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的南阳独立坐标控制网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乡用地共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简介市规划局公告为了把中心城市建设成区域性现代化大城市,根据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报经省政府同意,我市决定调整修编《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为此,市规划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经过多方考察,聘请建设部直属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任务,并在广泛借鉴、吸收国外优秀城市规划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全方位比较分析,研究制定了《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顺利通过国家、省专家组评审。
现将规划(纲要)简介予以公示,恳切希望社会各界、广大市民抱着对城市发展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结合自己的工作、生活实际,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尽可能吸纳到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中,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特此公告市规划局2006年9月15日为了进一步落实“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西部开发”、“中部崛起”等国家战略给带来的发展机遇,满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组织对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现将《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简介如下:一、规划总则(一)规划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整合和节约资源,合理配置各类要素,繁荣地方经济,传承历史文化,突出名城特色,构建和谐社会中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宜居宜业城市。
(二)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06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6年〜2010年,远期为2011年〜2020年,远景展望到今后30年〜50年,至本世纪中叶左右。
(三)规划围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共分三个层次,即市域、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
1.市域。
市域围为市辖的一市、两区、十县的行政辖区围,总面积2.66万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
本次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围,综合考虑城市功能拓展、水源保护、生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未来建设用地发展等因素,适当扩大原有城市规划区围,增加鸭河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和能源基地、官庄油田周边区域、王村以西物流工业园区及其他发展备用地,总面积3759 平方公里。
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3)第一节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 (3)第二节城市性质和城市职能 (4)第三节城市规模 (5)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6)第一节区域协调 (6)第二节市域生态系统和空间管制 (7)第三节城镇化和城乡统筹 (11)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 (16)第五节市域历史文化保护 (18)第六节市域市政基础设施 (20)第七节城乡综合防灾减灾 (23)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与布局 (24)第四章中心城区规划 (25)第一节空间布局 (25)第二节居住用地 (27)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8)第四节工业和仓储用地 (31)第五节绿地系统和水系 (33)第六节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 (36)第七节城市交通 (39)第八节市政基础设施 (44)第九节综合防灾减灾 (50)第十节环境保护 (54)第十一节城市特色和整体城市设计 (56)第十二节旧城更新 (58)第十三节地下空间 (60)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62)第六章附则 (64)附表 (65)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编制目的为指导南阳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编制《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1.2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针对南阳人口大市、历史文化名城和生态环境重点地区的特点,着重加强城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等多方面的统筹协调。
全面提升城市经济社会实力和区域综合影响力,打造中原崛起的新支点,引领豫西南及周边地区快速、稳步、高效地发展。
第1.3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20年)》等上位规划;3、《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等区域发展战略;4、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第1.4条规划期限2011-2020年。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宛政办文〔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南阳市中心城区2024年城市建设提质“八大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持续推动城市更新提质,完善功能,提升品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高质高效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相关论述,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按照“精筑城、强功能、优管理、兴产业、广聚人、运营好、惠民生”的总体要求和“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突出重点、适度超前”的工作思路,聚焦城市建设中的短板与弱项,坚持规划引领、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全面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支撑性、引领性、带动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持续提升中心城区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的水平,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全力推进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着力落实经济民生重大战略,破解城市发展关键堵点,激发城市发展活力。
通过片区开发、配套基础设施完善、绿化亮化美化、“微更新、微治理”等多种方式,统筹推进旧城更新和新区建设,持续改善城市面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宛政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4〕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南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和《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宛政[2006]66号【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8【实施日期】2006.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宛政〔2006〕66号)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保护好资源的前提下,保障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一些地方法制观念淡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在规划区尤为突出,从而造成城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土地管理秩序比较混乱。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区土地管理,建立良好的土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体制,确保市政府对规划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严格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理顺市、区城市管理职能关系的决定》(宛发[1994]7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阳城市规划管理的通知》(宛政[2004]101号)精神,在城市规划区域,即:日照--南阳高速公路、太原--澳门高速公路及连接线、上海--武威高速公路和宁西铁路对中心城区所围合的约38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审批及土地市场管理均属市政府的职能,由市政府直接管理,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管委会不得越权办理。
高新工业园区、溧河生态工业园、王村龙升工业园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都要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严禁越权审批、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行为。
对已经列入规划区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宛政办[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4〕55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4日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7月25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的调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对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对拟收储土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南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那么为标准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1. 编制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包括规划的调研、编制方案、方案的公示和听证、审议、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2. 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开展的定位、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交通布局、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等内容。
