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版.doc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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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容积率是指城市用地的建筑物所占用的空间与地面面积的比例,是衡量城市用地利用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容积率的含义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用来反映建筑物对地面的利用程度。
容积率越高,表示建筑物对地面的利用程度越高,建筑密度越大。
2.容积率的计算公式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用的面积。
3.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容积率的计算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进行:总体计算法和分层计算法。
总体计算法是指将所有楼层的建筑面积相加,然后除以占地面积;分层计算法是按照建筑物的每层进行计算,然后再将各层的容积率相加。
4.容积率的计算单位容积率是一个无单位的纯数字,通常用百分数表示,例如容积率为200%,表示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是占地面积的2倍。
5.容积率的影响因素容积率的大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建筑设计标准等。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区域的容积率会比较高,而郊区的容积率会比较低。
6.容积率的作用容积率是衡量城市用地利用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反映城市建设的紧凑程度和高效性。
合理的容积率设计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建筑物的层数,减少土地占用面积,满足人口密集的城市需求。
7.容积率的限制高容积率并不意味着就是好的设计,过高的容积率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建筑物过于密集,阳光和通风不畅,人口密度过大等。
因此,在制定容积率时需要考虑城市的整体规划,平衡利用和人居环境的关系。
8.容积率的调整容积率可以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当城市用地需求增加时,可以适度提高容积率,以增加建筑物的层数和容纳更多人口;相反,当城市用地供应充足时,可以适度降低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宜居性。
总之,容积率是衡量城市用地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其计算规则包括计算公式、计算方法、计算单位等。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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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在城市规划和建设领域,容积率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指标。
它不仅影响着城市的空间布局和景观风貌,还与土地的利用效率、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效益以及居民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
对于黑龙江省来说,明确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对于规范城市建设、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容积率容积率,简单来说,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例如,一块 10000 平方米的土地上,建有总建筑面积为 20000 平方米的建筑物,那么这块地的容积率就是 2。
容积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土地的开发强度。
较高的容积率意味着在相同面积的土地上可以建设更多的建筑面积,土地利用效率较高,但可能会带来人口密度过大、交通拥堵、公共设施不足等问题;较低的容积率则相反,土地开发强度较低,居住环境相对宽松,但土地利用效率可能不够高。
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计算容积率所依据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
2、整体性原则容积率的计算应针对整个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进行,不得分割计算。
3、唯一性原则对于同一地块,应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容积率的计算结果具有唯一性和准确性。
4、公开透明原则容积率的计算过程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中建筑面积的计算1、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1)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建筑,按照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层高在 220 米及以上的楼层,应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足 220 米的楼层,应计算 1/2 建筑面积。
(3)建筑物的阳台,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2、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1)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结构层高在 220 米以下的。
(完整版)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017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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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 1、附表2、附表 3 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50352-2005)第 2.0.16 条和第 2.0.17 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1.地下室、半地下室 (车间、商店、车站、车库、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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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时,建筑面积按该水平投影按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阁楼、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内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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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及相关内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建设节约型城市,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城市管理等部门行政许可办理,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内容的管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哈尔滨市土地利用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确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条件及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办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定第三条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容积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情况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区建设项目松北、群力、哈西等新区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在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规划条件时,新建区域内住宅及周边现状住宅主要居室的日照时间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新建住宅与相邻现状住宅日照间距应满足《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应大于2.0;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应大于4.5;公共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8.0。
(二)旧城区建设项目为构建和谐社会,保证旧城区环境协调,旧城区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用地周边现状条件。
周边现状住宅的主要居室日照时间应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新建区域内住宅的主要居室日照时间一般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新建住宅与相邻现状住宅日照间距应满足《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宜超过2.0;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宜超过4.2;公共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7.0。
2、旧城独立地段(插建)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大于3000平方米)多层住宅容积率严格控制在1.8以下;高层住宅容积率严格控制在3.5以下;公共建筑控制在5.0以下。
3、旧城区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原则上只允许拆除,鼓励建设公园、绿地、停车场(楼)或其它公益性服务设施,并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实施。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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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根据《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的规定,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衡量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正确计算容积率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容积率的概念、计算方法以及其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容积率的概念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大小既受到城市规划的限制,又受到建筑法规和建筑设计的要求。
容积率高意味着建筑物占地小、高度大,这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
但是,如果容积率过高,可能会导致建筑物过于密集,给城市的交通、环境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包括净容积率和总容积率。
净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总体积除以用地面积,即(建筑物总体积/用地面积),表示建筑物在地面上的密度。
总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总体积除以占地面积,即(建筑物总体积/占地面积),表示建筑物在整个土地上的密度。
根据不同的规划要求,需要计算不同的容积率,以满足城市规划的需要。
对于容积率的计算,首先要明确计算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外墙线、地下室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层数以及建筑用途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区域的容积率计算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容积率的计算在城市规划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首先,容积率的合理控制可以引导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
在城市规划中,低容积率可以用于疏散密集人口,提高城市绿地率,改善生活环境;高容积率可以用于繁华商业区的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容积率的计算可以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对容积率的计算,可以对建筑物的规模和形态进行科学的设计和控制,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黑龙江省的规划中,容积率的计算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黑龙江省是一个面积较大的省份,因此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利用效率。
通过合理控制容积率,可以提高城市的绿地率,改善城市的生活环境。
同时,高容积率的规划在繁华商业区的建设中也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容积率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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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计算原则一、容积率的标准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目前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二、容积率计算原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具体的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计算。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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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计算技术规定1 名词解释1.1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2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3 建筑系数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占地的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4 绿地率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5 层高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6 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7 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1.8 装饰性阳台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1.9 入户花园在入户门与客厅门之间设计一个类似玄关概念的花园,起到入户门与客厅的连接过渡作用。
