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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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电建〔2012〕498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
2012年12月28日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第二章管理权限划分
第八条工程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审批工作。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按集团公司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2.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所属各成员企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主管子集团审批。
3. 事业部管理企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审批,由集团公司会同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统一组织。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事业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九条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 集团公司负责统一组织经济系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
审、审批工作。
2. 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单位)中级及以下职称申报和审查工作,并报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认定。
第十条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 集团公司统一负责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
2.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所属成员企业(单位)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子集团审批。
3. 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的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章评委、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组建不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单位)组织推荐,组成评委专家库。
第十二条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和水电规划总院、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在评委专家库中选择评委进行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授权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和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水电规划总院的所属企业,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
各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委员名单,按系列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备本系列相应或较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以现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
第十七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含业绩成果取得时间)的截止时间,以及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后取得资格的认定时间,均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九条当年度的申报、评审工作一般在下一年进行,下一年第一季度申报相关评审材料,第二季度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和要求由集团公司提前发文通知。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申报参加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照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具体见附件1至附件5)。
第二十一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投票表决结果在会议结束前向出席会议的全体评委当场宣布,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政工系列、企业法律顾问系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果应明确记载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表”相应栏目,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各位委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要求,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十五条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各级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周。公示情况不影响评审结果的,正式行文确认,并依据文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回避制度。凡遇到评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亲属参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七条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程序呈报或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不予评审;对已经取得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