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各类合同精要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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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一、引言合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分则,以更具体、细致的方式规定了合同的相关事项。

本文将对合同法分则进行概览和分析,以加深对该法律的理解。

二、合同法分则的分类和内容合同法分则主要按照不同的合同种类进行划分,其中包括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担保合同等。

以下将对其中几个常见的分则进行简要介绍。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界进行货物交易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在成立方面,要求双方就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在履行方面,要求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交付和付款;在变更和解除方面,规定了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范围、履行方式、质量标准、验收等事项。

在合同范围方面,要求明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标的;在履行方式方面,要求按照约定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在验收方面,规定了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3.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货物运输方面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运输方式、费用分担、风险转移等事项。

在运输方式方面,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距离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在费用分担方面,要求合理分担运输费用;在风险转移方面,规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的时机。

4.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进行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种类、效力、担保方式等事项。

在种类方面,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在效力方面,规定了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担保人的责任;在担保方式方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

三、合同法分则的意义和启示合同法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相关分则

合同法相关分则

合同法相关分则引言合同法是一套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包括多个相关的分则,用于具体详细地规定各类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着重介绍合同法相关的几个分则,并进行详细阐述。

分则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1 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对方在接受要约的基础上,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素:•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定明合同所需要的主要条款•对标的物的身份和数量有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1.2 合同效力的形成合同效力是指当某个合同符合法定要求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各自的义务。

只有合同效力形成后,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各方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分则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2.1 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通过某种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协商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实现•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违约等2.2 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原始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订立附属合同的行为。

合同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符合其他约定或者法定条件分则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3.1 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相互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按时支付合同款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履行其他约定义务3.2 合同违约的后果合同违约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的后果包括以下几种:•赔偿损失•履行债务•解除合同•请求交付定金或者履行债约分则四:合同的终止和清算4.1 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法律关系被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合同期满•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法定终止事由发生4.2 合同清算的程序合同清算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结算的过程。

整理合同法分则逐条释义

整理合同法分则逐条释义

整理合同法分则逐条释义合同法分则逐条释义一、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合同编号:1.2 合同双方名称及联系方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1.3 签署日期:1.4 生效日期: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各项合作活动的资金收支、税务处理及其它相关行为。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各项义务,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合同法解释明细.doc

合同法解释明细.doc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

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让渡所谓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也或让他人行使相应权利。

在商品经济中,买进卖出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有偿让渡行式;而对别人或相关地区的捐赠,就是一种无偿的让渡3、物权【释义】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合同法概述及要点解析

合同法概述及要点解析
合同效力等级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其中,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高,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最低。
03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主要义务类型划分
01
02
03
主给付义务
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 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 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 务。
从给付义务
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 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 能的义务。
附随义务
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 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 则而产生的义务。
履行顺序和期限规定
履行顺序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 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 环境和破坏生态。
履行期限
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 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 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解决
探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延迟交货等, 分析解决方法及法律后果。
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实际操作
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合同变更与转让 的实际操作过程及注意事项。
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后果
通过案例分析,阐述合同终止与解除 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合同法国际化趋势
VS
起诉流程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 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 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时效期间计算和中断恢复规则
01
时效期间计算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延长。
02 03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问题。

对于合同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合同法第一章为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公平诚实原则等。

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来达成。

在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应该遵守良好诚信的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垄断等。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达成共识的过程。

合同的成立一般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默示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方式,可以为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而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书面形式的合同,比如日常生活中的购物合同。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效力的条件主要有: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真实、明确,符合意思表示的要求;各方都具备法定行为能力,没有被依法限制行为能力。

另外,对于特定的合同类型,如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还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才能有效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各自的义务和权利进行相应的行动。

合同的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进行的。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互相配合,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指合同生效后,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益转让给他人。

变更和转让需要经过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和记录。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履行完毕或者合同的某种情况下,合同按照约定解除。

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履行完毕、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方式进行。

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再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

总之,合同法是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第三部分合同法分则第十章转移财产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①现实交付,即移转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②观念交付: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卖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

③占有改定:由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这样,在买卖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

④拟制交付,是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条件①须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②须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若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则出卖人不构成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③须在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仍未消除④须有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品质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负有的保证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的义务。

5.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检验、通知和保管义务二.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GN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2.特征: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赠与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赠与财产并转移该财产所有权2.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的终止: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依其自己的意志而撤销赠与合同。

合同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分类有什么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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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有哪些合同分类有什么意义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

