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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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饲料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2000.04.24
农(人劳)[2000]10号
规定了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三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并规定了培训和监督抽查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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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2001.06.04
农牧发[2001]20号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本规范规定了在饲料长时间添加的和用于防治的兽药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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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2013.12.30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
规定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符合农业部公布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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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3.12.31
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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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2016.01.27
中发[2016]1号
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加快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到2020年农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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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16.02.06
国务院令第666号
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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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04.22
农医发〔2016〕15号
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集约发展水平;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竞争能力;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创新营销发展模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对外合作,增强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提高监管能力,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强统筹协调,完善产业发展措施。

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与质量安全评价

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与质量安全评价
有德 国 、 法国、 瑞士、 丹麦、 芬兰、 日本 、 澳大 利 亚 、 新 西兰 、 美 国等 1 0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2 0个 有 机 农 业 项 目通 过 了 C OF CC 的 有 机 认 证 ,提 高 了 我 国 认 证 机 构 在 国 际 上 的 知 名 度。 有机产品 的生产过程 当中不许使 用或添加任 何化 学合成 物质, 并拒绝转基 因产品和技术 , 是 以环 保 为 目的 的一 种 生 产 理念, 追求的是生态 效益 , 强 调 人 与 自然 和 谐 共 处 。它 对 生 产 的要求 , 使得可供选择和 使用的投入 品面很窄 , 实 际 操 作起 来 难度相 对较大 , 产量相对 而言也偏低 , 产品 的品质也不一定 是 最好 , 从 严格意义上讲 , 有机 产品不在安全农产 品之列 。但 目 前国内的有机产 品认 证要求提交合格 的环境检测 和产 品检 测 报告 , 所 以被纳入到食 品农产 品质量安全范 畴 , 国家的政 策是 适度 发展有机农业 。
良好农 业规范 ( G A P) 认证 起源 于国 外 , 1 9 9 7年 在欧 洲 零 售 商 的倡 导下 提 出了 “ 良好农 业规 范 ( 简称 G P ) A ” 。2 0 0 4年 起, 为建 立 我 国 G P 认 证和 标准体 系 , A 国 家 认 监 委 先 后 发 布 了 2 4项 G P 国家 标 准 ( A G B / T 2 0 0 1 4 . 1 一. 2 4《 良好 农 业 规 范》 ) , 内容涵盖 种植 、 畜禽养殖 、 水产 养殖 ; 还发 布了 《 良好农 业规范认 证实施规则》 , 作为认证依据 。属 于与国际要 求接轨 的一 种 自愿性 产品认 证制度 。 目前我 国有 1 5家 合法 的 G P A 认 证 机 构 ,认 证 并 颁 发 了 六 百 余 张 证 书 , G A P证 书 的 有 效 期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解读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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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管理制度 (9)饲料、饲料添加剂召回 (10)禁用公布制度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
、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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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解读及企业示范创建 中常见问题分析--采购原料和原料库存管理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胡广东 处长 2014年12月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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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法规体系
饲料管理主要工作:
制定管理法规
行业准入审查
企业日常监管
产品质量检测
安全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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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法规体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1773号公告)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1224号公告)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
续展 时间(提前6个月进行贴)牌生产 年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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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管理制度
(2)产品批准文号制度
产品文号制度 有效期 预混料产品复核检验 产品主要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定制产品 (a)定制产品范围 (b)定制产品标识 (c)定制产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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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管理制度 (3)目录制度
原料使用范围(三个目录) [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允许生产、使用的饲料原料和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具体品种: 饲料原料:[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农业部公告第2038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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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采购与管理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饲料质量平安卫生水平,规范饲料产品认证任务,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开展,维护人体安康,维护植物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饲料产品认证,是指企业自愿央求,认证机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及其消费进程依照有关规范或许技术规范要求停止合格评定的活动。

饲料产品认证的对象,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稀释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普通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以下简称饲料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产品认证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全国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及质量监视任务,由国度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农业部依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有关规则,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凡经国度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同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在取得认可机构的认可后,均可从事饲料产品认证活动。

第六条饲料产品认证采用一致的认证规范、技术规范、合格评定顺序,标注一致的饲料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

