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违背了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不当得利案例。
1. “地沟油”事件:地沟油是指由废弃的食品油收集、炼制而成的劣质食用油,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一些不法商人将废弃油脂从污水沟和垃圾堆中收集出来,通过添加香料和色素进行再加工,以低价出售给食品加工企业。
这些企业在使用地沟油制作食品后再以正常的价格销售,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安全。
2. 药品销售欺诈:一些药企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如夸大药物功效、虚假宣传,或与医生、药店等建立利益关系来推销药品。
这种行为会误导患者,使其购买不需要的药物,不仅造成金钱浪费,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伤害。
3. 股市操纵:股市操纵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控制、引导或干扰股票市场价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例如,一些无良操盘手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托庄、炒作等手段,人为地推高或压低某只股票的价格,然后进行交易获取利润。
这种行为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损害了正常投资者的利益。
4. 被骗的网络购物:在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可能会遇到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等不当得利行为。
一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功能,或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下单,然而实际商品与宣传不符,质量低劣。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电商行业的发展。
5. 黑社会非法集资:一些黑社会组织通过非法手段,如暴力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强迫他人为其提供资金,进行非法集资。
黑社会组织通过非法集资获取资金后,往往用于进行赌博、贩毒、非法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利。
不当得利案例不仅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制止。
同时,加强法规和监管,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是预防和遏制这些不当得利行为的重要途径。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
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
它包括
职务侵占、偷税漏税、贿赂、逃避税收、敲诈勒索、洗钱等。
典型的不当得利例子有:
1. 职务侵占:一名公司经理从公司中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利
润强行挪用或拿走,或者为取得个人利益而以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从
而获利。
2. 偷税漏税:企业虚报成本,虚报费用,拒缴税款或洗钱,以便
节省税收、漏税,以此获取利润。
3. 贿赂:企业以捐赠、贿赂等方式,以获取行政许可、垄断地位、调整市场价格等不当利益。
4. 逃避税收:公司作出不真实的记账写实,使差额税款数额降低,或转移资产至海外,以便规避国家税收,从而节约成本、获取利润。
5. 敲诈勒索:政府官员威胁商家,如果不买卖,就拒绝发放许可证,要求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自己利益为重,从而获取利润。
6. 洗钱:一些利用走私活动转移资金的非法组织,将非法所得转
移到正规的金融机构,或通过将非法所得转移到外国空壳公司,然后
再从外国空壳公司转回到国内,以此获利。
不当得利的例子
不当得利的例子
1.行贿受贿:企业或个人通过行贿官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当得利方式被称为行贿受贿。
2. 偷税漏税:企业或个人通过偷税漏税来规避税收,从而获得不当得利。
这种行为是违反税法规定的,是非法的。
3. 假冒伪劣产品:企业或个人通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来获取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4. 违规经营:企业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不当得利。
例如,违规销售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产品,或者非法经营赌博、色情等业务等。
5. 窃取商业机密:企业或个人通过窃取商业机密来获取不当得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会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这些不当得利的例子都是不道德的、不合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只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才能取得长远的商业利益和社会认可。
- 1 -。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指的是任何人通过歧视,行政胁迫或其他滥用其地位而获得的不当利益。
比如一种常见的情况:一个公司的管理者以某种方式滥用他的地位,使自己的朋友、配偶或家人在该公司获得不应得到的特权或利益。
例1:一个董事会成员在聘用新雇员时,偏向亲友或家人,而不考虑性能或经验等因素,使其朋友、配偶或家人获得不当的利益。
例2:一个政府官员使用他的职权赋予家人特殊的待遇,例如让他们在当地受到尊重,或者给他们一些特殊的好处,甚至准许他们占有某些物品,从而不当地收取利益。
这就是不当得利。
例3:一个企业经理将资金挪用到与职责无关的项目上,以便更多地有利于他的朋友或配偶,获得不应该有的收益。
例4:一个公司主管使用他特有的权力,让其朋友或亲属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货物,从而有利于他们而不利于公司,这也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
例5:一个高级副总裁偏袒其亲友,比较宽松的审批其所提议的商业项目,从而使他的亲友获得不应有的利益,而不利于公司的利益。
以上例子,都是不当得利的行为,都会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要谨记,不要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去占有其他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保护自己,也能保护大家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另一方不应
得到的利益,或者在商业行为中失去其本来应有的利益,而使另一方
受益。
它也称为“不正当竞争”。
下面是一些不当得利的例子:
1、欺诈:一方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取另一方的利益。
例如,一个人
可能会对对方说谎来获取金钱、物品等其他利益。
2、售卖假冒商品:一方通过售卖假冒的商品获取另一方的利益。
例如,一个假货商可能会出售假冒的品牌商品,而真正的品牌商品却
受到隐患。
3、职业欺诈:一方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手段等方式,让另一
方输掉本来应有的利益。
例如,一个人可能会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欺
诈手段,让另一方购买其不存在的有利条件,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4、散布不实消息:一方通过散布不实消息,给另一方带来不必要
的损失。
例如,一个人可能会通过散布谣言、散布不实消息,让另一
方损失本来应有的收益。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方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霸占另一方
的利益。
例如,一个企业可能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另一方
接受其不利的交易条件,而剥夺其应有的利益。
6、垄断行为:一方滥用垄断地位,剥夺另一方应有的利益。
例如,一个企业可能会通过滥用垄断地位,以及抑制竞争者的竞争,剥夺另
一方应有的利益。
以上就是不当得利的一些例子,只要双方在商业活动中不存在诚信,就可能造成双方的不当得利,因此,我们应该在商业行为中遵守
诚信,以免双方都受到损失。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以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获取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
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
故意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违法、不道德之嫌,但仍然有意为之。
例如,某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股票价格大幅上涨后迅速出售股票获利。
