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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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部分笔记

刑法总论部分笔记

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5.刑法的效力范围和有关原则6.犯罪概念和特征7.犯罪概念VS 犯罪构成8.犯罪构成概念和特征9.犯罪客体概念10.犯罪客体分类11.犯罪对象概念和特征12.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13.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和特征和意义14.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概念和具体表现15.犯罪客观方面VS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16.危害行为概念、特征、地位17.作为概念和实施方式18.不作为概念、表现形式、义务来源、分类19.作为VS 不作为20.持有概念和意义21.危害结果概念、特征、分类、地位22.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3.刑法因果关系VS 刑事责任24.犯罪主体概念、要件25.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分类(程度)、相关因素26.辨认能力VS 控制能力27.刑事责任年龄概念、划分28.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概念、类型、意义、刑事处遇29.单位犯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30.犯罪主观方面概念、意义31.犯罪故意概念、构成、类型32.认识因素VS 意志因素33.直接故意VS 间接故意34.故意VS 过失35.犯罪过失概念、类型3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37.过于自信的过失VS 疏忽大意的过失38.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期待可能性问题、严格责任问题39.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概念40.犯罪目的VS 犯罪动机41.认识错误概念、分类42.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表现43.正当行为概念、分类、意义44.正当防卫概念、意义、条件45.防卫过当46.紧急避险概念、意义、条件47.避险过当48.紧急避险VS 正当防卫49.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念、分类、特征、意义、存在范围50.犯罪既遂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1.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52.犯罪预备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3.犯罪未遂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4.犯罪中止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5.共同犯罪概念、要件、认定56.共同犯罪的形式概念、划分57.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58.罪数形态概念、意义、学说、类型59.继续犯概念、要件、VS 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60.想象竞合犯概念、要件、VS 法规竞合61.结果加重犯概念、要件62.结合犯概念、要件63.集合犯概念、要件、种类64.连续犯概念、要件65.牵连犯概念、要件66.吸收犯概念、要件67.实质数罪、想象数罪68.异种数罪、同种数罪69.并罚数罪、非并罚数罪70.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李晓明刑法学总论笔记

李晓明刑法学总论笔记

李晓明刑法学总论笔记李晓明教授的《刑法学总论》是沪江法律课程《刑法学基础》的教材之一。

本文是笔者对该教材的学习笔记,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制定,规定刑罚的法律。

它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是治安和正义的基石。

在这个定义中,我们需要注意三个关键要素:一是刑法是国家制定的;二是刑法规定刑罚;三是刑法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巨额罚款;二是有期徒刑;三是死刑。

其中,死刑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应该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下使用。

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罪犯、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正义。

因此,刑法要求刑罚既要惩罚罪行,又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的构成要素刑法从构成要素上分为两部分:一是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是指通过犯罪行为构成的犯罪社会危害行为。

具体来讲,刑事犯罪应该包括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犯罪行为;二是犯罪责任;三是犯罪情节。

(1) 犯罪行为是指实施犯罪的行为。

犯罪行为涉及的行为有诈骗、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等。

(2) 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要素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刑事责任的种类与程度等问题。

(3)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的情节。

因为不同的犯罪情节会导致不同的刑事责任,所以这一要素很重要,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因素、客观方面因素、情节等。

二是刑法的刑罚。

刑法的刑罚是对犯罪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刑罚种类多种多样,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收缴财产等。

除此之外,还有比较严厉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

三、犯罪认定的标准刑法认定犯罪是以犯罪行为、犯罪人以及犯罪情节为核心,受到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观的制约。

因此,刑法认定犯罪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应该有以下特点:一是罪刑法定原则。

这是刑法认定犯罪的最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统一制定犯罪法规,并规定了犯罪种类和处罚标准。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渊源3.刑法的法律性质4.刑法的体系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一、刑法的概念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渊源: (1)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3) 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2、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编、章、节、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第一章概说〖知识点一〗刑法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其基本内容是:⑴成文法,反对习惯法。

⑵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严格解释法律。

⑶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⑷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⑸规定犯罪及处罚必须明确。

⑹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处理的性质问题”,即何种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定。