其中,城市开展的定位应明确南阳市的定位与开展目标,空间布局应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区,交通布局应注重公共交通的开展,绿地系统应保护和增加城市的绿地面积。
3. 规划编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遵循科学、公正、民主、参与的原那么,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
三、区域规划1. 编制程序南阳市区域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程序与城市总体规划类似。
区域规划的范围可以是全市范围、区县范围或特定地区的范围。
2. 规划内容区域规划主要包括该区域内的城市用地、道路、绿地、水系等设施的布局和设计。
区域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持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相应的功能分区。
3. 规划编制要求区域规划的编制要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同时注重保护区域内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区域内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区域内的协调开展。
四、详细规划1. 编制程序南阳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程序包括规划的调研、编制方案、方案的公示和听证、审议、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详细规划的范围可以是街道、小区等特定区域。
2. 规划内容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具体建筑物的布局、道路网络、绿地、设施配套、交通组织等内容。
详细规划应与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持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相应的功能分区。
3. 规划编制要求详细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进行,保障建筑物的平安和环境的可持续开展。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现将《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第四章公用事业管理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七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八章市场管理第九章河道管理第十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章附则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台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增强市民城市意识。
市中心城区所有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驻军及居民都有参与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美化城市环境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所属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履行检查、指导、监督、协调职能,市城建、公安、工商、交通、文化、卫生、商贸、水利、环保等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履行相关的城市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进行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必须先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南阳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的南阳独立坐标控制网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乡用地共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南阳市控规文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开发强度 (2)第三章配套设施 (3)第四章用地规划 (4)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5)第六章绿化规划 (6)第七章四线规划控制 (7)第八章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8)第九章图则说明…………………………………………………9 第十章实施管理………………………………………………10 第十一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土地,控制城市综合环境质量,统筹安排各项设施,指导城市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特编制本规划。
第1.0.2条规划范围及规模:本规划位于南阳市白河河西片区,地段由张衡路、滨河路、建设路、规划路围合而成。
规划总用地面积为318.8公顷,分为3个大地块。
规划居住总人口45840人。
第1.0.3条规划原则:1、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布局,充分体现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2、体现分期实用性原则;3、体现土地利用级差的原则;4、体现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中的合理性及实施性原则;5、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南阳市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1.0.4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3月1日);5、《南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2005年4月)6、《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9-2030年》7、《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6月13日)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994年2月1日)9、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1.0.5条规划目标:该地块是以居住、行政办公、休闲娱乐为主要功能的地块。
规划以南阳市市政府为依托,聚集休闲、居住等多种功能,建设成为环境宜人、交通顺达、生活舒适的城市综合功能区。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doc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的南阳独立坐标控制网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乡用地共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
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
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
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
4 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
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8类、中类35类、小类42类。
2。
1。
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
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
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
2。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发布单位:西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日期:2012-01-11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2003年4月21日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宛政[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12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十四日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改造范围内以居住用地性质为主的村庄,可以列为城中村改造对象。
第三条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成区之外城中村的改造,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要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程(包括室外装修)及⼀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临时建筑、居民和村民⾃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各类⼯程建设应采⽤南阳独⽴平⾯坐标系和国家⾼程系。
第四条各类⼯程建设除应满⾜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第⼆章⽤地管理第⼀节城市⽤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地按其主要⽤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分为⼤类、中类和⼩类三个层次,其中⼤类10类,中类46类,⼩类73类(具体内容详见附录1)。
第六条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应遵循⼟地使⽤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各项规划执⾏。
凡表1中未列⼊的建设项⽬,由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第三节绿地管理第⼗四条中⼼城区内公共绿地、⽣产绿地、防护绿地、⽣态绿地等各类规划绿地,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内⽤地范围,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管理。
第⼗五条中⼼城区内市级公共绿地⾯积不⼩于300亩,区级公共绿地⾯积不⼩于100亩,游园级公共绿地⾯积不⼩于30亩。
第⼗六条防护绿地包括卫⽣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压线⾛廊防护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防护绿地设臵应符合以下规定:1、产⽣有害性⽓体及污染物的⼯⼚应设臵卫⽣防护林带,且宽度不⼩于50⽶。
2、⽩河两岸绿地宽度不应⼩于80⽶,市区⽔库周边的绿地宽度不应⼩于200⽶。
3、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防护林带宽度不应⼩于300⽶。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参考Word)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8类、中类35类、小类42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 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7•【文号】国办函〔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南阳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豫鄂陕交界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南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南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7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8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5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南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的批复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
