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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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X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X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总证)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购房款,具体包括定金、首付款、住房按揭贷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使用,应留存一定比例的预售资金保证商品房竣工交付。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各监管部门的职责: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具体负责XX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负责明确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合作银行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选择,负责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负责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XX 支行、XX银保监分局XX监管组是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县住建局组织各商业银行进入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XX银保监分局XX监管组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XX县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各商业银行是预售资金监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凭县住建局签注意见的《监管账户开户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为开发企业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后,应将账户信息报告资金监管系统登记,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监管账户资金实施管理。

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 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 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朝阳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朝阳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朝阳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所需资料
1、法人委托书:明确受托人办理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具体事项。

付受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朝阳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认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3、项目建设方案复印件加盖公章。

4、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资金监管额度说明加盖公章,说明内容详见
8、其他资料:招标文件中招标范围页复印件;甲方独立分包表(我司无独立分
包表);备案合同封面复印件;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上述材料均加盖公章。

二、资金监管额度确认表填写说明
工程总支付价A = 预售楼栋地上建筑面积对应的合同总支付价+精装修造价
= 施工证所示的合同总支付价款/施工证中预售楼栋建筑面积之和*施工证中预售楼栋地上建筑面积之和+精装修每平米造价*本次销售口径预售面积
同步交付使用费B=(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造价B1+大小市政、园林造价B2)*本次销售预售面积/总可售面积
三、资金监管额度说明填写要求
明确规划用地内有无拆迁;项目总体建设分期方案及建设内容;明确工程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大小市政、园林绿化及代征代建的总体规模及造价(即同步交付使用费所涵盖内容);分别列示同步交付使用费、不可预见费及工程支付总价计算过程。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大小市政、园林绿化所涉及的面积应与规划总平面图上所列示面积数一致,具体造价由财务部及成本管理中心确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预售房屋时,所收取的购房款项需要由专业金融机构监管,保证购房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并确保开发商按照约定的合同履行其义务。

以下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业务流程介绍。

一、双方签订监管合同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和监管机构需首先签订监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包括监管资金的存管要求、资金监管方式等。

二、购房者缴纳首付款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预售房款,通常首付款为购房总价的一定比例。

三、监管机构设立专户监管机构根据购房者的缴款情况,在合规的商业银行设立购房资金监管专户,用于存放购房者的首付款。

四、开发商提取预售资金开发商向监管机构提供预售房屋的相关证件和相关手续后,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取部分预售房款,用于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五、监管机构核算返还资金监管机构会根据预售合同及相关规定,核算购房者的首付款,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将购房者的首付款返还给开发商。

六、监管机构定期验资监管机构会定期对购房资金进行验资和核算,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防止购房款被挪用或滞留。

七、监管机构发放证明和公告监管机构会根据相关流程,向购房者发放资金监管证明,并在有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告,以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监管的透明度。

八、购房者缴纳尾款购房者在房屋交付前会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余款支付给监管机构,确保尾款安全。

九、监管机构发放尾款在购房者缴纳尾款后,监管机构会按照相关流程和合同约定,将尾款支付给开发商。

十、项目交付当开发商完成项目的建设,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购房者可以开始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购房者。

总结来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过专业的金融机构对购房者的资金进行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开发商按照约定的合同履行义务。

这种监管方式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购房者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确保预售房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预售房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预售房款存入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房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入预售房款。

2.3 监管银行应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监管比例及使用3.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风险等级确定。

3.2 预售房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预售房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4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资金监管期限及退还4.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

4.3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4.4 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项目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情形。

五、违约责任5.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比例存入预售房监管资金的;(2)擅自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的;(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房监管资金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2 监管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审核预售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2)未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专款专用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2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2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1. 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保障购房者利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细则,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透明度和有效利用。

2. 预售资金监管主体2.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行专用监管。

2.2 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是预售资金监管的重要支持者和实施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监管经验和技术能力。

监管银行负责开立、管理和监督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

2.3 监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监管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 预售资金监管原则3.1 专款专用原则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用、冻结或占用预售资金。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薪酬、购置资产等。

3.2 资金安全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信誉良好、风险管控能力强的监管银行,确保预售资金安全。

监管银行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设置资金密码、建立多级审批机制等,防止资金损失或被挪用。

3.3 信息透明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应当保障购房者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购房者有权要求查询、了解预售资金的存量、流量、收支情况等,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如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余额、收支明细等。