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解决“处理的轻重问题”,即处罚的的程度或合理性问题。

〖知识点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一、属地原则(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2)犯罪地的认定。

法律上提示了两点(第6条第2款、第3款):①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②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刑法。

还要注意理论上的扩张:①在共犯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

②在未遂的场合,不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认为是犯罪地,这个行为所期望的结果发生地也认为是犯罪地。

其中有两个比较争议的问题:①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解决。

②在使馆中发生的犯罪-以使馆所处的地域为准(3)属地原则的例外。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特区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港澳特区的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注意:一般不追究,不排除追究的可能。

(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满足下列要件,适用中国刑法:(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3)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双方可罚原则)。

陈兴良老师刑法总论笔记——犯罪及罪体

陈兴良老师刑法总论笔记——犯罪及罪体

实质概念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我国为混合概念(苏联1960年)2、规范概念和事实概念1、契约违反说(贝卡利亚)2、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3、法益侵害说(费伦巴莫)√4、义务违法说(夏佛斯塔因)5、规范否认说(雅各布斯)二、犯罪构成总论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概念(或者是法律规定),又是苏联引进。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关系构成要件来源于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一般纠问、特别纠问),犯罪事实到德文引申为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从客观到主客观。

构成要件不等于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可能是该当性。

犯罪要件(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犯罪构成特征:法定性(罪刑法定)、类型性(观念与实在的区别)——模具、逻辑性(构成要件的层次性)逻辑性:第一层:犯罪构成。

第二层:犯罪构成的要件。

第三层: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

也是位阶性。

1、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2、定型性(形式)判断优于非定型(实质)——期待可能性3、事实判断优于价值判断构成要件意义:区分罪与非罪;区分轻罪和重罪犯罪构成体系:1、大陆法系——假定不存在;递进式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行为结果故意过失)、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有责性(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期待可能性)。

2、苏联及我国:耦合性——无位阶性;假定存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年龄、能力)、主观(动机)3、英美法——刑事责任双层次条件:本体要件(行为、意图),抗辩事由。

4、陈兴良:罪体(行为事实、客观归责)、罪责(心理事实、主观归责)、罪量。

(位阶性)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2、普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两个罪刑单位(情节加重、结果加重、数额加重、方式加重3、简单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选择的(手段、客体、主体)、复合的(行为、罪过)4、叙述、空白(要件没有叙明)5、封闭的、开放的罪体:法定性、客观性、侵害性不能归咎行为:1、反射动作 2、机械行为 3、本能动作属于刑法归咎:1、自动化性行为2、冲动行为3、精神胁迫——可能紧急避险4、忘却行为5、原因自由行为(自我造成)行为实行性:正犯行为表现方式:作为,有形性。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论笔记(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补充】Q:谈谈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但书的内容(1)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但书的实质是将符合具体犯罪构成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2)结果:不认为是犯罪。

不认为是犯罪,就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确定其不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意思等于不是犯罪。

这里需要与《刑法》第37条进行甄别,后者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进行刑罚处罚,而在前者中,相关行为根本没有构成犯罪。

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法入罪的程度,刑法不对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同时也当然地不进行刑罚处罚;而第3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但归根结底已构成犯罪,刑法给予否定性评价,但因程度不达到需要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最终不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是犯罪概念的体现,也是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中实质部分、形式部分的体现。

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有提出这是出罪的机制之一的观点,但是,综合考量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对前段的限制或者说提示性规定,即对形式上符合犯罪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实质审查。

在我们国家,认定犯罪不仅要考量定性,还要考量定量,犯罪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的统一。

二、但书的功能(1)照应功能。

我国刑法分则三分之二的罪名存在定量因素。

但书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机互照应。

(2)出罪功能。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通过但书的规定把其排除出犯罪圈之外。

三、定量因素的利弊分析1. 定量犯罪概念的正面效应(1)适应我国社会治安二级制裁体系——“刑罚和治安处罚“的结构要求。

(2)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

定量的犯罪概念把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因此,可以减少犯罪数,降低犯罪率,它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形象,有益于社会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相当比例的公民免留犯罪的污名劣迹,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有利于他们个人的发展。

