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派出所职责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ⅩⅩ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
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
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五)每半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1.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和财产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 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内建筑物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3. 派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
4. 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及时有效地安装、使用和维护。
5. 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和报送。
7. 派出所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 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及时、高效地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派出所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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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可按每组(2人)每周一个工作日,每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每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二十九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三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参考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参考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参考:
1. 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要负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
2. 消防检查:公安派出所要进行定期的消防检查,对辖区内的各类场所、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3. 火灾事故处理:公安派出所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组织警力、消防力量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灭火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罚款处罚: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罚,并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 应急救援:公安派出所要与消防部门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上只是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方面的一些参考职责,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还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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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职责.doc
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职责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二)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指导、督促辖区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业务训练,督促辖区单位按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四)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赶赴火场,组织群众进行火灾扑救。
组织疏散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协助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刑事案件。
距公安消防机构较远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单位、个人发生的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或者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起火原因清楚、不需要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五)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授权,依法调查处理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涉及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六)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七)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做好消防信息反馈工作,落实火灾事故统计、法律文书抄报的月报制度;(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二、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部署消防工作任务;(二)掌握责任区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三)明确消防民警的工作职责,定期检查、考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四)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六)辖区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火灾扑救,组织疏散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作;(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可按每组(2人)每周一个工作日,每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每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派出所有以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 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规定对辖区内各类建筑、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和管理。
2. 派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监督员,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建筑、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和督导,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安全隐患。
3. 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辖区内各类建筑、场所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认识。
5. 派出所应当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报告消防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6. 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辖区内涉及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和检查,并加强对火灾易发、多发领域的监管。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派出所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同时,通过强化对各类建筑、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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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派出所消防职责制度
2024年派出所消防职责制度
将是一个完善的制度,旨在提高派出所的消防职责履行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该制度,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上将承担以下职责:
1. 火灾防控责任:派出所将负责所辖地区内火灾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制定相关防火安全措施和灭火预案。
2. 消防设备维护:派出所将负责所辖地区内相关消防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等。
3. 火灾事故调查:派出所将组织调查和处理所辖地区发生的火灾事故,包括事故原因的查明、责任人的追究和事故报告的提交等。
4. 消防培训教育:派出所将组织相关的消防培训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特别是针对重点场所和人群,如学校、商场、酒店等,将加强培训教育。
5. 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派出所将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模拟真实情况进行消防应急处置演练,提高民警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6. 宣传教育工作:派出所将利用各种形式,如宣传栏、宣传车、微信公众号等,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火灾防控意识。
7. 协助其他相关部门:派出所将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秩序。
总之,2024年派出所消防职责制度将使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确保社会的火灾防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和推进。
同时,派出所需要加强自身消防设施和技术水平的建设,提高消防职责履行的能力和效果。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ⅩⅩ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和工作量,适当决定授权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和年度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提高其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包片责任制。
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其他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民警学习消防监督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监督业务水平;(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四)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六)督促指导社区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十)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监督会议和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派出所消防工作例会。
各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
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至少明确一名专(兼)职民警负责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社)区民警和治安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协管员协助民警开展消防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公安机关应将消防业务培训内容纳入民警各种轮训、晋级晋职培训中,每年至少对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将其消防监督业务纳入公安信息系统,保障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消防室,在110接警车或消防巡逻车上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一)按照管辖权限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三)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建立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四)重要时期应当组织开展消防监督专项检查;(五)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六)按照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七)每季度将消防行政案件办理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八)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消防监督工作。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1998年9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三)政府首脑机关;(四)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七)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九)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十)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十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范文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范文
根据消防法和公安机关职责要求,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方面的职责范文如下:
尊敬的市局消防支队:
根据《消防法》和上级机关的要求,我派出所监督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辖区内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学校、居民楼、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的完善性、可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或更新。
2. 监督辖区内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我所将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查,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3.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辖区内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通过开展消防演练、宣传讲座等形式,提高辖区内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火灾事故,并掌握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
4. 协助辖区内单位对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和指导。
在举办大型活动前,我所将与相关单位协商,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派出消防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
5. 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处理火灾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我所将及时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加强现场指挥和疏导工作,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以上即是我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方面的职责范文,请上级机关审阅,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此致
敬礼
公安派出所所长/交接人:_________。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3篇)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派出所负责向辖区内居民、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消防设施检查:派出所要定期检查辖区内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警示、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 火灾隐患排查: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居民,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巡逻防控,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4. 火灾调查处理:派出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火灾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并配合消防部门对火灾责任人进行处理。
5. 火灾应急救援:派出所在火灾发生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疏散、扑救和救援工作,保护被困人员的安全。
同时,派出所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并协助他们开展相应的工作。
总之,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通过宣传教育、设施检查、火灾隐患排查、火灾调查处理和火灾应急救援等措施,为辖区内居民和单位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2)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作为国家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公安派出所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众安全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作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重点阐述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方面的职责和作用。
其一,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中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消防设施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而其合规性和使用情况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火灾发生后的应对情况。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各类场所、建筑物和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栓、消防报警设备等。
通过有效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公安派出所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掌握辖区列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主管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辖区监督列管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和火灾扑救工作。
(四)对辖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辖区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按照规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七)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二、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在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消防业务建设和装备设施建设。
落实各项消防工作制度,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示、决定,制定工作措施。
(三)熟悉本辖区的消防工作任务,做好专兼职民警的职责分工,部署安排各项消防工作任务,检查督促各项消防监督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掌握本地消防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社区、农村消防建设和区域联防组织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六)签署法律文书,监督本所民警消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监督工作任务。
三、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在所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示、决定,定期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汇报工作。
(二)指导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制发法律文书,对法律文书进行法核。
(三)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监督抽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样本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样本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方面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对所辖区域内的建筑物、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如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等。
2. 培训和教育:公安派出所应定期组织针对居民、单位等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 预防火灾事故: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责令整改,并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特殊行业等的监督和管理。
4. 火灾调查和处理:公安派出所应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5. 灭火救援工作:公安派出所应组织指导和协助居民、单位等进行火灾现场的安全疏散、灭火救援、伤员抢救等工作,确保火灾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大概的参考,公安派出所在不同地区和实际工作中可能还存在其他具体的职责和任务,具体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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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公安派出所所长对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情况全面负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二)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三)负责对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查办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五)按照被委托权限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按照被委托权限开展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七)依托警务室同步建设消防室;(八)建立各项消防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档案。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监督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民警,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根据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火灾事故、消防宣传培训等各项消防监督工作,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各项统计表格和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畅通;(三)统一保管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及时建立各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四)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领导汇报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五)指导社区、驻村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民警负责责任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责任区内消防重点场所情况并逐一建档,督促落实具体管控措施和责任人。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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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