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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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1998-1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

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

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

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

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

管辖

管辖

练习题
1.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 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 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 赠送珍贵文物罪。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 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 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C.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两罪中一个是主罪,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 关予以配合 D.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 珍贵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 以配合
(二)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区管辖。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 其他 最初受理
主要犯罪地
3.指定管辖。
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
4.专门管辖。 5.管辖的变通。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 :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 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练习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 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 这类刑事自诉案件?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 仰自由案
第三节 审判管辖
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 职权范围,也就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 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 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 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刑事诉讼法学--第6章 管辖

刑事诉讼法学--第6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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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
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 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 行审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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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除设有最
d.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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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1.自诉类型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纯粹的自诉案件 ——包括五类: (1)侮辱(但严重违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246条第2款) (2)诽谤(但严重违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246条第2款)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刑法257条第3款) (4)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刑法260条第3款) (5)侵占他人财物(不论轻重,唯一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
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 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 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 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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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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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是一般性规 定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18条)
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4条) 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290条) 由监狱负责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290条)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侦查的走私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法原理和案例教程第六章 管辖-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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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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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管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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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 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 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管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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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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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管辖概述 二、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 1.案件或案件所涉及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可能判处的
刑罚的轻重程度。 2.案件社会影响面的大小。 3.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负担。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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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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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 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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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编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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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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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8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 六 引 章 例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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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吕、杨二人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因对 其夫张发明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不服”,“为寻求帮 助,吕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该杨因在法院改革中 不服从单位工作分配,其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竟把矛 头指向院长朱××,采取诬告、威胁和长期不上班等手段发 泄对朱××的怨恨。在吕找杨后,杨以为有机可乘……多次 煽动吕去找朱××闹事……并对吕说:‘你这一闹,就会轰 动西安市’。在被告人杨××的唆使下,2000年3月8日上午 8时20分左右,吕××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西安中院)朱××办公室,将办公室门反锁,指责、威胁朱 ××。当朱××提出要外出开会时,被告人吕××趁朱××不备, 将其打倒在地,并抓住朱××的领带紧勒其脖颈,致朱××一 过性脑缺血昏迷,后被及时赶到的法院干警解救脱险。被 告人吕××被当场抓获。”同年10月20日、31日,杨××两次 向西安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西安中院整体回避和合议庭组 成人员回避,被驳回。西安中院的理由有四: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第六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诉讼共有的原则
第二节
第三节
刑事诉讼独有的原则 本章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问题
第四节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 于刑事诉讼活动始末,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以及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所必须遵 守的基本原则。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 体现在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
二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分类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是指由我国《宪法》、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规定的多种刑事原则相互联系构成的有机体。
它包括15项原则。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1.共有的诉讼基本原则
2.独立的诉讼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诉讼共有的原则
三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原则
(一)基本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为所欲为, 而应
严格遵守法律,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办事, 依法
执法,并接受监督。
(3)我们必须正确理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 的领导的关系;正确理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人大和人 民监督的关系。
事案件时根据需要,按照对等互惠的精神,共同
商定进行某些刑事司法活动。
第三节
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独有的原则
一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法定机关
(一)该原则的基本内容
(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

第6章 管辖.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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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辖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立案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第一节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二、管辖的分类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刑事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普通管辖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三、管辖的原则1.依法管辖原则;2.准确及时原则;3.便利诉讼原则;4.维护合法权益原则;5.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立案管辖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

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它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第二节立案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刑事案件。

第二节立案管辖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第二节立案管辖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2)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第二节立案管辖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注意五个方面第三节审判管辖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及其与立案管辖的关系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法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活动需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协助,鼓励群众提供线索、证据等。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承担公诉、法律监督等职责。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

5、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6、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9、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下,代为参加诉讼。