划(2016-2020)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4.08
•【字号】宛政文〔2017〕25号
•【施行日期】2017.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2016-2020)的批复
宛政文〔2017〕25号
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报批〈南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的请示》(宛规〔2017〕1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南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
通过一批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并投入运营,初步构建功能完善、集约高效的综合管廊布局体系,有利于有效遏制“马路拉链”现象,实现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显著提升,城市地面景观环境明显改善。
你局接批复后,要进一步深化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工作,优化管廊系统布局,重点在城市新区、高密度开
发区进行管廊布置;根据上级政策,结合各地段管线需求,合理确定入廊管线种类和规模。
同时,要做好《规划》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增强规划的刚性约束和执行力。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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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室外装修)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临时建筑、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国家高程系。
第四条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具体内容详见附录1)。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各项规划执行。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面积)计算。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0.3万平方米小于3万平方米,且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建设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按表2、表3、表4的规定执行。
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
2、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绿地率 (本条注解适用于本规定全文,后文遇到此问题,亦按此解释。
)住宅建设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3注:1、住宅用地规模需达到组团级的要求,新增联片住宅建设区用地规模需达到住宅小区级的要求。
2、住宅与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原则上应按使用性质进行用地分割,按上表分别控制,无法实行用地分开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
3、表中建设密度含5%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100米以上可适当增加容积率,但密度保持不变。
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
2、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
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
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餐饮、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条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严格限制单层厂房建设用地,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规定要求。
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5第十一条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6在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偿。
但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十二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三条沿城市快速路、交通主轴、主次干道,开发建设时除公共建筑、市政建筑建筑高度不受限制外,其他建筑必须为高层住宅和高层写字楼。
第三节绿地管理第十四条中心城区内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各类规划绿地,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内用地范围,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中心城区内市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300亩,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100亩,游园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30亩。
第十六条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线走廊防护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置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小于50米。
2、白河两岸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0米,市区水库周边的绿地宽度不应小于200米。
3、城市垃圾处理场周边的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应小于300米。
4、古树名木以树干为中心周边宜留出不小于半径20倍的保护绿地。
第十七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旧城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城市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2、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3、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
4、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第十八条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绿化景观带(又称道路绿化景观带),在道路绿化景观带内设置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时,其面积不得超过道路绿化景观带的30%。
第十九条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应设置绿化景观区(又称交叉口绿化景观区)。
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不宜小于50米;主干路平面交叉口和主干路与次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绿化景观带的宽度不宜小于20米。
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应逐步拆除。
道路绿化景观带和交叉口绿化景观区的绿化面积计入城市公共绿地,但不计入小区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地。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已有树木和绿地。
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特色的滨水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形成透景,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在街景中。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可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15米以上。
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30%。
4、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5、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表7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7(2)集中的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且相邻道路宽度不小于30米。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10%。
(4)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15米、面积不小于500㎡。
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同时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10%;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总公共绿地面积的70%。
第二十三条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
5、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
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第二十四条居住区内绿地与建筑物、构筑物、各种市政管线、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净距应满足规范要求。
第四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配建指标,应以表8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1、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2、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3、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4、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5、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八条建筑间距是指两栋相邻建筑平面投影最突出部位的直线距离。
本规定泛称建筑间距或住宅间距,均系指正面间距。
第二十九条建筑间距的确定,以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卫生防疫、建筑保护、视觉卫生和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