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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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64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艾尔肯铁力克买来木沙阿不都热西提祖鲁非娅吐尔逊【审理法官】艾尔肯铁力克买来木沙阿不都热西提祖鲁非娅吐尔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当事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哈力木哈孜哈山音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别克扎提艾沙汗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马雪亦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别克扎提艾沙汗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徐映江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马雪亦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别克扎提艾沙汗徐映江马雪亦【代理律所】新疆巴岩德律师事务所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哈力木哈孜哈山音【被告】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工资在2005年期间被停发,于2021年8月24日向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管辖自认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仲裁协议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力木哈孜哈山音的工资在2005年期间被停发,于2021年8月24日向乌鲁木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上诉人的申请期限明显超出仲裁时效,且又无证据证明属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形。

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驳回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驳回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高健、陈健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健、陈健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健、陈健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2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兵王超赵淑霞【审理法官】陈小兵王超赵淑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健;陈健;王丽霞【当事人】高健陈健王丽霞【当事人-个人】高健陈健王丽霞【代理律师/律所】张君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孙瑞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君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孙瑞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君马开永孙瑞熙【代理律所】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健;陈健【被告】王丽霞【本院观点】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健、陈健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2:59:5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优与王新文系父女关系,1999年7月王新文与王优之母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优由王新文抚养。

后王新文与刘某结婚,婚生子王某。

2007年6月22日,刘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与徐州经济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载明乙方(王新闻)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57.9平方米,乙方有正式人口4人,应安置人口4人。

管明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明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明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鲁02民辖终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鉴许凌屏周长亮【审理法官】赵鉴许凌屏周长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管明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青岛北大资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管明华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青岛北大资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管明华【当事人-公司】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青岛北大资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管明华【被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置业分公司;青岛北大资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原审依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确定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确定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请求未被受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即墨区,故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9:06:33【二审上诉人诉称】管明华上诉称,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出现(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纪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情形,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才能提起诉讼。

中央电大历届《法律文书》期末考试题汇总1

中央电大历届《法律文书》期末考试题汇总1

一、名词解释1.笔录, 在法律活动中, 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 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2.辩护, 是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 除本人可以辩护外, 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所允许的他人为自己辩护。

3.辩护词, 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 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4.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 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 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5.不起诉决定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6.呈请拘留报告书, 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7.答辩状, 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 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 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8.代理词, 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在法庭审理阶段, 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

9.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 经审理终结后, 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10.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 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1.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张国军刘香香与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国军刘香香与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国军刘香香与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9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彩萍郭萍郭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国军;刘香香【当事人】张国军刘香香【当事人-个人】张国军刘香香【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国军;刘香香【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25:29张国军刘香香与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民终91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国军。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香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绳。

系张国军父亲。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国军、刘香香因起诉咸阳新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国军、刘香香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特13号民事裁定,撤销或变更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初316号民事裁定,撤销咸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咸仲裁字(2018)第0142号裁决。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和新煜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约定2014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事实上是2016年6月19日交房,逾期交房565天,新煜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并因违约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仲裁裁决未按照有效合同约定,裁决新煜公司向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于法不符。

约定仲裁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范文

约定仲裁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范文

约定仲裁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范文一、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仲裁解决。

在争议发生后,甲方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乙方则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仲裁庭经过审理,作出了本裁定。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乙方在答辩中提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明确,未能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因此仲裁庭无权审理此案。

三、仲裁庭的裁定理由1. 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书面形式。

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一种典型的仲裁协议,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2. 仲裁协议的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并明确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但是这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由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由某种确定的方式确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3. 仲裁庭的管辖权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由某种确定的方式确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

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双方的意愿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仲裁庭的选择权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有权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员。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

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

四、裁定结果根据上述理由,仲裁庭裁定如下:1. 驳回乙方的管辖权异议,确认仲裁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 乙方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裁决履行义务;3. 仲裁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各承担一半。

五、裁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

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仲裁协议效力及作用仲裁协议程序【1】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理程序。

本案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该请求属否定的确认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三大类: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⑵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⑶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诉法解决的其他事项。

本案应属第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是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程序规定。

本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来审理较为恰当。

因为一方面,特别程序是用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而本案中申请人仅请求法院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无效确认,并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益争议,也即本案的确认之诉实质上构成一个非讼案件,因而可以参照适用特别程序来审理。

另一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问题,且通常是用判决而非裁定方式来结案。

而本案涉及的是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法院应用裁定方式结案,因此,对此案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显然于法不合。

参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可对这类案件作如下处理:(1)当事人的称谓应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提出申请一方应列为“申请人”。

鉴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约定,是一种合意行为,为查明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后就仲裁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等事实,基于诉讼权利公平原则,应将仲裁协议其他当事方列为“被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民事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间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发表意见。

(2)开庭并非必经程序,且只查事实,无需辩论。

开庭不是必经程序,只是作为调查事实的手段,是否需开庭审理应视案件情况而定。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篇一(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号原告:______________,____。

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提出异议认为,____(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民事裁定书篇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海法受字第______________号债权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将已登记的债权人依次排列)债务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根据债务人______________的申请,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海法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向本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____________元,产生利息______________元。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

Sweat is the lubricant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出台的法律,仲裁也有也有专门的仲裁法规定有关的内容,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两者的关系非常的紧密,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的规定也有很多,充分解决了一些具体情况下仲裁的适用问题,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律的滞后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和你们说一说。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一、或裁或诉二选一。