4. 预售资金监管程序4.1 开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监管银行根据协议开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命名,并在账户名称中明确标注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4.2 存入和监管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推进进度和预售合同签订进度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监管银行负责核对存入资金的金额和来源,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监管银行应确保存入资金的安全,防止挪用和损失。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____》(建房[____]____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提交资料: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原监管账户的开户证明 4、原开户行及其上级分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6、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前提条件:1、未销售;2、银行拆立、合并
重点问题解答
重点问题解答
• 开户环节
问题1:开户银行是否可以任意选择? 解答:企业自主选择已经具备合作条件的银行开户,选择哪家支行企业
财务部门应与该行沟通后确定。 问题2:开户银行是否需要与信贷银行是同一家? 解答:监管机构与监管部门对此无要求,并且监管账户开立后,各商业
银行不得以发放开发贷款或购房贷款等为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 换开户行。 问题3:监管比重如何确定? 解答:监管比重是指重点资金监管比例,根据企业工程进度与工程款支 付情况确定,申请监管比重为25%、30%的企业应先与单位财务部门 联系,确认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材料完整的才可申请25%、30%的监 管比例。 问题4:账户名如何填写? 解答:账户名由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预售楼栋号 (独立法人资格) (最长21个汉字)
重点问题解答
• 购房款交存
问题1:专用POS机与普通POS机有何不同?能否使用普通POS机? 解答:专业POS机对应的账户是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可输入缴款通知书
编号(对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以采集相关购房信息,因此普通POS 机不能替代专用POS机。 问题2:客户通过专用POS机交首付时能否使用多张卡? 解答:可以使用多张卡,但最多不能超过6张,多次进账组合后做一笔进 账处理。 问题3:客户在签订合同前缴纳的诚意金、定金是否要存入监管账户? 解答:对签订合同的客户,约定将前期诚意金转为房价款的,该部分资 金可通过补交首付的形式转入监管账户;对没有签订合同的,企业根 据双方约定解决。 问题4:购房款入账时是否必须输入合同号? 解答:是的。每笔购房款入账都必须对应到每套房。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收取、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严
格管理,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流程。

首先,商品房开发企业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专
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应当由开发企业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监管责任。

开发企业在设立监管账户后,需将该账户信息及时报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其次,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后,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开发
企业支付预售款项。

开发企业收到购房者的预售款项后,应当及时将资金划入监管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金流水和账户余额情况。

随后,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监管账户的资金
流入、流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预售款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二是对开发企业的资金监管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最后,在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购房者退还监管账户中的预
售款项。

购房者在收到退款后,需及时向监管部门确认退款情况,确保预售款项的安全回笼。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主要包括设立监管账户、购房者支付预售
款项、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和开发企业退还预售款项等环节。

通过严格的监管流程,可以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方严格按照监管流程执行,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问题4:原有账户能否作为监管账户使用?
解答:不行。监管账户账户是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的性质与其他账户不同, 银监部门对其管理方式是不同的。按要求,监管账户的账户名编写方式按 照企业名称+规划批准项目名称填• 签约环节
问题1:施工合同如何提交?
解答:施工合同应该提交已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承包方 式、承包金额、工程内容等约定。
1、《三亚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施工合同(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原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4、开发项目手册(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
5、经办人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7、与资金监管相关的其他资料 提示: 未签订《三亚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发放《商
业务流程介绍
• 监管账户开立
-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出具开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
-提交资料: • (1)开户申请书; •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4)税务登记证明; • (5)用款计划书; • (6)土地使用权证; •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8)测绘报告;
-提交资料:
• (1)不明入账退款申请表; • (2)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 (3)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 (4)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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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介绍
• 撤销监管
-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出具撤销监管证明--银行解除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三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我行经办支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预售证,一个预售证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凡与我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我行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

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3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购房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

3.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开发商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资金监管,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当由开发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确保独立于开发商自有资金账户。

2.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名称等信息应当如实公示,并定期更新。

三、预售资金划拨和使用1.开发商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节点,及时划拨购房者的预售资金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开发商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 不得将预售资金用于非购房用途;(2) 不得将预售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经营活动;(3) 不得挪用预售资金用于开发商自身的其他经济利益。

四、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的职责1.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实资金划拨和使用情况。

2.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定期向购房者公示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账户余额等信息。

3.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和纠正。

五、购房者权益保护1.购房者可以向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查询和咨询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账户余额,随时了解自己的权益情况。

2.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提出的查询和投诉进行及时回应,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挪用预售资金的开发商,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2.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开发商,将被限制办理商品房预售活动。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2)1.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是房地产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环节中所筹集的购房人预付款项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这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滥用资金,确保购房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其业务流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1.银行存管方式:房地产开发商与指定的银行签订存款监管协议,购房人的预付款直接汇入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由银行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会定期向购房人出具资金监管报告,以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2.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监管方式:在银行存管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提供监管担保。

