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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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的版权问题研究

续写作品的版权问题研究

续写作品的版权问题研究摘要:续写作品备受争议,尤其在网络时代。

本文介绍了续写作品的概念及特征,且结合实际案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出续写作品备受争议的根本原因为著作权法在续写制度上的空白。

通过平衡原作者、续作者、公众三方的利益,提出续写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续写作品;原作品;著作权The study of copyright issues of continued worksAbstract: Continued works are controversial, especially in the Internet age.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tinued work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cause of the controversy is the blank of the copyright law with cases and relevant laws. This analysis is based on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By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original author, the author and the public, we propos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inued works‟ law system.Keywords: Continued works; Original works; Copyright一、绪论本课题研究的续写特指文学艺术创作中对于小说的续写。

续写作品最早出现在先秦时期,明末清初阶段逐渐成为流行趋势。

这其中最成功的作品非《红楼梦》莫属,它创造了中国续写小说史上的奇迹。

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_赵娟

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_赵娟

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赵娟李佳蔚(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摘 要]续写作品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具有依附性、独创性。

续写本身即可成为一种对原作品的变相使用方式,无论是对作者因死亡未完成作品,或者是对原作者完整作品的续写,都必须经原作者或者其继承人,法定著作权管理机构授权或者同意。

[关键词]续写作品;原作品;独创性;续写权一、续写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上说称的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其基本条件为有特定内容和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必备条件即为有独创性。

本文所说的续写作品首先以其具备作品的条件为出发点来探~~~~~~~~~~~~~~~~~~~~~~~~~~~~~~~~~~~~~~~~~~~~~~~~~~~~~~~~~~~~~~~~~~~~~~~~~~~~~~~~~~~~~~~~~~~~~~~~~~~~~~~~~~~~~~~~~~~~~~~1.显性内容主要有:(1)阵地建设。

(2)宣传教育活动。

(3)组织建设。

(4)师生主题实践活动。

(5)党建制度建设。

(6)理论学习探讨与研究。

(7)环境的特殊布局。

(8)广播、电视、网络、多媒体的专题运用。

(9)特殊群体佩带特殊标志。

(10)党员结对助贫、帮教、培养活动。

(11)教工党员、积子创优质岗优质课活动。

(12)学生党员、积子创文明标兵、学业模范等等。

这些都是能直接感受到的党建文化内容。

2.隐性内容主要有:(1)良好的校风、教风与学风。

(2)协作、和谐的人际关系。

(3)助人为乐的精神。

(4)刻苦务实的作风。

(5)党员、积子个体或群体的人文素养对师生辐射效应。

(6)尊师爱生的精神风貌。

(7)厚德自溢性的自觉公益行动。

(8)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短视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二次创作短视频,即在原有视频基础上进行修改、编辑、再创作的行为,也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喜爱。

然而,这种创作方式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侵权的争议和问题。

首先,对于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我们需要明确著作权的法律定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而短视频作为一种多媒体形式的创作,也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因此,二次创作短视频涉及到原始作品的修改、重组,如果没有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二次创作短视频往往以娱乐、创意、恶搞等形式呈现,很难界定其是否构成侵权。

一方面,这种创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创作者的创意和技巧,对原作进行了改编和扩展,为观众带来了新的视觉和感受;另一方面,如果二次创作的内容涉及到侮辱、恶意歪曲原作等,就有可能损害原作者的声誉和利益,构成著作权侵权。

因此,对于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创作者的创作权和观众的娱乐需求,以及保护原作者的权益。

一方面,创作者应该尊重原作的著作权,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或进行合理的修改和重组;另一方面,观众也应该理性对待二次创作短视频,避免传播和分享涉及侵权的内容。

此外,为了解决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在制定法律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明确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法性和界限。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和维权意识的宣传,提高大众对著作权的理解和尊重。

总之,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在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创新和娱乐功能,促进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我们可以为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找到更加合理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二次创作,通常指在原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包括改编、续写、重新诠释等多种形式,它不仅体现了创作者的创新精神,也丰富了文化产品的多样性和深度。

然而,随着二次创作的繁荣发展,与之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在保障原作著作权的充分激发二次创作的活力,成为了著作权法规制的一大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规、案例的分析,以及学界研究的梳理,深入剖析二次创作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合法性、侵权认定、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

