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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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202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202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202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三、上海房产税征收计算方式1、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因而,上海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2、房产原值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房产原值:它应该包括各种附属设备,这些设备是不可分割的,其前提或支持设施通常不独立地计算价值。

主要有:供暖、卫生、通风等,由纳税人到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相应增加房屋的原价。

但是,新建筑交付时,若按原物业价值计算空调设备,房屋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老房子安装空调设备,一般是固定资产,不应考虑到房产的原始价值。

3、租金收入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主要是按照它的征收对象、征收面积、交易价格、税率、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来确定的,它的计算也以此为根据。

只要明白上海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的计算依据,那么你就会明白它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了。

上海如何征收房产税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上海房产税细则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须满足的条件,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兼顾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从实际出发,考虑较全面。

对本市居民家庭住房改善、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结婚购房、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等部分个人应税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本市居民家庭原已拥有一套惟一住房,因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当其在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惟一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适用于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惟一住房。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国现行房产税征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以下简称《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产税是指依法对具体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收,纳入地方税种,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工厂厂房等各类房地产。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和税收征收方式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房产税的征收基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和纳税依据第六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依法拥有房地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纳税信息;(二)按照规定的办法缴纳房产税;(三)提供与房产税征收有关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房产税的纳税依据为纳税义务人拥有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向纳税义务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年度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章税务登记和缴纳第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的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到达税务登记机关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年缴纳房产税,也可以选择按季度缴纳房产税。

第四章稽查和处罚第十七条稽查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房产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

第十八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稽查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与房产税纳税有关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2011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2011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上海征收标准

房产税上海征收标准

房产税上海征收标准房产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和单位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一种财产税的形式,旨在通过对房地产进行征税,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指对房产税征收的具体标准和规定,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政策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针对上海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主要包括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按照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房产的评估值和税率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房产的评估值是指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定的价值,而税率则是指对于不同类型的房产,征收的税率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对于普通住宅,房产税的税率为1%,而对于非普通住宅,如商业用房等,税率则为2%。

这些税率的确定是根据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来制定的。

其次,上海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还包括纳税人的范围和纳税义务。

在上海地区,纳税人主要包括个人和单位,拥有房产的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对于个人来说,包括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等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对于单位来说,包括企业、机构等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自觉履行缴纳房产税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上海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还包括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和征收程序。

在上海地区,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房产,如首套房、唯一住房等,可以享受一定的房产税优惠政策,如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款。

而房产税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申报、评估、征收等环节,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的申报和缴纳工作。

综上所述,上海地区的房产税征收标准主要包括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纳税人的范围和纳税义务、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和征收程序等内容。

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了解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以免受到处罚。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不断完善和调整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房价一直居高不下。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上海市政府于2024年开始实施房产税,并于2024年发布了《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

一、纳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对象为在上海市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个人和企业。

纳税义务即所有的房产所有者都需要按照规定向政府缴纳一定的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房产开发税,但购买作为自用住宅的个人及家庭购买的首套普通住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上海市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房产的市场价格和房产的评估价值来计算。

市场价格是指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房屋交易价格,评估价值是指根据政府评估部门评估房产价值来计算的。

房产的税率根据房屋用途和面积等因素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普通住宅的税率为0.5%,商业用房的税率为1%,而豪宅和商用写字楼等高端房产的税率会更高。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网站查询。

三、房产税的缴纳方式《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缴纳方式。

房产税征收周期为一年,按年度计算。

纳税人需要在每年的2月份前,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房产税。

缴税的金额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平台缴纳。

四、税收优惠政策上海市对个人住房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个人及家庭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在购买第二套住房和豪宅时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其次,对低价位的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税率可以适当调低。

此外,政府还对购买新建和二手住房的个人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和补贴政策,具体的优惠政策可以在政府相关网站查询。

五、房产税的用途上海市房产税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发展。

房产税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城市的交通、环境、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和服务,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六、税务部门的监管政府税务部门对房产税的征收进行严格的监管。

纳税人需要按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如有拖欠或逃税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2.23•【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

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

①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房产税细则出台)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房产税细则出台)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房产税细则出台)根据该公告,上海市将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的办理成本,减少税务查询和申报环节,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度。

具体政策包括:1.规定房地产税的计税周期为按月计算,纳税人每月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本月具体交易情况。

