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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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列入交通发展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本办法。

其他TOT(移交-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方式以及其他形式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设区的市自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列入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项目;(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五)投标;(六)开标,评标;(七)确定中标人;(八)公示评标结果;(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投资协议;(十一)报省政府批复;(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二)收费公路项目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根据年度目标和项目前期情况,由厅长办公会确定具体招标项目。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对厅组织的拟开展投资人招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确定有关单位负责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及相关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文件。

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山西省交通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施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省交通厅依法负责监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代表省交通厅依法负责监督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公路的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地)交通局监督管理。

第三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新改建工程、养护大中修工程概算和预算的编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下称《补充规定》),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经2008年7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凡在2008年8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项目,不再调整;凡在2008年8月1日以后上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按《补充规定》执行。

二、山西省交通厅晋交科字(1997)56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贯彻执行(96)部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晋交科字(1996)208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调整部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可变费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交通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便补充完善时研用。

二○○八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

山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一简称《部编办》、《部定额》),适应我省公路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新、改(扩)建、养护工程的设计变更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原批准设计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服务水平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职责,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执法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到位。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八条按照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车道数量发生变化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长、中、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或者互通范围内主线桥及匝道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或平交口范围被交叉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等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数量、结构型式或桥梁宽度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服务设施的数量、位置或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公路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交建管发(2023)15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行为管理,加强项目造价全过程管理水平,维护从业单位正当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省厅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6月2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行为管理,维护从业单位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境新、改(扩)建公路项目的工程结算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对约定周期内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建筑安装工程开展工程计量、计价及结算事项确认的活动,按照工作阶段分为过程结算、交工结算和合同结算。

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工程结算应当遵循“总额控制、应结尽结”原则,并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建高速公路、市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受省厅委托,开展省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省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项目投资人应当加强所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晋交建管[2010]789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交建管[2010]789号)省公路局、省高管局、省交通质监站、厅重点办及各高速公路建管处(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市场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建设市场,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的方式对参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负责制度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及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和具体评价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试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试题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试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30分)1、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是()。

[单选题] *A.省交通运输厅(正确答案)B.省公路局C.省高速公路管理局D.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2、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单选题] *A.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B.概预算文件C.施工图设计文件D.初步设计文件(正确答案)3、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标,当同一工程类别有()个及以上标段时,应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单选题] *A.一B.二(正确答案)C.三D.四4、公路工程施工、试验检测招标评标,应采用()评标办法。

[单选题] *A.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B.综合评分法C.合理低价法(正确答案)D.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5、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名中标候选人。

[单选题] *A.1(正确答案)B.2C.3D.1-36、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日内,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日。

[单选题] *A.5,3B.3,5(正确答案)C.3,3D.5,57、在确定中标人后()日内,招标人向项目监督人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单选题] *A.10B.15(正确答案)C.20D.308、招标人代表产生方式:由招标人推荐至少()名候选人,均从事公路行业相关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项目监督人在评标现场从中随机抽取1名产生。

[单选题] *A.2B.3(正确答案)C.4D.59、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类似业绩分值权重为(): [单选题] *A.10-20%B.20-30%C.30-40%(正确答案)D.25%-35%10、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分的项目,下浮系数应从()中,按照步长(),由投标人代表或现场监督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山西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件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一)采用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二)采用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目实施联合监督;(三)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被拆分支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六)有无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七)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行为。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晋交政法[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晋交政法[2011]11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厅党组关于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该系统行政监督的作用,现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监督,根据省编办、省厅关于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直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含对治理超限超载的监督、对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受省厅委托或代行省厅部分职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机构的具体职责: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厅直单位的行政监督。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由行车单位或
个人和公路管理部门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起重车行驶的最高时速,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公路为
五十公里。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减速慢行,在确保安
全的原则下通过:
(一)通过无交通指挥信号或无人指挥交通的路口时;
第三十条 车辆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残疾
人横过车道时,须减速让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得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三十二条 车辆出入单位门口,须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狭窄的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须让对方
交通护栏和其他交通设施,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嘻闹或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
驶的其他行为;
(二)不准向车外投掷实物;
(三)乘坐货运汽车,须从车身右侧或尾部上下车;
(四)乘坐职工接送车应按指定站点依次候车。
第八条 带半挂车的机动车、平板车、铰接式客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
引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拖拉机除外)须随车配
备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安装牢固,取用方便。
第十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损坏时,驾驶人员应及时将车移开
,不得妨碍交通。无法方即移开的,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四)学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试刹车的车辆,不准牵引故障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各
种交通安全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安全活动。

不同项目(各自有单独的批文)可以合并招标吗?

不同项目(各自有单独的批文)可以合并招标吗?