同时,本文还将从促进文化创新、鼓励创作自由等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在著作权法的规制下,为二次创作提供合理的保障空间,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具体论述中,本文将首先明确二次创作的定义和特征,然后分析现有著作权法对于二次创作的规制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接着,本文将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解析,深入探讨二次创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完善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制的建议,以期在保障原作著作权的为二次创作提供更为宽松的创作环境和法律保障。

本文旨在通过对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问题的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二次创作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关系二次创作,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其本质是对原作品的演绎或转化。

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下,二次创作与著作权法的关系表现为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

一方面,二次创作依赖于原作品的创作成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借鉴、引用甚至改编原作品的内容;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又旨在保护原创作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传播作品,从而确保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独占的权益。

探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_沈丹

探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_沈丹

作时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这种创作方式会
《六十年后——走过麦田》是《麦田里的守望者》的续作,沿用
使读者误认为后传与《星辰变》之间存在关联,其目的在于借助 原作第一人称的叙事方式,语言上仍然大量使用与原作类似的俚
《星辰变》在网络上积累的人气,吸引那些喜爱《星辰变》的读者去 语与俗语,所塑造的人物形象也保留着原作中的行为风格。法院
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创造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
《飘然而逝》是《飘》的续作,对原作中部分人物形象给予颠覆
其中,对于“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本文 性的塑造,反驳了原作者的观点和判断,使原作中的人物、故事情
以国内的几个案件为例进行探讨。
节及场景在新作中呈现新的含义。《飘然而逝》以其明确的批评、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 但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需要另行分析。著作权的内容是指
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著作权人享有一项专有权利
笔者认为,续写他人的作品而形成的劳动成果是否称得上是作 就意味着其能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某种特定行为。根据续写者
写作品达到了独创性的要求,但是这不能改变续写作品保留了原
五、结语
作品基本表达的事实。一般情况下,续写作品足以让读者回忆起
笔者认为,首先,续写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本身
原作品的具体内容,使读者认为二者存在联系,从侧面反映了续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续写作品不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
写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未经许可的续写进一步 完整权,但在多数情况下,会侵犯原作者的演绎权,主要是改编
《星辰变后传》案虽然是围绕网站反垄断行为为中心,但是其 讽刺色彩博得美国法院的认同,法院认定其增加了新的表达方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在文化传承、创意激发和社会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著作权法》的修改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

本文首先界定了二次创作作品的概念,明确了其法律属性及特点。

随后,分析了当前《著作权法》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归属不明确、侵权认定困难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著作权法》修改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包括新增条款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及可能的改进空间。

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分析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方面的差异及优劣。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建议,包括明确权利归属、优化侵权认定标准、加强国际合作等。

本文展望了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发展趋势,探讨了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为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为二次创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二次创作作品概述二次创作作品,又称为衍生作品、再创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改编、注释、翻译等方式形成的新的作品。

这种创作形式在文学、艺术、影视、网络等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当前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下,二次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升。

二次创作作品与原始作品的关系复杂而微妙。

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原始作品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又融入了创作者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创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方式和审美体验。

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

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

54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袁博认为,续写作品虽然沿袭了原作的许多专有元素(如篇名、人物角色名字、故事背景等),但在一般意义上,并不会对原作产生市场竞争文|方圆记者 赵衡当下,很多热门网络小说被改编成电视连续剧,电视剧热播后观众又觉得不过瘾,于是原作者或者不少好事者纷纷为该网络小说续写各种“番外”。

“番外”一词来自日本,中国一般称为“外传”。

一番二番是指书本、电视、漫画的目录,比如一页两页。

“番外”就是对正文做的补充,通常不录入正文,是作者主动在题材中加入的部分。

近日,有某热门网络电视剧的粉丝、文学爱好者李女士咨询《方圆》记者,她打算为一部改编成热门电视连续剧的网络小说续写“番外”。

因为她觉得该网络小说结尾没能说尽男女主角的爱恨情仇,让人意犹未尽;而原作者没有续写该小说,其他作者续写的各种“番外”又不如她意。

不过她也疑惑,续写他人作品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呢?为那些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续写“番外”、外传、续集涉及哪些版权问题?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告诉《方圆》记者,续写作品具有对原作的依附性,与原作相互影响,但与演绎作品相比有较大差异。

续写作品一般不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难以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有必要在将来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得到解决。