在这个案例中,这个人明知自己传播虚假信息是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但还是以此为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故意行为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也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道德准则来获取利益。
以贪污受贿为例,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贿赂获取经济利益,这个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的伦理底线。
因此,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之一。
最后,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重要方面。
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意味着行为人的不道德、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他的不当得利。
例如,某人通过操纵市场价格获取巨额利润,如果没有他的操纵行为,市场价格是不会有如此大的波动,他也不会获得如此巨大的利益。
因此,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不当得利的行为,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刑事或民事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遵循道德准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章不当得利
上升为第一顺序抵押权。 ③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如原来在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 消灭。 ④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或因占有而受有利益。 ⑤债务消灭。
(2)财产消极增加。 指受益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产生
的利益。 其具体表现行使包括: ①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 ②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没有合法根据。
1.一方获得利益。 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
当减少而未减少,则为受有利益。 (1)财产的积极增加。 指受益人财产总额“不应增加而增加”所产生 的利益 。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 产权及债权的取得。
②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 如因附合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张; 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消灭而使第二顺序抵押权
③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如他人因错误而免除受益人负担的债务。 ④劳务或物的使用;
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为其提供劳务,
后该劳务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 因甲提供劳务而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亦包括两种情形: ①财产的积极减少(“不应减少而减少”), 指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
不当得利——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1)侵害受让人债权、占有 例如: 丙欠乙到期债权10万元,乙让与该笔债权与甲但未通 知丙。后丙仍将该笔10万元交付给乙,乙欣然受领。
本例中,乙的受领致受让人甲的债权消灭,侵害受让
人债权,应对甲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合同法》 第80条。
(2)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 【例】 青年法学家甲发表论文多篇,备受重视,乙出
先为给付的,于条件不成就时,仍可请求返还 不当得利,。
例如: 甲的叔叔乙许诺,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则赠与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概论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虽然罗马法上并没有概括的不当得利概念。
《十二表法》第7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后来,大法官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以此来保护丢失东西而要求取回丢失物的权利人的利益,后世法学著作概括罗马法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得利在我国,不当得利成为一项独立的债法制度,是由《民法通则》确立的。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首先是取得利益,即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
此利益以能用金钱价值衡量者为限[⑤].表现形式通常有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
其次是致人受损,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
第三个要件是因果关系,即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理论上有直接因果关系和非直接因果关系之争。
我国《民法通则》所采意见应为非直接因果关系[⑥].最后一个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既缺乏取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但非指权利或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大陆法系对不当得利的划分始于奥地利人WILBURG.他将不当得利划分为给付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的不当得利。
前者包括给付原因自始缺乏,给付目的未能达到和给付目的消灭等情况;非给付的不当得利包括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包含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执行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失者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的不当得利和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二不当得利法律冲突的表现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各国对不当得利的地位和性质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中以专门章节规定不当得利,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另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不当得利规定在“准契约”中,将其与其他请求权并列;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不当得利制度,但吸收了“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原则,对不当得利予以救济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国际私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㈠原因关系上的冲突。
民法课件 第37章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二)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此种情况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 即使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的利益时,恶意受益 人除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 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这实际上是受益 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义务的结合。 (三)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 此种情况下,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应以恶意开始 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
3.
