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所管理办法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1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7号文件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第三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将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所在的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
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探明资源储量登记的;(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压覆资源储量登记的;(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的;(四)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五)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
第五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内的下列违反勘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二)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三)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五)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六)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七)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
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局机关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土局机关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
国土局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行使职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机关管理规定,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适用于国土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相一致,确保工作的公正、高效、规范。
第五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当经机关主管领导审议通过,并向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宣布执行。
第六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由机关负责制定和管理,各部门、处室、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细则,落实到各自的具体工作中。
第七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机关主管领导,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并在规章制度中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八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机关管理第九条国土局机关负责人为局长,直接领导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负责机关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国土局机关实行机关班子制度,班子成员参加机关重要事务的讨论决策,并承担重要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国土局机关各部门、处室、室负责人由局长任命,直接领导本部门工作,对本部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国土局机关设立机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招募、聘用人员,配备到各部门、处室、室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国土局机关建立健全工作程序,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局机关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评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对工作绩效突出者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者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国土局机关要不断加强机关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增强机关凝聚力和凝聚力。
第三章机关工作第十六条国土局机关的工作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服务两大方面,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
国土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土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土所所有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国土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分类管理原则;(三)确保档案安全原则;(四)方便利用原则;(五)持续改进原则。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土所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室负责,设档案管理员一名,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二)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三)负责档案检索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四)负责档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五)负责档案的销毁和整理工作;(六)负责档案管理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国土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二)确保本部门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三)及时将档案归档至档案室;(四)配合档案室做好档案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五)对本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国土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二)国土所举办的各种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三)国土所与其他单位、部门交换的文件、资料;(四)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的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三)对档案进行装订、包装,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计等;(二)档案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三)档案室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损坏、霉变等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室应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为开展城市建设等用途,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预留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细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储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规划文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储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用途,包括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面积,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时间节点,确保土地储备用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规划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协调衔接、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与用地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储备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获取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的获取方式包括征收、出让、划拨和协议方式。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宜性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分类管理、分类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66号
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正文:----------------------------------------------------------------------------------------------------------------------------------------------------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管理的地勘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土资源统计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搜集、整理、提供国土资源统计资料的活动。
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国土资源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国土资源及其调查、勘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真实情况,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实行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土资源部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国土资源统计工作。
国土资源统计由国家、省(区、市)、市、县四级统计构成。
国土资源统计分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
专业统计主要负责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中与各司局业务相关的指标的统计,由部专业司局或部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综合统计主要负责对未纳入专业统计的指标进行统计,由部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统计实行“逐级上报(或直报)、同级汇交”的工作制度,专业统计部门向上级报送数据的同时,要向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汇交统计资料,实现统计数据在横向和纵向上的畅通和一致。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国土资源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按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计统计报表,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减轻基层统计负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
国土所工作制度大全
