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
2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3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1.4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1.5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2。
1 计划与委托2.1。
1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2。
1。
2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2。
2 材料准备2。
2.1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第十一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第十一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7•【字号】惠府办函〔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第十一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惠府办函〔2024〕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全市第十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详见附件1)自2023年挂牌督办以来,各地高度重视整治工作,持续深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累计排查整治单位场所1.6万余家,消除火灾隐患1.9万余处,新增市政消火栓157个,更新改造乡镇专职消防站1个,完善村居微型消防站48个,培训公众超过30万人,有力提升各地本质消防安全。
在各地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6个重点地区整治情况进行实地评估验收,并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和资料审查。
经综合评定,惠阳区新圩镇西南和塘吓片区、惠东县多祝镇、博罗县长宁镇、龙门县龙江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樟浦村和新联新村、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御湖社区和东升村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验收合格,予以摘牌。
摘牌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深化和巩固整治工作成果,继续做好整治工作“回头看”,切实防止隐患反弹。
为进一步抓好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督办整治工作,通过以点带面,科学治理,推动我市消防工作深入开展,提高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切实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结合各县、区排查上报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情况,综合各县、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情况,经实地调研评估,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第十一批7个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详见附件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26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1日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惠市环〔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环〔2017〕148号各县(区)环保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县(区)环保部门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0月30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13〕4号),我局于2014年7月21日制定印发了《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市环〔2014〕109号)。
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惠州市环保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修改。
一、实行正、负面清单制度市环保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和适时调整惠州市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正、负面清单,以及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见附件1),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在项目建成并投运前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在线备案,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2013年)
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13〕70号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3年5月24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销售、施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是指采用预应力先张法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桩(以下简称管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桩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管桩施工质量的监督。
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管桩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管桩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管桩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从事管桩生产须依法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
第七条管桩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技术和产品质量负责人及满足试验需要的检验设备,并设立管桩生产专项试验室。
从事管桩生产专项试验的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4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代建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7日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交通、水利、市政、园林项目除外)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9〕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7日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管理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惠水〔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HBGS-2021-12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惠水〔2021〕49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径向我局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反映。
惠州市水利局2021年9月2日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468号)的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负责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协调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具体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惠府〔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十二届1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第三章征地补偿第一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二节村民住宅补偿第三节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第四节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四章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等有关单位,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单位。
市、县(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审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惠府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惠府办〔201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方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2012年度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计划》业经十一届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一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以及《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32号)精神,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惠民之州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惠水水资源水保〔2021〕109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HBGS-2021-24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惠水水资源水保〔2021〕109号惠城区、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水利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区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水土保持监管要求,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水利局2021年12月6日惠州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水土保持监管要求,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全面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函〔2019〕16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所称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水土保持设计与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查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及核查。
第三条【分级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监督指导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土保持职责。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含龙门县蓝田瑶族自治乡,下同)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在本市,特定地区的管理机构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以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等我市相关规划和规章制度相衔接,遵守国家、省、市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管理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三年滚动计划的编制,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转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督办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拨款和使用监管,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预(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行业项目的审查、协调和监管,督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惠市水务〔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市水务〔2015〕9号各县(区)水务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各有关单位:《惠州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水务局2015年1月15日惠州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技术审查市场行为,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及《惠州市投资项目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方案(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管理工作,县(区)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实行委托制。
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土保持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机构对申请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中介机构必须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监测乙级以上资质,并纳入市“中介超市”入库管理,由市“中介超市”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服务供应商库。
