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看广西兴安县沿江群众如何呵护源头活水“巧生财”
看广西兴安县沿江群众如何呵护源头活水“巧生财”编者按作为我区第一部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实施5个多月来,成效怎样?日前,本报记者专程走访漓江源头村寨,耳闻目睹了沿江群众是如何顾大局,以及在呵护源头活水中‚巧生财‛的。
巧吃山,生财依靠“农家乐”科学保护漓江——桂林发展的永恒主题。
树有根,水有源。
守住源头活水,漓江清澈就有前提。
桂林市委书记刘君、市长李志刚就漓江源头保护问题,曾多次对兴安县干部说:‚你们肩负着第一责任,桂林人母亲河的水质水量能否有保障,关键看兴安。
‛高寨,‚华南第一峰‛猫儿山脚下的村落,被称作‚漓江源头第一村‛。
走进高寨,见绿树间掩映着幢幢小楼,听山涧哗哗流水,还有清脆的鸟鸣和游客的欢笑声,共同点缀着高寨村民悠闲的生活……采访车蜿蜒行至村道尽头,在一栋新装修的四层小楼旁停下。
户主高寨村支书潘金生笑着领我们进屋。
‚‘农家乐’是高寨人最主要的经济来源。
马上就放暑假了,带孩子来这里休闲的客人会很多,每年都如此,村民都在做接待准备。
‛潘支书快人快语。
‚哦,有多少村民搞‘农家乐’,收入情况怎样?‛记者直奔主题。
‚全村上规模的‘农家乐’有30多家,村民去年人均纯收入接近8000元,在华江瑶族乡算是比较富裕的。
‛老潘介绍说,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村里可耕种土地少了一半,猫儿山被列入国家自然保护区之后,村民靠山却不能‚吃山‛,当初确实有些想不通。
‚现在为啥就想通了?‛老潘笑言:‚我奶奶活了104岁,高寨村80岁以上的老人多着呢。
还不是因为山好、水好、空气好、环境舒适呗。
即便是现在大搞‘农家乐’,全村没有一户污水直排河里,家家都建有过滤池。
‛‚山上的野味您这里有卖吗?‛‚不瞒你说,不仅我这里没有,全村也找不到。
《漓江生态保护条例》出台后,村民人人都得学,不仅村民不能进山抓野生动物,假如哪位游客敢抓,马上就有人过来教育、罚款。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漓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漓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4.29
•【字号】市财资环〔2024〕11号
•【施行日期】2024.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漓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
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
有关城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区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17号)精神,现将2024年漓江流域上下游横
向生态补偿资金下达你城区,用于漓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安排金额见附件1,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2水体”。
此次下达城区补助资金,市财政将通过上下级财政往来进行综合结算。
二、请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抓紧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项目清单、对应金额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补偿资金应用于解决流域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两高一低”项目、形象景观工程建设、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部门业务经费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
三、请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并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开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桂林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试行)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文号:第一条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发展、利用和研究野生动植物资源及自然历史遗产的重要基地。
保护和建设好自然保护区,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障农业高产稳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美化环境促进科学研究,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具有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具有显著功能。
动植物资源丰富的森林和林地,或者次生植被好,通过各种封山育林和抚育管理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地区。
2、珍贵稀有树种、动物种源生存繁殖地区和候鸟的主要栖息、繁殖、停留地区。
3、具有特殊价值的母树林、防护林、风景林地区。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划分,应根据保护对象、自然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及群众的居住、生活、生产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勘查、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保护区可划分为重点自然保护区和一般自然保护区。
其标准: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资源利用和科学研究上有重要意义和特殊价值,国家规定保护的一类动植物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列为重点自然保护区。
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确有保护价值者,划为一般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必须贯彻“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当地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扶助自然保护区内群众发展生产,解决好生活问题,充分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搞好保护工作。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必须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自然保护区归口林业部门管理。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任务:1、宣传贯彻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划定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意义,提高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觉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桂水函〔2024〕12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黄本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跨市际洪潮江水库生态补偿与流域共治机制制度的建议(第2024217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洪潮江水库位于北海市合浦县西北部星岛湖镇,具有农田灌溉、城市及工业园区和乡镇供水、发电等主要功能,水库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对库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推进洪潮江水库生态补偿与流域治理方面,自治区各单位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一、为支持洪潮江水库库区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自治区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对包括钦州市在内的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工作资金保障力度,大力促进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发展。
筹措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自治区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钦州市2023年共获得3.50亿元,较2022年增加0.48亿元,增长15.89%。