续写剧本惹出官司续写他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主要涉及是否会侵犯他人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比如2015年2月3日,媒体报道的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侵权案。

2006年,四川省电视台经济频道组织拍摄了20集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一季),并在当年国庆节期间的《麻辣烫》栏目中播出。

每集为一个独立的故事,主要讲述了发生在凤姐与“火巴”哥、肥肠粉与甘江斗、花喜鹊与王宝器三个幸福村家庭的幽默故事。

根据每集片头字幕载明的编剧情况,20集中原告马某单独担任编剧的有5集,其余剧集由电视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某共同担任编剧,马某因此获得了电视台支付的报酬。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二次创作在文学、艺术等领域越来越活跃。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著作权问题。

本文将探讨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旨在明确相关法律概念,为创作者提供更多保障。

二次创作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这种创作方式在文学、艺术等领域很常见,既有助于传承文化,又能促进艺术创新。

然而,二次创作也会引发著作权纠纷,因此著作权法对其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著作权法对二次创作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规定,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原作者,除非原作者与二次创作者之间另有协议。

在利用方式上,著作权法规定,未经原作者许可,二次创作者不得擅自使用原作品。

在著作权转让方面,如原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二次创作者,则二次创作者拥有独立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为了保障二次创作的有序进行,著作权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

建立维权机制,方便原作者在遭受侵权时寻求法律援助。

著作权法还鼓励创作人通过许可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实现合作共赢。

以下是几个著作权法保护二次创作的实践案例。

某小说在出版后被多次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等,各种形式的二次创作层出不穷。

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法确保了原作者的权益,同时允许合法的二次创作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原作品。

另一个案例是一位画家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创作出具有独特风格的新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了原作者的权益,同时也认可了二次创作者的独创性贡献。

著作权法对二次创作的规制与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明确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利用方式及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机制的建设,有助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我们应充分认识著作权法对二次创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确保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文化的持续创新,二次创作的形式和内容也将更加丰富多样。

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续写作品是指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创作或发展的作品。

对续写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促进文学创作的繁荣。

在法律上,续写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著作权归属、使用和转让、以及违法行为等问题,也都需要在法律范围内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考虑创作核心、原作著作权人等因素。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会更加注重对续写作品的保护,也需要规范性建议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对续写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可以更好地激发文学创作的活力和创造力。

【关键词】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依据、归属、使用、转让、违法行为、司法实践、重要性、发展趋势、规范性建议。

1. 引言1.1 续写作品的定义续写作品是指在其他作品基础上进行创作,延续原作品情节或人物进行进一步写作的文学作品。

续写作品通常是基于已有的经典文学作品、影视剧或其他艺术作品进行创作的,其目的是为了延续原作品的魅力,满足读者对故事发展的好奇心。

续写作品不仅限于文学领域,也可以涉及电影、电视剧等多种形式。

在续写作品中,作者需要尊重原著作品的精神内涵和版权归属,同时在创作中加入自己的独特见解和想法,使作品更具有独特性和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出现丰富了文学创作的形式,为读者带来了更多的阅读选择。

续写作品也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平衡原作品的版权与续写作品的创作自由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续写作品的定义不仅仅是对原作品的延续,更是对文学创作的一种创新和探索。

1.2 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义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义在于保护原著作品作者的权益,同时也为续写者提供了一定的创作空间和激励。

续写作品通常是在原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延续原著作品的主题、情节或人物,并赋予其新的表现形式或发展方向。

著作权保护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著作权保护意义在于维护原著作品作者的精神劳动成果。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摘要: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

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侵权性原作品瑕疵一、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一)、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

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

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

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

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

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

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

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

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精品文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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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关键词]:续写作品特性著作权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

看来在文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之的,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

由于纠纷大多发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作中小说的续写,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同仁。

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所谓续写作品,也叫后续作品,有学者认为:“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维,创作而形成的作品。

”[①]也有学者的观点称:“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

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

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

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

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2、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

