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股权、债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五条设立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二)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基金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四)基金投资领域明确,投资策略清晰,投资目标合理;(五)基金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基金设立申请材料;(二)协会对基金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通知书;(三)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四)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设立备案材料报送协会;(五)协会对基金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基金设立备案证明。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八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二)市场化运作原则;(三)信息披露原则;(四)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第九条基金投资范围:(一)投资于国家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三)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范围。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建立产业基金的意见》和《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安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等重点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以及解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引导并撬动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四条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初期规模为- 1 -3亿元人民币,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或“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为副主任,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国资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银监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基金法人机构,由全安市财政局出资组建全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制度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制度1. 引言产业投资基金是促进产业发展和引导资金流向创新领域的重要金融工具。
为了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制定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和运作,强化投资风险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管理等环节。
3.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3.1 设立和备案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信息、基金规模和投资策略等内容。
3.2 募集和投资(1)募集方式: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募集、私募或其他方式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用途:募集到的资金应主要用于产业投资项目的投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其他违规行为。
(3)投资策略:产业投资基金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依法选择投资标的。
3.3 投资管理(1)风险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等措施。
(2)合规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投资活动。
(3)信息披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基金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3.4 退出机制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上市发行和回购等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退出计划,并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回报进行决策。
4. 监管要求和处罚措施4.1 监管要求(1)备案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备案管理,确保基金符合监管要求,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2)投资限制:监管部门应设定合理的投资限制,包括投资行业、投资比例和投资项目等,以控制风险和防范金融风险。
4.2 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监管部门可采取警示、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并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产业投资(PE)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法》制定的。
第一条为落实政府出资,促进产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和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务院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本办法是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
金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运用于新产业开发、研发资助、重大技
术装备引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投资建设支持;
支持形成国家成长点,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及绿色经济等
重大项目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投资,以支持企业技术革新、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产业技术升级等;参与国际竞争性资本市场的投资;支
持优质的房地产及其他可持续的投资项目,以及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等
活动。
第三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国务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相关部门
统一管理,成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
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政府拨付资金、社会资本出资、不可
移除财政固定资产等组成,实行资金池的管理方式,由政府管理机构
使用。
第五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由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的部门经审
批后提出,报请国务院批准。
批准后,由政府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使用应按照绩效要求,合理实行。
具体要求由管理机构确定,并定期向国务院汇报。
第七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检查和风
险控制机制,定期对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下称“发改委《暂行办法》”)及配套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下称“《登记指引》”)正式实施。
一、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界定根据发改委《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发改委《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210号文”)规定的“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拓展,增加了“专项建设基金”作为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
并且,《暂行办法》延续了财政部210号文的相关规定精神,强调政府出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因此出资方式应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预算进行安排;除预算明确表明系由财政支出通过向特定主体增加资本金方式实现对产业基金出资,否则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以自有资金对产业基金进行的投资,不应视为政府出资资金。
根据出资主体的性质不同,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政府出资和社会资本出资两部分。
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政府出资基金,则是《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首次提出“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后,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于PPP项目。
可以预期,产业基金未来将作为对接、投资PPP项目的重要工具。
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监管(一)发改委《暂行办法》与基金业协会的监管框架的结合根据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后,国家发改委仅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制订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由证监会具体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方位梳理及重点条文解读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方位梳理及重点条文解读时间:2017/1/18 14:01:24作者:廖睿严代家杰吉宁来源:PPP操作实务大中小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PPP操作实务通过对该《办法》制订背景、目的意义、容特点的梳理,使大家全面、深入地了解到该《办法》在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的领域和产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起草背景和容介绍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容介绍如下:一、《办法》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工作。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提出:“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
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大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政府性资金;(三)上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参与。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贯彻落实;(二)审议批准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三)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订的绩效评价办法,审议基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产业政策指导,牵头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基础信息库,共同开展促进子基金与投资项目对接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入金融托管机构;市金融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指导。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经批复的年度投资总体方案,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共同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二)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三)设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四)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五)开展基金发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六)向协调会议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向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七)承办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设立,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链等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基金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模式、风险控制等;(二)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三)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投资团队;(四)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四)退出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基金投资资金的合理退出。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模式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优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三)科技创新型企业;(四)本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一)股权投资:通过购买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实现投资收益;(二)债权投资:通过提供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三)混合投资:结合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以支持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为目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规范运作;(四)区域特色,产业导向。
第二章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方式等;(二)经出资方同意,报相关部门审批;(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四)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制定投资计划,经出资方同意后实施;(二)投资方向: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三)投资方式:产业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四)投资期限: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六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七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三)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银政发〔2017〕9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银政发〔2017〕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改革财政资金扶持产业方式,提高财政和金融的融合水平,进一步提升财政产业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根据我市“金融强市”战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特指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由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出资发起设立,吸引社会资本,用于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待被投资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通过转让其股权实现资本增值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除政策明确规定、兑现已出台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外,市政府用于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创业、扶贫、产业园区设施建设等资金,均应通过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方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四条市政府出资发起和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统一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负责组织,并运营管理。