刑法总论总结笔记

刑法总论总结笔记

刑法总论总结笔记(一)2009年05月01日星期五00:38 A.M.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行为(人)———————→责任↓ ↓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刑事责任↓ ↓原则与范围——→犯罪(人)———————→刑罚—————→罪刑具体规范↙↓ ↖↙↘↖犯罪构成* 犯罪形态正当行为静态动态追诉时效(阻却犯罪成立)(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 ↖↙↘未完成共同罪数量刑行刑形态形态形态犯罪构成*↙↓ ↓ ↘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 ↖自然人单位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绪论学科发展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刑法学之父”概念及研究对象研究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一门学科研究方法1.根本方法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2.具体方法分析方法:分析法律(阶级分析,定量分析,定性分析,逻辑分析)比较方法:占有丰富资料基础上的比较历史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方法四.学科体系1.刑法总论犯罪论:概述,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刑罚论2.刑法各论以中国刑法为蓝本刑法总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概念和性质一.概念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2.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刑法典(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严厉性更强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一.创制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二.全面发展1997年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典第一条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刑法典第二条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第五节刑法体系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第六节刑法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念的界定及意义一.概念的界定1.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周光权刑法总论读书笔记5000字

周光权刑法总论读书笔记5000字

读书笔记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周光权刑法总论读书笔记在刑法总论的学习中,我选择了周光权的《刑法总论》作为主要参考书籍。

周光权教授是著名刑法学家,他的著作在学术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通过阅读周光权教授的《刑法总论》,我对刑法总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刑法总论概述刑法总论是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和原则的概括,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法总论中,主要涉及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刑法总论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掌握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和刑罚的适用原则,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二、犯罪概念与构成要件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刑法总论中,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核心内容之一。

周光权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素。

同时,周光权教授还对犯罪的本质、分类、特征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使我对犯罪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三、刑事责任与刑罚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刑法总论中,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周光权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自首、立功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周光权教授还对刑罚的概念、种类、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使我对刑罚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四、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完成的状态,包括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两种形态。

周光权教授在书中详细阐述了犯罪形态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周光权教授还对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处罚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使我对共同犯罪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五、结语通过阅读周光权教授的《刑法总论》,我对刑法总论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做出自己的贡献。

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 刑法概说

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刑法的分类(一)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1.狭义刑法:指刑法典2.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a.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单行刑法,指在刑法典之外,为了弥补刑法典之不足,立法机关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b.我国没有附属刑法。

c.我国刑法指的就是:刑法典《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税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二)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1.形式刑法:在法典的外形或名称上就能显示其为规定犯罪与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

刑法典。

2.实质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

附属刑法(三)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1.普通刑法:适用于一般事项及一般人而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2.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间、地域、事项(犯罪)而被限制适用的刑法(四)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1.又称刑事刑法,指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刑法。

国外认为固有刑法就是指刑法典2.行政刑法:指行政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条款。

附属刑法一般属于行政刑法(五)国内刑法与国外刑法1.国内刑法: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2.国外刑法:国际条约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范三、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法律性质1.刑法的特定性——规制内容(只规定犯罪)2.广泛性——法益保护(刑法保护的利益几乎集合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3.严厉性——制裁手段4.补充性——其他法律(其他法律规制不了的才动用法律,eg:小偷小摸,能用治安管理法就不用刑法,否则动不动就要进去)5.保障性——部门法律(其他法律规定不了的,刑法出面)第二节刑法的创制、目的与任务一、刑法的创制根据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原则:适时性,谦抑性,有效性,科学性,经济型,合理性二、刑法的目的整体目的:保护法益各章目的:通过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来体现条文目的:通过条文的具体规定来体现三、刑法的任务任务:保护法益(惩罚是手段,保护法益是目的)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既保护法益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又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不当侵犯的机能(罪犯的合法权益)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宪章第三节刑法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1.概念:指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指由国家制定与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禁止人们实施犯罪行为、指示司法如何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2.刑法规范刑法条文的关系:①刑法条文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与实质②刑法条文与刑法规范并非等同(规范的内容是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故刑法总则中许多一般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不属于刑法规范;分则中一个条文可能表达多个规范,也有可能几个条文表达一个规范。

