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改一拆两清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改一拆两清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连政办发〔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改一拆两清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和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和城市工作会议部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连云港市“三改一拆两清理”行动棚户区改造方案、城中村改造方案、老旧小区改造方案、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违法用地清理专项行动方案、低效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三改一拆两清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三改一拆两清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体现促发展、拓空间、优环境、保稳定、惠民生的要求,按照各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分解目标任务,建立推进机制,共同做好“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
有关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明确工作责任。
“三改一拆两清理”行动实行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市建设局作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牵头部门,市住房局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城管局作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国土局作为违法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做好任务制定、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区、各功能板块是“三改一拆两清理”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强化具体负责、抓好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做好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确保“三改一拆两清理”任务要求落到实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法治连云港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法治连云港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连政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法治连云港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连政办发〔20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法治连云港建设,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法治连云港建设纲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密切、最广泛地影响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
目前,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要靠行政机关去实施。
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
建设法治连云港,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
市委《法治连云港建设纲要》颁布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了具体计划、部署和安排。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全面启动贯彻落实工作,迅速动员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是,也要看到我市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全市推进跨越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错位”、“缺位”、“越位”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和与民争利、失信于民等现象时有发生;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六小”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六小”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连政办发〔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六小”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市区“六小”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2日连云港市市区“六小”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全面改善我市市区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旅馆、小浴室、小歌舞厅、小网吧等“六小”行业环境卫生状况,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六小”行业规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城市品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水平为目的,切实改变市区“六小”行业的卫生现状,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健康城市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提高“六小”行业经营者的依法经营和卫生意识,其中,证照持证率达95%以上;主要卫生状况合格率达85%以上;卫生管理制度上墙,个人卫生、环境卫生整洁;各功能区域齐备、布局合理,标示标识清楚,无店外出摊现象;“六小”经营单位达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三、组织领导成立市区“六小”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整治工作。
组长:董春科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刘沙市政府副秘书长周伟市卫计委主任周炜市卫计委党委书记、副主任成员:宫平赣榆区政府副区长袁丽霞海州区政府副区长曹明丽连云区政府副区长陈永良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君生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邓琳琳市云台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茅中余市公安局副局长陆杰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局局长茆庭春市城管局副局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朱其远市文广新局副局长李春翔市工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市卫计委党委书记周炜兼任办公室主任。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防范高利贷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防范高利贷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连政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防范高利贷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防范高利贷风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连云港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防范高利贷风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切实防范和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防范高利贷风险,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分类指导、疏堵结合,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秩序,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高利贷风险,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营造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全面排查规范全市担保公司、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融资性社会中介机构,对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且整改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犯罪行为的,坚决予以打击。
三、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
提高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水平,加强对民间融资组织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妥善处理新形势下民间融资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效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
(二)分类指导。
按照“防控结合、维护稳定”的原则,对全市民间融资组织进行规范,保护合法经营的民间融资组织,依法取消非法经营的民间融资组织。
(三)依法规范。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民间融资组织进行有效规范,依法保护合法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连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连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8日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工作,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宜居城市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房屋拆除等工地,以及道路清扫、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整治,城区建筑工地扬尘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在建工地围挡率100%,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率100%,施工现场裸土覆盖或绿化率100%,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率100%,施工现场出入口冲洗设备率100%,车辆出行工地车轮冲洗干净率100%,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智能化、密闭化率100%,拆除工程洒水降尘率100%,道路清扫不产生二次扬尘污染,并在集中整治基础上,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三、实施内容(一)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四周须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墙围挡,围挡表面应整洁、美观,色彩和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
在城区主干道、景观道、商业区、风景区等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临时道路挖掘采用不得低于1.1米的警示护栏。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处置实施方案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审批或违反规划、建设工程管理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给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置实施方案,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监测和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力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对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册、宣传片、宣传栏等,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杜绝违法建设的发生。
三、加强处置力度。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建设,要依法进行处置。
首先,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拆除违法建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土地、资源等问题的处置,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共利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同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处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五、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宣传报道、宣传栏、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效,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综上所述,针对违法建设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处置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和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推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连云港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连云港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连政办发[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连云港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维护我市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连云港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唐国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组长:苏锋市政府副秘书长潘元志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卢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局长王方安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何东明东海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兴波赣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汪辉灌云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公民灌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加刚新浦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于治安海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超连云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汝凯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龚建华市纪委常委、秘书长,市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邸占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徐昊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柏丛枝市委农工办副主任钱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淑清市信访局副局长易爱平市经信委副主任、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华宏铭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绪浦市商务局副局长李洪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杨国清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副行长殷路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副局长刘炳慧市发改委副主任崔恩山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苏中保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马伟市财政局副局长刘林市审计局副局长金万佐市民政局副局长刘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李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殷路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是保障城市规划和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篇文献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说明,包括:法律法规的完善、宣传教育的加强、责任体系的健全、技术手段的运用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着重明确违法建设的定义和处罚标准,明确违法建设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部门的合作和配合。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其意识到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和违法行为的后果。
二、宣传教育的加强为了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的认识和了解,还需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宣传教育。
通过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出版相关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公众的违法建设意识,使其明白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使相关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违法建设行为的严重性,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和控制。
三、责任体系的健全为了保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包括建立违法建设查处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职责,并建立定期报告,及时反馈违法建设情况。
