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的权利思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梁启超的权利思想
作为中国近代思想界的先行者,梁启超在当时和以后对中国人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梁启超早年师从康有为,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民权,主张君主立宪,并参与了近代的改良主义者的政治运动—戊戌变法。在戊戌变法失败、东渡日本之后,梁启超于1902年在由其主办的《新民丛报》发表名为“新民”的连载文章,并通过“新民”这一全新的人格理想,较为系统的提出自己的政治法律思想。这些文章后被结合成集,称之为《新民说》。《新民说》引起了当时思想界的大震动,在此之前,虽然己有思想先进的国人主张向西方学习,但从思想和制度层面上主张如此深刻而广博的变革却是闻所未闻。对当时的知识分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可以说,《新民说》是梁启超一生中影响最为深远的著作之一。
一、新民之意义
梁启超在解释新民之义时说:“新之义有二:一曰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二曰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在他看来,固守传统和盲目的西化都是不可取的,要实现“新民”,发扬传统文化精淬和采补西方优秀文化都是必不可少的。从时间上来讲,《新民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指从1902年1月到1903年10月期间发表的《论公德》、《论国家思想》、《论进取冒险》、《论权利思想》、《论自由》、《论自治》、《论进步))、((论合群》、《论生利分利》、《论义务思想》等文章,而后一部分则是指1903年10月到1907年3月期间发表的《论私德》、《论政治能力》、《论民气》等文章。相比较而言,前期发表的诸多文章构成《新民说》的主要部分,梁启超在这一阶段较为侧重于“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即较为注重对西学的采补;而在访美归来以后,梁启超则较为侧重“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注重对传统优秀文化的淬厉。由于本文以《新民说》中的权利思想为探讨的主题,因而在时间上较为侧重于对《新民说》的前期部分的讨论。
二、《新民说》中的权利思想
(一)由人伦道德到权利思想
梁启超塑造的“新民”已经开始走出传统伦理道德的泥沼,成为具有独立自主精神,有着主体性意识的积极进取的新人。在独立自主、积极进取的崭新的“新民”背后,权利无疑起到了核心的支撑作用。在梁启超看来,维护个人的权利是
每个人对自己应尽的责任:“天生物而赋以自捍自保之良能,此有血气者之公例也。而人之所以贵于万物者,则以其不徒有“形而下”之生存,而更有“形而上”之生存。形而上之生存,其条件不一端,而权利其最重要也。故禽兽以保生命为对我独一无二之责任。而号称人类者,则以保生命保权利两者相倚。然后此责任乃完。苟不尔者,则忽丧其所以为人之资格,而与禽兽立于同等之地位。故罗马法视奴隶与禽兽等,与论理上诚得其当也。”
他认为“天”赋予了万物自存自保的能力,这是不可违背的“公例”,而对于人来说,权利构成了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在他看来,人不仅有保有生命存续的“形而下之生存”,更重要的是人之贵于万物的以权利为重的“形而上之生存”。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根本就是权利。人不仅不能无端放弃权利,一旦不能保有自己的权利,人就不再为人,而与禽兽等同。
梁启超还对中国和西方文化进行了比较,并得出“大抵中国善言仁,而泰西善言义”的结论。应当注意的是,梁启超甚至开始对处于传统儒学核心位置的“仁”有颇多微词,而开始推崇“义”的精神。他认为仁讲求“我利人,人亦利我”,其着重点往往在于他人,以仁的思想对待他人,虽然不会侵犯他人的自由,但对于自身而言则是放弃自由的行为,并且会导致自身人格日趋卑下,甚至成为国人缺乏权利思想的根源:“吾中国人惟日望仁政于其君上也,故遇仁焉者,则为之婴儿;遇不仁者,则为之鱼肉。古今仁君少而暴君多,故吾民自数千年来祖宗之遗传,即以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髓中者,固已久矣。”
(二)天赋人权观念与权利竞争论
权利思想构成新民的精神内核,是新民之所以称之为新的最重要特征。正是凭借权利这一不同于传统的理念和精神,人才得以开始走出人伦道德的泥沼,走向近代中国人的现代化。权利这一概念的理念和精神源于西方,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实际上,权利思想之所以能够在近代中国得以传播,并且应者云集,主要原因就是在那个危亡的时代,通过对比西方,中国近代的知识分子发现了一种中国传统的人所缺乏的精神和意识,而也正是这种精神和意识的缺失是导致个人、社会乃至国家缺乏活力的根源,并且认识到这种独立自为的精神和意识是一个健全的人所不可或缺的。
作为一名近代的知识分子,梁启超同样受到了西方权利思想的影响,并且从内心深处接受了权利这一相对于传统而言完全陌生的概念,并且将其奉为新民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作为一名传统的中国知识分子,梁启超对权利的理解无疑有着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的重要因素。然而强调君主对民众的责任的“民本”思想无疑与强调人的自主当为性的权利思想有着很深的隔阂。因此,可以说西方的权利思想是梁启超的权利思想形成和臻于完善的直接理论依据。在对权利起源的理解上,梁启超接受了天赋人权学说,“大抵人生之有权利思想也,天赋之良知也”,他借用日本学者深山虎太郎的话说:“民受生于天,天赋之以能力,使之博硕丰大,以遂厥生,于是有民权焉。民权者,君不能夺之巨,父不能夺之子,兄不能夺之弟,夫不能夺之妇,是犹水之于鱼,养气之于鸟兽,土壤之于草木。”
总之,在他看来,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天赋权利,这种权利是任何人包括父母、君主都无权予以剥夺的。与此同时,他也强调个人权利之于国家的意义,只有在国民权利思想获得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国家的富强方可能实现。在此意义上,他认为权利不仅是个人的私事,同时也是一个人之于群体、之于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他看来,个人权利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他所期望的就是培养国民的权利思想,并认为以此为基础,必然可以建立一个富强的国家。
(三)权利与自由的制度保障—法律
《新民说》中出现了一个关键性的概念——界。他认为在人与人相处之中,不可避免的要出现彼我之“界”:“人与人相处,自由之界说曰而不能无彼我之界者,天性使然矣。”
严复在翻译穆勒的《论自由》时将其中文译名定为《群己权界论》,这是大有深意的。当时中国的思想界对自由有着两种误解:一种是保守派将西方自由学说视为异端邪说而加以鄙弃;另一种是激进派将自由学说视为态意妄为的理论根据。严复之所以强调“界”就是看到这两种错误趋势,试图以“界”来平衡个人和群体的关系。严复期望通过“界”的划定,使个人在界的范围内获得不受群体侵犯的自由,同时以界来限定个人自由,防止个人危害群体利益。
梁启超关于“界”的看法明显受到了严复的影响。他一方面认为自由是“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一方面又强调个人自由与团体自由的依存关系,并认为真正文明的自由是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的“团体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