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四、二次创作引发的现实争议
社会大众、普通人基于知名作品 (如米老鼠唐老鸭、哈利波特小说、指 环王小说)的二次创作不盈利,但在 公众平台公开发表(如微博、论坛等), 并因此聚集人气形成粉丝群,通过其 影响力将变现(并不通过其二次创作 作品变现,或通过本人原创作品或打 广告收取广告费),这种特殊的“盈利”,
二、何谓二次创作?
所谓二次创作是指在原有作品的 基础上加以改编、演绎,形成具有一 定的创造性的新作品。二次创作与原 始创作密不可分,是在原始创作的基 础上的再创造 ;但二次创作也有其本 身的价值,因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次创作中不仅体现了原始作品作者 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也体现了二次创 作作者的独创性。但须注意的是,我 国著作权法对于二次创作的保护,是 保护的二次创作作者独创性智力成果 的部分。虽然二次创作所形成的作品也 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这并不是说二次
一、何谓原始பைடு நூலகம்作?
所谓原始创作,与演绎作品相对, 是指作者以全新的创造思维来创作完 成作品,而非在其他作品的基础上的 再创造 [1]。对原始创作的保护也对知识 产权的发展有极大意义。首先,原始 创作是作品的源头,演绎作品也是在 原始创作的基础上的再创作。如果没 有原始创作,即不可能出现其他衍生 性的创造。其次,保护原始创作其实 奠定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创造性智力 成果的基础。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著 作权。而对原始创作的作者著作权加以 保护,在此基础上,对于二次创作作者 的著作权再加以保护,才能符合著作权 法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本质。
经济与法
JING JI YU FA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黄渝茜
当作品完成的时候,就自动受 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中所 要求的“独创性”并非为绝对的原 创 性。 很 明 显, 教 于“ 独 创 性 ”, 原创性的要求更高。只要作品当中 体现了著作权人一定的创造性,作 品就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 作品不局限完全原创的作品,还包 括演绎作品,改编作品 ;甚至可以 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基础上创 造作品。这样也会产生一定的冲突, 即如何界定侵权作品与未侵权作 品,即进行二次创作的侵权认定。

二次创作规章

二次创作规章

二次创作规章
二次创作是指基于原作的再创作,其中原作指的是小说、漫画、
动画、游戏等各种文化作品。

二次创作能够带来新的想法和艺术形式,同时也能满足读者和观众的需求。

然而,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应当遵
循以下规章:
1. 尊重原作版权。

不得抄袭、盗用、篡改原作内容。

任何未得
到授权的修改、传播他人作品都是侵权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2. 二次创作内容要健康、积极向上。

不得包含低俗、暴力、挑
衅性言论或形象。

特别是在涉及到有关性、政治、宗教等敏感问题的
时候更要慎重。

3. 明确二次创作发布的渠道和规范,最好是在有阅读量的网站、社区上进行发布。

在发布时一定要声明自己是二次创作者,真实拥有
作品的版权。

4. 在进行二次创作时要尊重原作者和原作粉丝的感情,即便是
不同意原作结局或人物塑造也不可反其道而行,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5. 尊重其他二次创作者的创作成果,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其作品,除非经过其同意。

同时,也不可抄袭和模仿其他二次创作者的作品。

如有发现有侵权行为,应及时联系平台管理者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二次创作以摆脱了原创者与观众/读者之间的距离,同时也能够
让更多人了解原作的魅力,推广原作品,促进文化艺术的发展。

在进
行二次创作时,我们应该保持一份敬畏之心,尊重原作版权,认真完
成创作,将二次创作的精神发扬光大,并创造出更加优秀的作品。

二次创作规章

二次创作规章

二次创作规章
1.二次创作应当尊重原著作者的版权,不得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 二次创作应当注明原作出处,并标明二次创作的作者和来源。

3. 二次创作不得涉及到侵犯他人的隐私、人身攻击等不良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 二次创作应当保持一定的创意和独立性,不得抄袭、盗用原著的内容或者其他作品的素材。

5. 对于商业用途的二次创作,应当与原著作者或版权方进行合法的合作和授权。

6. 对于非商业用途的二次创作,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准则,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7. 对于侵犯原著作者版权的二次创作,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对于违反本规章的二次创作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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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论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者:金玉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3期摘要续写作品的出现是知识大爆炸、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产物,法律在调整续写作品相关权益人方面既面临着文化发展的迫切需求,也面临着对著作权人个人私利的合法保护的重大责任,但是我国目前对续写作品相关法律规制少之又少,因此,续写作品引发的相关问题在我国值得我们加以探讨。

关键词续写作品著作权续写权作者简介:金玉花,南京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265一、续写作品的概念和分类续写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常见的文学创作形式。