第七条国度鼓舞饲料企业央求饲料产品认证。

凡实行消费容许证和同意文号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凭认证机构颁发的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向获证企业免检换发产品同意文号。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国度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会同农业部制定«饲料产品认证明施规那么»。

第九条从事饲料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承当饲料产品认证检测义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契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则的资质才干要求。

第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实行以下职责:〔一〕在同意的业务范围内依照规则要求展开认证任务;〔二〕依照规则对取得认证的饲料产品,颁发或许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决议允许或许中止运用饲料认证标志;〔三〕对饲料认证标志运用状况停止跟踪反省;〔四〕对认证产品的继续契合性停止跟踪反省;〔五〕受理有关的认证赞扬、申诉。

2021年中国饲料加工、生猪及生猪养殖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饲料加工、生猪及生猪养殖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饲料加工、生猪及生猪养殖行
业相关政策汇总
农业农村部主要负责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兽医国际事务、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有关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肉制品生产加工、肉类及肉制品经营环节进行监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各地农牧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行政机关负责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加工业所属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生猪养殖及屠宰行业的自律组织为中国畜牧业协会和中国肉类协会。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为了推动饲料加工、生猪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政府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的多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及措施,同时颁布了众多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2、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近年来,中央委员会以及国务院下属的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针对饲料加工行业、生猪养殖及屠宰行业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强化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切实保障饲料、兽药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是指在省内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从- 3 -事饲料(含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和兽药(含兽用原料药、兽药制剂、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化制剂、兽医诊断试剂等)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风险分析、等级评定、分类监管以及档案管理等。

分级管理工作坚持全面覆盖、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饲料兽药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分类监管措施、信用档案管理等要求,负责指导全省饲料兽药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市、区)饲料兽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的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汇集和等级类型第五条 饲料兽药质量安全风险和信用信息包括约束性信息和鼓励性信息。

约束性信息包括:监督检查结果为一般以下或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产品监督抽检或者预警监测结果为不合格信息,受到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信息,同地区、同行业负面评价,其他被证实的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商业欺诈、- 4 -失信违约信息等。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牧发[2013]201号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牧发[2013]201号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牧发〔2013〕201号)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现将《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2013年9月10日辽宁省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应符合《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并经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饲料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财务帐号,财务独立核算,其业务受省级饲料检测机构指导,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的内设机构和人员数量应满足质量体系运转和检测业务工作的需要。

应具有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饲料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经验。

第六条检验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机构人员总数的70%,内审员不少于3人,每个检测岗位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检测仪器设备、环境条件。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doc(一)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doc(一)

常用饲料法律法规汇编doc(一)引言概述:本文档汇编了常用饲料的法律法规信息,旨在帮助饲养业者了解饲料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以确保饲料的合法使用和安全性。

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介绍饲料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生产流程规范和市场监管措施。

正文:一、饲料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1.1 国家法律法规概述- 饲料草案办法- 饲料生产管理办法- 饲料标签管理办法- 饲料进口管理办法1.2 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定- 地方性饲料管理办法- 地方性饲料生产许可办法- 行业性饲料认证规定1.3 双边、多边和国际规定- 中外饲料合作协议- 饲料出口质量检验准则- 国际饲料商品规范二、饲料质量标准2.1 饲料成分标准- 动物性饲料成分标准- 植物性饲料成分标准- 微生物和草本饲料成分标准2.2 饲料营养素标准- 蛋白质标准- 脂肪标准- 碳水化合物标准2.3 饲料添加剂标准- 防腐剂标准- 抗生素标准- 维生素和矿物质标准三、饲料安全要求3.1 饲料生产环境卫生要求- 饲料生产车间卫生要求- 饲料原料储存卫生要求- 饲料包装和运输卫生要求3.2 饲料生产操作规范- 原料清洁处理规范- 饲料混合操作规范- 饲料包装和贮存规范3.3 饲料品质检测和验证要求- 饲料质量检验方法- 饲料安全验证方法- 饲料标识和溯源要求四、饲料生产流程规范4.1 饲料原料采购与检验- 饲料原料供应商资质审核- 饲料原料检验项目和标准- 饲料原料采样和送检规范4.2 饲料配方制定与调整- 饲料配方制定要求- 饲料配制和调整记录要求- 饲料配方变更的程序规定4.3 饲料生产设备和加工工艺要求- 饲料生产设备清洁和消毒要求- 饲料生产工艺流程控制要求- 饲料生产设备检修和维护规范五、市场监管措施5.1 饲料经营许可和备案要求- 饲料经营许可申请程序- 饲料产品备案要求- 饲料产品标签要求5.2 饲料生产企业监管措施- 饲料生产企业认证规定- 饲料生产工艺检验和监督抽检- 饲料生产企业责任追究办法5.3 饲料购销合同和消费维权规定- 饲料销售合同要求- 饲料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饲料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总结:本文档概述了常用饲料的法律法规内容,从饲料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生产流程规范和市场监管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加强,有机产品已经成为了市场中备受关注的产品,有机食品、有机药品、有机化妆品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认证标准和流程,以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法》进行详细介绍:认证适用范围、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认证流程和管理措施、认证结果公示等。