主要用于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移民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为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落实100万元资金支持开展洪潮江水库水生态环境调查工作。
落实200万元支持钦北区河湖库“四乱”问题整治。
二、不断强化洪潮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自治区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动全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横向、纵向及生态多要素补偿。
出台《广西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构建生态保护多方补偿格局,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漓江流域民族特色景观生态旅游开发策略
漓江流域民族特色景观生态旅游开发策略漓江流域位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的风景名胜区。
流域内有丰富多样的民族特色景观,如壮族的田园风光、温泉、漓江风光,以及东山民俗村等。
为了发展漓江流域的生态旅游业,下面提出了以下策略:2. 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是发展生态旅游的前提。
加强环保法规的执行,限制工业污染,控制旅游人数,保护水源和森林资源。
3. 引导旅游分流:为了减轻主要景区的压力,需要引导旅游分流。
可以在流域内的其他地方开发旅游资源,例如乡村旅游、温泉旅游等,吸引游客前往这些地区。
4. 强化民族特色:漓江流域拥有丰富的民族特色,可以加强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通过举办民族节日和艺术表演,展示壮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吸引更多的游客。
5. 提供地方特色美食:开发特色美食可以吸引更多的游客。
流域内栽种了丰富的农作物,如葡萄、柿子、稻米等,可以制作特色的美食供游客品尝。
6. 发展绿色旅游:绿色旅游强调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适合漓江流域的特点。
可以开发生态旅游线路,鼓励游客进行环保活动,如登山、徒步、参观生态农业等。
7. 加强宣传推广:宣传推广对于吸引游客至关重要。
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漓江流域的旅游信息,吸引游客和提高知名度。
可以与旅行社合作,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吸引游客。
8. 培育旅游人才:漓江流域的旅游业发展需要专业的人才支持。
当地政府可以开设培训班,培养有关旅游管理和服务的人才,并加强与相关院校的合作,为旅游业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
漓江流域的民族特色景观生态旅游开发需要政府和当地居民共同努力。
通过提升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旅游分流、强化民族特色以及提供地方特色美食等措施,可以实现漓江流域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的区域法治保障机制——以漓江流域水体的地方立法保护为例
一
的特 性 。 制 定 《 保 护 条 例 》 需要 依 照 地 方 立 法 的特 点 及 要 求 来 进 行 , 因此 需 要 从 《 保 护 条 例 》 中所 涉 及 到 的 漓 江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之 特 点来 把 握 ,其 与 上 位
第 7卷 第 1期 2 O l 3年 2月
中 南 林 业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E N T R A L S O U T H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F O R E S T R Y&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操 作 ; 另 一 方 面 ,可 以根 据 地 方 的 地 域 特 殊 性 ,在
之 间 也 因各 自具 有 自身 地 理 、经 济 、文 化 、传 统 习
惯 的特 点 形 成 了地 域 差 异 。 这 给 了地 方 立 法 所 存 在 的合 理 性和 必 要性 。地 方立 法 的特 点及 生 命 力在 于 :
一
方面 ,是 对 上 位 法 在 地 方 实 施 的 有 益 补 充 ,细 化
地 方及地域 性特 色,需要地方 落 实 《 宪法 及 环境保 护法 》等 诸多上位 法对 于生 态环境保护 的职责 。漓江是我们 广西乃至 中国的一 张别具特 色的体现历 史 、文化 、人 文 、地理 的名 片,是世 界人 民的共 同财富, 因此对 于漓江 的保 护乃是我 国生 态文 明建设 的重要 标志。 漓江的 自然生态环境如果遭到破 坏 , 不仅是 漓江两岸人民的 灾难 , 桂林 的 灾难 , 也是 整个广 西,中 国乃至世界 的重大损 失 ,而漓 江的保 护重点在水体 的保 护 ,通过地 方立法,设定保护措施及 标准 , 进行 生态合理 补偿 是落 实生 态文 明法治保障 的重要机 制体 现。 [ 关键词 ]地 方立法;漓江水体保 护; 区域法治保 障机 制 [ 中图分类号 ] X2 [ 文 献 标 志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 9 2 7 2 ( 2 0 1 3 ) 0 1 — 0 0 9 6 — 0 4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水源地、生态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第四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依法、科学、统筹、综合、协调进行。
第五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重点解决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六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优先保护和恢复湿地、水库、水源地和重要山水风景区的生态功能。
第二章漓江水环境保护第七条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落实河长制,健全水环境管理和保护机制。
第八条漓江流域禁止排放任何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废水、污染物。
第九条漓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应加强监测、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溯源追责。
第十条漓江流域水源地应加强保护,禁止采砂、挖矿等破坏性行为。
第十一条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加强河道整治、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三章漓江土壤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漓江流域土壤环境保护应强化土壤污染源的治理和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漓江流域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漓江流域农田的耕作和农业生产应符合土壤环境保护要求,严禁使用违禁农药、化肥等。
第十五条漓江流域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合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章漓江大气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漓江流域大气环境保护应加强工业、交通、农业等污染源的治理。
第十七条漓江流域禁止燃烧垃圾、秸秆等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
第十八条漓江流域应加强大气污染监测、应急预警和治理工作。
第五章漓江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漓江流域固体废物环境保护应加强废物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
第二十条漓江流域禁止非法倾倒、焚烧固体废物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漓江水域整治工作方案
漓江水域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
漓江是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之一,被誉为“山水甲天下”,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漓江水域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水质污染、河道淤积、生态环境恶化等。
为了保护漓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提升旅游体验,有必要对漓江水域进行整治工作。
二、目标。