此外,还需加强对责任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认识和能力,确保责任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四、技术手段的运用为了提高对违法建设的监督和控制能力,需要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包括使用遥感技术、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建设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建设行为。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违法建设行为数据库,加强对违法建设信息的整理和分析,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21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8日连云港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为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和有效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二、本意见主要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划范围内2003年(即2003年正射影像图航拍时间节点)后历史存量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
三、对2016年8月1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按照“零增长”目标,实行“零容忍”,坚决严厉处理,依法拆除。
四、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推进”的原则,依法有效稳妥处置既有违法建筑。
五、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负总责,组织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分类处置工作。
市违法建设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
建立纪检监察、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城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巡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保护、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作联动、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在土地、房屋征收搬迁时依法不予补偿。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制定和实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将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园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职责,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
02
违法建设现状分析
违法建设的地域分布
城市中心区域
该区域通常为商业和居住的繁华地带,违法建设多集中在旧城区和历史街区,破坏了原有的城市肌理和风貌。
郊区及农村
在郊区和农村地区,违法建设多出现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体土地上,部分地区存在大规模的违法建设工业园区和住 宅区。
风景名胜区
这些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多涉及私搭乱建、违规改造和破坏景观等问题,对景区的环境和文化造成严重影 响。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城 市规划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鼓励公众参与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同时加强 对公众意见的吸纳和反馈,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
查处违法建设的措
违法建设的类型和特点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未取得规划许可
一些业主在未经过正规程序审批的情况下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工业用地、农 业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用于建设。
部分业主在进行建设活动时未取得或伪造 规划许可证件,导致所建建筑物不符合城 市规划要求。
违规扩建、加层
建筑质量低劣
部分业主在已有的建筑物上进行扩建或加 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报建。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 施方案
汇报人: 2023-12-02
目录
• 引言 • 违法建设现状分析 • 控制违法建设的策略和方法 • 查处违法建设的措施和程序 • 实施方案的组织和保障措施 • 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和效果评估
引言
01
背景和目的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破坏城市规划、影响城市功能和布局、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 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根据住建部和省关于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用三年整治攻坚,一年总结提升,全面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通过高位督办,联合执法,实现拆旧禁新;逐步形成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建设“干净、方便、顺畅”连云港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原则,各县、区(功能板块)要全面彻底地开展违法建设排查摸底工作,建立违法建设档案数据库。
要坚决遏制新增违建,逐步消化存量,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要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联防联动,推动综合治理,确保形成由上而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坚持“全面排查、分类推进、突出重点、集中拆违”的原则。
按照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全面清查并处理全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经济开发区,市农业三场(农场、渔场、林场)等。
调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
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
第二章处理办法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连政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6〕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53号),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大局,现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原则,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防范工作常态化、处置工作法治化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有效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非法集资纳入法制化轨道。
广大群众有关法律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
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市场监管力度持续增强,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主要任务(一)防打结合、标本兼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1.防控重点领域风险。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担保、P2P网络借贷、投资公司、房地产中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高发领域的风险点,加强监控,对已暴露出的问题坚决予以打击,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
连云港市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意见连云港市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意见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城市规划规范有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连云港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措施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方针,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管理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负责对其管辖区域内违反乡、村庄规划的各类违法建设实施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管辖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实施管理,并对市执法局下达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组织强制拆除。
第四条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的查处工作实施管理。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向各区派驻的执法大队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对建成区内各类违法建设实施查处。
第五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查处。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查处。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监管,经劝告制止不停止建设的,应当及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进行查处;仍不停止建设的,及时向市执法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连政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8〕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组织工作。
市政府成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连云港工商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并牵头实施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或者联合行动。
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2013年2月17日连政规发[2013]1号文颁发)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巡查第四章处置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交通、水利、林业、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管辖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协调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等问题。
(四)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从事违法建设施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doc
连政办发〔2017〕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连云港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连云港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感谢你的观看谢谢观赏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建设法治政府总体要求,以依法行政为原则,以群众满意为目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严管行政执法队伍,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规范,推进法治连云港建设不断深入。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着力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重点解决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三、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谢谢观赏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原则,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
合理确定市、区行政执法职责分工,实现执法重心和力量下移,逐步减少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种类。
统筹县级以下行政执法工作,在有条件区域推行“一支队伍管执法”。
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不重复设置职责相同的执法队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2013年2月17日连政规发[2013]1号文颁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巡查
第四章处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交通、水利、林业、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管辖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协调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等问题。
(四)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从事违法建设施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和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毁坏林地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对利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吊销。
监察部门负责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法制部门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
对不能提供房屋合法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已办理报装手续的,接到相关执法部门配合查处违法建设的函后,7个工作日内取消安装手续。
第三章巡查
第七条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建立由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组成的管控网络,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提高管控效率。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接处制度,加强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巡查力度。
第九条市应急便民服务指挥中心应当安排信息采集员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分解任务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规划部门应当严把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关,发现问题及时函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区内违法建设,禁止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材料和施工人员等进入小区。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影像记录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四章处置
第十二条在建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继续施工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安排专人实时监控,防止突击抢建。
第十四条违反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土地、住房、水利、交通、林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主体依法强制拆除;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违法建设在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屡拆屡建、擅自拆除封条继续建设、暴力抗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市政府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监察、城管、公安、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政
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听取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汇报,讨论季度拆违计划,研究决定重大拆违事项,协调处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事宜。
建立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事机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目标,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度,逐级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具体办法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第二十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违法建设保证金等费用,默认、放任违法建设行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对重视不够、查处不力、违规审批、放任和庇护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函告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上级监察
部门。
责任单位和监察部门接函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函复处理结果;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处理结果的,可在逾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呈交市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新海新区、连云新城指挥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18日颁发的《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连政发〔2005〕93号)同时废止。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