给付的目的未达到。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给付, 但其目的因某种原因未达到时,因该给付取得的 利益就是不当得利。 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 给付,但其目的嗣后不存在,则该给付利益就构 成不当得利。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基 于受益人的行为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由于该情形下的不当得利是因受益人侵害他人的 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因此这种情形下受益人的行 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误认他 人的牲畜而饲养。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受益人 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取得他人(受损人)的利益所 成立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A.
B. C. D.
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 偿还 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甲以拾得的100元还欠了乙的债务 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
若当事人一方为实现给付的法律目的而为给付行为,而 后该法律目的又欠缺时,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 就属于无合法根据的利益。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 要包括以下情形: 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又称为非债清偿,是指一方为 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向受益人给付,但该义务自始就不存 在。但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一方岁没有给付义务而为 给付,另一方也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一,履行道德义务 而为给付,如养子女赡养其生父母所支出的费用,不得 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第二,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 财产;第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此种情况应 视为赠与;第四,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此种情况下, 对方也无权取得该财产,该财产应当收缴。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在商业社会中,不当得利的现象屡见不鲜。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者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
第一,某公司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当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地位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某些公司通过控制市场份额、价格等手段,获取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比如,某家电公司通过垄断市场,抬高产品价格,获取了高额利润,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的竞争秩序。
第二,某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一些政府官员通过滥用职权、受贿行贿等手段,获取了不当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比如,某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为特定企业提供不正当的优惠政策,换取巨额回扣,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某企业利用虚假宣传获取不当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通过宣传推广来吸引消费者,但有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惜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获取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比如,某化妆品公司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的美容效果,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但实际上产品并没有达到宣传效果,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信誉。
以上就是一些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不当得利的危害,也提醒我们要警惕这种现象的存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严惩不当得利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净化市场环境,建设一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商业社会。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例子
1、以高价收购房地产:有时,一些金融机构会以非常昂贵的价格
收购土地,买主可能不知道原来的价值,而这些金融机构直接就把房
地产的价格提升明显,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2、垄断市场:有时,某些公司会垄断市场,使其他竞争者无法进入,这样,垄断公司就可以维持高价,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3、知识产权商标滥用:在市场上,有些企业会滥用商标,有意隐
藏真实所有者,同时,他们还会擅自生产某商标,从而从中牟取暴利。
4、“私自收款”:某些企业业主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会私自收
取企业的货款,而不把此款项开票,或者把部分款项放到自己的私人
账户上,从而获得不正当利润。
5、模拟投资:有时,投资者为了获取超额回报,会模拟投资,也
就是忽略投资风险,直接投资高风险的资产,以获得超出市场预期的
收益,但风险也更大。
6、关系游戏:有时,一些企业会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资产,或以较
高的价格销售资产,而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有着重要的关系,他们的
行为并不是正当的,只是想要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更多的利润。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作为民法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当得利是指在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中,交易的一方不当地获取了福利或利益,而导致另一方受损失的情况。