2.对于个人和企业购买的自住住房,房地产税的税率暂时保持不变,仍为0.4%。

3.对于非自住住房,房地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从0.5%到1.2%不等,具体的税率将根据房屋定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4.对于购买的房产,纳税人需在购房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房地产税。

5.对于出租的房产,纳税人需每年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房地产税。

税款根据每年的市场租金收入计算。

6.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月缴纳房地产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地产税。

7.纳税人在申报房地产税时,需提供相关的房产购置发票、合同及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此外,上海市还规定了违规纳税行为的惩罚措施。

对于故意隐瞒房产相关信息、虚报或逃税的行为,将会受到罚款、税款加倍等处罚。

上海市政府的房产税政策调整是为了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市民的住房需求,实现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次房产税制度的调整,有效减少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了办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了更方便的纳税途径。

总的来说,上海的房产税政策主要包括了房地产税率的调整、税务办理成本的降低以及对违规纳税行为的处罚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发展,调控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提高了购房者的购买力,同时也加强了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政府将继续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上海市的房产税征收标准主要是根据住房的套数、建筑面积以及使用性质等因素来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首先,根据房屋的套数,上海市将房产税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类。

普通住宅是指用于居住的住宅房屋,非普通住宅包括商业用途、办公用途和工业用途等其他类型的房屋。

对于普通住宅,每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房产税税率为0.5%,超过144平方米的部分,税率为0.6%。

而对于非普通住宅,每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房产税税率为1.2%,超过144平方米的部分,税率为1.4%。

另外,如果房屋使用权人同时拥有多套住房,将按照非普通住宅的税率计算。

对于拥有多套非普通住宅的房屋使用权人,根据不同的套数和建筑面积,还有进一步的税率差别。

同时,对于需要支付房产税的房屋,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还有一些减免政策。

例如,自住房屋(不含非普通住宅)的第一套,按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和超过144平方米的部分分别予以30%和20%的减免。

此外,对于购买非普通住宅的个人,购房时间满五年且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出售房屋时可以免征房产税;对于购买普通住宅的个人,购房时间满两年且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出售房屋时可以免征房产税。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房产税征收标准根据房屋的套数、建筑面积以及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审慎计算,并且还有一些减免政策和优惠政策,以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

对于更详细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政策条款,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标 签】上海市房产税实施【颁布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 号】沪府发﹝1986﹞129号【发文日期】1986-12-23【实施时间】1986-1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

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The world is full of unfairness. What we can do is not only accept, but also try to resist.(页眉可删)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一、市区、金山工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划分,与开城市维护建设税相一致。

二、撤乡新建的镇目前还属试点,暂不纳人房产税开征范围三、高桥工业区的范围:东至高桥镇,南至高桥化工厂西至黄浦江北至吴淞船厂;桃浦工业区范围:东至铁路南何支线,南至真南路,西至桃浦新村,北至上海油墨厂;安亭工业区东至上海汽车厂南至曹安路,西至安亭镇,北至沪宁铁路。

这三个工业区内的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均纳人房产税开征范围。

四、免税单位自用房产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房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占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部门的办公、生活用房。

这些兔税单位出租和非本身业务使用的主产经营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免税单位中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六、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其本身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这些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如收入也纳入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而不对外的也可免征房产税。

七、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________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八、街道、里委、乡村行政机构本身使用的房产和所属学校、医院、卫生院(站)、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少年之家、敬老院、文化馆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以及种畜、养殖、水产等农副业用房,可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这些单位的工商业用房和出租房产,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九、企业(包括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生产经营用房和非生产经营用房,不论是使用和未使用,不论是自用或出租,凡列人固定资产科目的,均以各企业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征税依据的,由区、是税务机关会同企业基建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计税价格,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均不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计征房产税(下同);企业以自筹资金购建不入固定资产帐时出租房产,均按实际租金收人计征房产税。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根据2024年4月25日正式发布的《上海市物业税暂行条例》,上海市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收取物业税。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细则。

一、征税对象和税率上海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自住房、非自住房以及其他类型的不动产。

征收的税率为每年不超过0.6%,税率可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自住房的征税率为0.4%,非自住房的征税率为0.6%。

二、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基准1.自住房纳税义务人:自住房的纳税义务人为该房产的所有人。