1. 提升漓江水质,保护水生态环境;2. 清理河道淤积,保障水域畅通;3. 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旅游服务水平;4. 提高游客对漓江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三、整治措施。
1. 水质治理。
1.1 加强水源保护,禁止乱排污染物;1.2 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沿岸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1.3 定期监测水质,加强对水质的管理和保护。
2. 河道清淤。
2.1 组织清淤作业,清理河道淤积物;2.2 加强河道维护,确保水域畅通;2.3 积极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工作,恢复水域生态平衡。
3. 设施改造。
3.1 完善游船码头设施,提升游客乘船体验;3.2 建设生态停靠点,减少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3.3 完善岸边休闲设施,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
4. 宣传教育。
4.1 加强对漓江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游客的保护意识;4.2 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保护水域环境;4.3 增设生态解说员,向游客介绍漓江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工作。
四、工作进展。
1. 水质治理。
截至目前,已建设了多个污水处理设施,对沿岸污水进行了有效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水质监测数据显示,漓江水质有所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2. 河道清淤。
经过连续几个月的清淤作业,漓江河道淤积得到了有效清理,水域畅通,河道生态环境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
3. 设施改造。
多个游船码头设施得到了改善和升级,游客乘船体验得到了提升。
生态停靠点的建设也在稳步推进中,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4. 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游客的保护意识得到了有效的提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应当建立并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立与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严格控制和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境的丧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监测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加强环境监测设备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控,建立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加强环境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7•【字号】桂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7日广西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统筹推进广西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认识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民生,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筑牢我国南方生态安全屏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贡献力量。
二、明确主要目标到2025年,水土保持制度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区水土保持率达到84.71%。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景观保护第六章开发利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附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端,南至平乐三江口,东至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西至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
第三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6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6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桂水函〔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6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李春燕、李海桦、邓翠凤等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南流江河道疏浚力度,启动南流江复航的建议(第2024062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议自治区水利部门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南流江河道的疏浚力度”我厅高度重视南流江保护利用,统筹推进河湖治理、水网建设、防洪设施达标建设,有力支撑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将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网建设规划》《“十四五”解决水利防洪排涝薄弱环节实施方案》。
截止2024年3月,已安排35500万元资金用于南流江主要支流治理,工程涉及河堤建设、河道清淤,其中南流江博白城区段已完成治理,治理河长12.68公里;博白沙河镇及菱角镇段已获得初步设计批复,我厅正积极与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汇报沟通,争取今年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7769万元。
二是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级水网先导区建设实施方案》,统筹推进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平陆运河、湘桂运河、古桂柳运河生态修复工程、龙云灌区工程、南北运河工程等引调水工程和供水灌溉输水通道,连通西江—郁江、郁江—南流江、郁江—钦江、湘江—桂江、柳江—桂江、南流江—北流河,实现跨流域水资源统筹调配、互济互通,洪水排泄通畅,水生态环境改善。
三是出台《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达洪江等30条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的函》,明确达洪江、南流江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南流江流域水生态安全。
四是指导玉林市水利局编制《玉林市跨县(市、区)河流水量分配方案》。
漓江流域民族特色景观生态旅游开发策略
漓江流域民族特色景观生态旅游开发策略漓江流域位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拥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
为了促进该地区的旅游业发展,以下是一些漓江流域民族特色景观生态旅游开发的策略:1. 保护生态环境:漓江流域拥有壮丽的山水风光和丰富的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开发旅游业的重要前提。
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资源的监管,提倡绿色旅游,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2. 强化民族文化宣传:漓江流域有丰富多样的民族文化遗产,如壮族、瑶族、景颇族等。
通过举办各类文化节庆活动,展示民族传统音乐、舞蹈、手工艺品等,吸引游客了解和体验当地的民族文化。
3. 建设特色民族村寨:在漓江流域的重要景点和旅游线路上,建设具有特色的民族村寨,展示当地民族文化和风貌。
村寨可以提供民族风味的餐饮,举办民族传统的活动和表演,为游客提供与民族文化互动的机会。
4. 开发农家乐和生态住宿:在漓江流域的乡村地区,开展农家乐和生态住宿业务,让游客深入体验当地的生活方式和文化。
鼓励农民把农田、农舍改造成农家乐和民宿,提供农产品体验、农事体验等活动,吸引游客亲近自然和乡村。
5. 发展生态旅游项目:漓江流域拥有壮丽的山水风光和独特的自然景观,可以开展各类生态旅游项目。
如漓江漂流、登山徒步、摄影旅游等,让游客在欣赏美景的同时也能从中领略当地的自然生态之美。
