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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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

三、土地开发与复垦
• (一)土地开发
• • • • • • • • 1、土地开发的概念: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2、土地开发的原则 (1)符合总体规划; (2)保护生态环境; (3)农用地优先开发; (4)保护开发者利益。 3、开垦的范围和程序:可开垦的区域内 论证和评估;审批。
(二)土地复垦
• 2、房屋所有权的种类: • 六种情况
(二)房屋共有
• • • • • • 1、房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两个以上的主体——〉同一房屋 2、房屋共有的形式 (1)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 (三)土地所有权(略)
二、土地使用权
• (一)概念、内容和特征 • 1、概念: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 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 • 2、内容: • 使用权 • 收益权 • 处分权
3、划拨方式取得建设土地 的审批程序
• • • • 1、选址申请=〉选址意见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计划部门 3、申请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 4、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出让/国有土地划拨 决定书 • 5、申请土地登记
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 (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法律特征: • 征用主体的唯一性。 • 征地行为的行政性。 • 征地条件的补偿性。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权属关系
• • • • • 一、房地产所有权(重点掌握) 二、土地使用权(重点掌握)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掌握) 四、住房部分产权(一般了解) 五、房地产相邻权(重点掌握)
一、房地产所有权
• (一)房屋所有权 • 1、房屋所有权的概念
•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 用地
• (一)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用地 •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 •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四)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和抵押

耕地保护制度体系

耕地保护制度体系

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耕地保护制度体系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国家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通过法律、政策、法规等手段,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体系。

耕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保护好耕地资源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的福祉至关重要。

一、耕地保护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耕地是全社会共同的资源,是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面临严峻挑战,土地资源的非农化、非农化、非耕地化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农田面积减少、土地质量下降、粮食安全受到威胁。

建立健全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耕地保护红线制度。

设定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严禁擅自占用和破坏耕地资源。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合理划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指标,控制城市扩张对耕地资源的侵占。

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对于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的耕地,实行占用补偿、占补平衡原则,确保每一片被占用的耕地资源都得到合理补偿和补充。

加强土地利用监测和调查,定期公布全国和省级耕地占用状况,推动资源利用的科学配置。

3.建立土地流转制度。

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土地利用效率。

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4.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改良。

采取措施改善和保护土地质量,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加强土地肥力保护与恢复,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提高土地的自然生产力和环境质量。

5.完善耕地承包经营制度。

建立稳定的耕地承包经营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要加强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监督,防止土地资源被侵占和滥用。

6.建立耕地利用评价与监测体系。

建立全面的耕地利用评价和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土地资源利用情况,为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九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二)提高耕地质量;(三)优化耕地布局;(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

第十条国家耕地保护任务:(一)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实施耕地保护工程;(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章耕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耕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保护目标;(二)耕地保护任务;(三)耕地保护措施;(四)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评价和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

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维持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至关重要。

首先,耕地保护制度需要确立耕地资源的专有权。

通过确立农民对自己所属耕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激励农民保护耕地资源、增加投入和提高耕地利用率。

同时,在土地流转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管理机制,保障农民的权益和流转的合法性。

其次,耕地保护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体系。

通过科学的土地评估、分类和分级标准,合理划定耕地保护红线和限制性开发区,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的占用。

同时,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的土地利用行为,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耕地保护制度需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保护。

农田水利对提高耕地生产能力至关重要,因此要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资力度,修建、维护和改造农田水利设施,提高耕地的灌溉和排水能力。

同时,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和农田湿地退化,保障耕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第四,耕地保护制度需要加强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

通过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减少农业对耕地资源的需求。

同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提高农民的从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耕地保护制度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的打击力度,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和监督,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的耕地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耕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耕地资源的有效保护。

总之,耕地保护制度是保障农业生产和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通过确立土地专有权、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保护、加强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等,可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农业耕地资源,保障农民的耕地权益,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管理制度。

耕地保护平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农业耕地的数量稳定和质量提升。

具体的措施包括:
1. 耕地分类保护:将耕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不同类别的耕地特点和土地资源优势,制定不同的保护政策和措施。

重点保护优质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

2. 耕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定耕地利用总量控制政策,严格控制新增耕地的数量,防止耕地面积减少。

同时,通过调整农业区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田平均单产,实现耕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3. 耕地质量保护:加强耕地土壤保护和改良,防止土地退化和污染,提高土壤质量和农田生产力。

加强耕地环境监测和评估,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惩罚和整治。

4. 耕地流转制度:建立健全耕地流转市场,促进农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鼓励农民通过流转土地来增加农田规模效应,提高农业生产力。

5.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的耕地权益,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保护,提高农民土地使用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平衡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农业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一、法律法规保障为了确保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耕地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规划管理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与耕地资源,我国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不被突破。

同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三、占补平衡制度为了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我国实行占补平衡制度。

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在占用耕地时,必须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通过这一制度,确保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有效保护了耕地资源。