入库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中介机构服务年限与中介机构资质有效期一致。
有意愿承接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市“中介超市”管理办公室申请入库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入库登记的资质核实工作。
惠州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惠州市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惠州,这座美丽的城市,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居民生活对气瓶的需求日益增大。
然而,在气瓶的使用过程中,安全隐患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如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气瓶安全监管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总体目标1.建立完善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气瓶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
2.提高气瓶安全监管效率,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增强气瓶安全监管的科技含量,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果。
三、具体措施1.强化法规建设我们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出台《惠州市气瓶安全监管条例》,明确气瓶安全监管的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为气瓶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完善监管体制设立专门的气瓶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全市气瓶安全监管工作。
同时,加强对区、县(市)气瓶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加强对气瓶使用单位的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气瓶安全知识。
4.创新技术手段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物联网、大数据等,对气瓶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5.严格执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气瓶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气瓶安全监管。
6.加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气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市气瓶安全监管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制定方案阶段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
3.实施阶段按照实施方案,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气瓶安全监管改革。
五、预期效果1.气瓶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提效增质,以控规成果技术审查制度改革助力珠海营商环境优化
提效增质,以控规成果技术审查制度改革助力珠海营商环境优化前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新要求,切实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的审批和服务效率,进一步压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我局于2020年6月1日印发实施《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技术审查制度(试行)》。
制定背景自2015年10月起,原市住规建局探索性地开展了控规成果技术审查工作,并在四年多的时间里不断拓展审查范围、丰富审查要点,对我市控规成果编制质量的把关起到了重要作用。
(控规技术审查发展历程)审查工作开展以来,共审查整编制单元控规68项、控规局部地块修改和规划条件论证150项,总计审查达到400余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四报十二表”的审查标准模板,有效地提升了控规成果编制质量;同时,以“审”促“编”,为控规编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四报十二表”审查模板)为进一步提升控规审查效率,压实编制单位的质量责任,强化其内审制度的落实,结合历年审查工作积累的经验、示范与成效,市自然资源局对控规审查制度进行了改革优化,助推审查的提效增质。
新制度适用范围:涉及责任主体:审查程序控规项目应先按程序完成规委会会前会后审查,会前主要对规划方案与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符合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合理性及与专项规划的衔接性、概念方案的日照分析影响、相关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核查;会后主要对规委会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组织编制单位应在收到规委会会后审查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技术中心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控规成果及技术审查所需相关材料,供控规审查监督工作组组织抽查。
审查内容抽查方式(电子抽查系统)《审查制度》简化了审查程序,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控规成果的规范性进行核查,大幅度缩短了控规编制审批时长。
配套措施“承诺诚信”:“抽查”不代表降低成果质量要求为保障控规成果质量,《审查制度》中还提出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以诚信考核为抓手加强对编制单位及人员的监管,具体如下:一是制定技术审查的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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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
计划与委托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材料准备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校审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校审需求提出补充及答疑。
审查分为校审报告编制验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跟进三个阶段。
第三方校审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技术审查后,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与设计方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校审报告并提交市规划主管
部门。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校审报告验收,可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答疑及讨论会。
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校审报告,形成正式审查意见反馈给区规划主管部门,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并就成果修改完善落实情况出具书面核实意见。
第三方校审机构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进行技术答疑,负责核实修改完善后的上报审批成果是否落实了校审意见,并出具书面核实意见。
第三方校审核实未通过的项目将不予报批。
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要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校审单位原则上在收到校审文件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校审意见。
3 校审工作
程序合法性校审
(1)核实在报审前是否完成了现状调研、区住建局审查、区(镇)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意见征询、专家评审、公告等必备程序。
(2)核实各项程序是否完善,如各阶段审查意见是否完整及有对应回复,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是否均已征询意见等。
成果文件构成完整性校审
(1)核实成果是否包括技术文件、法定文件、管理文件三部分。
(2)核实技术文件、法定文件、管理文件中具体成果构成,是否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草案)中成果构成相关规定。
(3)核实技术文件中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和公众参与报告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核实法定文件的文本、图则内容是否齐全;核实管理文件的管理文本、管理图则内容是否齐全。
规划内容校审
准确性校审
(1)核实相关主要规划依据是否准确、完备。
(2)核实各类图表、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3)核实各类现状图纸之间的一致性。
(4)核实土地利用规划图与各专项规划图的一致性。
(5)核实图则中各项指标之间是否闭合。
(6)核实法定文件、技术文件、管理文件之间同类内容是否一致。
规范性校审
(1)核实各项具体文字内容、图纸表达是否达到深度要求,是否准确。
(2)核实各类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重点为用地面积是否满足建设规模需求,设施规模是否满足片区的需求。
上层次规划主要内容落实情况校审
(1)目标、定位、规模对比上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含总规充实完善)、近期建设规划等法定性规划对规划区的目标、定位、规模要求,校审提交控规成果中的相关分析论述是否完整。
如存在调整,需
对定向研究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及结论进行校审,并重点审核专家评审、区(镇)审查中关于目标、定位、规模的意见,核实是否得到充分落实。
(2)绿地及配套设施校核上层次法定性规划中确定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含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含区域)、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含区域)是否落实,规模是否合理。
如有调整,校核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述及其合理性。
(3)主干路网对比上层次规划路网,如有重大调整,校核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述及其合理性。
相关规划衔接合理性校审
(1)周边已批详细规划衔接叠合周边已批详细规划图,重点校核路网及市政管线的衔接,道路两侧的用地功能衔接情况及其合理性。
(2)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对比分析控规、专项规划、规划许可及建设情况之间是否一致。
存在矛盾时,校核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论述及其合理性。
(3)其它规划的衔接对比其它相关规划的研究结论(包括发改委、环保、林业、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规划),校审是否进行了相关论证及衔接。
国土部门土地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土规”)衔接情况校审
(1)资料解读情况核实基础资料中是否收集“土规”资料,校
审在资料分析中是否明确了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等“土规”规划用地的分类、分布、规模及具体控制要求。
(2)衔接落实情况对比“土规”、控规的成果,核实本次控规成果是否符合“土规”的具体控制要求。
如与“土规”不相符,核实是否进行了针对性研究,如“两规合一”或“三规合一”等,以及核实该研究是否与国土等部门进行了协调。
现状衔接合理性校审
(1)现状建设衔接对涉及改造的用地,校审在相关章节、图则、管理图则中是否有相对应的说明及其合理性。
(2)权属、规划许可衔接校审规划成果是否与权属及规划许可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需校审是否在规划说明及管理文件中进行了相关论述及其合理性。
上版控制性详细规划校审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时,需校审是否对上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和阐明修改原因。
各方意见落实情况校审
逐条核对公众意见、部门意见及评审意见等各阶段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回复是否一致。
4 校审报告成果构成
校审报告成果可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1)项目概况重点表述项目的背景缘由、校审对象概述、校审依据及内容说明、校审人员构成说明、校审具体历程。
(2)程序校审对比规定(或地方惯例)报审报批程序要求,提
出本次控规编制及报审程序的完善建议。
(3)成果文件构成校审对比《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草案),提出成果文件构成完善建议。
(4)成果内容校审针对法定文件、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区分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合理性分别提出具体校审意见,并逐条提出完善建议。
(5)结论及建议提出校审总体结论及成果完善建议。
在本试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可在本办法基础上逐步完善校审成果构成。
5 计费标准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惠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省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查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上限收费标准为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的%。
鉴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的工作量和难度,按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左右计费。
6 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