6. 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基础设施的硬件水平,包括道路交通、酒店、厕所等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培训导游、餐饮服务人员等,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和回头率。
7. 制定合理的旅游线路和景点开发规划:根据漓江流域的地理特点和旅游资源分布,制定合理的旅游线路和景点开发规划。
通过将一些相对集中的景点联通起来,形成精品旅游线路,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漓江流域的民族特色景观生态旅游开发需要综合运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民族文化、建设特色民族村寨、开发农家乐和生态住宿、发展生态旅游项目、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策略,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居民收入,改善生活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植被爱护第三章水资源爱护第四章自然景观爱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爱护桂林漓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畴] 在桂林漓江流域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爱护以及开发建设、旅行观光、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桂林漓江生态环境爱护范畴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爱护原则] 漓江生态环境爱护坚持爱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治理、开发服从爱护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体制] 漓江生态环境爱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爱护体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爱护的组织、和谐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爱护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 [治理责任制] 漓江生态环境爱护实行目标治理责任制。
漓江流域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签定责任状,将漓江生态环境爱护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与奖惩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和谐机制] 自治区建立漓江生态环境爱护和谐机制,解决漓江生态环境爱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综合执法]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能够依法在流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
第八条 [爱护规划] 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该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漓江生态环境爱护规划。
漓江流域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应当服从漓江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
第九条 [政策支持] 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生态环境爱护。
自治区设立漓江生态环境爱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生态环境爱护补偿机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落实漓江生态环境爱护资金。
水行政执法依据
水行政执法依据(一)实体法规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6)《城市供水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3、地方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5)《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8)《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4)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5)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6)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7)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8)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9)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10)《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1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二)程序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7、《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8、《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责任制实施办法》9、《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0、《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草案)-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饮用水源污染。
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饮用水源被污染而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饮用水源污染者无力排除危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饮用水源污染修复工程,恢复饮用水源的环境功能;饮用水源严重污染、环境功能难以恢复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开发新的水源。
实施饮用水源污染修复工程、开发新水源及相应的给水供水体系建设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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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景观保护第六章开发利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附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端,南至平乐三江口,东至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西至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
第三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并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落实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第八条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漓江流域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村镇道路建设、生态农业园建设,加大漓江源头、沿岸和库区贫困村脱贫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发展有益于生态环境的各类产业,不断改善漓江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帮助解决就业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九条根据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乡村风貌改造,可以对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核心景区、重点景区居民实行搬迁安置。
