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涉外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
《 合同法》规定 ,消费者只要购买 了肯德基 的产 品,就和 肯德基形成 了服务合 同关系:如果发现产品 中含有有 害物 质“ 苏丹红一号” ,那 肯德基就应 该承担违约责任 。相对于 侵 权损 害赔 偿之诉,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要简单得 多,只
需提供 曾经 在肯德基 就餐的证 据即可:但按 《 同法 》和 合 《 消法 》规 定,即使胜诉 ,若没能证明 自己身体实际受到 的损害 ,所得赔偿也仅仅 限于消费金额;即使证 明肯德基 有欺诈行为 ,最 多赔偿也 只是 消费金额的两倍 ,而难有精 神损害赔偿 。实 际上这是个涉 及违 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的案子 ,这类案子 即使没有涉外 因素的加入 ,较之一般的
存 在 ,证 明损 害 可 能 是 苏 丹 红 一 号造 成 的 。 若 上 述 两 个 事 实成立 ,则在法律上 可适 用 《 民法通则》“ 举证责 任倒 置” 原 则 ,消 费 者 只 就 以上 两 个 事 实举 证 :至 于 证 明 该 消 费 者
有没有食用过该两款产品 、苏丹红 一号对 消费者 有没有损 害 ,应 由肯德基举证 。基于侵权之诉 ,消 费者还可提 出精 神损害赔偿 ,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若提起违约之诉 ,按照
一
前阶段 ,肯德基产 品中发现有“ 苏丹红” ,有消费者表 示 ,要通过法律途径 向肯德基讨 说法。而通过法律途径维 权有两种途径 :基于产 品伤害提起 侵权之诉 ,或者基于提 供不合约定 的产 品提起违约之诉 。如提起侵权之诉 ,消费 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具有食用过含有“ 丹 红一号” 苏 的 肯德基产 品的证据 ,其次 必须 有经 过医学鉴定的损害事实
列伪造单 证的手法 ,将货款取去后一直不能交货。18 9 6年 中技公司乃 以追 回货款 为由向上海中院起诉获胜诉判决 。 瑞 士公司乃 以合 同中有仲裁条款 主张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为 主要 理由上诉到上海高 院。上海 高院将此案识别为欺诈 ,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李光
安徽大 学法学院 安微 合肥 20 2 301
摘要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 现代 世界各 国民法普遍面临 的一个 问题 ,它主要是指 同一行 为事实在 同一 当事入之间 ,同时符合两种 民事责任 构 成要件 ,并发 生以同一给付 内容为 目的的请求权,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 中一种 民事责任来行使请求权, 当事人究竟是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 还是依 侵 权法提起侵权之诉。 产生不 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 将会 有必要对两种民事责任进行认 真地分析研究。 掌握违约责任 与侵权 责任 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 最 大限度地保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关键词 :违 约责任 侵权 责任 责任 竞合 诉权选择
无偿借用人就 不得 向提供 具有表面瑕 疵的物
品的 出借人提 起合 同之诉 。第二 ,由于英国 法中不存在利 害关系第三 人的 问题 ,因此合
同当事人 以外 的人 ,不 能基于双重诉 因提起
选择之诉 。第 三 ,因当事人的疏忽行 为和非 暴力行为而造 成经济损 失的,并不构 成一般 侵权 行为。
民事责任 的类型 化 以及 民事责任制度 的 逐渐 细化 ,使得 民事责任竞 合这一现象 日益
普 遍 。 可 以说 , 民 法 各 部 门 的 分 立 以及 相 应 的责任划分是 违约责任 与侵 权责任竞合产 生 的最初原 因。在 罗马法对 公私 法进行划分 以
能够 以侵权 为 由向当事 人主张权利 ,即 ,此 时不发 生违 约责任与侵 权责任 的竞 合 。根据 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 的原则 ,适用违 约的特别 规定,而不适用侵权 行为的一般性规 定。
一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域 外处理模式选择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浅析加害给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析加害给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汪菲菲提要: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说“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
”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
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请求权竞合的现象不断出现,也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
而最常见的便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者的竞合现象,其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与同一。
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而加害给付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
本文着重讨论加害给付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加害给付的概念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它是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
加害给付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瑕疵履行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加害给付理论起源于德国,最早是由德国律师史韬伯(Herman Staub)于1902年提出的,在德国法中又称为积极侵害债权,以弥补传统的违约形态二元理论划分的缺陷。
关于加害给付,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是未能按债的规定做出的给付或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不仅仅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债务的规定,而且还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
二、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与违约性即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合同规定。
从违约性的角度看,债务人需违反了合同上的义务。
从违法性的角度看,债务人需违反了侵权法上的义务,包括侵害了他人之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包括对他人为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即法益的侵害,如精神利益,纯粹经济损失。
2、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之外的其它利益损害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即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或人身利益,但必须明确,债权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遭受侵害必须是不适当的给付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加害给付。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
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1、定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 2 请 求权 竞 合说 : 学说 认 为 , . 该 一个 具 体 的事 实 如 果 同 时 得 以行使 另一 个请 求 权 ; 告 所 选 择 的请 求 权 实 现后 , 损 失未 原 其 具备 了侵 权 行为 和债 务 不履 行 的要 件 , 由此应 产 生 侵权 行 为 的 损 得 到充分 的赔 偿 时 , 否 可 以另 一 个 请 求 权 补 充 。针 对 上 述 问 是 害赔 偿请 求 权 与 债 务 不 履 行 的请 求 权 , 种 请 求 权 可 以独 立 并 题 , 于 完善 我 国的责 任竞 合 规则 有一 下看 法 : 二 对
