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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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1.商标印制业务审查管理制度
1.1接印制稿件时,业务人员及主管人员必须仔细审查印制内容是否属于印制商标。1.1.1若确定印制内容属印制商标的,应请委托人出具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以下三种:
A.《营业执照》副本
B.事业单位的证明
C.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1.1.2若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还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如果委托人是商标注册人,即要求印制自己的商标时,其只要出具下列文件之一即可:
A.《商标注册证》
B.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商示注册证明》
1.1.3若属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则委托人除出具上述三种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
1.1.4若属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被许可人印制商标需经许可人单独授权的,则被许可人在委托印制业务时,还应当出示授权书。
1.2查验属实后,应将委托人要求印制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样稿反复地、仔细地核对。若两者一致,方可承印,并严格按商标样稿上的原形印制;若不全一致,不予承印。
1.3若确定印制内容属未注册商标的,则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或○R标记。
1.4印制未注册商标时,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即
1.4.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徵、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4.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4.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4.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4.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
1.4.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4.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1.4.8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
1.4.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另: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5承印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出示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该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1.6经审查不符合规定,应拒绝印制。
1.7商标标识印制行为,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若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因个人责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本公司将追究其责任,故业务员在承接印制业务时必谨慎,未取得“商标印制管理人员资格”的业务员,须向已取得资格的人员请教,取得“商标印制管理人员资格”的公司人员,有责任对其他业务人员宣传、培训、监督与指导,尽职尽责,严格守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商标印制工作。
2.商标印制登记管理制度
2.1对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业务员承接时须仔细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2.2登记时,要填清商标印制委托人名称、委托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印制商标证明文件、印件名称、数量、印制时间、交货日期、经办人、登记人姓名等项目,此外,要为该笔业务编制号码,并将有关协议合同和证明文件复印后留底。
2.3每次登记都须注明日期,以便造册。
3.商标标识出入库管理制度
3.1印制完毕的商标标识经品管、生产首件确认后,须通过经手业务员直接查验一次,及时指出不足之处,加予纠正,方可交由下道工序或批量生产。
3.2商标标识经清点后,分等次删选商标标识,将符合要求的商标标识包装好,将产品交入仓库,办好入库手续,并在入库单上签字,表示由谁经手入库。
3.3删选出的废次商标标识,应清点数目(标明是废次标识),并交给仓库统一堆放。
3.4交货时,仓管员应开具出库单,检查是否有注明是商标印制产品,并同领货人做好交接手续。
3.5物送达委托印制商标一方,须请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证明其收到货物。
4.废次商标标识销毁管理制度
4.1业务人员在为商标印制委托人打样时,经确认后,带有商标标识的样稿必须交专门机构妥善保存。
4.2印制机台印制商标标识时,应将带有商标标识的稿件妥善保管并在印制完毕时交由专门机构处理。
4.3品管员对印制的商标标识成品进行检验时,必须要求生产部门将废次的商标标识收集起来,品管员做出不合格标识。
4.4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公司进行不定期统一销毁。
4.5由品管员负责将废次商标标识按每笔业务分类,按实际废次的商标标识数量登记造册。
4.6委托人要求对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标识进行监督销毁的,公司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5.商标标识存档备查管理制度
5.1每个商标设一个商标印制档案袋。
5.2业务员须将商标印制委托人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事业单位的证明、外
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证明或身份证明书等能够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文件留存,装入档案袋。
5.3业务员须将委托人要求印制的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留存,装入档案袋。5.4若属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则委托人出具的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须留存,装入档案袋。
5.5若属于商标注明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业务员须在承接该业务时将委托人的授权书留存,装入档案袋。
5.6还应将商标样稿和印制后商标标识一并装入档案袋。
5.7将档案袋按承接印制时间编号备查、封存、统一存档,存查期限为两年。
5.8以上由XX部门派人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