不同项目(各自有单独的批文)可以合并招标吗?
1、《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项目规模,多个公路建设项目可打包进行招标代理招标,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

2、《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3、《龙岩市发改委关于莲东消防站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多个项目合并招标,鼓励打破部门和区域界限进行捆绑招标,做大规模,提高效益。

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多项目合并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至于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是否可合并授予某中标人,则有如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7部委2001第12号令)
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

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佳信咨询)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佳信咨询)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和有效控制造价,促进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造价管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高速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包括估算、概算、修正(调整)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竣工决算的编制及勘察设计、计量支付、监理等有关造价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省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厅定额站")作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厅委托对本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公路工程造价从业资质(格)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包括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编制、审查、合同管理、经济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与所完成项目等级对应的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严禁无资质(格)从业行为,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审或签署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六条省厅和厅定额站按照《山西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加强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章造价文件编制依据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应分别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交公路发〔1996〕611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为依据,按照《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晋交便字〔2008〕29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晋交公字〔2008〕345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及省厅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1月)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支撑,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加快全省“三纵十一横十一环”高速公路网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现就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省市联动,依法建设,加快发展”的原则,对已列入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以下六种建设模式:(一)省投省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厅。

(二)市投市建:由市级人民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三)省投市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四)省市共建:由省交通运输厅和市级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投资额较大的一方。

(五)BO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六)B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

二、建设职责(一)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进行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1:一、总则1.1\t为规范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本办法制定。

二、招标程序2.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2.1.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1.2\t确定招标方式2.1.3\t制定招标文件2.1.4\t发布招标公告2.1.5\t招标文件解读和答疑2.1.6\t招标文件修改2.1.7\t发布招标文件变更通知2.1.8\t报名投标资格预审2.1.9\t发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2.2\t投标程序2.2.1\t投标准备2.2.2\t投标文件编制2.2.3\t投标文件提交2.2.4\t投标文件评审2.2.5\t投标人询证2.2.6\t投标人递补2.2.7\t投标人资格审查2.2.8\t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2.3\t中标程序2.3.1\t评标委员会组织和评审投标文件2.3.2\t中标结果公示2.3.3\t中标文件编制2.3.4\t合同签订三、投标保证金3.1\t投标保证金期限和缴纳方式3.2\t投标保证金的退还3.3\t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四、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的查阅与复制4.1\t查阅投标文件4.2\t复制投标文件4.3\t查阅投标保证金4.4\t复制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保密5.1\t投标文件保密5.2\t投标保证金保密六、违约及处理事项6.1\t违约处理6.2\t处理结果通知附件:1.\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图2.\t招标文件编制要求3.\t资格预审标准4.\t投标文件评分标准5.\t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职责法律名词及注释:1.\t招标:指政府或相关单位通过公告等形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交替代合同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的过程。

2.\t投标:指供应商根据招标邀请,向政府或相关单位提供替代合同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的行为。

3.\t评标: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评分的过程,以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无【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Z4【摘要】晋交建管发[2018]2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交通强国'精神和厅党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推动我省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建立科学、完善的公路管理制度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做到'依法管价,依法计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总页数】6页(P30-35)【作者】无【作者单位】[1]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国家安全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的通知 [J],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 无;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5.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公水规[2020]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物流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原则,发展道路运输事业。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环保节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和物流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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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自行选择进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路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公路工程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建设过程中的咨询服务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公路工程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个工程项目应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规模较小的,可多个项目打包或分年度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标,当同一工程类别有两个及以上标段时,应设置相同的资格审查条件,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他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合格制包括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和客观资格条件评分法。

对于标段内包含有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资格审查办法可采用客观资格条件评分法。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

满足全部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方可通过资格审查。

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采用客观资格条件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主要管理人员和履约信誉等客观资格条件,制定可量化的评分标准,并划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分数线。

得分超过分数线的潜在投标人方可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结束后,正本应现场封存,资格审查时方可开启,审查工作结束后仍须封存,直至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后。

文件的封存和开启均应在项目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组建全部由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专家须为5人及以上单数。

新(改)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审查工作应实行初审、终审两阶段审查。

一阶段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初审,形成资格预审初审报告;二阶段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终审,形成资格预审终审报告。

初审和终审结果如不一致,以终审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后,在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按规定进行公开(格式见附件2)。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发售文件时要求携带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原件、相关业绩证明原件及资质证书原件或针对本项目由第三方出具的授权、公证、证明等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2)无正当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外的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4)大修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排斥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潜在投标人;(5)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供应者等,指定产品品牌或划定具有明显倾向性的小范围名单;(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编制完成,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二)对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投标时只报总价。

中标后,合同的各子目单价以最高投标限价的各子目单价为基数,按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的比值进行同比例调整(暂估价、安全生产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非竞争性报价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或者由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银行保函。

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并同时提供银行查证授权书,基本账户开户行不具备出具银行保函资格的,应由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具备相应资格的上级银行出具。

第二十条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新、改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沥青、桥梁伸缩缝等重要设备和材料应单独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3年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通过资格预审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如发生变化,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实更新或补充。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返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返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二)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三)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结束后,投标文件的正本应现场封存,评标时方可开启,审查工作完成后仍需封存,直至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后。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一)评标委员会可由专家和1名招标人代表组成,也可全部由专家组成,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产生方式:由招标人推荐至少3名候选人,均从事公路行业相关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项目监督人在评标现场从中随机抽取1名产生。

(二)招标人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提出专家抽取的方式、类别、专业和数量等。

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一级公路的新(改)建工程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开始前至少48小时,在项目监督人的监督下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开始前6小时内,在项目监督人的监督下抽取;(三)评标专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抽取。

评标专家抽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组织清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对招标文件中载明查询路径的信息进行查询,应查尽查;(四)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澄清等事项。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客观、公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详细核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施工、试验检测招标评标,应采用合理低价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招标评标,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重要设备、材料、招标代理及咨询服务类招标评标,应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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