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可见异物检查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可见异物检查方法

1.目的

建立一个测定可见异物检查方法。

2.范围

适用于所有需测定可见异物的样品。

3.责任

质检科检验员对实施本规程负责。

4.程序

可见异物系指存在于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μm。《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ⅨH中采用了灯检法和光散射法两种检查方法。

4.1.第一法

4.1.1.简述

本法为注射剂和眼用液体制剂中可见异物检查的常用方法。

本法还用于光散射法检出可见异物的供试品的复核确认。

本实验所用供试品必须按规定随机抽样。

4.1.2.环境、装置与人员

4.1.2.1.环境实验室检测时应避免引入可见异物。当制备注射用无菌粉末和无菌原料药供试品溶液时,或供试品溶液的容器不适于检测(如不透明、不规则形状容器等),需转移至适宜容器中,均应在100级的洁净环境(如层流净化台)中进行。灯检操作应在暗室中进行。

4.1.2.2.检查装置

4.1.2.2.1.光源采用带遮光板的日光灯,光照度在1000~4000lx 范围内可以调节。用无色透明容器包装的无色供试品溶液,观察所在处的光照度应为1000~1500lx ;用透明塑料容器包装或用棕色透明容器包装的供试品溶液或有色供试品溶液,观察所在处的光照度应为2000~3000lx;乳状液或混悬液观察所在处的光照度应约为4000lx。

4.1.2.2.2.背景不反光的黑色面作为检查无色或白色异物的背景;不反光

的白色面作为检查有色异物的背景。

4.1.2.3.检查人员条件远距离和近距离视力测验,均应为4.9或4.9以上(矫正后视力应为

5.0或5.0以上);应无色盲。

4.1.3.检视距离

检查人员调节位置,使供试品位于眼部的明视距离处(指供试品至人眼的清晰观测距离,通常为25cm)。

4.1.4.操作方法

4.1.4.1.液体供试品的检查方法除另有规定外,除去容器标签,擦净容器外壁。手持容器颈部(装量在10ml或10ml以下的供试品每次可手持2支)轻轻旋转和翻转容器,使药液中存在的可见异物悬浮(注意不使药液产生气泡),并分别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目视检查,重复3次,总时限为20s。液体制剂中如有结晶析出,可参照药品使用说明书中溶解结晶方式先进行处理,再进行可见异物检查。

4.1.4.2.固体供试品的检查方法除另有规定外,应在100级的洁净环境(如层流净化台)中用适宜的溶剂及适当的方法使药粉全部溶解后,按4.1.4.1.项下的方法检查。配带有专用溶剂的注射用无菌粉末,应先将专用溶剂按溶液型制剂检查合格后,再用以溶解注射用无菌粉末。溶解供试品所选用的适宜溶剂应无可见异物。如为水溶性药物,一般使用不溶性微粒检查用水(参见附录ⅨC不溶性微粒检查法)进行溶解制备,或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其他溶剂进行溶解制备。溶剂量应确保药物溶解完全并不便于观察。固体供试品溶解所用的适当方法应与其制剂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的临床使用前处理的方式相同。

4.1.5.记录

记录光照度,检查供试品的数量,异物存在情况。

4.1.6.结果判定

各类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在静置一定时间后轻轻旋转时均不得检出烟雾状微粒柱,且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的纤维和块状物等明显可见异物。微细可见异物(如点状物、2 mm以下的短纤维和块状物等)如有检出,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4.1.6.1.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浓溶液20 支(瓶)检查的供试品

中,均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如也未检出微细可见异物,判为符合规定;如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供试品仅有1 支(瓶),另取20支(瓶)同法复试,均未检出可见异物,判为符合规定;如仍有1支(瓶)或以上供试品检出可见异物,判为不符合规定。

4.1.6.2.溶液型非静脉用注射液20 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如也未检出微细可见异物,判为符合规定;如检出有微细可见异物超过2支(瓶),判为不符合规定;如不超过2支(瓶),则另取20 支(瓶)同法复试,初、复试的40支(瓶)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供试品不得超过2 支(瓶),判为符合规定,否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4.1.6.3.溶液型滴眼液20 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如同时也未检出微细可见异物,判为符合规定;如检出有微细可见异物超过3支(瓶),判为不符合规定;如不超过3支(瓶),则另取20 支(瓶)同法复试,初、复试的40支(瓶)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供试品不得超过3支(瓶),判为符合规定,否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4.1.6.4.混悬型、乳状液型注射液及滴眼液20 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色块(与药品颜色明显不同的固体物质)、纤维等明显可见异物。

4.1.6.5.临用前配制的溶液型和混悬型滴眼剂,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相应的可见异物规定。

4.1.6.6.注射用无菌粉末 5 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如检出微细可见异物,每支(瓶)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如仅有1 支(瓶)不符合规定,另取10 支(瓶)同法复试,均符合下表的规定,判为符合规定;如仍有1 支(瓶或以上供试品)不符合下表的规定,判为不符合规定。配带有专有溶剂的注射用无菌粉末,专有溶剂应符合相应的溶液型注射液的规定。

4.1.6.7.无菌原料药 5 份检查的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如检出微细可见异物,每份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如仅有1份不符合规定,另取10 份同法复试,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判为符合规定;如仍有1份或以上供试品不符合下表的规定,判为不符合规定。

4.1.6.8.既可静脉用也可非静脉用的注射剂应执行静脉用注射剂的标准。

4.2.第二法

4.2.1.简述

当一束单色激光照射溶液时,溶液中存在的不溶性物质使入射光发生散射,散射的能量与不溶性物质的大小有关。本方法通过对溶液中不溶性物质引起的光散射能量的测量,并与规定的阈值比较,以检查可见异物。

4.2.2.仪器装置和检测原理

仪器由旋瓶装置、激光光源、图像采集器、数据处理系统和终端显示系统组成,并配有自动上瓶和下瓶装置。

供试品通过上瓶装置被送至旋瓶装置,旋瓶装置应能使供试品沿垂直中轴线高速旋转一定时间后迅速停止,同时激光光源发出的均匀激光束照射在供试品上;当药液涡流基本消失,瓶内药液因惯性继续旋转,图像采集器在特定角度对旋转药液中悬浮的不溶性物质引起的散射光能量进行连续摄像,采集图像不少于75 幅;数据处理系统对采集的序列图像进行处理,然后根据预先设定的阈值自动判定超过一定大小的不溶性物质的有无,或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图像供人工判定,同时记录检测结果,指令下瓶装置自动分检合格与不合格供试品。

4.2.3.仪器校准

仪器应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在检测供试品前须采用标准粒子进行校准。

除另有规定外,分别用粒径为40μm 和60μm 的标准粒子对仪器进行标定。根据校准结果得到曲线方程并计算出与粒径50μm 相对应的检测象素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