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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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劳动者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劳动者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 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 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其他要求
•石油企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是噪声。
我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原因:
一是企业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造成对职业危害的忽视。 全国近2000万家乡镇企业中,有82℅的企业存在有害作业 问题,其中60℅没有任何尘毒防护措施。 二是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职业卫生法规不完备,监 督力度不够。有些企业不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既不给职工 投保,职工患上了职业病,又不付医治费,让职工回家休 养了事。
3.生物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 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 。如霉菌、蘑菇孢子、炭疽杆菌、布氏杆 菌、森林脑炎病毒、动物分泌物及羽毛等。
(二)劳动过程
1. 劳动组织和制度的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劳 动休息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 2. 劳动中精神过度紧张,如长期固定姿势造成个 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单调或较长时间的重复操作, 由于光线不足而引起的视力紧张等; 3. 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 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或生产定额过高,或 超负荷的加班加点等; 4. 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的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 工具设备等。
(四)其他因素
个人因素,如个人生活习惯的不良,如过度饮 酒、缺乏锻炼等。
社会经济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国民 的文化教育程度、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 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带来影响。另外, 如职业卫生法制的健全、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系统 化,对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减少作业人员的职 业伤害,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种作业的工人中,发生职业 性危害的机会和程度有极大差别,这主要取决于如下因 素: 1、遗传差异。 2、年龄、性别的差异。 3、身体营养状况差异。 4、文化水平和生活习惯差异。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一、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组织管理
1.明确职业卫生责任制
2.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
源自文库
三是监管体制不顺,监管观念有偏差。企业职业安全 卫生监管人员也应转变过去只重视“一针见血”的硬工伤, 不重视职业病软工伤管理。
一、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 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三、职业危害因素及对 人体健康的影响
一、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 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一)生产过程
1.物理因素
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 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 生危害。
2.化学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 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也称为工业毒物。第一类是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 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等;第二类是生产性粉尘:如铁尘、铝 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玻璃纤维尘等无机尘;皮毛尘、谷 物尘、烟草尘、棉尘、合成纤维尘等有机粉尘。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二、职业病的分类
卫生部卫监发2002第108号的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 为十大类115种。具体分类名单如下:
①尘肺(13种);
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③职业中毒(56种);
我国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分布在30多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 化工行业等最为严重。 •2007年,根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 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4296例。其中,尘肺病10963例,占新职业病病例总 数的76.69%;急、慢性职业中毒分别为600例和1638例。 •2007年职业病报告具有三个特点:尘肺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发病居 高不下,工龄缩短,表明粉尘作业场所卫生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急 慢性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行业集中趋势明显,职业病病例数名列前三 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
4.如能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妥善处理,愈后 较好,康复较易。
四、相关职业疾病
职业相关疾病又称职业性多发病、工作相关疾病, 是发生在职业人群中,由多因素引起的一类疾病。他的 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职业因素不是该病的唯一原因, 而是导致该病发生的因素之一,非职业因素也能引起发 病。
常见的相关职业疾病
(二)引起职业性多发病 劳动者长期在有毒有害物质环境下作业,虽没有引起的职业病, 但可能引起人体免疫功能下降,对非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抵 抗力降低,使发病率增高或病情加重,如:矿工中消化性溃疡、肺 结核等。
(三)引起生产性伤亡
如空气中的易燃易爆粉尘浓度过高,遇火发生爆炸而发生工伤 事故。 (四)致癌和致畸胎 据目前所知,物理因素中的放射性物质,如X射线和紫外线;化 学因素中的多环芳香烃类、有机醚类和有机酯类化合物;一些金属 和盐类等都有比较明显的致癌作用或是能使人体遗传基因发生改变, 而导致不孕、早产和胎儿畸形,甚至遗传给下一代。
二、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一)引起职业病
劳动者长期在有职业病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作业,有毒 有害物质通过呼吸道、皮肤、消化道等途径进入体内,天 长日久,超过了人体代偿功能所承受的限度,造成机体特 定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并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甚至 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劳动能力,这种疾病就称为职业病。不 同的危害因素可引起临床症状不同的职业病。
1.肌肉和骨骼疾患 腰背痛、颈肩痛、职业性痉挛
2.呼吸系统疾患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咽喉疾患
3.心血管系统疾病 高血压、冠心病
4.消化系统相关疾病
溃疡病
二、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国家主席令第60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臵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发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 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 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内容共6章,79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总 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总则
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 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生产环境
主要是作业场所的环境、自然环境因素,如室外 不良气象条件,如夏季太阳辐射、冬季寒冷;室内由 于厂房狭小、车间位臵不合理,如有害和无害工段安 排在一起,无防尘、毒设施;照明不良与通风不畅等 因素;安全防护设备或个人防护用品有缺陷;由不合 理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这些影响都会对作业人 员产生影响。
为保证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 民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卫生部发布了《职业 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一系列《职业病诊断标 准》,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据法定的标准与 程序进行。
职业病诊断的工作原则
1.凡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职工应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及详细职业史, 到有资质的职防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2.职业病诊断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 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任何医生的个人诊断、非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无 效。 3.诊断机构必须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凡国家无 统一标准的职业病,省级行政部门可制定地区的职业病暂行诊断标准, 并报卫生部备案。经同意从外省市转来的同类可疑职业病患者,可按本 地区暂行标准进行诊断。既无国家标准也无地区暂行诊断标准,但疑为 职业病的患者,必须由省级职防机构进行诊断。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 时)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职业病报告义务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用人单位
权利: 危害告知(合同、工作场所、培训教育)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臵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内
容
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
二、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三、职业危害因素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四、职业危害因素控制 五、个体防护用品
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
从职业病危害说起: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不容忽视,国际劳 工组织呼吁关注!