1、鉴证具有及时性2、鉴证具有教育性3、鉴证具有强制性。

对于合同的分类,其实在《合同法》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生活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合同就包括了劳动合同、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然而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借款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那究竟合同的分类是怎样的呢?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的分类有哪些(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

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

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

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为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终止几部分。

下面将就合同法的各个分则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合同法的总则包括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内容。

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活动和商务交往,旨在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的定义指出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诚实行为。

其次,合同的订立部分主要包括了合同要件、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无效和合同格式等内容。

合同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价格、数量、质量、期限等要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

合同的成立需要有交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

合同的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包括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法定范围等情况。

合同格式是指合同可以形成一定的格式模板,减少订立合同的时间和精力。

再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部分主要涉及了履行义务、债权债务的转让、变更合同的方式等。

履行义务包括了主动履行和被动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债务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变更合同的方式包括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和行为协议等形式,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当经过相互协商和达成一致。

最后,合同的效力和终止部分涉及了合同的效力条件、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法定的效力条件,例如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的目的和形式等。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根据法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合同毁约、合同不履行等。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因为完成合同目的或者经过一定的期限终止,当事人不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综上所述,合同法分则包括了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终止几个部分,具体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析一、概述《合同法》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该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1、新的《合同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文件,包含了前三个《合同法》的全部合理内容,拼弃了一些不适用的条文,并进一步完善了在实施中的不足之处。

2、《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分二大部分,一是总则部分,它是共性的部分,也是核心部分;二是分则部分,它是特性的部分,是根据各个专项的特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分。

《合同法》分则共有十五个: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仓储合同、赠与合同。

3、《合同法》的特性: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来约束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

4、我们应掌握的是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的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根据名称、义务,完成等分可有不同的叫法,有不同的归类。

1、按双方是否互相负有义务:A、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无偿。

B、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有偿。

2、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A、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见还未一致,合同生效,例:买卖合同。

B、实践合同——当事人双方意见表示一致外,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例:借用合同。

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书面形式且法律上规定的。

不要式合同——口头、书面、传真等法律上未特别规定的。

5、根据合同名称: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确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概念及性质: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点:双务、诺成、不要式、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二、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

(1)交付时间:约定交付期间,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通知;提前交付应取得同意,未经同意买受人可以拒收。

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准备时间。

(2)交付地点:约定-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以下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在某一地点的,在出卖人营业地交付。

(3)交付质量:约定-质量说明-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

(4)超额交付:多交,接受付钱,拒绝通知,不通知赔偿。

(5)包装方式:约定-协议-有关条款、交易习惯-通常标准-可以保护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注意:(1)所有权保留,非典型担保;(2)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3、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致使该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失时,出卖人应当承担对买受人承担的责任。

构成要件:A标的物存在瑕疵;B标的物的瑕疵在转移风险时就已存在C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D买受人在异议期间通知;救济方式:A修理、更换B减少价款C退货D赔偿损失(2)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A权利瑕疵在标的物交付时已经存在;B买受人善意。

救济:A中止支付价款。

15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B承担违约责任。

★瑕疵担保:法定责任说与违约责任说的争论法定责任说:特定物买卖场合,债务人交付特定标的物即视为适当履行,不发生违约责任;但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与公平的考虑,设瑕疵担保制度,使出卖人承担责任,是为法定责任。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合同法分类的15类合同

合同法分类的15类合同

合同法分类的15类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将合同分为15类: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这可以认为是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

15种合同类型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范本大全:各类合同的范例及解析

合同范本大全:各类合同的范例及解析

合同范本大全:各类合同的范例及解析引言任何一项商业或法律交易都应该得到明确的书面记录,这就是合同的作用。

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的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范本是指各类合同的标准模板,提供了一个参考和起草合同的指导。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我们都可能会面临需要签署合同的情况。

然而,很多人在起草或签署合同时可能会担心合同条款不完善,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理解起来比较困难。

因此,合同范本的存在是非常有价值的,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参考,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各种合同的范例,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贷合同、保密协议等。

我们将详细解析每个合同的重要条款,并提供一些实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

买卖合同H2 标题: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用于描述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细节。

以下是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1.标的物:合同应明确描述双方约定的商品或服务。

2.价格:合同应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买卖价格。

3.交付方式:合同应阐明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4.付款方式:合同应明确买方支付购买款项的方式和时间。

5.质量保证:合同应规定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以及买方的退货权利和索赔机制。

H2 标题:买卖合同范例下面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范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日期:[合同签署日期]买方:[买方名称]地址:[买方地址]卖方:[卖方名称]地址:[卖方地址]1. 标的物1.1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以下商品/服务:[商品/服务名称]。

