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人权事业 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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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人权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一、人权的历史由来

自从中世纪将人从神那里解救出来之后,人们便转而对人自身的存在和价值予以关注。这种对人的存在和价值的关注体现在法律领域便是对人权的尊重。以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和法国革命为历史契机,特别是通过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以及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等国内法文件,人权的概念逐步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一般的确认。然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当作纯属国内管辖事项来对待的。人权问题广泛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并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事情。

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普遍关注和重视首先体现于战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宪章》序言和一些条款规定了与人权保障有关的内容。而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是最重要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件,他们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目前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加入了这些公约,从而使得各国在人权保护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上协同一致。

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态

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

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和平等等。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或者说三个层次,这就是应有权利(人权的应然性、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人权的实然性)。人权的应有权利,是指人做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人权的本源。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我们一般谈论的人权和人权保障,主要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进行的。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这表明法与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人们理想中应该享有的人权与社会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人权的中介和桥梁。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

三、发展人权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上,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最耀眼的一句话就是“国家尊重和

保障人权”。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人权”和“公民”的关系。在讲法律主体的时候,我们更多的是说“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很少说“人权”。因为在我们日常的观念当中,似乎人权更多的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学概念。那么,2004年修改宪法的时候为什么使用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没有用“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中国公民就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众所周知,近30年的改革开放给我们的经济社会以及日常生活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一个生动的事实就是在中国的外国人——不管是何种身份的外国人——越来越多了。如果他们没有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那么,很明显他们就是一个“公民”以外的人。接下来的问题是,中国要不要保障他们的人权?人权是之所以为人的

一种起码的资格,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由此,答案是肯定的。从公民观到人权观是一个巨大的跨越。

在笔者看来,宪法作这样的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开始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

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

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在当下的中国,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领导下,全国各族人们正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认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用法律语言表述,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们的权利为本,以人权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参考文献】:

1.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m]. 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

2.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张晋藩.中华法治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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