礼貌、讲卫生、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3.各科成绩无不及格;生产实习成绩优良,道德高尚,热心为病人服务,受到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好评。

4.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三次及以上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四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三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励(含一、二等奖学金)。

5.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者。

(二)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参评条件: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标准进行评选。

三、破格参评条件基本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破格参评优秀毕业生:(一)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组织的文艺、体育、书画、创造发明、科技创新等竞赛活动中获奖者,或有重大贡献者;(二)在舍己救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者。

四、优秀毕业生待遇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者,除颁发给荣誉证书、奖品外,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自治区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字样,作为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2009年4月15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2013年3月13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选拔具有突出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免工作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主旨是通过加大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力度,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提高学校整体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推免”,指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规定遴选程序,获得直接进入申报院校研究生复试程序而无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的资格。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即为推免生。

第四条推免生遴选基本原则(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二)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考核。

第五条基本条件(一)品行优良,无违纪等不良记录,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经历。

(二)必修课程无重修,专业必修课成绩优良率达50%且平均分达80分;非专业英语通过国家六级(成绩达425分),其他语种非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85分。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比例)进行推免,其中法学专业各学院按规定比例统一进行推荐,法学以外各学院按专业规定比例进行初选。

第七条为保证推免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等组成。

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推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院长为组长的推免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院推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推免生综合测评标准第八条推免生综合测评包括学习成绩、科研和实践成果两部分。

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学习成绩占85%,科研和实践成果占15%。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优秀毕业生是指在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业成绩优秀。

学术成绩是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最基本条件。

学生在各门课程的成绩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如平均绩点要求不低于某个值,或者成绩排名在班级、专业、院系等层次的前百分之几等。

此外,成绩稳定性和全面性也是评选的考虑因素之一。

二、社会实践经历丰富。

评选优秀毕业生还要考察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学生必须参与实践活动,如社团、志愿服务、社会实习等,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并在其中表现出良好的素质和能力。

在实践中,学生要具备团队合作意识、沟通协调能力、问题解决能力等。

三、科研创新能力突出。

学生在科研、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也是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标准。

学生需要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竞赛,能够独立思考、主动探索,并取得较好的成果。

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造力体现在科研项目的设计和实施能力、获奖情况、论文发表等方面。

四、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优秀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要求全面发展。

学生的英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智力素质、思想道德品质等都被考虑在内。

此外,学生的领导才能、组织能力、创业精神等也会被纳入评选范围,以体现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潜力。

五、课外活动和社会积极参与。

学生在校园活动和社会服务中的表现也是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术讲座、文艺活动、学生会等各类活动,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此外,学生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也会成为评选的参考因素之一。

以上是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一些主要条件。

当然,各个学校或单位在评选中可能还有其他要求和考虑因素。

评选依据的具体标准和比例会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而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科研创新和综合素质是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主要依据。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是学校对毕业生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实践等方面综合能力的一种充分肯定。

那么,什么样的毕业生才能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

首先,学业成绩是评定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直接反映了他们在专业知识学习上的水平和能力。

优秀毕业生应当是在专业课程学习中成绩优异,综合排名靠前的学生。

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科研能力也是评定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标准之一。

毕业生在校期间是否参与科研项目、是否发表过学术论文、是否获得过科研成果奖励等都是评定科研能力的重要依据。

优秀毕业生应当是在科研方面有所建树,能够独立思考、独立设计实验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此外,实践能力也是评定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标准之一。

毕业生在校期间是否参与过社会实践活动、是否参与过创新创业项目、是否获得过实践成果奖励等都是评定实践能力的重要依据。

优秀毕业生应当是在实践方面有所建树,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最后,综合素质也是评定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标准之一。

毕业生在校期间是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是否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是否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等都是评定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

优秀毕业生应当是在综合素质方面有所建树,能够在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总之,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定体系,需要全面考量学生在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表现。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表现出色的学生,才能够被评定为优秀毕业生。

希望广大毕业生能够以此为目标,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成为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

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为深入挖掘和培养大学生中的先进典型,营造争先创优的校园氛围,引导广大青年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本年度学校继续对表现突出的毕业生进行表彰。

评选条件
毕业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活动,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道德品格;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秀,毕业设计和论文取得阶段性成果;
身体健康,意志坚韧,具有拼搏精神;
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研究生申报者需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和质量高于平均水平。

评选范围与比例
评选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学生,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人数的10%。

评选与奖励办法
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下而上进行评选,认真做好评优材料的收集、审查和备案工作;
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学习成绩优良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也可参评,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
对在二三线城市国防航天单位就业的优秀毕业生,学院应积极宣传。

评选工作流程
1. 各学院根据评优细则确定候选人;
2. 候选人填写申报表;
3. 学院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真实有效;
4. 上报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并在学院内公示候选人名单;
5. 学校审核,公示评优结果,授予荣誉证书。

其他说明
各学院需严格按照评优细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选工作;
评选结果公示后,如毕业生出现不合格情况或违规行为,将撤销荣誉称号。

