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郑政办〔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6•【字号】郑政办[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六月六日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郑州火车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更名为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根据市政府授权,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协调火车站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该地区的社会秩序;(二)负责协调火车站地区的交通管理,维护火车站地区营运秩序;(三)负责火车站地区的市政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四)维护火车站地区的商业经营秩序;(五)负责火车站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文化、音像市场。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设8个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领导综合协调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负责催办查办、文秘、信访、普法、档案、机要、安全保卫、计划生育、会务接待以及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组织宣传处负责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干部的学习和培训;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负责制订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各项经费;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完成上级财政、审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豫政办[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2号)《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一)河南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领导。
(二)将组织制订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职能,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三)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五)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一)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二)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一)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二)将行业资质审核、执业资格管理,交给有关社团和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将科技成果评审和推广转化等技术性、服务性、咨询性和辅助性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厅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将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省辖市政府、地区行署。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郑政办[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郑政办〔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2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郑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郑州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内容政府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其他服务事项。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索引号。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
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8•【字号】郑政办[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郑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全市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新增职能1.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2.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指导社区建设。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社团和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年度检查和管理;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申报评残追烈工作。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郑建文[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2.负责立项后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2.将行业资质审核、执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逐步交行业协会承担,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
3.取消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郑施工许可。
4.将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改为备案制。
5.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委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村镇建设施工许可下放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建设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城建口各部门的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计划;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负责市政府领导活动安排。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负责办理市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七)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市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编辑、出版《郑州政报》。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为培育和开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送阅读!第一条为培育和开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发包、承包及中介效劳、质量检测、以及从事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构配件是指除专用设备以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泥制品和金属、木、塑等成品或半成品。
法律、法规对建立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平安技术防范、保密工程管理另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执行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老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那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阻挠合法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视、管理。
各县(市)、区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立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视、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实施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以下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施工企业;(四)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五)中介效劳机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第六条设立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组织生产及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三)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及流动资金;(四)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市政管理局。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客运出租汽车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1.将城市次干道以下的绿化养护、道路设施养护和管理工作,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2.将环卫车辆和机械设备的管理及公厕、环卫中转站的建设工作,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3.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破墙开店、外部装修审批职能下放给区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二)负责拟定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容、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参与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区河道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等工程的规划设计;负责编制专项养护、维修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郑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2.指导协调全市直接融资工作;3.负责市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和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4.组织协调区域性经济合作;5.负责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1.将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2.将编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市科学技术局;3.将制定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4.将市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能,交给市交通局;5.除国家规定的品种外,将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的管理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性项目;2.将大量的工农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为预测指标;3.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4•【文号】国办发[1998]101号•【施行日期】1998.07.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4日国办发〔1998〕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含关税)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法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3.将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其中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务院指定其他银行承担其转贷业务)。
4.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5.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6.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职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郑政办[2004]53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06【实施日期】2004.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4]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八月六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二)参与拟订城市管理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办法;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负责施工勘测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新建、大修、扩建、改建项目计划编制、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负责随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其他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在郑州市劳动局的基础上组建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及其保险基金管理职能;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原郑州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市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原市劳动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郑州办事处承担。
2.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市卫生局承担。
3.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市技术监督局承担。
4.老龄工作职能,交市民政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对企业下达招用职工计划,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级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农业局。
郑州市农业局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职能,指导小康村建设的职能,制定全市奶业发展规划、建设奶业基地、发展奶业生产的职能。
2.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
3.原市蔬菜办公室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交给市环境保护局。
(三)转变的职能1.有关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二、主要职责(一)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法规、规章、办法草案,指导全市农业法制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46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行政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服务业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统筹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发展,负责发展政策制定,指导规划编制实施,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郑政办[2002]65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三)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负责开发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管理工作;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预决算、税收征管、审计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根据规定权限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涉外事务及进出口行政事务。
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郑政%E5%8A
【发布单位】郑州市【发布文号】郑政办〔2004〕52号【发布日期】2004-08-06【生效日期】2004-08-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郑政办〔200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商务局(市招商局)。
郑州市商务局是统一管理全市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职能。
2.原市商业局承担的职能。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4.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加强内外贸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郑州市商贸城建设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研究拟定总体和区域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乱建滥建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重要商品市场和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听证工作,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承担郑州市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指导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和内外贸企业的体制改革、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
郑州市关于监理人员配置规定
郑州市关于监理人员配置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特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监理服务合同,不同施工阶段高峰期工作强度等进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工程监理单位在配置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继续内容和范围等科学合理,有效均衡的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配置相应人员数量。
一般公共建筑一级工程与单项工程以3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员1人,二级或三级工程分别以报建面积3万和1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2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人员1人。
住宅工程一级工程以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人员1人,二级以及三级工程以小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3万平方米,相应增加监理人员1人。
混合类项目中住宅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的岗位人员,按照住宅工程要求配置。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平时:贯彻和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负责《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制定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城市人民防空演练;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
(二)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隐蔽,配合要地防空作战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5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秘、会务、人事、劳资、档案、保密、信访、安全保卫、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及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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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郑州市【发布文号】郑政办〔2004〕62号【发布日期】2004-09-18【生效日期】2004-09-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郑政办〔2004〕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建设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工作。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建设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房管等部门的工作。
(二)组织建设系统各部门编制城市建设计划,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筹措和综合平衡城市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城建规费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城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指导、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定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装饰、商品砼、构配件生产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负责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勘察和设计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勘察和设计市场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推广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指导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认定工作。
(八)负责制定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建设标准;负责起草有关小城镇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指导县(市)、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建材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建材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建筑材料市场;负责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查;负责全市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十)负责编制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统一收缴、拨付和调剂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组织起草机关工作计划、综合性文件;负责目标管理、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卫、信访、计生、后勤服务、会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城建系统目标管理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制订筹措城建资金的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城市建设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城建规费和资金征收、使用及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参与城建项目的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审核城建项目(概)预算;参与城建项目工程决算的审定及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的财务和统计工作。
(三)城市建设管理处负责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依附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设施、绿化等配套建设同步施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核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核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核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住宅小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组织住宅性能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对开发计划和商品房预售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和建设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建筑业、建筑市场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负责建筑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工程监理、商品砼、工程测试、构配件生产企业和建筑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和外地(境外)建筑企业进郑施工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追拨和统筹调剂管理工作;审核和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含装饰工程)。
(六)质量安全管理处负责拟订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并实施监督;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质量监督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负责全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规划设计管理处指导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勘察和设计咨询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负责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八)村镇建设管理处负责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村镇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重点镇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郑州市村镇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工作。
(九)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设备建材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设备建筑材料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建材产品的质量检查;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建筑设备及材料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建筑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干混沙浆的发展及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机械检测工作。
(十)法规监察处负责拟订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行政处罚听证;负责建设系统普法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件;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工作。
(十一)组织宣传处负责委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负责委系统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委系统群团工作;承担中共郑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二)人事科教处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城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专业技术、业务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拟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组织城建重大科研项目的论证。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机关总编制86名(其中行政编制75名,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领导职数33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核定领导职数1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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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