浅 析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竞 合
黄 宁
( 陕西 省成 阳市秦 都 区人 民法 院 陕西 成 阳 7 2 0 ) 1 0 0
中 图分 类号 : 91 .5 D 10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8 2 X(0 1 1 —0 5 —0 1 0 —9 5 2 1 ) 1 0 4 2
该 受 这 行 合 同义务 不符 合 约 定 时所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违 约 责 任 的构 成 外 , 学说认 为 , 害人 仅享 有一 项 请 求权 , 也 不利 于对 债权 人 要 件 : 是 违约 责任 的 主 体必 须 是 有 效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有 权 独 的保 护 , 一 是 因为一 旦这 唯一 的请 求 权 在 行 使 过 程 中遇 到 障碍 , 者 或 立 主张 自己利 益 和 进 行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活 动 的 主 体 ; 二是 违 约 行 其 请 求权 被法 院驳 回 , 受害人 将 不能 再行 使 另外 的请 求权 。
的性质 认 定 。主要 有 一下 三 种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我国《民法典》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同时,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1、我国《民法典》第⼀百⼋⼗六条规定:“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竞合的情况下,受害⼈可以根据⾃⼰的利益判断选择⾏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
⼆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不得双重请求。
受害⼈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3、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哪些情况下,可认为不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因不法⾏为造成受害⼈的⼈⾝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为⼈并未给受害⼈造成⼈⾝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
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当事⼈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当事⼈与第三⼈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当事⼈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当事⼈与第三⼈的⾏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与受害⼈之间⼜⽆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为⼈向受害⼈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仅承担合同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的约定处理,⼀⽅不得⾏使侵权⾏为的请求权。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提要 在现实社会活动中,由于民
事关 系的复杂性、 民事违法行 为性质 的多
重性 , 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 责任 经常发 生 竞合 。 合理分析和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 任 竞合 的不同情形, 最大限度 地维护 当 对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会起 到积极 的作用 。 因
J
此, 准确 区分违 约责任 与侵 权责任 , 对于
充分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正确处理 民
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
关键词 : 违约责任; 侵权 责任 ; 责任竞合
中图 分 类 号 :9 文 献 标识 码 : D A 性 和 多重 性 , 反映 了合 同法 I 权 法 相 种 违 法 行 为并 存 两 种 责 任 的 可 能 性 , 么 又 侵 那
应 人 实 施 的某 一 行 为 , 反 了合 同规 范 和 侵 不法 行 为 , 受 到 处 。 违
二、 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 责任 竞合的
情 形 只 要 存 在 合 同关 系 , 有 可 能 产 生 违 就
权 规 范 , 时 具 备 了违 约 责 任 的要 件 和 侵 同
两种 责 任 的 同一 主 要 表 现 存 : 权 侵
权 责 任 的 要件 , 致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责任 为违 反权 利 不 可 侵 害 义 务所 生 责 任 , 约 责任 与侵 权 责 任 竟 合 的 现 象 , 体 情 形 导 具 的 同 时产 生 的 一种 法 律 现 象 。 它是 一种 常 违 约 责任 则是 违 反 合 同义 务 所 生 责任 , 两 如 下 : 见 的 民 事 责任 竞 合现 象 。 两者 在构 成 要件 者 均 为 损 害赔 偿 责任 , 则 上均 以故 意 或 原 第 一 , 同 当事 人 的违 约 同 时 侵 犯 法 合 等 方 面有 重 大 差 异 , 接 关 系 到 当 事 人 以 过 失 为 发 生 责 任 之 要件 ; 约 行 为 究其 本 律 规 定 的 强行 性 义 务 如 保 护 、照 顾 、 直 违 通 何 种 诉 由 及 可 能 获 得 的 结 果 。 由于 现有 质 属 侵 害债 权 , 与侵 权 行 为 无 实 质 差 别 。 知 、 忠 诚等 附 随 义 务 或 其 他 不 作 为 义 务 。 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
[1] 责任竞合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
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
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绝对民事责任与相对民事责任竞合等。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第一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因此,本文就该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2] 例如:甲委托乙修理一台电视机,乙却把电视机擅自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时,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如果允许受损害方当事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种请求权,就会导致违约方当事人承担双重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我国《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从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竞合责任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而造成的。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及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并且具备了违约责任的要件和侵权责任的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且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它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现象。
两者在构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及可能获得的结果。