二、认证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认证管理。

其中,有机产品是指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经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全过程都采用了有机农业、有机畜牧、有机渔业等有机生产方式,且无任何化学合成农药、化学合成肥料和生物工程技术等不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成份和处理方式的产品。

下面,我们将对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认证流程和管理措施、认证结果公示等进行详细介绍。

三、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一)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是指以绿色、食品安全为基础,以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人类健康为出发点的,采用有机耕作技术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原则,达到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全过程都采用了有机生产方式的产品。

有机农业认证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化学合成农药、化学合成肥料和转基因技术等不符合有机认证标准的成份和处理方式。

同时,应尽可能采用有机绿肥、有机堆肥等安全、环保的肥料。

2.使用天然淘米水、干燥剂等进行精细管理,控制病虫害等有害生物的数量,确保生产的安全与环保。

3.加强生态系统保护,采用蚕豆、苏子等植物作为绿肥和固氮作物,保证土壤营养物的充足。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广林木、果树和食用菌、绿化林荫等多样化种植方式,避免单一农作系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5.加强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土壤、水源、空气等进行全面的监测与统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9号公告--饲料产品认证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9号公告--饲料产品认证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9号公告--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6修订)【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9号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8.16【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9号公告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饲料产品认证制度,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对促进我国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提高和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农业部 2003年第19号公告)有关规定,对2004年4月发布的《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N-001:2004)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1:2006)予以公告。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附件: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N-001:2006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6-8-发布2006-10-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模式5.认证程序6.认证实施7.认证证书8.认证标志9.收费附件:1.饲料产品认证目录2.饲料产品认证采样方法3.饲料产品认证检验方法4.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1 为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规范饲料产品认证工作,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保护动物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农业部2003年第19号公告),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饲料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适用于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以下统称饲料产品)的认证。

饲料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饲料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饲料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对不合格饲料的处置,保障饲料生产和使用安全,保障畜禽养殖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类饲料产品不合格情况。

三、不合格饲料的划分根据不合格饲料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不合格饲料划分为三个等级: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和轻微不合格。

1. 严重不合格:不合格饲料对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比如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使用禁用添加剂等情况。

2. 一般不合格:不合格饲料对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属于一般不合格。

比如添加了过期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

3. 轻微不合格:不合格饲料对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影响较小的,属于轻微不合格。

比如未达到企业内部质量标准、未达到客户要求等情况。

四、不合格饲料的处理程序1. 发现不合格饲料:任何员工发现不合格饲料情况,应立即报告给生产部门或质量部门,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2. 不合格饲料处理责任人:有不合格饲料情况的,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不合格饲料,并督促责任人及时处理。

3. 不合格饲料处理流程:(1)严重不合格饲料的处理流程:① 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批次饲料,并将不合格饲料隔离存放。

② 编制不合格饲料处理报告,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2)一般不合格饲料的处理流程:① 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批次饲料,并将不合格饲料隔离存放。

②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看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置。

(3)轻微不合格饲料的处理流程:① 停止销售不合格饲料,并隔离存放。

② 通知相关客户,并重新加工或退换货物。

4. 不合格饲料的追溯调查:对于不合格饲料,企业应当追溯调查原因,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整改。