国土所工作制度大全本文将介绍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制度,包括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考核管理等方面。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国土资源的工作系统,提高其工作效率。
一、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土地整理、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土地管理1、负责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包括土地招拍挂的组织和实施、土地转让、租赁的审批等。
2、开展土地管理考核,完成土地管理规划和监测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二)矿产资源管理1、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估和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2、组织和实施矿产资源的听证和评审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土地整理1、根据国土规划,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土地进行整理和划分,规范土地使用。
2、协调各部门,促进城乡土地的融合,提高城市化率。
(四)土地利用规划1、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二、工作流程(一)土地管理流程1、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土地出让方案。
2、出让方案公示和竞价。
3、竞价结果确认和合同签订。
4、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5、领取土地证和办理登记手续。
(二)矿产资源管理流程1、矿产资源部门发布挖掘计划。
2、矿区居民和相关部门提出反对或建议。
3、矿产资源部门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4、听证会结果评审和决策,并制定必要的保护措施。
5、矿产资源部门颁发矿业权证。
(三)土地整理流程1、土地整理部门组织调查和评估工作,形成土地整理方案。
2、公示土地整理方案,听取群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3、整理后的土地重新编制并颁发土地证。
(四)土地利用规划流程1、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制定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2、对规划方案公告,听取各方意见。
3、完成审批和正式实施。
三、考核管理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考核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周期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指标1、土地管理方面:出让方式、账目管理、守法合规等。
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国土所 日常管理制度
国土所日常管理制度一、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国土资源是国家的重要生产资料,是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基础。
国土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应当在保障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平公正:国土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 防止浪费:国土资源的管理应当防止浪费,加强节约资源的意识,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4. 生态保护:国土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控制环境污染。
5. 社会效益优先:国土资源的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促进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资源的最大效益。
三、国土资源管理的日常管理制度国土资源管理的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国土资源审批、监管、保护等多个环节,下面分别介绍:1. 国土资源审批制度国土资源审批制度是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等审批工作。
审批制度应当依法规定,严格执行,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
2. 国土资源监管制度国土资源监管制度是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资源管理、监测、评估、监督等工作。
监管制度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加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3. 国土资源保护制度国土资源保护制度是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环节,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工作。
保护制度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保护好每一寸国土资源,确保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和创新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
国土资源局应当积极研究和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制度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1. 创新管理理念:国土资源局应当树立新型管理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发展,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乡镇国土所各种规章制度
乡镇国土所各种规章制度首先,乡镇国土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不断完善《乡镇国土所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的管理工作。
这一制度是乡镇国土所工作的基础,包括了乡镇国土所的职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程序等内容。
通过该管理办法,可以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保障工作的高效进行。
其次,乡镇国土所还应建立《乡镇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制度》,明确乡镇国土资源的利用方向和重点领域,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一制度对于乡镇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此外,乡镇国土所还应当建立《土地执法监督制度》,规范土地执法行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乡镇国土所在执法行为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保护国土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另外,乡镇国土所还要建立《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国土资源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通过监督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监督力度,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最后,乡镇国土所还要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制度》,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资源的相关信息,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这一制度对于提高土地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乡镇国土所提供更好的数据支持和决策参考。
综上所述,乡镇国土所的各种规章制度对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只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希望乡镇国土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升管理水平,为乡镇的发展和繁荣贡献力量。
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制度大全
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制度大全
第一章:总则
本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国土资源管理的性质
国土资源是指土地、矿藏、水域等自然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2.保护优先原则
3.合理利用原则
4.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章:国土资源管理机构
1.国土资源部
2.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局
3.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第五章:国土资源管理的内容
1.土地规划管理
2.矿产资源管理
3.水域资源管理
4.自然保护区管理
第六章:国土资源管理的程序1.规划制定程序
2.审批程序
3.监督检查程序
第七章: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责任
2.地方政府的责任
3.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督
1.监督机构
2.监督方式
3.监督结果
第九章:国土资源管理的保障
1.法律保障
2.经济保障
3.技术保障
第十章:国土资源管理的发展
1.制度改革
2.政策调整
3.创新发展
以上是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制度的大全,希望能够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国土地所工作制度
国土地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地所(以下简称“院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院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所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院所工作制度适用于院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合同制人员。
第四条院所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内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内容。
二、岗位职责第五条院所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内设科室包括:办公室、土地管理科、矿产资源管理科、规划科、耕地保护科、政策法规科等。
第六条院长负责院所全面工作,组织实施院所发展规划和各项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科室的具体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工作流程第九条院所工作流程分为收文处理、发文处理、会议组织、业务办理等环节。
第十条收文处理:院所收到文件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跟踪、反馈。
重要文件应及时报告院长或副院长。
第十一条发文处理:院所发出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编号、印刷、分发。
发出的文件应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会议组织:院所召开会议时,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三条业务办理:院所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办理相关业务,确保业务办理规范、高效。
四、内部管理第十四条院所实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出差、请假等事项需提前向院长或副院长报告。
第十五条院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支出合规、合理。
第十六条院所加强资产管理,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安全、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院所实行保密制度,工作人员应严守国家秘密和院所内部信息。