这一概念旨在保护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公正和公平,防止某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法行为获取不当的利益,损害交易的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不当得利的产生通常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方违背了交易的约定,以不理性或不公正的方式获取了利益;一方通过误导、欺诈、压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作出不合理的决定,导致一方在交易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在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恶意篡改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获得了违法所得。
总之,不当得利的出现常常与不正当行为密切相关。
民法学中的不当得利理论的核心是还原交易的公正和平等,追求合同交易中的真实意愿。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补偿损失,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将采取一些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
例如,根据民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撤销合同、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补救。
这些措施有力地维护了交易公正性和合法性,并提供了一种保护不当得利受害方权益的方法。
在实践中,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过程通常会遇到一些困难与挑战。
首先,当事人在交易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导致一方无法完全意识到其权益受到侵犯。
其次,不当得利的解释和具体操作往往需要依赖法官的裁量和职业判断。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交易的本质、交易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交易的结果等,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此外,不当得利问题也可能受到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当得利问题在民事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不当得利的认知和理解有助于法律从业者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公平。
此外,加强对不当得利的研究与解释,对于提高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预防不当得利的发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总结中,不当得利是民法学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旨在保护交易公正和平等原则,防止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
论不当得利
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权的根据之一。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我国民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一、不当得利概述(一)、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这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独项规定,由于这一内容过于简单、原则,因而,有关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对国内司法实践的指导尤为重要。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在我国依照通说,不当得利以受益人是否知情为标准可分为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其受益无合法根据是善意不当得利,反之,则为恶意不当得利。
因此,我国民法既有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①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两种观点法学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理论上阐释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无法律上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为构成不当得利的三个要件,没有对受益人的主观意志方面进行界定。
受益人获得利益时不知其受益无合法根据能够成立不当得利,这在我国则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
多数学者持肯定说:受益人获利时是否明知无合法根据,对不当得利的成立没有法律意义,这只是确定财产的返还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②否定说主张,在不当得利中,“从主观方面来看,当事人取得的不应当取得的利益时的主观状况应是善意的,”并且认为“只有基于善意的主观状况所取得的不应当取得的财产才能具有不当性,而不是非法性。
”③但是,这个观点没有得到深入的探究,而且又因此观点未能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在诸多方面与肯定说藕断丝连,难免自相矛盾,由此对我国民法原有理论的影响效果不甚明显,更未触动民事立法。
什么是不当得利?
什么是不当得利?何以解忧,唯有暴富。
话虽然是这么说,但是合法的收入才能让自己安心的成为富婆富翁,这就需要知道怎么样什么是正当得利,什么是不当得利了,现在找大状小编为你介绍什么是不当得利,了解清楚更好的发财!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4个:①一方取得财产利益;②一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首先看看第①点一方因为一定的事实获得或者增加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而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第②点一方受有损失,因一定的事实使得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一定是有一方收益而另一方损失。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第③点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是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的收益而造成的,但是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都可以。
第④点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里主要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对获利而言的。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