刑事诉讼法学目录

刑事诉讼法学目录

第四编 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诉讼
第三十章 香港地区刑事诉讼. 第三十一章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 . 第三十二章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 .
第五编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第三十三章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高等政法院校主干课程教材 Nhomakorabea刑事诉讼法学
(第五版) 陈光中 徐静村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第二编 总论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
第十章 刑事证据的种类 . 第十一章 刑事证据规则.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 . 第十四章 期间和送达. 第十五章 刑事诉的中止与终止 .
第三编 程序论
第十六章 立案. 第十七章 侦查 . 第十八章 起诉. 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 第二十二章 执行.
第二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 医疗程序. 第二十八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二十九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法笔记【范本模板】

刑事诉讼法笔记【范本模板】

刑事诉讼法总论第一章概论一、概念1。

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法律.3。

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4。

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四章诉讼参与人一、概述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①被害人①法定代理人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辩护人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证人⑤鉴定人、翻译人二、基本概念1。

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2。

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

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6.辩护人:指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对我国“ 线形结构” 对我国 “ 线形结构 ” 的评价 “线型结构”在打击犯罪方面体现出它强
而有力的优势。 但是,近年来,学界基于西方法治国家刑 事诉讼中通行的“审判中心主义”,对此原则 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主张我国也应按照“裁判 中心”原则重新确定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 关系,以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增强诉讼程 序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这样的批评意见值得立法机关予以重视。
2.检察权的概念 2.检察权的概念
(1)检察权的概念:有关检察权的概念各 有关检察权的概念各 国法律规定和学术界理解并不一致。 国法律规定和学术界理解并不一致。有些学 者认为,检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者认为,检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检察权, 广义的检察权,是指检察官作为公益代 表人所具有的一切权限。 表人所具有的一切权限。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 当代日本学者。 当代日本学者。 狭义的检察权, 狭义的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 进行侦查、公诉、 进行侦查、公诉、请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并监 督判决执行等方面的权力。 督判决执行等方面的权力。持这种观点的主要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他们认为,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他们认为,检察官本 质上就是公诉人(政府律师)。 质上就是公诉人(政府律师)。 还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 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 还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检察权就 是法律监督权,如前苏联和我国持这种观点。 是法律监督权,如前苏联和我国持这种观点。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 17条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3—17条,主要包 17 含以下几项: 含以下几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及 )侦查权、检察权、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依靠群众; (3) 依靠群众;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1)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3)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6章-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6章-管辖
如163条3款,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财物、收受回扣、手续 费的,依照385条、386条定罪处罚。
(2)渎职罪。(34种)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 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包括:
(四)专门管辖
1、含义: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 之间、不同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种专门法院 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
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 (含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 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 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除 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 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
(二)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含义和原则
含义:地区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 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为辅(《刑事诉讼法》第24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 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就是包括犯罪预备地、犯 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二)递进原则(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 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移送 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5 条)。 注意“主要犯罪地”的理解。包括:案件涉及多 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 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
(五)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 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 分类:职能管辖权异议和审判管辖权异议 刑事管辖权异议裁判体系的构建基本原则 一是赋予当事人诉权原则,即允许当事人对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授予当事人的 申请异议权,这是该裁判体系建立的前提。 二是听证程序原则,法院应当举行专门听证 方式对管辖权异议是否适当进行裁决,而不 能采用简单的、行政的武断方式。 三是确立证据规则,也就是必须明确当事人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及其 相应的后果。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指挥、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一、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7种)(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9.叛逃案(第109条)10.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12.资敌案(第112条)(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第283条)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1款)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2款)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74种)(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10.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12.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第168条)1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4.伪造货币案(第170条)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17.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18.变造货币案(第173条)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第174条第2款)21.高利转贷案(第175条)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2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2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2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28.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2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第181条第2款)3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182条)3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32.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3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3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3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36.逃汇案(第190条)37.洗钱案(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38.集资诈骗案(第192条)39.贷款诈骗案(第193条)40.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41.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42.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43.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44.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45.保险诈骗案(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46.偷税案(第201条)47.抗税案(第202条)48.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49.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5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5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5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5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5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5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5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57.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58.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5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6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61.假冒专利案(第216条)62.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64.虚假广告案(第222条)65.串通投标案(第223条)66.合同诈骗案(第224条)67.非法经营案(第225条)6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69.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70.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71.逃避商检案(第230条)(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72.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73.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74.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三、刑事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14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投毒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8.过失投毒案(第115条第2款)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2款)(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33.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39.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4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43.绑架案(第239条)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47.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48.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54.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56.重婚案(第258条)57.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59.遗弃案(第261条)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1.抢劫案(第263条)62.盗窃案(第264条)63.诈骗案(第266条)6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6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66.敲诈勒索案(第274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7.妨害公务案(第277条)68.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69.招摇撞骗案(第279条)7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7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7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7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7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7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7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7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80.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81.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82.伪证案(第305条)8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84.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8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86.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87.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88.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8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9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9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92.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93.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94.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95.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96.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7.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98.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9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0.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0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103.倒卖文物案(第326条)10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10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106.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10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10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109.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110.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11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11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1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1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四、禁毒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2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10.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五、治安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95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9.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13.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14.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1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1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1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1.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22.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4.强迫交易案(第226条)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26.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27.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28.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29.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3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3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3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34.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35.寻衅滋事案(第293条)3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3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3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39.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41.赌博案(第303条)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43.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45.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49.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0.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53.医疗事故案(第335条)54.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3.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2款)64.非法占用耕地案(第342条)65.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66.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6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4条)68.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1款)69.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2款)7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3款)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71.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2.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2款)73.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7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75.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76.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77.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7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7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80.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8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82.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8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8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8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8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8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8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8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9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六、边防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4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3.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4.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七、消防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2.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八、交通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交通肇事案(第133条)。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进行的方式、方法、次序、阶段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文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示的一方当事人。