全球工伤事故和职业 病每年掠走200万人 生命。
造成的经济损失约 占全球国民生产总 值的4%。
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 ⑦职业性眼病(3种); 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⑨职业性肿瘤(8种); ⑩其他职业病(5种)。
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 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 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有的国家对患职业病的工人, 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故也称为需赔偿的疾病。
三、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控制病
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消除或减少发病;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和识别的,切其 强度或浓度需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 一般可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
3.在接触同一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 的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高毒物品目录》
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是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根本保证, 凡违反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职业卫生教育 劳动者应当依法“在劳动过程中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增强职业 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职业病危害的致病条件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必须具备 1、接触机会。 2、一定的接触方式。 3、有一定的接触时间。 4、有一定的接触强度(浓度)。
一定的条件:
劳动强度的大小也影响损害程度。强体力劳动可 以使劳动者呼吸量增加,血液循环加快,从而增加人 体对有害物质的吸入量。
4.职业病确诊后,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诊 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 明书即作废。复查期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商务规 定的可有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而定。 5.凡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诊断单位应按国家 现行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报告。 6.凡生前诊断不明而怀疑是因职业病死亡或生前怀 疑患有职业病而由于其他原因死亡者,诊断单位经证得 死者家属同意后,应做尸解病理诊断。确定诊断的有效 期从尸解确诊之日算起。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劳动者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劳动者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 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 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其他要求
•石油企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是噪声。
我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原因:
一是企业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造成对职业危害的忽视。 全国近2000万家乡镇企业中,有82℅的企业存在有害作业 问题,其中60℅没有任何尘毒防护措施。 二是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职业卫生法规不完备,监 督力度不够。有些企业不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既不给职工 投保,职工患上了职业病,又不付医治费,让职工回家休 养了事。
3.生物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 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 。如霉菌、蘑菇孢子、炭疽杆菌、布氏杆 菌、森林脑炎病毒、动物分泌物及羽毛等。
(二)劳动过程
1. 劳动组织和制度的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劳 动休息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 2. 劳动中精神过度紧张,如长期固定姿势造成个 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单调或较长时间的重复操作, 由于光线不足而引起的视力紧张等; 3. 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 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或生产定额过高,或 超负荷的加班加点等; 4. 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的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 工具设备等。
(四)其他因素
个人因素,如个人生活习惯的不良,如过度饮 酒、缺乏锻炼等。
社会经济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国民 的文化教育程度、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 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带来影响。另外, 如职业卫生法制的健全、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系统 化,对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减少作业人员的职 业伤害,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种作业的工人中,发生职业 性危害的机会和程度有极大差别,这主要取决于如下因 素: 1、遗传差异。 2、年龄、性别的差异。 3、身体营养状况差异。 4、文化水平和生活习惯差异。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一、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组织管理
1.明确职业卫生责任制
2.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
源自文库
三是监管体制不顺,监管观念有偏差。企业职业安全 卫生监管人员也应转变过去只重视“一针见血”的硬工伤, 不重视职业病软工伤管理。
一、职业病的概念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 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三、职业危害因素及对 人体健康的影响
一、职业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 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一)生产过程
1.物理因素
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噪声、 振动、高低气压、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这些都可以对人产 生危害。
2.化学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 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也称为工业毒物。第一类是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 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等;第二类是生产性粉尘:如铁尘、铝 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玻璃纤维尘等无机尘;皮毛尘、谷 物尘、烟草尘、棉尘、合成纤维尘等有机粉尘。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二、职业病的分类
卫生部卫监发2002第108号的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 为十大类115种。具体分类名单如下:
①尘肺(13种);
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③职业中毒(56种);
我国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分布在30多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 化工行业等最为严重。 •2007年,根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 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4296例。其中,尘肺病10963例,占新职业病病例总 数的76.69%;急、慢性职业中毒分别为600例和1638例。 •2007年职业病报告具有三个特点:尘肺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发病居 高不下,工龄缩短,表明粉尘作业场所卫生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急 慢性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行业集中趋势明显,职业病病例数名列前三 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