即购房人的预付款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同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函,担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3.公共存管方式: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管,购房人的预付款存入指定的公共存管账户,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共存管方式相对独立,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1.开发商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开发商在银行或政府指定的存管机构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

2.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使用和退还条件等。

3.购房人缴纳预付款:购房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和时间缴纳预付款,将款项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

4.银行或监管机构监督资金使用:银行或监管机构会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被挪用。

5.资金监管报告:银行或监管机构定期向购房人提供资金监管报告,明确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6.完工验收:商品房竣工后,购房人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7.办理产权证书:购房人完成验收后,由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确保购房人合法享有房产权益。

8.退还预付款:若购房人不符合约定条件,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将根据协议约定退还购房人的预付款。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的简要介绍。

通过严格的资金监管,可以防止开发商滥用购房人的预付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指对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的一份文件。

下面将从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目的1. 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 细则旨在加强对开发企业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 细则适用于购房者及其代理人、银行、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

三、监管主体1.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指导和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 监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与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负责接收、保管和支付预售资金。

4. 购房者:享有权益的主体,有权监督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管措施1. 资金专账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立专用账户,将预售资金分账存入银行,确保与其他资金隔离。

2. 资金划拨限制: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划拨限制,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购房者权益保障。

3. 资金用途审查:监管部门将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的用途进行审查,确保合规使用。

4. 资金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的存储、使用、归集等。

5. 资金风险评估:银行应对开发企业进行资金风险评估,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

6. 资金监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预售资金的相关信息,并公示给购房者和社会公众。

五、监管责任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保管好预售资金,合规使用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应严格履行监管义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4. 购房者:有权监督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篇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XX]53号),结合本市实(转自:小草范文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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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一、资金账户开立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开立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开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反馈监管账户确认书-提交的资料
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
2、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书及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
4、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
二、签订监管协议
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单位(房管局)三方应及时签订《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之一。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管局领取《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提交资料——受理审核——签订监管协议-提交的资料
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3、资金使用计划表
4、项目成本概算
5、银行经办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6、与资金监管相关的其他资料
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发生变更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科提供变更后的相关资料。

三、监管账户变更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监管银行和监管单位书面同意。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变更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变更通知书——办理变更
-提交的资料
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
2、证明监管账户需要变更的相关材料
3、原监管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
4、新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
证明
要求变更监管账户时,已签订了《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解除原《监管协议》,并与新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四、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监管项目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所有购房款必须交存到监管账
户,开发科见购房款已交至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备案。

-办理流程
购房人向监管账户缴交购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提交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提交的资料
经监管银行和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确认购房款已进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
-缴款方式
1、银行柜台缴款
2、专用POS机缴款
如发现购房款不是直接缴交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而是先缴交至其他账户后转至监管账户,或除首付款外其他购房款不缴交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房管局将责令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不整改到位的,将暂停该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备案及资金拨付。

五、监管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建成的房屋进度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开始申请使用预售资金。

-使用节点
1、施工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不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35%的资金额度;
2、施工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
3、主体已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
4、完成室外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85%的资金额度;
5、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条件的,解除资金监管。

在解除监管前,监管账户余额不得少于已交存资金总额的15%。

为保证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开展业务,可以向监管单位申请不超过已收存预售资金余额10%的备用金,备用金申请应在监管项目施工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时。

需要补充备用金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已使用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预售资金申请金额为:(所有已交存监管账户的资金-所有已使用的资金)*可使用额度
达到使用节点的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个月向开发科申请一次拨付。

-使用节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查看施工现场--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拨付通知书——银行拨付资金
-提交的资料
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2、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3、资金使用节点证明材料,以监管项目现场照片及监
理公司出具的施工进度说明为准
4、根据不同申请款项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使用工程款的,提供监理公司出具的造价证明
②申请使用材料款、设备款、设计、监理费用的,以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提供的合同为准
③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④申请支付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按揭贷款保证金支出
的相关证明
⑤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⑥申请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提供银行要求还款的证
明材料
4、银行盖章确认的监管账户资金余额明细表
为减化程序,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50%的监管资金前,每次申请用款只需要向开发科提供《上饶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监理公司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和银行盖章确认的监管账户资金余额明细表。

在申请使用50%以上的监管资金时,还需要根据不同使用款项提供相应材料,在每次申请用款时要提交上一次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自有资金购置土地又未进行项目贷款的,在主体封顶后,可申请拨付土地购置款,但监管帐户余额不得少于已交存资金总额的15%。

六、监管账户的解除
-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解除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银行出具解除监管通知书-提交的资料
1、《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表》
2、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监管项目已完成首次登并已缴纳销售税款的凭据
4、银行盖章确认的监管账户资金余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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