四、质量保护为了提高耕地质量,我国采取了一系列质量保护措施。

包括推广有机肥料、实施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等,以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

同时,加强对耕地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生态修复为了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我国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工作。

通过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湿地恢复等方式,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同时,加强对生态修复工程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六、公众参与为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我国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工作。

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等途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力。

同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

七、责任追究为了严肃处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我国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破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提高了耕地保护的执行力。

八、科技支持为了提高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国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科技手段。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保护的目标、原则、措施、责任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四)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第四条本地区耕地保护目标为:(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二)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耕地保护措施第五条耕地保护措施包括:(一)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二)完善耕地保护规划,合理布局耕地资源;(三)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四)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五)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第六条耕地质量提升工程:(一)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提高耕地水分利用率和肥料利用率;(二)推广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等技术,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三)实施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执法体系,明确执法职责;(二)加强耕地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三)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耕地保护责任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农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农业生产经营者。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一)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二)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三)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四)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农业生产经营者耕地保护责任:(一)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二)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退化;(三)遵守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占用耕地。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效防止耕地荒芜、退化和滥用,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市场运作、法治导向。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耕地保护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和公开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养殖畜禽的土地。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耕地保护规划,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政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耕地保护和管理第九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的立案审批,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和数量。

第十条对于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应当及时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利用状况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耕地扩大、荒芜的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确保耕地的有效保护。

第十三条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

第十四条对于耕地的减损、退化等问题,各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加强农地的修复和复耕。

第十五条各地方政府要鼓励农民采取科学种植技术,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第十六条各地方政府要开展耕地连片种植,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产出效益。

第十七条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流转市场,推动农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

第十八条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节约利用和粗放经营改造,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第十九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耕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形成治理措施。

耕地制度条例

耕地制度条例

耕地制度条例导言: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农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保障。

耕地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农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农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耕地资源,制定和实施耕地制度条例势在必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加强对农民的权益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耕地管理。

第三条耕地制度包括耕地保护、耕地利用和耕地流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四条政府应加大对耕地保护的力度,依法划定和保护耕地的红线。

禁止擅自转为其他用途、破坏或污染耕地。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加强对耕地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耕地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于违反耕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耕地利用第七条政府应制定合理的耕地利用规划,根据地理、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科学规划耕作方式和作物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八条政府鼓励农民采用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农机设备,提高耕地利用率和农产品质量。

第九条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培育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耕地流转第十条政府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流转耕地,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高农业效益。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耕地流转市场的监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炒作。

第十二条农民流转耕地应依法进行,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流转期限、流转方式和流转费用等相关事项。

双方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第十四条违反耕地制度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给予赔偿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耕地制度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和实现农民的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制度范本

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制度范本

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耕地保护,是指对耕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恢复,确保耕地数量稳定、质量良好,以满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耕地保护措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耕地数量稳定。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耕地土壤结构,增强耕地抗旱涝、抗病虫害能力。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耕地生态修复工程,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保障耕地生态安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耕地资源,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耕地保护意识。

三、耕地保护责任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确保耕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耕地保护制度第十四条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包括耕地保护责任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质量保护制度、耕地生态保护制度等。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问题越发凸显,尤其是耕地资源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明确了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也为我国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耕地保护的意义和目标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国家的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

保护耕地资源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耕地保护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受侵蚀,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田生态与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为农民增收、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二、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1. 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用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为了控制耕地的非农业占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即对用地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相应比例补种相应的农作物,确保占用的耕地得到有效补偿。

2. 统一的农用地管理制度:为了合理保护和利用农用地资源,民法典对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和保护措施,规定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措施等。

3.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4. 加强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治理:耕地的荒漠化和土地污染严重威胁着耕地的资源和生产环境,民法典在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治理上进行了规范,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耕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耕地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目标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社会各界树立尊重耕地、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行动。

中国耕地保护制度

中国耕地保护制度

中国耕地保护制度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同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要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耕地保护管理,是指对耕地进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满足国家粮食和农业发展需求。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适度开发的原则,促进耕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应当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体系。

第六条耕地保护责任主要包括:(一)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的稳定;(三)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耕地违法行为;(四)开展耕地保护和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五)组织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耕地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包括:(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二)农业经营主体;(三)土地使用权人;(四)其他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合理利用耕地,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二)保持耕地质量,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三)参加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耕地保护意识和能力;(四)配合政府开展耕地保护和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第三章耕地保护措施第九条耕地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一)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三)耕地质量提升和土地整治工作的推进;(四)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五)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的组织开展。

第十条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应当包括:(一)耕地保护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定;(二)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三)耕地保护和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四)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责任的分配。

耕地和农田保护工作制度

耕地和农田保护工作制度

耕地和农田保护工作制度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耕地资源紧缺,质量参差不齐,耕地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耕地和农田保护工作制度:一、耕地保护制度1. 严守耕地红线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划定耕地红线,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各级政府要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耕地保护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2.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实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