4.如能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妥善处理,愈后 较好,康复较易。
四、相关职业疾病
职业相关疾病又称职业性多发病、工作相关疾病, 是发生在职业人群中,由多因素引起的一类疾病。他的 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职业因素不是该病的唯一原因, 而是导致该病发生的因素之一,非职业因素也能引起发 病。
常见的相关职业疾病
(二)引起职业性多发病 劳动者长期在有毒有害物质环境下作业,虽没有引起的职业病, 但可能引起人体免疫功能下降,对非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抵 抗力降低,使发病率增高或病情加重,如:矿工中消化性溃疡、肺 结核等。
(三)引起生产性伤亡
如空气中的易燃易爆粉尘浓度过高,遇火发生爆炸而发生工伤 事故。 (四)致癌和致畸胎 据目前所知,物理因素中的放射性物质,如X射线和紫外线;化 学因素中的多环芳香烃类、有机醚类和有机酯类化合物;一些金属 和盐类等都有比较明显的致癌作用或是能使人体遗传基因发生改变, 而导致不孕、早产和胎儿畸形,甚至遗传给下一代。
二、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一)引起职业病
劳动者长期在有职业病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作业,有毒 有害物质通过呼吸道、皮肤、消化道等途径进入体内,天 长日久,超过了人体代偿功能所承受的限度,造成机体特 定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并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甚至 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劳动能力,这种疾病就称为职业病。不 同的危害因素可引起临床症状不同的职业病。
1.肌肉和骨骼疾患 腰背痛、颈肩痛、职业性痉挛
2.呼吸系统疾患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咽喉疾患
3.心血管系统疾病 高血压、冠心病
4.消化系统相关疾病
溃疡病
二、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国家主席令第60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臵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发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 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 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内容共6章,79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总 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总则
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 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生产环境
主要是作业场所的环境、自然环境因素,如室外 不良气象条件,如夏季太阳辐射、冬季寒冷;室内由 于厂房狭小、车间位臵不合理,如有害和无害工段安 排在一起,无防尘、毒设施;照明不良与通风不畅等 因素;安全防护设备或个人防护用品有缺陷;由不合 理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这些影响都会对作业人 员产生影响。
为保证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 民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卫生部发布了《职业 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一系列《职业病诊断标 准》,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据法定的标准与 程序进行。
职业病诊断的工作原则
1.凡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职工应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及详细职业史, 到有资质的职防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2.职业病诊断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 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任何医生的个人诊断、非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无 效。 3.诊断机构必须按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凡国家无 统一标准的职业病,省级行政部门可制定地区的职业病暂行诊断标准, 并报卫生部备案。经同意从外省市转来的同类可疑职业病患者,可按本 地区暂行标准进行诊断。既无国家标准也无地区暂行诊断标准,但疑为 职业病的患者,必须由省级职防机构进行诊断。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 时)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职业病报告义务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用人单位
权利: 危害告知(合同、工作场所、培训教育)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臵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内
容
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
二、职业卫生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三、职业危害因素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四、职业危害因素控制 五、个体防护用品
一、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
从职业病危害说起: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不容忽视,国际劳 工组织呼吁关注!
全球工伤事故和职业 病每年掠走200万人 生命。
造成的经济损失约 占全球国民生产总 值的4%。
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 ⑦职业性眼病(3种); 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⑨职业性肿瘤(8种); ⑩其他职业病(5种)。
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 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 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有的国家对患职业病的工人, 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故也称为需赔偿的疾病。
三、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控制病
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消除或减少发病;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和识别的,切其 强度或浓度需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 一般可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
3.在接触同一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 的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高毒物品目录》
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是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根本保证, 凡违反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的,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职业卫生教育 劳动者应当依法“在劳动过程中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增强职业 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职业病危害的致病条件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必须具备 1、接触机会。 2、一定的接触方式。 3、有一定的接触时间。 4、有一定的接触强度(浓度)。
一定的条件:
劳动强度的大小也影响损害程度。强体力劳动可 以使劳动者呼吸量增加,血液循环加快,从而增加人 体对有害物质的吸入量。
4.职业病确诊后,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诊 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 明书即作废。复查期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商务规 定的可有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而定。 5.凡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诊断单位应按国家 现行的职业病报告办法报告。 6.凡生前诊断不明而怀疑是因职业病死亡或生前怀 疑患有职业病而由于其他原因死亡者,诊断单位经证得 死者家属同意后,应做尸解病理诊断。确定诊断的有效 期从尸解确诊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