第二章设立、运作和清算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预算在“十三五”期间每年拨付不少于5亿元资金到银川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增加金控公司的资本金。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6日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辽宁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引导基金收益等。
引导基金根据全省产业发展需要及基金设立需求,按进度分期出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机构职责第五条引导基金管理架构由决策层、管理服务层和运营层组成。
决策层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服务层为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层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以省政府常务会议形式对引导基金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长、各位副省长、秘书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三)审定母基金和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五)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拟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二)组织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三)组织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四)提报母基金和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五)批复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母基金和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增资方案,对批复的设立方案发生非实质性调整的事项进行备案;(六)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母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投资基金托管银行资格;(七)审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监督指导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运营工作;(八)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九)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编辑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向符合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基金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和加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支持特定产业或领域发展为目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投资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产业基金发展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三)坚持风险可控,强化风险防范,确保产业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四)坚持创新驱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设立与备案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市场规律,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投资领域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产业基金备案申请表;(二)发起人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三)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四)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五)产业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协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三章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协会备案后,方可从事产业基金的管理业务;(二)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产业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安全性;(三)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四)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分散风险。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或领域;(二)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或项目;(三)投资于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和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四)投资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项目。
国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战略部署,促进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规范国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设立和管理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设立基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三)坚持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四)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创造。
第五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具有设立基金的相关资质和条件;(二)基金投资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三)基金设立方案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预期;(四)基金设立方案已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基金名称、投资领域、组织形式、规模、投资策略、运作方式等;(二)基金设立方案经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内部审议通过;(三)基金设立方案报监管部门审批;(四)监管部门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批复;(五)基金设立方案批复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按照批复要求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七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二)专业化管理,设立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团队,提高基金运作效率;(三)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作;(四)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第八条基金运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募集:按照基金设立方案,通过市场化方式募集基金;(二)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投资策略,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三)基金管理: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退出;(四)基金退出:按照基金设立方案,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基金退出。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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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壹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km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
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于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和该业务关联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和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之上产业投资或关联业务经验,于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情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壹)申请方案;(二)拟投资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方案;(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关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和格式,另行规定。
第八条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
第九条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于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且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第十条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第十壹条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能够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
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且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于30天以内退仍给认购人。
第十二条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于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且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于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
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可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能够续期者除外。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壹)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章基金公司第十五条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
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之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壹之上的执行董事和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于行政上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壹)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且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情况的资料;(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壹)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关联的法律法规;(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壹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壹)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壹)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且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方案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战略且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于基金终止时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第二十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二)和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于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壹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和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壹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之上学历和五年之上关联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运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且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壹)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壹)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且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和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方案,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方案;(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之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且于基金终止时,参和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且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壹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壹)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且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50%之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五章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七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能够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二)运营作风稳健,运营行为规范,于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情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且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且具有项目监督能力;(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壹)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方案;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方案;(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出具基金业绩方案,陈述基金托管情况;且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方案;(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和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壹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壹)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三)代表50%之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第三十壹条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六章投资运作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于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可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于此限。
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和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于董事会中拥有壹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
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且经三分之二之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壹)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二)期货交易;(三)抵押和担保业务;(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七条产业基金能够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
第三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能够于该企业上市壹年后于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