五、不合格饲料处理记录和备案1. 不合格饲料处理记录:对每一批次不合格饲料,企业应做好不合格饲料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饲料的发现情况、处理流程、责任人、处置结果等内容。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编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编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编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规范饲料产品认证工作,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保护动物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饲料产品认证,是指企业自愿申请,认证机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按照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

饲料产品认证的对象,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以下简称饲料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产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国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凡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在获得认可机构的认可后,均可从事饲料产品认证活动。

第六条饲料产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标注统一的饲料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

第七条国家鼓励饲料企业申请饲料产品认证。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凭认证机构颁发的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向获证企业免检换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农业部制定《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第九条从事饲料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承担饲料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

第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饲料产品,颁发或者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饲料认证标志;(三)对饲料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四)对认证产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跟踪检查;(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

2014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2014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14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获得境外认可备案办法(认监委2004年第4号公告)
15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监委2003年第19号公告)
16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认、商2003年第14号公告)
17
无公害产地认定和认证程序(认、农2003年第264号公告)
18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认、农2002年第231号公告)
19
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2003年第17号公告)
20
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2002年3号公告)
21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22
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函[2002]20号
23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2011年1号公告)
3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第117号令)
4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5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1号)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7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
8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9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Biblioteka 》(总局第131号令)10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发改委、总局联合令2004年17号)
11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第141号令)
12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1号)
13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2号)
14

饲料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饲料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第二十二页,共33页。
第五章 产品储存与运输 规定了企业在产品贮存及运输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账、实施出 入库记录和垛位标识(biāozhì)卡管理等。
第六章 产品召回 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产品的具体操作程序、召回产 品的处理方式、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页,共33页。
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dòngwù)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农业部1519号公告)
第三页,共33页。
商品(shāngpǐn)饲料产品分类
饲料添加剂,营养性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复合(fùhé)预混合饲料(复合(fùhé)预混料)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多矿)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多维)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单一饲料(《饲料原料目录》)
第九页,共33页。
★生产许可证注销 1.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chèhuí)或依法被吊
销的; 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4.企业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页,共33页。
管理制度和规定(guīdìng)
(三)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和文号管理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应当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变化:★批准文号不再设立有效期 ★批准文号申报材料简化(如取消饲喂效果报告)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验简化 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 的不同产品,复核检验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需提供省级饲 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 分指标检测(jiǎn cè)方法验证结论,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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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规X饲料产品认证工作,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保护动物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XX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饲料产品认证,是指企业自愿申请,认证机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按照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X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

饲料产品认证的对象,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以下简称饲料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从事饲料产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国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凡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在获得认可机构的认可后,均可从事饲料产品认证活动。

第六条饲料产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X、合格评定程序,标注统一的饲料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

第七条国家鼓励饲料企业申请饲料产品认证。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凭认证机构颁发的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向获证企业免检换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农业部制定《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第九条从事饲料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承担饲料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
规X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

第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业务X围内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饲料产品,颁发或者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饲料认证标志;
(三)对饲料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认证产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跟踪检查;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

第十一条饲料产品认证实行对产品抽样检验、企业现场检查和认证后跟踪检查为主的组合认证模式。

第十二条申请饲料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自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委派认证人员对企业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抽取样品委托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对现场检查和样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X、认证规则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颁发饲料产品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产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定期跟踪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或者投诉。

第十八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业部定期公布获得饲料产品认证的产品。

第三章证书、标志管理
第十九条饲料产品认证证书是饲料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饲料产品认证证书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认证机构制发。

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
(二)认证饲料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系列名称;
(三)饲料产品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场所地址;
(四)认证模式;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七)发证机构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颜色
××××(标注认证机构名称)
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认证机构名称。

第二十一条获得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标注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饲料产品认证证书,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认证证书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二)饲料产品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复审的;
(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四)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暂时停止使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规定使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二)认证证书持有人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三)监督检查结果证明生产过程或者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饲料产品认证证书,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生产过程或者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
(二)饲料产品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认证证书持有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三)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标注认证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业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认证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认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认证机构以及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认证、认证检测和认证检查工作;
(二)保证认证、认证检测、认证检查等活动的客观独立、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守认证产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四)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X围内的咨询、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
(五)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XX、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接受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
(二)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X要求;
(三)正确使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得利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公众;
(四)依法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饲料产品认证及检测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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