1.10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1.11 地下室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其四面应为土层围合的地下空间。
1.12 半地下室房间底面低于四周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1.13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
1.14 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15 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的住宅。
1.16 错层住宅一套住宅内的各种功能用房在不同的平面上,用30-60㎝的高差进行空间隔断,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
1.17 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1.18 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1.19 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20 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不含厨房设备)的办公建筑,按办公建筑处理。
1.21 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完整版)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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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 1 、附表2、附表3 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6条和第2.0.17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容积率计算规则 10月18日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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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计算规则1、容积率系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本办法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2、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0米。
当住宅建筑套型内局部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普通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小于5.2米,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5、设置于屋顶的露台、空中花园无封闭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设封闭顶盖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
其他层设置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须按阳台的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
住宅建筑因设置中央空调等设施需要设置的与室内相通的室外设备平台,其进深不得大于1.1米,长度不得大于2.0米,其建筑面积应按阳台的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
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其中住宅阳台最宽处净深不应大于1.8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净深的平均值控制),超过1.8米以上部分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
每套住宅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计算建筑面积的10%,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指标6、住宅小区按规定配套的社区用房、菜场、幼儿园等公共配套用房,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相关规费。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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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七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2、附表3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 2.0.16条和第2.0.17条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九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十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第十一条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筑面积计算规则则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总建2、计入容积率的其他面积3、特殊层高建筑面积计算规附表1: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1.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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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 1、附表2、附表 3 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50352-2005)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附表 1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1. 地下室、半地下室 ( 车间、商店、车站、车库、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容积率计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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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计容规则
一、什么是容积率计容规则呢?
容积率计容规则呀,就是在规划建筑的时候,用来确定哪些部分要计入容积率计算的一些规定啦。
就好比是给建筑盖个章,规定好哪些部分算是真正的“有效面积”。
二、哪些部分通常会被计入容积率呢?
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那肯定是要计入的啦。
比如说住宅的各个房间、客厅、厨房啥的,这些实际的使用空间,都是要算进去的。
2. 有一些附属的建筑物,如果它们是永久性的,并且有一定的使用功能,也会被计入。
像小区里的物业管理用房,虽然不大,但也是要计入容积率的。
3. 那种和主体建筑相连通的、有顶盖的室外楼梯,这个也是要计入的哦。
不能因为它在室外就不算数啦。
三、哪些部分可能不计入容积率呢?
1. 有时候一些地下的停车库,如果它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只用于停车,没有其他商业用途,可能就不会计入容积率。
毕竟它主要是为了停车服务,不是真正的“居住或者使用面积”。
2. 还有一些设备用房,像小区里专门放置变电设备之类的小房子,如果它是独立的,并且只用于设备存放和维护,也可能不计入容积率。
四、容积率计容规则的重要性
这个规则可是相当重要的呢。
对于开发商来说,它决定了在一块土地上能建多少面积的建筑,这直接关系到开发成本和利润。
对于购房者来说,容积率的大小会影响到居住的舒适度。
如果容积率高,那可能小区里的房子就会比较密集,绿地啊、公共空间就会相对少一些;要是容积率低呢,那居住起来就会宽敞很多,绿化和休闲的地方也会更多。
对于城市规划者来说,合理的容积率计容规则有助于城市的合理布局,让城市既不会太拥挤,也不会浪费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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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
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
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
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
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 1、附表2、附表 3 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 B50352-2005)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
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
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
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
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附表 1
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
1. 地下室、半地下室 ( 车间、商店、车站、车库、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仓库等 ) ,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
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2.2m 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计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
算 1/2 面积。
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
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
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2.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
空调机外搁板(箱)、飘窗、构件、配
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m 及
件、宽度在 2.1m 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
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的部位
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
计算 1/2 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
筑吊脚架空层,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
4.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按 1/2 计算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
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
附表 2
计入容积率的其他面积
计入容积率部分计算方法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 2.2m 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1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
结构层高不足 2.2m 的按 1/2 面积计入容积率机房等
结构净高超过 2.1m 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结构净高在 1.2m 至 2.1m 的部位按 1/2 面积计入容2
筑面积积率
结构净高不足 1.2m 的部位不计算面积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
3 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室外地面m以上时
附表 3
特殊层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
筑
住宅建筑办公建筑普通商业工业、仓储
类
型
当住宅建筑结构办公建筑结构层普通商业建筑结构
层高大于等于m高大于等于mm层高大于等于mm
m+m ) 时,不论+2.2 米) 时,不论+m ) 时,不论层内
1 层内是否有隔层,层内是否有隔层,是否有隔层,建筑
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计算面积的计算值按该
值按该层水平投值按该层水平投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建筑物层高超过 8 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2 倍计算
米的,在计算容积当住宅建筑结构
办公建筑结构层当普通商业建筑结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m
高大于等于m(m构层高大于等于 10 加倍计算。
(m× 2+m)时,
×2+m)时,不论m(m× 2+m)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
2 层内是否有隔层,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隔层,建筑面积的
建筑面积的计算层,建筑面积的计
计算值按该层水
值按该层水平投算值按该层水平投
平投影面积的 3 倍
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影面积的 3 倍计算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