第十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参与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漓江流域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每年十月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月。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该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制定分类保护的措施。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漓江水源地和漓江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作为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自治区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有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三章植被保护第十六条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以及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林种结构,增加林草植被,平衡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美化绿化漓江两岸,改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建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划定特定生态功能区等措施,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系统。
下列区域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一)漓江源头的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山、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区;(三)漓江干流、支流沿岸;(四)水土流失易发区或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五)湿地;(六)其他应当重点保护的区域。
第十八条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先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工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范围和林种。
第十九条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协商,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天然林保护范围,实行林种结构调整和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漓江干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者两岸平地五百米以内及其一级支流两岸二百米以内的森林资源以公益林为主,严格控制使用林地限额。
第二十一条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砍伐、捕捞、狩猎、放牧、采药、剥树皮、烧炭、违反规定用火;(二)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烧山开垦、山体开采;(三)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侵占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四)在重点保护区域违反规定移植树木;(五)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漓江流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漓江流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对耗水量大和影响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工业建设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二)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范围,限期关闭自备水井;(三)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地表水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漓江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配置与调度制度。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为防止漓江流域水土流失,禁止在下列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一)山顶或者山脊部位;(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三)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一千米,小(二)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五百米的地带;(四)干渠两侧十度以上坡地和一百米以内地带。
第二十七条漓江流域水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符合水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漓江流域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中下泄。
第二十八条漓江下游河岸和上游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河岸应当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漓江干流以及溶江、小溶江、甘棠江、潮田河等主要补水支流河段管理范围内开垦、打井、取土、开矿、采砂和采石。
第三十条漓江流域实行跨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界断面水质负责。
第三十一条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流域的水质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并负责组织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三十二条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
乡镇、村庄、农(林)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
第三十三条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加强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建设标准化垃圾处理厂(场),对城镇垃圾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漓江干流、支流、水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水上运载工具运载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第三十六条合理规划漓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禁止经营餐饮、自助烧烤和野炊。
第三十七条保护漓江水生物多样性。
禁止使用地笼、电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将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物种投放漓江。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投放鱼种,丰富鱼类种群。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漓江流域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第五章景观保护第三十九条严格保护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峰林平原和孤峰平原以及漓江沿岸的农田、林木、池塘、水网、湿地等自然地形地貌。
禁止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条漓江护岸应当保持河道的天然形态,禁止截弯取直;护岸应当进行边坡绿化,兼顾景观和生态效益,保持漓江自然景观的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保护漓江洲岛景观,对于适于游览的洲岛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禁止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第四十二条维护各类岩溶石山的自然景观。
根据岩溶石山的景观价值、生态环境和地理位置实施分级保护。
石山景点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维护自然山体的完整性。
未经批准,禁止进行景点开发和山体开采。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洞穴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