五、党风廉政建设第十八条院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国纪,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院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副院长为主要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
国土矿区管理制度
国土矿区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国土矿区的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土矿区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国土矿区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国土矿区管理机构设立在地方政府或矿区所在地,负责具体的国土矿区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土矿区规划、管理办法和政策,监督国土矿区的开发利用活动,协调各部门合作,处理国土矿区的纠纷和矛盾。
三、国土矿区的划定和管理1. 国土矿区的划定根据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国土矿区的划定应该遵循科学合理、分类划分的原则。
在划定国土矿区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资源的丰富程度、生态环境的脆弱程度、社会稳定的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2. 国土矿区的管理国土矿区的管理应该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管理机构应加强国土矿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
四、资源的开发利用1. 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
2. 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遵循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的原则,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和长期稳定供应。
3. 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遵循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生态环境保护1. 国土矿区在开发利用资源的同时,应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2. 国土矿区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加大环境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问题。
3. 国土矿区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恢复的投入,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社会稳定1. 国土矿区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当地居民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国土矿区的矛盾和纠纷。
2. 国土矿区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公共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3. 国土矿区管理机构应做好对国土矿区居民的工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七、监督检查1. 国土矿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国土矿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土地部门管理制度
土地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推动土地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内部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的质量。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级土地资源管理机构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合理设置机构设置,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科研开发部门,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十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项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第三章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责第十一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加强土地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土地资源的空间分布、利用状况和变化趋势。
第十三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改革方案,提出土地资源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土地出让、承包、转让、征收等工作,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治理,推动土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第十六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批和管理各类土地利用项目,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登记、核准等工作,维护土地证照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土地资源纠纷,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乡国土资源所规章制度
乡国土资源所规章制度一、总则乡国土资源所是乡村地区的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机构,负责管理乡村地区的土地资源、保护乡村的生态环境、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乡国土资源所的管理,保护乡村的土地资源,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乡国土资源所的职责1. 负责乡村地区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制定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控制土地资源的开发强度,保护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
2. 负责乡村地区土地的征收、流转和调查工作,合理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利用。
3. 组织乡村地区土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土地资源的情况,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4. 协调解决乡村土地资源利用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乡村土地资源的稳定和秩序。
5. 推动乡村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
三、乡国土资源所的组织架构1. 乡国土资源所设立领导岗位,包括所长、副所长等。
2. 乡国土资源所设立办公室、规划管理科、土地调查科、监测评估科等职能部门。
3. 乡国土资源所设立巡查队、执法队等执行部门。
四、乡国土资源所的管理制度1. 乡国土资源所实行领导负责制,所长负总责,专业科室负责具体工作。
2. 乡国土资源所设立部门间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部门间工作关系。
3. 乡国土资源所实行考核制度,对乡国土资源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4. 乡国土资源所实行监督制度,对乡国土资源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乡国土资源所的工作流程1. 制定乡村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指导乡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2. 积极开展乡村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乡村土地资源的情况。
3. 加强乡村土地资源的管理,解决乡村土地资源利用中的问题。
4. 宣传乡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知识,提高乡民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意识。
六、乡国土资源所的经费保障1. 乡国土资源所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等。
2. 乡国土资源所要合理利用经费,保障乡国土资源所的正常运转。
七、乡国土资源所的发展方向1. 加强乡国土资源所的专业化建设,提高乡国土资源所的管理水平。
国土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土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国土所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与职责1. 国土所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国土所消防安全工作。
2.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4. 消防安全办公室成员负责协助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3)组织开展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4)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5)组织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6)协助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处理火灾事故。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与维护1. 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2. 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准堆放其他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3. 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损坏、失效等情况,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五、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1. 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 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六、消防安全巡查与检查1. 消防安全办公室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2.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七、火灾事故应急处理1. 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
国土所预算管理制度
国土所预算管理制度一、前言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财富,国土所作为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为了有效地管理国土资源,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所需要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和利用财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文将从国土所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分析国土所的预算管理制度。
二、预算的编制1.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国土所的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理性原则。