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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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79年7月1日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完成对刑法典的修订,形成新的刑法典。

此后,立法机关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整。

通过修正案(截至2009年2月底共有七个刑法修正案)在刑法典中增加条文时,在相关的条文后采取第**条之一、之二的编号方式。

刑法的分类狭义刑法——刑法典广义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普通刑法(刑法典)特别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注意:普通特别同触犯,特别优于普通;特别特别相触犯,新法优于旧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机能刑法的性质刑法的特有属性: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2)刑法保护的法益相当广泛;3)刑罚的强制方法严格于其他部门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刑法的任务——保护法益保护的主要方法——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2)法益保护机能:3)人权保障机能。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刑法的体系广义的刑法体系——刑法的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总则(5章)、分则(10章)、附则刑法的解释刑法解释按效力分为:1)立法解释,即立法机关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范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2)司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3)学理解释,即未经授权的各机关、学术组织、个人做的刑法解释,无效力,但具参考价值。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

张明楷刑法总论笔记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基础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国外曾有学者高唱刑法是规定第二次规法的法律。

这种观点强调刑法的补充性,但是刑法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机能,并不能单纯的将刑法定义为第二次规范,或者对法益第二次保护的法律。

二、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与潜在的机能。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三、刑法的目的第一层次为整体目的,整体目的为保护法益;第二层次为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由分则的有关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第三层次为各个条文的目的。

应当注意,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因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略二、刑法的修改略三、刑法的根据略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一、刑法规范略二、刑法体系略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说明了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许多人认为,在立法初期,立法原意肯定是明确的。

其实,在立法初期,充其量只是立法动机明确,以及起草者的本意明确,而不是“立法原意明确”。

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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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罚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正确地把握这一概念,需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具有阶级性。

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即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罚。

最后,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在我国,特别刑法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或基本上是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等。

单行刑法,也就是单行刑事法律,是指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它是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其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内容。

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之含义所作的说明。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陈兴良刑法总论笔记

陈兴良刑法总论笔记

第十六讲单复数罪(上下)(一)案例198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

陈在厕所内听到女儿哭声,出来见女儿扑倒在地,将其抱起见脸上、嘴上都是鸡屎,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

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在石头上,后脚蹬了几下。

陈将女儿的脸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倒在地上,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

被告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家猪舍,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丢进厕所,用铁锹铲净地上血土。

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稻草盖在他的身上。

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舍。

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

三天后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

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

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根据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凡是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二次符合二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二罪,余此类推。

(三)继续犯1.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2.继续犯的特征(1)一行为(2)一行为具有持续性(3)行为持续而非不法状态持续3.继续犯的处理继续犯属于单纯的一罪。

(四)转化犯1.转化犯的概念转化犯是指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之罪,法律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转化犯的特征(1)两个行为(2)由较轻之罪向较重之罪转化(3)转化根据的法定性3.转化犯的处理转化犯应以转化后的犯罪论处。

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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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攻略读书笔记》一、刑法论1、刑法,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犯罪后将受到什么样处罚。

简而言之“定罪+量刑”。

刑法的机能在于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法益、法制威慑力。

2、刑法的解释。

a、平义解释,即为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b、扩大(缩小)解释与类推解释,前者始终在圈内范围解释,有可知性,预测性,有包含关系;后者是发现新理论,没有预测性,没有包含关系。

扩大(缩小)解释是合法的,让发条表述更清楚。

扩大(缩小)解释超出公民的预测范围是不对的。

对同一法条可以做扩大解释、也可以做缩小解释,但是不能同时做扩大、缩小解释。

c、当然解释:虽然未说明,但能够以法理作出推导。

如:举重以明轻等原理.。

当然解释不一定全对,他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违背罪刑法定。

d、反对解释:对反面作出了解释,正面当然知道了。

E、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但可以有利于当事人的类推解释。

把不包括发条的内容解释后包括在发条内。

3、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能罚、不为罪),罪刑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平等适用。