《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撤销裁决应再审。

《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新疆快立达物流有限公司、阿克苏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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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快立达物流有限公司、阿克苏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6【案件字号】(2021)新29民终15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苏红孙朝红居来提·沙木沙克【审理法官】臧苏红孙朝红居来提·沙木沙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新疆快立达物流有限公司;阿克苏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新疆快立达物流有限公司阿克苏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新疆快立达物流有限公司阿克苏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疆快立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阿克苏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新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九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阿克苏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阿克苏地区有且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应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故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原审裁定驳回新疆快立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新疆快立达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2006]民四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2006]民四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7日[2006]民四他字第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鲁民四他字第1号“关于原告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中漫步国际公司还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生产协议》第二十三条中约定:“双方应寻求通过快捷、诚信的协商来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

若该协商未能解决所有争议,双方应在加利福尼亚州迅速对剩余争端进行调解,调解由一位有经验的公正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员由双方选择,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选择。

所有通过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争议应根据当时存在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业规则,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

”该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已经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所确认。

本案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其与云中漫步国际公司达成的还款协议提起诉讼,相对于《生产协议》而言,还款协议确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但该还款协议中所涉及的债务是双方当事人履行生产协议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基于《生产协议》而产生,与《生产协议》密切相关,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是与《生产协议》有关的争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生产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与《生产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对该纠纷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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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变更民事裁定书【合同/协议书——标准模板】甲方:***公司或个人乙方:***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诉讼保全变更民事裁定书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执____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_______________申请不予执行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_______________称,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辩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_____项/第三款(部分不予执行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全部仲裁裁决内容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不予执行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

(不予执行部分仲裁裁决内容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不予执行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的__________事项。

王伟、郑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伟、郑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伟、郑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辖终7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尧谢冰羚尹伊【审理法官】张尧谢冰羚尹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伟;郑全英;何智剑【当事人】王伟郑全英何智剑【当事人-个人】王伟郑全英何智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伟【被告】郑全英;何智剑【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仲裁协议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涉案《借据》约定,如借款逾期不还,王伟保留向深圳市当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该规定,涉案仲裁条款无效。

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本案第一审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深圳市存在多个基层人民法院,故按照涉案管辖条款,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返还借款,可以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王伟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网格综合管理中心出具的《内地居民采集表》所载信息,可以认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刘全与许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全与许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全与许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内07民终18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豫元阿润包红卫【审理法官】李豫元阿润包红卫【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全;许永波【当事人】刘全许永波【当事人-个人】刘全许永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全【被告】许永波【本院观点】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中,已经对涉案借款进行了确认并判决由龚某某退赔许永波285711元,许永波亦认可该刑事判决中的120000元即本案借款120000元,该120000元包含在退赔的285711元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许永波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管辖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仲裁协议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刑初6号刑事判决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7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予以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中,已经对涉案借款进行了确认并判决由龚某某退赔许永波285711元,许永波亦认可该刑事判决中的120000元即本案借款120000元,该120000元包含在退赔的285711元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许永波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20)鲁03民辖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振涛许平张兴孟【审理法官】高振涛许平张兴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海波【当事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海波【当事人-个人】王海波【当事人-公司】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王海波【本院观点】王海波通过上诉人经营的“荷包金融"平台出借资金,其在注册时确认了上诉人提供的《大荷包产品服务协议》、《小荷包产品服务协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驳回起诉执行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海波通过上诉人经营的“荷包金融"平台出借资金,其在注册时确认了上诉人提供的《大荷包产品服务协议》、《小荷包产品服务协议》。

上述两份协议中第九条均约定:“因本协议项下服务产生的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争议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深圳。

"。

该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条款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来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来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来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64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天剑龙付送陈瑶【审理法官】郭天剑龙付送陈瑶【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来庚【当事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来庚【当事人-个人】来庚【当事人-公司】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来庚【本院观点】诉的利益,指原告拥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法院针对争议纠纷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回避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异议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诉的利益,指原告拥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法院针对争议纠纷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本案中上诉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主张与被上诉人来庚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被上诉人来庚之间存在争议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具备诉的利益,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实体裁判的必要性,上诉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8:1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来庚于2012年2月27日入职案外人北京新天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其原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朱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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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朱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2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军宋冬梅刘伟【审理法官】张国军宋冬梅刘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朱榕【当事人】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朱榕【当事人-个人】朱榕【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山屹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山屹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山屹【代理律所】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朱榕【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中,葫芦岛宏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哈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星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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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星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新22民辖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帕提古丽排祖拉阿仙古丽买买提郝慧文【审理法官】帕提古丽排祖拉阿仙古丽买买提郝慧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哈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星河【当事人】哈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星河【当事人-个人】许星河【当事人-公司】哈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哈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许星河【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管辖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执行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双方并没有达成新的书面仲裁协议,故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5:51:43【二审上诉人诉称】哈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5426号民事裁定,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上诉人陆红芳与被上诉人北京囿文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米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陆红芳与被上诉人北京囿文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米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陆红芳与被上诉人北京囿文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米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2【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34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伟峰【审理法官】黄伟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红芳;北京囿文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米宏【当事人】陆红芳北京囿文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米宏【当事人-个人】陆红芳王米宏【当事人-公司】北京囿文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俊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万方亮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俊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万方亮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俊万方亮【代理律所】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红芳【被告】北京囿文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米宏【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第三人质证执行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陆红芳陈述,案涉款项系王米宏和案外人邹忠全向其借款,款项实际支付为:2019年1月30日由陆红芳汇给北京囿文公司191.1万元,1月31日陆红芳汇给北京囿文公司的高管汪智超153万元、再由汪智超汇给北京囿文公司,2月1日陆红芳汇给北京囿文公司82万元,以及案外人严春敏汇给北京囿文公司4.9万元和陆红芳使用信用卡刷卡支付给上海云健康医学检验所的4万元,共计435万元。

北京囿文公司认可收到271.1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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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写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写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项、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制定。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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