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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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资金使用,规避资金风险,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相关会计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流动性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集团实施资金流动性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职能部门。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

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

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

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各子公司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

负责各子公司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审核审批集团各子公司资金计划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

(五)综合管理

负责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第七条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建立内部资金流动性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流动性管理;

(三)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办理资金流动性管理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根据实际需要,集团目前确定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资金流动性管理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各子公司只能在集团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不超过三家银行办理业务。除此以外的银行账户要逐步清理和撤销,现有业务到期后不得再办理新业务。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内,保留的现有账户和以后新开的账户,均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按现行要求进行出纳集团统管。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保留或者新开账户办理业务,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在各合作银行分别开设一个集团母账户,用于归集和下拨各子公司的银行存款。

第四章资金集中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的资金使用不进行统一管理,各子公司在职责范围内保障业务高效开展进行自主管理,但集团公司对资金流动进行监控。集团以收支两条线的模式实现资金的优化管理。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集团批准设立或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账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账户进行对外付款,实现收支分开。

第十五条收入账户是各子公司办理对外收款的银行账户,可以是专用账户,也可以是一般账户。各子公司如无特殊情况都要以平安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通过塑贸网结算的可以将建设银行作为收款账户。集团公司对收入账户进行资金归集管理,收入账户只收不支,实行零余额管理。收入账户原已开通网上银行的,应取消支付功能,可以保留查询和转账功能。

第十六条支出账户是企业办理对外付款的银行账户,一般为基本账户,各子公司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支出账户。支出账户只支不收,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支出账户的资金在满足各子公司日常采购经营外,日终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备用金限额。超过限额部分都要归入收入账户。备用金额度由集团公司根据各子公司情况及历史数据核定,必要时可进行调整。支出账户原已经开通网上银行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专用账户(如住房、社保、纳税专户、用途受限制的专款专用户等)也要纳入集团监控,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实行自动归集,但超过专项用途的闲置部分要进行归集。

第十八条临时账户(如信用证、保函保证金账户等)的资金归集模式视账户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不改变各子公司对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十条下述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制度,一经发现集团将对相关财会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私自保留或新开设账户办理银行信贷业务;

(二)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内保留或新开设的账户,没有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或者不及时按要求办理出纳分管;

(三)新签合同对应的收款账户不是已纳入集团备案的收入账户;

(四)以逃避资金流动性管理为目的,不必要地将资金转入专用账户或临时账户;

(五)其他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资金计划和用款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资金收支要结合各单位的资金预算情况进行管理,各子公司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年度《现金流量预算表》和《信贷业务规模预算表》,经集团批复后,作为日常资金流动性管理的控制依据。

第二十三条年度资金计划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编制,集团公司汇总后据以进行资金平衡和安排融资计划。日常资金使用计划,在年度预算内结合各子公司日常采购需要在年度预算框架内自行编制、调整,但要经过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日常小额零星开支和提现由各子公司从支出账户的备用金额度内自行支配使用。日常采购资金也可由各子公司按照需求进行支付,除此以外的其他支付,由各子公司向财务部提报付款申请。付款申请必须符合资金计划,并且不超过内部账户的余额,做到量入为出。余额不足需要向集团公司申请调拨的,要在OA系统中进行申请。集团公司根据当日资金情况进行审批。调拨申请一般在每天下午3:30以前提报,紧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二十五条集团财务部对各子公司的付款申请不做实质上的审核,只要有对应的采购计划并且付款金额不超过子公司账户余额,即行付款。

第二十六条资金流动性管理涉及采购的预算与执行、存货的管理、应收账款的管理,这也是提高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集团公司每年将对各子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的准确率进行考核评比。

第六章信贷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银行授信额度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和统筹使用。各子公司应在每年度的正式预算批复后,最迟不超过2月底,以上行文件正式上报全年的信贷业务需求,财务部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集团融资计划》,经集团总裁办公会批准后,作为控制各各子公司年度信贷规模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集团实行融资统一管理。各子公司出现资金缺口时,应首先向集团公司提报申请,未经集团公司许可不得自行对外融资。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三十一条对未进入资金流动性管理的子公司,集团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不再提供信贷担保和资金支持。

第七章存货和应收账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子公司及业务部门要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对存货进行管理,设定存货控制线。由采购部在年初根据业务发展计划给各产品核定合理库存,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采购部对总体库存承担管理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是为了看涨行情囤货,要经总裁批准,并随时关注市场,同时做好期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实行应收款总额控制,设定上限,进行预警:对于历史合作良好,且应收款付款记录良好,可以继续沿用赊销政策,扩大规模;对于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等现金流基本有保证,可扩大规模,这块风险相对较小;对于其它的企业,要通过集团金融业务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对其进行内部评级,设定应收款上限合理区间,减少应收账款占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流动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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