优秀毕业生评比细则

优秀毕业生评比细则

优秀毕业生评比细则一、评选目的二、评选范围和条件1.评选范围:本次评选对象为学校毕业年级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2.评选条件:(1)学习成绩突出: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该年级上5%以内;(2)品德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记录,遵守校纪校规;(3)社会服务突出: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历和影响力;(4)其他特殊贡献:如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特殊成就。

三、评选程序1.提名阶段: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学生代表提名候选人,提名人需在提名材料中详细陈述候选人的学业成绩、品德表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阶段:学校评选委员会对提名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人进入正式评选阶段。

3.材料评审:学校评选委员会成员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学业成绩、品德表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分评议。

4.现场答辩:根据评审结果,评选委员会组织候选人进行现场答辩。

候选人需根据评选委员会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和演讲稿,全面展示自己的学术能力、品德素养和个人成长。

5.终评:根据初评、答辩等环节的评分情况,评选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公布评选结果。

四、奖励与表彰1.优秀毕业生奖: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将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2.其他表彰:(1)学习成绩突出奖:评选出在学业成绩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授予“学习成绩突出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2)社会服务突出奖:评选出在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社会服务突出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3)品德表现优异奖:评选出在品德表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授予“品德表现优异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4)特殊贡献奖:评选出在科研、竞赛等方面获得特殊成就的学生,授予“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评选结果公示与申诉1.评选结果公示:学校将公示评选结果,公布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对获奖学生进行通知。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一、学业成绩优异。

学业成绩是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首要标准之一。

优秀毕业生应当在学业上取得优异的成绩,表现出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深刻理解和掌握。

他们应当在各门课程中取得高分,展现出对知识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此外,他们还应当在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如发表优秀的学术论文、参与学术竞赛并获奖等。

二、综合素质突出。

优秀毕业生应当具备较为突出的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等。

他们应当表现出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优秀的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社会实践经验丰富。

优秀毕业生应当在校园内外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如志愿服务、社团活动、实习实践等。

他们应当在社会实践中展现出较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此外,他们还应当在社会实践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现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四、科研能力突出。

优秀毕业生应当在科研方面表现出突出的能力和成就。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他们还应当在科研活动中表现出扎实的科学基础知识和较高的科研素养,为科研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五、综合评定。

最终评选优秀毕业生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评选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结果真实可信。

同时,评选工作应当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办学特色相结合,充分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育人理念。

综上所述,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定过程,需要全面考量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社会实践经验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只有全面、公正地评价学生的表现,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学业成绩、素质表现和社会实践三方面的因素。

具体评选标准如下:
一、学业成绩:
1. 学业成绩优秀,在全年级或专业内排名前列;
2. 各学科成绩稳定,无挂科现象;
3. 获得过学业奖励或学术竞赛奖项;
4. 积极参与学科研究,有相关论文或项目成果。

二、素质表现:
1.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担任过学生干部或志愿者等职务;
2. 爱岗敬业,课堂表现好,有良好的师生关系;
3. 具有较高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完成任务;
4. 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积极与他人合作解决问题。

三、社会实践:
1.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了解社会热点问题;
2. 参与社会实践能力强,有较多的实践经历和实践成果;
3. 在社会实践中具有积极的实践意识,能够主动解决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 在社会实践中具有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新的项目或活动,有较好的推进和实施能力。

此外,还可以结合学校特点和专业要求设置一些特殊评选标准,
如科技创新能力、实习表现、社会活动参与度等。

通过以上评选标准的综合考核,可以较为客观地评选出优秀毕业生,以表彰他们的优异表现,鼓励他们的积极进取精神,同时也能够起到激励其他学生向优秀毕业生看齐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年月日第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对象及比例第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五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一)仔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生活健康向上;(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者“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五)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毕业生不得参评。

第六条以下两类毕业生,在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基础上,学校直接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学院推荐名额,并可优先推荐其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一)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二)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在公益事业等方面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

第四章评选程序第七条评选流程(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根据京高教学[1995]《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共分为三级:院级、校级、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应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应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由各院自行制定。

校级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三)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五)积极参加体育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六)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行为。

市级优秀毕业生除具备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校期间曾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二)毕业论文的成绩为优秀。

第三条非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贵州内蒙古陕西四川云南重庆广西)或东北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授予市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占用学院的市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北京市大学生基层志愿服务团的毕业生,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不占用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到北京基层地区从事村主任、村支书助理工作的毕业生,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不占用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

上述毕业生需符合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以及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纪行为两方面要求方可授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四条评选程序(一)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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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6年5月18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生活健康向上;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者“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
(五)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毕业生不得参评。

第六条以下两类毕业生,在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基础上,学校直接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学院推荐名额,并可优先推荐其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一)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
(二)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在公益事业等方面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评选流程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评审
1.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2.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各学院应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核
学生工作部对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校级优秀毕业生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符合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的,由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天,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第八条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三)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就业协议无法履行;
(四)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经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街道社区、县级法院或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基层就业还包括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并将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港澳台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校内公开 201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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