这四点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主要依据了,在成为富翁或者富婆的时候要注意着几点哦,否则会造成违法行为,而且如果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部分也是要返还给受损人的,所以在投资或者其他的活动的时候可以先咨询律师,得到律师的意见之后再做决定。
不当得利的例子
不当得利的例子
不当得利的例子是指在商业或个人领域中,某些人通过欺诈、贪污或其他不道德手段获取的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公平公正的破坏,严重损害人们的信任和社会正义感。
一些典型的不当得利的例子包括:
1. 贪污受贿。
政府官员、企业老板、医生等职业人员通过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手段获取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
2. 欺诈行为。
一些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通过虚假宣传、不实承诺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
3. 盗窃知识产权。
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盗窃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4. 网络诈骗。
通过伪造身份、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信息,严重损害了网络安全和社会信任度。
这些不当得利的例子,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正与正义,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愿意将个人诚信和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杜绝这些不当得利的行为,共同营造和谐、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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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物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此外,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1)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①乙擅自使用甲的肖像做广告;②乙擅自占用甲的屋顶做广告;③乙侵夺甲的占有;④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2)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①乙的羊混人甲的羊群,甲当作己有饲养半年;②乙将房屋出租给甲,甲经乙同意装修,后发现甲、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对合同无效无过错);③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3)求偿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求偿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①甲、乙共同继承某遗产后,甲一人支付了全部遗产的税费;②甲取得执行根据后,强制执行债务人乙的一辆汽车(该汽车系乙向丙购买,约定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丙保留所有权),执行中丙提出执行异议,甲向丙支付20万元,以使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4)给付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①甲误以为欠乙100元而向乙支付,事实上,甲对乙无债务;②甲向乙赠与汽车一辆并交付,后甲依照《合同法》第192条撤销赠与合同。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团体从违反法规、非法得到的利益,它属于违法行为,其后果可以严重损害政府和社会的利益,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例如,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以换取财物,或把手中的职权用于个人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都是不当得利的行为。
此外,企业通过滥用市场主导地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以便获取不正当利益,也是不当得利的例子。
例如,一家大型公司通过其高地位垄断市场,在个别买家和卖家间进行价格操纵,以便获取超常利润。
此外,有些企业还会通过受贿等手段,贿赂政府官员,以便获取尚未公开交易的商业机会,同样也属于不当得利的行为。
此外,网络诈骗也是非法获利的一种形式。
冒充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的骗子会诈骗无知的民众,以获取财产利益。
总而言之,不当得利的例子比比皆是,有些属于职务犯罪,有些则归类为经济犯罪,但它们都会严重破坏政府和社会的利益,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例子:
1、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有些政府官员可能会滥用其职权,为他们自己或其亲友谋取利益。
比如他们可能以某种方式推动一些企业有利的政策,帮助这些企业获得更多额外利益。
2、内部腐败:由于公司信息不对称,内部员工有可能滥用内部资源,腐败行为存在。
比如,公司的内部员工可能利用公司的利润去购买自己的股票或者是把公司的钱用在自己的私人财务上等。
3、催化财富:有些商家或组织可能会通过把钱投入某些特定的项目来获取利益,而这些投资可能并不需要花费很多时间或资源就可以实现。
他们把财富催化,而投资者可以从中获得大量的利润。
4、政治回报:有些政治团体或政客可能会换取政治回报,比如支持某派政策,把税收减少到某种程度,以此获取政治回报或利益。
5、垄断行为:当一家公司占据了整个市场的很大一部分时,它就可以通过涨价、压价等方式获取更多的利润。
这种垄断行为虽然有利于受益者,但一般来说都会使消费者付出更多的成本。
不当得利名词解释
不当得利名词解释不当得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某方以非正当手段获取或有意识地接受了其他方的利益或优势的情况。
这种非正当得利可能违背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对其他参与者造成不公平竞争的不利影响。
不当得利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
直接的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明知在商业交易中存在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却故意接受了对方的非法好处。
例如,某公司为了与竞争对手签订合同,收取对方的回扣或贿赂。
间接的不当得利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通过其他手段获取利益或优势,而这些手段可能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但当事人可能不一定有意识到这种违规行为的存在。
例如,某公司通过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进而获取市场份额和利润。
不当得利的行为可能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不当得利通常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反垄断法、商业竞争法等。
其次,不当得利往往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合理的竞争机制。