加强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和监管,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原有耕地质量。

3.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设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对耕地保护责任人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激励农民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和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4. 耕地质量提升制度: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加强耕地土壤改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5.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推广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合理安排耕地利用方式,提高耕地利用效益。

对符合条件的耕地实施轮作休耕,减轻耕地负担,恢复耕地生态。

二、农田保护制度1. 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度: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提高农田基础设施水平。

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

2.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田抗旱涝能力。

推进农田水利骨干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和灌区改造等项目建设。

3. 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农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农田行为。

加强对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4. 农田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民的农田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农田保护责任追究机制。

5. 农田生态补偿制度:设立农田生态补偿基金,对农田生态保护责任人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激励农民保护农田、提高农田生态效益和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中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中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 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附加值,减少对 耕地的依赖;同时引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与农业相关的二三产业,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地方政府和农民进行补偿, 提高其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同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脆弱地区进行生态补偿,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土地 资源,控制非农业用地扩张,确保耕地数量 和质量。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 保护和管理,限制非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确保粮食生产的基本生产能力。
土地整理和复垦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 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满 足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 众对耕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鼓励社会监督 和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严格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01
作为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权属、利用、管理、
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耕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02
规范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承包地使用、承包合同等方面
城市化进程中耕地流失的问题
城市扩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不断向外扩 张,大量的耕地被占用,导致耕地流失严 重。
VS
缺乏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一些不法 分子利用管理漏洞违规占用耕地,导致耕 地面积减少。
农业结构调整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农业结构调整的压力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适应市场需求,农 业结构调整成为必然趋势,但在此过程中也 面临着占用耕地的压力。

耕地保护办公室工作制度

耕地保护办公室工作制度

耕地保护办公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耕地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耕地保办”)是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监督和管理耕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耕地保办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综合治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耕地保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耕地保办设立耕地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耕地保办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和计划;(二)监督和管理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三)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耕地保护状况;(四)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五)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耕地保护工作。

四、工作程序第七条耕地保办工作程序分为: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测评估、问题处理、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计划制定:根据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和计划,明确耕地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二)组织实施:按照耕地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耕地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三)监测评估:定期对耕地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四)问题处理:对耕地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耕地保护工作不受影响;(五)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六)工作总结: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效。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中的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此外,根据该法典,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对于耕地的特殊保护措施,包括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我国地少人多,耕地是宝贵的资源,且后备资源贫乏,如何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并合理利用,关系中华民族的生存。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还包括:1.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及保证耕地质量,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是,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开发未利用土地等。

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耕地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耕地资源,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

耕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保护耕地资源,维护耕地质量,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1. 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耕地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耕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耕地保护政策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主要包括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耕地质量监测政策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3. 耕地保护措施我国的耕地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耕地保护区划、耕地质量监测、耕地复垦、耕地保护执法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二、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自我国实施耕地保护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耕地面积得到了有效保护。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耕地面积在2000年以后基本保持在1.8亿公顷左右,稳定在全球第一位。

另一方面,耕地质量得到了有效提高。

根据国家耕地质量监测数据,我国耕地质量总体上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其中优质耕地比例逐年提高。

三、耕地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一些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其次,耕地保护政策不够精准,对于一些地区和农民的实际情况不够了解,导致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佳。

最后,耕地保护措施不够有力,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存在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四、耕地保护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耕地保护巡田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巡田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巡田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资源浪费和非法占用,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耕地保护巡田制度,是指对耕地实行定期巡查、监管和管理,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保障耕地合理利用和粮食生产安全。

第三条耕地保护巡田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耕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巡田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四级巡田组织体系,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田长,以及村级巡田员。

各级田长对所辖耕地保护负总责,村级巡田员负责具体巡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田长应当定期组织巡查耕地,了解耕地利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国家级田长每年至少巡查一次,省级田长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市级田长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县级田长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第六条村级巡田员负责日常巡查工作,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行为。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为巡田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确保巡田制度有效实施。

三、巡查内容与要求第八条巡查内容包括: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状况;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耕地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九条巡查要求:(一)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填写巡查记录表;(二)对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田长报告;(三)对重大问题,上级田长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国家级田长报告。

四、问题处理与整改第十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田长应当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一条对违反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田长应当定期汇总巡查情况,分析耕地保护形势,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级田长报告。

五、考核与激励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巡田制度考核机制,对各级田长的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依据。

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制度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第三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第五条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划分如下:(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耕地保护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得以实现。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督管理,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农业结构调整中的耕地保护等工作。

(四)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推进。

三、责任落实第七条各级政府要根据耕地保护目标,制定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考核制度,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和通报。

第九条各级政府要加大耕地保护投入,确保耕地保护工作所需资金得到保障。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严肃查处耕地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行职责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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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木独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六、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
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八、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
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九、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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