罪刑法定既要求立法者、也要求司法者。

4、管辖a、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和结果都该我国来管(含航空器和船舶)。

国际列车、汽车除外。

B、中国境外的犯罪,按我国刑法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但公务员、军人在境外犯罪必须追究。

外国人在外国侵犯我国公民的,当地法律不追究,我国不追究,他国追究且按我国法律在三年以上的我们才追究。

在外国受到处罚的,回国后我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伤害中国人的行为,适合中国法律。

二、行为主体1、真正的身份犯(只要求实行犯,不要求间接犯),只有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如贪污。

2、不真正的身份犯,非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但是这个身份去犯罪是属于情节从重。

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罪。

不真正的身份犯不是要求有这个身份要求,但有了这个身份构成加重处罚。

3、单位犯罪,本身是单位犯罪,不存在是单位与员工的共同犯罪。

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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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2、效力问题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四层意思),领域内的犯罪、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比如外交特权的人、民族自治地区、澳门香港地区)、犯罪标准的确定(行为地或行为结果的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属人管辖,公民在领域外的犯罪适用我国的刑法,但三年以下刑期的除外,另公务人员和军人除;保护管辖,外国人在领域外犯罪针对国家和我国的公民,罪名最低刑三年以上,犯罪地也应受到处罚(如果被审判了,我国仍然可以处罚,但是已经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普遍管辖权。

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里规定的罪名。

时间效力溯及力的问题,从旧兼从轻。

在生效之前的犯罪,若旧法不认为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则从旧法;反之,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旧法认为是的,则从新法(参见12条)。

个人认为,刑法是具有溯及力的,其他法都没有。

3、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形式、实质和混合概念。

第13条……特征:一是犯罪是危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国家社会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因素:犯罪客体(社会关系的利益)、犯罪客观方面(作案工具、、行为的性质、行为的结果、时间地点)、主体、主观};刑事违法性,既危害社会又为刑法明文禁止。

二是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对犯罪危害程度的要求),比如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和威胁,但是容易得到家人的宽容。

又如敲诈勒索亲人的财务,得到谅解的不认为是犯罪。

注意,免予处罚和不认为是犯罪是两个概念,比如邓玉娇防卫过当案。

作用:区别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比如,黄政耀案,提供翻译收费被认为是贪污罪,二审认为它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且他是以自己的翻译能力赚钱的,不是以职权。

第二章犯罪客体1、概念: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只是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表现:有的条文明确规定了所侵害的客体,比如105条中的国家政权或制度。

有的条文指出了具体的表现形式。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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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概念和性质一.概念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2.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刑法典(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严厉性更强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一.创制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二.全面发展1997年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典第一条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刑法典第二条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第五节刑法体系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第六节刑法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概念的界定及意义一.概念的界定1.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2.特征: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3.内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二.意义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一.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3.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一.基本含义:刑法适用上的平等二.基本要求:1.从犯罪人角度来讲:任何人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2.从被害人角度来讲:任何人的权益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保护;同等权益得到同样的保护;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在适用刑法和定罪量刑上有所区别3.在司法适用中贯彻该原则的要求:司法公正(定罪,量刑,行刑公正);反对特权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基本含义1.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考虑犯罪行为本身及其影响因素行为的客观危害——报应;犯罪人的主观目的和人身危险性——以人为本二.基本要求1.立法要求:刑法立法依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来设置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以及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2.司法适用(1)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准确定性与合理量刑(2)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强调执法中的平衡与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述(一)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二)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第六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1)领陆(2)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2.刑法第六条第二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这是派生的领土,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3.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六条第二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隔地犯: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1)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2)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3)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二)“法律有特别规定”1.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法律基础2.特别行政区不适用该刑法3.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1)并非全部排斥刑法典的适用,而是在某些方面加以限制(2)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规定,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3)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抵触)4.特别法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两个例外——1.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二.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只有在其他管辖权无法适用时才适用普遍管辖权,只有当犯有国际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时才可能适用普遍管辖权限制有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概念: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问题二.生效时间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生效三.失效时间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由于原来的特殊立法条件已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四.溯及力1.概念: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按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3.我国刑法有关溯及力的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1997年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1997年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典(3)当时的法律和1997年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按照1997年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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