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续写,其中原因大致有:第一,为了满足读者强烈的故事情节发展心理。

例如《红楼梦》中主要代表人物的结局;第二,为反映一定的社会现状进行续写,例如《儒林外传》;第三,现有作品潜在的商业利益驱使而续写。

(一)续写作品的概念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给予规定,学术界也是各有分歧。

百度词条认为:续写指从原文出发,遵循着原文的思路,对原文作延伸,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非独创、不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共有约16种,续写作品属于其中之一。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从续写权利的来源上看,续写作品可以分为4类:第一,对合作作品的续写,这属于有权续写,即一部作品有多个作者,其中一个或多个作者对原作品进行续写。

第二,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续写,原作品著作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作品,委托他人代为续写未完成部分。

第三,对原作品作者因死亡而未完成作品的续写,如曹雪芹死后高鹗对《红楼梦》后四十回的续写;马克思死后,恩格斯及其女儿对《资本论》第二卷、第三卷的整理。

第四,对已完成的作品的续写。

为便于理清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将续写作品分为有权续写和无权续写。

有权续写,按照续写的权利来源可以分为基于委托关系的续写和基于合作关系的续写。

续写作品侵犯原作权利吗?

续写作品侵犯原作权利吗?

续写作品侵犯原作权利吗?出处:luoyun-iplaw文/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编者按续写是文学创作中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对原作延伸和拓展而成的新的作品,由此引发的版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不少见,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属性也存在一些分歧。

本文作者从是否侵犯原作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分析续写这种创作形式的正当性与合法化,以期能为今后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思路。

续写作品,是指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及情节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与原作品一脉相承的新作品。

续写是文学创作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古已有之,例如《红楼梦》后40回就是高鹗对曹雪芹前80回的续写。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续写作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国外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属性也存在一些分歧。

那么,续写作品侵犯原作版权吗?不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一般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关涉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其二是作品本身未被改动,但别人对作品进行了其他利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

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不依赖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乃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均有权声称自己系作品的原作者,并有权反对任何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者其他改动或者贬抑其作品的行为。

可以看出,从法条字面理解,“歪曲、篡改”针对的是作品本身,而“其他改动或者贬抑”针对的是作品本身未加改动的情形。

这说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没有改动作品本身的行为,并未予以明确,而续写行为是对作品的进一步延伸而非如改编一样对其本身内容的改动,因此并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当然,质量低劣的续写作品可能会因为联想而降低原作作者的声誉或者影响原作的市场号召力,但这属于一般人格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

二次创作的法律案例(3篇)

二次创作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二次创作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学、艺术创作形式,逐渐成为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次创作指的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录音、录像、翻录、复制、发行、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再创作。

然而,在二次创作过程中,如何界定原作与二次创作作品之间的著作权关系,成为了一个法律难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小说作者,所著小说《奇幻之旅》深受读者喜爱。

被告:乙,某知名网络作家,擅长进行二次创作。

2019年,乙在未经甲授权的情况下,将《奇幻之旅》改编成一部网络漫画,并在其个人网站及社交媒体上发布。

漫画中,乙对甲的原作进行了大幅度的改编,包括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场景设计等。

甲发现后,认为乙的漫画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乙的漫画是否属于二次创作?2. 乙的漫画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3. 如果构成侵权,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审理1. 关于二次创作的认定法院认为,乙的漫画是在甲的原作《奇幻之旅》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符合二次创作的定义。

乙对原作进行了改编,包括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场景设计等方面的改变,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2.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法院认为,虽然乙的漫画属于二次创作,但在改编过程中,乙未征得甲的授权,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行为的,构成侵权。

3. 关于法律责任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在其个人网站及社交媒体上发布涉案漫画,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二次创作与著作权侵权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二次创作并非绝对自由。

虽然二次创作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并非无限制。

在二次创作过程中,必须尊重原作作者的著作权,未经授权不得对原作进行改编。

擅自编写作品续集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吗

擅自编写作品续集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吗

擅自编写作品续集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吗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擅自编写作品续集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吗?1984年10月,著名军事小说家汤姆·克兰西的处女作《猎杀红色十月号》由美国海军研究所出版社出版。