再次,不当得利行为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使企业和个人获取到不正当的利益,从而扭曲了分配的公平性。
最后,不当得利行为还可能伤害消费者权益,导致商品质量下降、价格提高以及选择机会减少。
为了防止和打击不当得利行为,社会各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打击。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不当得利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其次,企业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自律,自我约束,拒绝参与任何不当得利的行为。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消费者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具备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产品,对不当得利行为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以非正当手段获取或接受利益或优势的情况。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为防止和打击不当得利的行为,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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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是民事實體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不當得利的型態主要有兩種: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給付型不當得利,指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例如原本基於買賣契約應給予他人物品,之後契約失效,該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指並非基於給付行為而產生的情形;例如某人將他人所有之油漆取來漆在自家的牆壁上,該油漆之利益亦屬不當得利,惟其並非因給付行為而來。
在不當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益者請求利益返還。
不當得利的要件主要有:1. 無法律上原因2. 受有利益3. 致使他人受到損害4. 受益和受損間有因果關係5. 无法律上的原因壹、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一、原物返還及更有所取得之返還(第181條本文)(一)原物返還1、指受領人返還因給付或非給付所受利益本身2、返還方法(1)取得之利益為權利:應依各該權利之移轉方法,將其利益移轉於受損人。
(2)取得之利益為土地登記:得請求塗銷之。
(3)取得之利益為金錢王師認為,當利益為金錢時,可逕認為應返還者係金錢價值,而非特定之貨幣本身。
(二)本於利益更有所取得1、原物之用益: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2、基於權利之所得:諸如樂透彩券之中獎獎金;原物為債權時,其所受之清償。
3、原物之代償:保險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問題提出】受領人以原物為標的,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對價,是否亦屬於「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一、學說見解通說認為受領人依法律行為處分原物之對價,此部分非直接基於權利人之權利而發生,非屬於第181條所謂之「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故毋庸返還。
二、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暨轄區各地院65年第1次法律座談會)問題:不當得利受領人以原物為手段,而依法律行為之所得,例如以受領之金錢購買房屋,或以原受領之房屋高於一定市價出賣而取得高價,受領人是否負返還該所得,及本例所示房屋或高價之義務?(一)甲說:如本題所示,房屋或高價出售之所得,乃基於受領人與第三人之契約而來,而非直接基於權利人之權利而發生,故受領人只須償還受領時原物之一般市價,而不及於原物或高價。
(二)乙說: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依民法181條但書之規定,故僅應償還其價額,惟所謂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不存在而言,原形雖不存在,而實際上受獲有財產總額之增加現尚存在時,不得謂利益已不存在,如本例所示,以原物為手段而換得之房屋或高價,仍不失為受領人所受之利益,受領人仍應負返還之義務。
(三)結論:採甲說。
二、價額償還(第181條但書)(一)要件:依其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
1、依其性質不能返還:例如所受利益為勞務或消費等。
2、依其他情形不能返還:例如滅失、物因法律之禁止規定而不能返還。
(二)計算方法1、主觀說:以受益人總體財產實際增加之價值計算。
2、客觀說:以該利益在客觀上之交易價值定之,我國通說採此說。
(1)利益大於所受損害時,以「損害」為準(獲利毋庸返還)。
☆受損人可透過第177條第2項,作為請求獲利應返還之依據。
(2)損害大於所受利益時?☆☆☆通說與實務,認為此時應以「利益」為返還標準。
蓋不當得利之制度目的與侵權行為不同,其功能在於調整不當之損益變動關係,而非在於填補受損人之損害。
三、強迫得利(一)意義:受損人因其行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違反受領人之意思,或不合其計畫。
(二)解決方法:將第181條所稱之「價額」予以主觀化。
1、就價額償還之計算方法例外地改採主觀說。
2、就受益人整體財產,依其經濟上計畫認定其應償還之價額,而肯認受領人得主張其未受有利益,應償還之價額為零。
貳、最新實務見解分析一、受領土地不能原物返還時,應償還價額之計算(一)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之見解略為,兩造約定互易其各自所有之不動產的應有部分,並已為移轉,惟系爭互易契約因故而歸於無效,故上訴人依該互易契約自被上訴人處受領之系爭土地,即為不當得利,且該等土地亦因上訴人移轉登記予他人,而不能返還,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但書規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償還其價額。
系爭土地經福茂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市場比較法鑑定或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評估,…而參照內政部公布之台灣省屏東縣都市地價指數,系爭土地不能返還時即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之市價,在客觀上又無低於前述鑑價之因素存在,是該鑑定價額自得認為系爭土地賣得之價金。
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契約書所載買賣價金,則係應移轉登記之需,而以公告地價充作交易價格,並非實際買賣價額,自不得認係上訴人出賣系爭土地之價金。
且八十二年之價金及七九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分之一拍定價格,除拍定價格較一般客觀市價為低外,亦與不能返還時之價額不符,均不得作為應償還之價額」。
(二)王師評析1、計算時點之問題前揭判決係以「價額請求權發生時」為計算時點,亦即係以系爭土地不能返還時計算,非以不當得利請求權發生時作為計算價額時點,誠屬正確。
2、計算方法之問題關於計算方法,本文前已介紹,雖有主觀說與客觀說兩者,惟應以客觀說為可採。
換言之,應償還的價額不以辦理所有權移轉買賣契約書所載價金,亦不以拍定價額作為基準,而「應以由專業機構以市場比較法或一般農業區牧用地評估,及都市地價指數等因素,加以鑑定之價額」,作為系爭土地賣得之價金,為其應償還的價額。