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对此方面规定甚少,同时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以下笔者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浮现的形式、当事人对责任竞合的挑选权及其限制和怎么样审理责任竞合案件等咨询题作粗浅探讨。
一、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产生,普通发生在有偿合同关系中,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同时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其人身的,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均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一)买卖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要紧有标的物有瑕疵、别符合质量要求、别符合包装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伤害的,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运输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在运输旅客、物资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物资损毁、灭失的浮现的责任竞合。
(三)租赁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伤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的,均能够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四)雇用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伤害或者有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也能够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五)保管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
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惊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伤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同样能够浮现责任竞合。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责任竞合现象。
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伤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一、案情简介郭某曾在他处进行人工骨粉额颞部凹陷填充术,后在广州进行局部骨粉刮除术及捷尔凝胶填充术,因对其形态不满意,便到某医院做修改手术。
1999年9月25日,在某医院的医疗美容科接受了额、颞、眉弓骨粉、凝胶部分取出术,部分再次人工骨粉填充术。
为此,郭某支付给某医院手术费3050元。
手术前,某医院为郭某拍摄了7张术前照片,双方签订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背面为《手术记录》)及《术前须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某医院处。
术后双方发生纠纷,共同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及《术前须知》封存在档案袋内,并签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某医院处。
某医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有“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
应郭某的要求,某医院提交了7张照片、《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术前须知》及签有郭某姓名的档案袋。
郭某认可7张照片,但认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手术过程”栏中的内容均是某医院后填加的,《术前须知》及档案袋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相关填充内容的书写时间及签名同一性进行笔迹鉴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的“术前情况记载、诊断、拟施手术”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未检出差异;《手术记录》中“手术过程”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不同;《术前须知》及档案袋上的“郭某”签字与郭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双方对该笔迹鉴定结论中对己方有利的予以认可,对己方不利的不予认可,但均未提出相反证据。
郭某未就某医院涂改术前照片之主张举证。
另根据郭某的申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郭某手术部位及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该所经检查对郭某目前状况予以确认、分析及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头面部大体外观与常人相比显然没有显著的异常,但此次手术部位处存有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且自觉局部遗留较著不适感。
从其左眉运动、及左额顶感觉障碍的出现及恢复过程来看,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鉴于目前没有与美容纠纷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现就郭某的伤残情况无法做出评定。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时,除了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可能面临侵权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从概念、特点、适用条件、法律规定等方面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进行简论。
一、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即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时,对其的责任应当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特点1. 双重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使得违约方不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承担侵权责任,增加了其法律责任的重量。
2. 同一行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要求违约方的行为既构成了违约,又构成了侵权,即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合同法和侵权法。
3. 双重标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标准,违约责任主要依据合同法,而侵权责任则依据侵权法。
三、适用条件1. 合同关系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必须在合同关系中发生,即违约行为与合同关系相关联。
2. 违约行为构成侵权:违约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构成了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损害结果发生:违约方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即他人因违约方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
四、法律规定1. 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损害发生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2. 侵权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等。