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既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2、自诉人: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

3、当事人:是指在弄事诉讼中处于控诉(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签说谎)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凭请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

5、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履行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则。

刑事诉讼: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
• 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时,就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的审查,是否违 反程序性审查原则?
• 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排除了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这两种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为什么?
6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 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 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 这类案件原属于公诉案件;
• 成为自诉案件的条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追究
责任; 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

“公安机关、检察院不追究”包括不立案侦查或 又撤销的案件,也包括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 而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
• 问题: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作出书面决定 的,怎么办?
3
• 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个想选 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二人 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 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 怒气上涌,手执一要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 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 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 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 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
4
• 市五中领导认为事情重大,学校不能解决,建 议麻的爱人万琪去找司法机关处理。万先向公 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学校内部职工 的斗殴事件,受害人和加害人都非常明确,案 件事实也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 居中作一般的调查了解就行了,不同意受理, 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万琪去找法院。万琪向 法院控告时,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 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问:公安机关、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199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1999年1月18日发布,根据1999年9月21日高检发研字[1999]9号文件“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修改)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五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二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六章立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初查第三节立案第七章侦查第一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六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八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受理第二节审查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第五节简易程序的提起第六节辩护与代理第九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三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监督第三节审判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执行监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跟章配套练习(附答案)

刑事诉讼法跟章配套练习(附答案)

第六章管辖1.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C.继续审理本案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2、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B.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3、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规定了刑事诉讼代理制度,下列人员中不能够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是:A.自诉人的近亲属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C.被害人的近亲属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4.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A.某地税局干部陈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B.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关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C.某看守所监管人员张某指使被监管人甲殴打被监管人乙D.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下列属于这类自诉案件的有:()A.故意伤害案(轻伤)B.妨害通信自由案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6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刘某玩忽职守案B.秦某组织武装叛乱案C.康某故意杀人案D.叶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7、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A.犯罪地人民法院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8、被告人某甲系退伍军人,被告人某乙系现役军人。