因时任美国总统里根的“这是我的故事”之赞誉,该小说迅速成为畅销书,并被派拉蒙公司拍摄成同名电影。

在克兰西随后创作、由企鹅普特南出版社出版的几部小说中,原小说中,中情局情报分析员杰克·瑞恩变身为历史学家(前海军少尉)、中情局特工,甚至美国总统。

然而,针对其后小说使用了瑞恩这一角色,美国海军研究所以其已通过出版合同受让了包括瑞恩角色权利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为由启动了侵犯著作权的仲裁程序。

该仲裁案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

在美国,类似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涉及《洛丽塔》《麦田守望者》《飘》等作品的续集案件。

并且,美国法院还创设了“足够独特”和“被讲述的故事”两个判断角色是否单独享有版权的司法标准。

鉴于以已有作品的人物角色、人物背景再创作作品的类似纠纷在中国已经出现,续集创作权是否是法定著作财产权权能的问题自然成为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续集创作权并非中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财产权权能,因此未经许可而创作续集并不一定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

国外对续集创作权如何规定美国之所以大量类似纠纷频仍,“罪魁祸首”乃美国版权法“衍生作品”定义的超广义性,以及因此导致的财产权权能的超抽象性。

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的“衍生作品”定义为:“基于一个以上已有作品的作品,比如翻译、音乐编曲、改编为戏剧、改编为小说、改编为电影剧本、录音制品、艺术复制品、节略本、缩写本,或者重作、转换或者改变一部作品的其他任何形态。

含有编辑性修订、注释、详细解释或者其他修改的作品,如果作为整体是作者的独创作品,是衍生作品。

”美国国会的立法报告将侵权衍生作品的判断标准解释为“必须以某种形态包含了版权作品的一部分”,其列举的除外情形是“详细评论某作品或者受小说启发完成的标题音乐作品不构成本条项下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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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摘要: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

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侵权性原作品瑕疵
一、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 (一)、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

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

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

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
“演绎”了。

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

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

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

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

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

2、续写作品的独创性。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品问题争议的焦点。

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

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二、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

换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作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

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独立的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

如果是剽窃、抄袭而来,则不但谈不上独创性和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独立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

2、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作品独创性产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中。

这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权保护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只有具备这种创造性才给予保护。

作品创造性要求应当说是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保护人类智力创造活动,鼓励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智力创造,以促进人类文明和进步。

从著作权制度鼓励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宗旨出发,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当然要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总的来说是对人类文明有所贡献,至于这种贡献的大小则不论。

相应地,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具有某种创造性,至于创造性程度的高低,亦在所不论。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理由:
1、续写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是抄袭和剽窃。

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而完成的。

2、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构思、独立创新的结果。

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
,但不能脱离续作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作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作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

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作者独立创新的结果。

因此,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

续写作品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

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因此,续写作品是作者经过独立的创作行为,通过艰辛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独创性是自不待言的。

(二)、续写作品具有侵权性。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社会、作者三方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作品著作权、作品传播者权和作品公益权。

我国著作权法始终坚持了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权制度确认了作者的权益在著作权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

因此,对作品的使用,必须要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大前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作了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

笔者认为续写作品一方面具有独创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权性。

其侵权性表现在:
1、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权。

被续写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的作品,这些经典作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阅读群体。

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铭刻人们在心目中。

续写作品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大多数是难以
达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凭借原作者的声誉,进行续写。

这些从“搭便车”行为中生产出来的“作品”,往往是为了迎合低级趣味,严重影响了原作的思想内涵,美学价值和艺术风格。

无论对原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一种伤害。

2、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续写的权利。

原作者(对于已经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这个问题)对原作进行续写的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如琼瑶续写《还珠格格》,蔡智恒续写《第一次亲密接触》等。

如果允许他人随意进行续写,将会导致有人赶在作者的续写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续写作品,势必影响到原作者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

三、小结与立法思考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除了必须具备第二条的规定外,即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还必须符合不损害原作者著作权这个隐含要件。

所以,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可以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加以保护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而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因存在侵权因素而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续写作品(除了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续写作品)诚然具有侵权性,但是也存在独创性。

我们不能因为其侵权性而完全否定其独创性。

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并非必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般的法理原则。

因此,相对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的标准而言,这里的续写作品并非完全符合,但是续写作者的确为之付出过不少智力劳动,进行过独立的创作活动。

如果著作权法不对续写作者的合理权益进行保护,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完善对续写作品的规定。

鉴于对原作者和续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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