3. 竞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当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不得因此使违约方的责任过重。
论国际私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
( ) 义 一 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 民事责任。 由于民事关系的 复杂性、 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 。
相关立法集中表现在《 法国民法典》 1 8 第 3 2条有关规定 。 这类 国家坚 持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相 分 离 。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将 对 方 的违 约行 为 视为侵权行为, 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 , 因此 两 类责仟 是不相容 的, 不存在竞合 问题 。 除法国之外, 。 前苏联及东欧各 国民法也禁止合 同责任 与侵权 责任之竞合 。
( ) 认竞合 二 承
在普通法系, 名著《 英国法释义》 将违约仍作为侵权行 为处理 。 到 了近代, 世界大多国家法律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分立为两 种制度 。 本着 一个构成要件产 生一个请求权的民法学公理, 当同一行为事实既 符合合 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时 , 即产 生民事 责任竞合 。 优帝《 学总论一 法学阶梯》 法 把债进 一步 区分 , 分成 了四种 类 型 。 虽然 这 种 分类 方 法 是 人 为 的 , 随着 历 史 的发 展 , 经 受 住 了 0 但 其 考验 , 为人们所普遍接受 。所 以我们 可以说 , 违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竞 合是社会发展到近代 的必然产物 。霍贝尔在《 民的法律》 初 一书中指
理 。
一
二、 涉外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案件 的识 别 涉外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寒件是指 具有涉外 因素且其事实
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上 看 , 古 代 罗 马法 , 约 责 任 与侵 权 责 任 原 本 不 加 区 分 , 在 违 契
约 不 履 行 和 侵 害 他 人 的 权利 , 为 不 法 行 为应 受 处 罚 。到 了 同 查 士 丁 尼 帝 时 代 ,罗 马 法 的 民 事 责 任 开 始 分 化 为 契 约 责 任 ( 同 责任 ) 侵 权 责 任 。【到 了近 代 , 国 法 律 均 将 违 约 责 合 与 2 ] 各 任 与 侵权 责 任 加 以 区 分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同一 违 法 行 为 常 常 具 有 多 重 性 、 杂 性 . 时 符 合 合 同法 和 侵 权 行 为 法 中 不 复 同
( ) 限 制 的选 择 诉 讼 三 有 以英 美 普 通法 系 国家 为 代 表 。这些 国家 认 为 , 决 责 任 解
请 求 权 会 消 灭 ?如 果 是 一 个 请 求 权 , 为 什 么存 在竞 合 的 问 又 题 ?此 说 认 为产 生 相 互 独 立 的 请求 权 也 违 背 诉 讼 原 理 , 讼 诉
又称 法 规 竟 合 说 。 条竞 合 说 的概 念 最 初 由大 陆 法 系 的 法 刑 法 学 家 提 出 , 被 民法 理 论 引 用 。 后 此说 认 为 。 约 行 为 与侵 违 权 行 为 都 是 侵 害他 人权 利 的 不 法 行 为 。二 者 本 质 上 并 无 差 异 , 权 行 为 是 违 反 权 利 不 可 侵 害 的 一般 义 务 的 行 为 ; 约 侵 违
一
、
有 关 责 任 竞 合理 论的 评 析
要 分 析 《 同法 》 1 2条 的 规定 , 先 应 了 解有 关 竞 合 合 第 2 首 的 基 本 理 论 。在 民法 上 , 合 是 指 由于 某 种 法律 事实 的 出现 竟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1关于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付英案情: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
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
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几个意见,现问:张某是否有权同时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张某无权同时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有权对乙公司提起违约之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但无权要求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据此,承运人应将旅客安全送抵目的地,这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未履行此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需注意,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既可能是因承运人造成的,也可能不是因承运人造成的(如第三人的侵权),但无论是因哪种原因,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运人都应承担责任。
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都应由承运人赔偿,除非有免责的事由。
①免责事由有:a.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主要是指旅客患病、分娩等原因。
b.旅客故意。
所谓故意,是指旅客明知损害会发生,而实施行为或放纵这一结果的发生。
c.旅客重大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旅客应当预见而且也能预见损害会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损害发生。
是否为重大过失,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后两种免责事由须由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能会产生竞合关系,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区别1.1 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
1.2 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违法方应当承担因侵害他人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侵权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违法方应当承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2.1 合同中的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的一方可能会通过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此时就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
例如,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2.2 违约行为导致的侵权在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害时,除了违约责任外,还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导致对方无法按时交付给第三方,从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就既存在违约责任,又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2.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选择采取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权利保护。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
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