故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所示見解,即係認為應返還者不是應返還之原物的價金,而係客觀的價額。
二、無權占有他人之物的不當得利請求權(一)關於「受領利益之人所受之利益」1、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得請求返還之範圍,固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本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參照),惟於審酌對方所受之利益時,如無客觀具體數據可資計算,請求人所受損害之數額,未嘗不可據為計算不當得利之標準。
查景海公司向林務局承租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設施,依其先後與林務局所簽訂之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遊樂設施投資經營合約約定,租金均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繳,即景海公司及林務局似均認該租金數額係利用系爭土地及建物設施可得之最低利益。
果爾,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設施全由景天公司予以無權占用,景海公司無法開發利用而獲利,卻須負擔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租金,則原法院於斟酌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地價、位置、使用狀況、附近環境及景天公司尚未完全依投資改善計劃完成各項設施,以利經營等情狀後,認景海公司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金,以申報總價(公告地價八成)年息百分之二計算為適當,是否足以反映景海公司與林務局訂約時所認系爭土地及建物設施之可得利益?非無詳加研求之餘地。
」2、王師評析:關於無權占有他人之物的「所受利益」最高法院向來均認為無權占有他人之物所受利益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以符合社會通念為依據,此係就受領人整體財產而為認定,乃採「節省支出費用」的觀念。
惟就此而言,王師一再強調,就不當得利的構造以觀,無權占有他人之物所受利益應係「對物為占有及使用的利益本身」。
並且認為其如此主張之理由有三:(1)民法第179條所稱受利益,係指於不當得利請求權發生時受有利益,此應指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使用。
所謂相當於租金費用的節省,乃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範圍的問題。
(2)相當於租金費用的節省係以占有人獲有利益,通常須支出費用,亦即之出租金,故節省相當租金之費用乃係就占有他人之物直接獲益而發生之間接結果,並非所受利益本身。
(3)更重要者係,最高法院從「相當之租金」的思考方法做出的兩項結論均值商榷,一為混淆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一為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6條所訂之租金短期消滅時效。
(二)關於「相當於租金」1、實務見解(1)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四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按土地法第一百十條規定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係指耕地租用而言。
倘係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其租金之數額,則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不超過土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而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始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系爭土地地目雖為田,惟被上訴人係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建築房屋,並非作耕地使用,其所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自不受土地法第一百十條規定之限制。
」(2)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三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五條關於房屋及基地計收租金之規定,於計算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事件時,雖非不可據為計算之標準,惟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計算基地租金之最高限制,係就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而設,如其地上物屬市場攤位使用,則使用基地之人,其獲有之利益除使用該土地之對價外,尚包括享受整個市場之特殊利益。
」(3)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按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而土地所有人則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失,為社會通常觀念,土地所有人自得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無權占有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最高法院六十一年臺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亦同此意旨。
」(4)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土地所有人固得依不當得利法則向無權占用土地之人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惟其數額除以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及占用人利用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相比較,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之最高額。
」2、王師評析:關於「損害金」及「相當於租金」的計算王師認為,最高法院再三提出,土地所有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無權占有人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係認此項「相當之租金」為「損害金」。
惟按民法上並無所謂「損害金」之概念,故此概念乃係最高法院所獨創,惟其法律性質不明,若係指「損害賠償的金額」,則誤認了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乃在請求他方返還其「所受利益」的返還,並非在填補請求人所受損害。
最高法院此類判決混淆了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之規範功能。
並且「相當於租金的利益」與「損害」均欠缺客觀具體的數據可茲計算時,應依通常一般情形加以認定,不應互相作為計算的標準,避免有所混淆。
參、參考文獻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二冊,不當得利王澤鑑,不當得利法在實務上的發展(上),月旦法學雜誌,157期。
王澤鑑,不當得利法在實務上的發展(下),月旦法學雜誌,15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