某甲曾在服役期间伙同某乙犯有抢劫罪。

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C.被告人某甲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某乙由军事法院管辖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某甲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9、下列由军事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的情形有:()A.到部队看望朋友的王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B.发现现役军人郭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C.退役军人赵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D.现役军人丁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洪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10、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Law课程代码:2DA3A0090学分:3分总学时:5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专业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考核方式:闭卷考试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一、司法公正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三、控审分离四、控辩对等五、诉讼效率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首要任务二、第二项重要任务三、第三项重要任务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第一节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二、陪审制度三、人民检察院四、公安机关五、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二、自诉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一、程序法定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无罪推定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适度原则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六章管辖(2学时)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第二节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区管辖三、指定管辖四、专门管辖第七章回避(2学时)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一、回避的种类二、回避的理由三、回避适用的人员第三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二、辩护制度的内容三、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节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二、自诉案件的代理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践教学:讲座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证据的特征三、刑事证据制度第二节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八、视听资料第三节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章证明(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证明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三、证明要求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一、收集证据二、审查判断证据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第一节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节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二、拘传的程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四、监视居住的程序第四节拘留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第五节逮捕一、逮捕的概念二、逮捕的条件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实践教学:案例分析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间的计算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程序的概念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二、立案的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的任务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询问证人的程序三、询问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第五节搜查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二、搜查的程序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第七节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二、鉴定的程序第八节通缉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十节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第十二节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十三节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监督的内容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二、提起公诉三、不起诉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一、自诉案件的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三、提起自诉的程序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三、法庭审判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二、裁定三、决定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两审终审制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理原则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四、审查核准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一、申诉材料的来源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三、审查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二、暂与监外执行三、减刑和假释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页眉内容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四、教学参考书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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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在旅客列车上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 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1年8 月23日)第1条规定:“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 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列车乘警应及时收 集案件证据,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对于已经查获犯罪嫌疑人 的,列车乘警应对犯罪嫌疑人认真盘查,制作盘查笔录。对 被害人、证人要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被害人、 证人书写被害经过、证言。取证结束后,列车乘警应当将犯 罪嫌疑人及盘查笔录、被害人、证人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 案件有关证据一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对于未查 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列车乘警应当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证 据,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继续侦 查。 ”
【司考真题—09年卷二单选第22题】下列哪一案件 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 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 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 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2)程序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法条链接】 《高检规则》第十条规定:“对本规则第 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 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 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 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 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 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 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 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 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 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
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 (总共34种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 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二)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内容(了解性内容)
1.级别管辖
【法条链接】 《公安部规定》第18条规定:“县级公安机 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 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2.地域管辖 【法条链接】 《公安部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 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 辖。” 第16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 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 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 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 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 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 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 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 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 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 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 理的离、退休人员。”
(2)在地方作案,以地方公安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 卫部分配合。
【司考真题—09年卷二单选第21题】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高某到 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 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 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七、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人民检察8条第二款规定:“贪污 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 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 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 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六机关规定》第一至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范围的规定》 《高检规则》第八条
五、国家安全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 机关相同的职权。”
六、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立案管辖的刑事 案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 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 对走私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管辖
六、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 七、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重点) 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重点)
一、立案管辖概述
1.含义: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司法机
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划分依据
(1)各国家专门机关的性质 (2)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的诉讼职能
(3)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管 辖
管辖概述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范围—管辖权
1.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 的权限划分。 2.管辖范围: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3.管辖权:公安司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 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侦查。
(1)实体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
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3.指定管辖
【法条链接】《公安部规定》第17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 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 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4.专门管辖(了解性内容)
(1)铁路公安 (3)民航公安 (2)交通公安 (4)林业公安
【法条链接】 《公安部规定》第20条规定:“铁路、交通、 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 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 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 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 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 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 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 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 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 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司考真题—04年卷二单选第29题】 下列哪 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 判断的一般方法:军人或非军人单独犯罪案件,以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身份为判断标准 (1)军人身份,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2)非军人身份,有地方公安机关侦查;
2. 判断的例外方法: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案件,以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点为判断标准
(1)在军队营区作案,以有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 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
二、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
(一)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范围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刑事 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
1.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 案件 2.由监狱立案件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3.由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5.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6.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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