1.2 商品/服务的规格和数量如下:[规格和数量]。

2. 价格2.1 买方同意以[货币类型]支付以下金额作为购买价格:[金额]。

2.2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

2.3 付款时间:[付款时间]。

3. 交付方式3.1 卖方同意在合同签署后的[交付时间]内交付商品/提供服务。

3.2 交付地点:[交付地点]。

3.3 交付方式:[交付方式]。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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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各类合同精要解析-一、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同时,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2、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第167条及第134条)。

(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

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此为交付的常态。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A、送货上门。

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B、上门提货。

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C、代办托运。

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

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A、指示交付。

即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第135条)。

B、简易交付。

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C、占有改定。

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4、第142条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基本原则。

所谓风险负担,指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关于风险负担有两种立法例,一为所有权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二是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合同法颁行之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多采所有权主义,但合同法采交付主义。

第142条确立了一般规则:交付主义。

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42条规定的交付主义是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

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3)第144条,路货买卖;(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但注意两个问题:(1)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

(2)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49条)。

5、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1)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第132、150条)。

出卖人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称质量瑕疵担任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一项独立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将其作为违约责任加以规定的。

故出卖人违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时,应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有例外(第151条)。

(2)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时,买受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第152条)。

6、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负有在检验期内的验货责任(第157条)。

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包括以下情形(第158条):(1)当事人约定的期间。

(2)当事人未约定的,为合理期间,一般是收货之日起两年内或标的物质量保证期。

买受人在上述质量异议期内未就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质量合格。

出卖人为恶意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质量异议期内通知时间限制。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接收或拒收的决定权;但若接收多交部分的,应按价付款,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拒收的,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第162条)。

7、第163条规定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以与第142条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相适应。

那么在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持有所有权,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货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

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

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

8、分期付款买卖。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的,出卖人两个权利可选择行使:A、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B、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2)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常订立有所有权保留的合同,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是一项特殊担保制度。

9、样品买卖和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而非由买受人负担。

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应适用第140条的简易交付规则,但一定要明白在此之前无所谓交付。

10、招投标与拍卖是订立合同的两种竞争性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要约、承诺规则。

(1)招投标分为以下几个阶段:A、招标阶段。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第15条)B、投标阶段。

投标人的投标书是要约。

C 、开标、验标阶段。

D、评标、定标阶段。

若定标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即是承诺。

E、签定合同。

(2)拍卖分为如下程序:A、拍卖的表示。

拍卖人的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

B、应买的表示。

意买人应买表示是要约。

C、卖定的表示。

拍卖作出卖定的表示即为承诺。

二、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性质:(1)单务合同;(2)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

合同法通过之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合同法采诺成合同说。

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所以受赠人不要求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

此种义务不构成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对价,故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

2、赠与人的撤销权。

第186条规定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注意三类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第2款)。

另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的赠与合同亦不得任意撤销。

但须注意,赠与人若存在第195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第192条,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赠与人的法律责任:(1)损害赔偿责任(第189条)。

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故赠与人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

原则上,赠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两个例外:A、附义务的;B、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

四、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的性质:(1)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A、承租人获得的是占有、使用、收益权,而非所有权,故别于买卖合同;B、承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故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

(2)有偿合同(第212条)。

在这一点上区别于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是双务无偿合同,借用合同可适用租赁合同规则。

(3)诺成合同;(4)具有临时性(第214条)。

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的,并非合同全部无效,而是超过部分无效(5)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215条)。

若甲、乙二人口头订立一租房协议,租期1年,则该合同实际上是一个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的义务。

(1)第216条,交付义务,保证租赁物适租义务;(2)第220--221条,维修义务;(3)第228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第231条(租赁物交付后的担保义务),第233条(危及人身安全的例外)。

3、承租人的义务。

(1)第217条,正当使用义务。

(2)第222条,妥善保管义务。

(3)第223条,不作为义务。

应注意:租赁权系债权,未经出租人同意,禁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为添附行为。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添附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第224条,禁止随意转租。

应特别注意: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

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可成为生效合同。

由于在转租情形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基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第121条)。

当然,若次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了对租赁物的侵害,出租人作为物权可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关系中,承租人可以从中赚取差价而牟利。

(5)第226条,支付租金义务;注意:减少租金和免除支付责任的规定(第231条);出租人因租金支付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27条)。

(6)第235条,返还租赁物义务。

4、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这是债权对抗所有权的一个特例,也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例外。

与此法理相通,《担保法》第48条也规定抵押人抵押已出租的财产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可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

第234条,共同居住人继续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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