如果房产有多个所有人,则按照共有份额确定每个所有人的纳税义务。

2.非自住房纳税义务人:非自住房的纳税义务人为该房产的所有人。

如果房产有多个所有人,则按照共有份额确定每个所有人的纳税义务。

3.纳税基准:计算房产税的基准是按照房产的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来确定的。

每套房产的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由相关部门公示,并向纳税人提供查询服务。

三、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1.自住房纳税申报:自住房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上申报系统或者前往当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3.缴纳方式:房产税可以通过线上缴纳、银行转账、网银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缴纳方式,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减免和豁免1.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首套自住房,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的具体细则由市政府制定。

2.对于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动产,可以享受房产税的豁免政策。

具体的豁免政策由市政府制定。

3.对于个人投资性房产,按照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征收房产税,暂不设减免政策。

五、监督和处罚1.监督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涉嫌偷逃房产税的行为。

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举报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处罚:涉嫌偷逃房产税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缴未缴纳的税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罚。

总结:上海市房产税的征收细则主要包括纳税对象和税率、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基准、申报和缴纳方式以及减免和豁免政策。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的征收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房产税的计税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为自主申报和核定征收相结合。

第十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包括评估、申报、核定和缴纳。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四条房产税的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定,并确定相应的税款。

第十六条房产税的缴纳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房产税征收时,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申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税收优惠和减免第十八条房产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有不动产的自然人,如果同时居住在该不动产的,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条在一定范围内兴办教育、医疗、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一条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农田开发利用或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平时大家工资如果够高的话,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眼下另一项新的税种即将来袭,那就是房产税,国内已经开始试点推行,那么具体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呢?其实原本房地产税费的征收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为的就是避免他们故意存有大量的房产不卖,哄抬房价,如今已经开始对个人进行征收,上海就是最先实行的。

今年11月20日,上海正式通知,已经开始在本市推行试点征缴,在今年10月份,国内就已经开始决定在部分城市推动该办法的实施。

而上海作为国内高房价的地区之一,成了重点实行的对象,不过上海早在2023年的时候就已经有了类似的举措,当时上海的规定是按照人均面积来收取,人均占有60平米以上的房子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额。

比如两口之家住在一个100平米的房子里,人均占有面积只有50平,那么该套房产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上海的房产税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房产税的税收减免政策)如果1个人住在180平米的房子里,那么超出的120平米就要按照相应的比例来收费。

除了按照面积征收房产税,上海还根据房地产价格来进行税费的征收,一般都是按照千分之四和千分之六两个标准来看。

比如一套房子的价值在市场评估过程中被定为了200万,即便当时买房产的时候房主花了100万,也是按照200万的价格来收税。

当然这是上海当地的政策办法,仅适用于当地的管理,对于全国范围内,专家则给出了一套比较中肯的税费收取办法。

首先就是免征面积,并不是每一套房子都要按照全部的平方数来征收税费,财经专家张学诞认为,可以划定出40平米到60平米之间的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按照最高不超过1.2%的税率来征收。

这样算来的话,每套房子都会或多或少缴纳一定的税费,但是又因为低税率的存在,所以这项费用也就比较微薄。

而且张教授还认为,农村收入水平不比城市,所以对于农村住房则实行免征的办法。

当然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按照张学诞教授的建议来看,如果一个三口之家,拥有的房产面积最高为180平米,那么每个人人均就达到了60平米,若该家庭无其他房产,那么他们就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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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计算⽅法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计算⽅法 最新上海房产税如何计算?那么,下⾯请看⼩编给⼤家分享的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计算⽅法,仅供参考。

上海市地⽅税务局公布了上海房产税征收管理的细则,规定从2011年1⽉28⽇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税务机关(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续。

2016年上海市房产税征收时间为即⽇起⾄12⽉31⽇。

纳税⼈可直接登录付费通⽹站按照⽹上流程缴税。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对象 1、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标准 1.免征点:60平⽅⽶/⼈ 2.税率:房产税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税率0.6%。

对住房每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3.房产税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积(建筑⾯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举例说明,王先⽣⼀家三⼝有100平⽅⽶的存量房,现新买了130平⽅⽶的新房,单价20000元/平,新购住房应征税⾯积:100+130-180=50平;应缴房产税额:50*20000*70%*0.6%=4200元。

根据细则,购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份证明,购房⼈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住房同住⼈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住房同住⼈的提供)等资料。

房产税开征 购房⼈提交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查询结果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4.29•【字号】沪府发[1991]8号•【施行日期】199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十四个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本办法自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之日起自然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1年分别定为5%。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以分别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公积金的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十条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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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第十条的,制定了上海市房产税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

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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