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土所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2)科学性原则。
预算编制应做到科学合理,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合理预测未来的收支情况。
(3)民主性原则。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公开透明原则。
预算编制应公开透明,将相关信息公开给社会公众,接受公众监督。
2. 预算编制的程序国土所的预算编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明确编制责任。
国土所应明确预算编制的责任人员和部门,制定预算编制的时间表和计划。
(2)收集信息。
国土所需要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包括历史数据、预测数据、政策文件等,为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3)分析研究。
国土所要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求和资金需求。
(4)编制预算方案。
国土所根据分析研究结果,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预算方案,包括收支计划、项目投资计划等。
(5)征求意见。
国土所要将编制的预算方案送相关部门和人员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6)上报审批。
国土所将完善后的预算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经过审批后正式执行。
3. 预算编制的内容国土所的预算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收支预测。
国土所需预测未来一定时期的收支情况,确保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理性。
(2)项目投资计划。
国土所需制定相应的项目投资计划,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3)资金计划。
国土所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按时到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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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国土
资源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分局管理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管理好国土资源所,使国土资源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新形势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局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情况,按地域管理原则,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三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的机构设置、撤销、更名和职能配置、人员编制核定、经费来源渠道等,由市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报市编委审批。
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人员实行计划编制控制,调进、调出人员由市局党组讨论决定。
分局内部人事调整由分局决定,但须报市局备案,由市局向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分局副科以上干部和办公室主任的任免由市局人
事科组织考察,提出意见报局党组讨论通过,经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其中江城分局、海陵岛分局、高新区分局局长和正所长任免、调动需征求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意见。
直属分局股级干部,由直属分局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但在任命前要向市局报任免方案,任免后,报市局备案;国土资源所正、副所长的任免由市局党组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第五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局人事科统一管理。
第六条江城分局、高新区分局、平冈国土资源所的党建工作由市局负责,海陵岛分局、国土资源所(除平冈国土资源所外)的党建工作由当地党委负责;江城分局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局负责,海陵岛分局、高新区分局、国土资源所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国土资源所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和管理,自设会计、出纳,建立账本,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国土资源所开设银行账户,须报分局批准。
第七条国土资源所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由分局财务人员到市局财务科办领。
分局每月向财务科报告票据使用情况并经财务科审核回
票一次。
第八条国土资源所纳入市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经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统一拨付。
各项预算外收入要及时入帐,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国土资源所人员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产保障金由本所自行解决。
第十条国土资源所正常的工资发放以及单项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业务费支出,由所负责人签批,业务支出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须报分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所负责人方可签批开支。
不得化整为零,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所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分局报送上个月的《资金负债表》、《事业支出表》等报表,10日前分局汇总后报市局财务科。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所不得在本所为上级机关和下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本所人员报销应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所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收支依法依规管理,严格把好经费收支关,要提倡和教育本所干部职工开源节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所应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内部监控、审核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所应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制度,明确职
责,建帐登记,落实专人定期清查,确保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新购置2000元以上的物品或者设备,经分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对各分局、国土资源所财务状况管理监督,市局审计科、财务科等部门对各分局、国土资源所进行不定期财务检查,年末对各分局、国土资源所财务进行一次财务年度审计。
(一)对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情况,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违反财经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直属各分局、国土资源所应接受并配合市局审计科、财务科及市财政、审计、物价和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分局在市局授权下,在辖区内行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和测绘行业管理职能。
按属地管理原则,江城分局负责岗列国土资源所、城西国土资源所、埠场国土资源所、白沙国土资源所、双捷国土资源所的业务管理工作。
海陵岛分局负
责闸坡国土资源所、海陵国土资源所的业务管理工作。
高新区分局负责平冈国土资源所的业务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所的财务、业务和日常事务等工作原则上由其主管分局负责。
第十九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内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保护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组织、初审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管理工作;协助市局管理辖区内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市局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是在主管分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授权下,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土地、测绘和矿产资源;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农田保护区,参与制定乡镇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地籍管理,承办乡镇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报批,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调解土地权属纠纷,依法行使土地执法检查权、制止权、调查权、建议权、维护测量标志。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有关业务管理权限、职务范围。
㈠建设用地管理。
分局负责与当地政府配合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并组织丈量被征用土地,负责做好土地征用报批材料组织和初审工作。
国土资源所在分局的指导下,负责配合当地镇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主持(参与)丈量被征用土地,协助被征地村委会做好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㈡土地市场管理。
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审核工作,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的制定工作,办理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初审。
岗列、城西、埠场、白沙、双捷、闸坡、海陵、平冈等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初审。
需报市局审批的业务,国土资源所向主管的分局报送,由分局审核后,送市局办文窗口受理。
㈢地籍管理。
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城乡土地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协助市局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确权及土地纠纷进行调处;岗列、城西、埠场、白沙、双捷、闸坡、海陵、平冈等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所进行地籍调查后将发证依据、调查结果和初审意见建档,送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土地资源调查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由国土资
源所进行外业调查及内业量算,经分局统计分析后,将成果(包括图件、报表、工作报告、分析报告)报市局汇总;分局按规程制订辖区内城乡地籍调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报市局批准实施。
㈣土地利用规划与耕地保护管理。
分局负责编制(修编)与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江城分局、海陵岛分局、高新区分局在各自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分别纳入江城区、海陵岛试验区、高新区);负责指导和审核辖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划定、调整、保护、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参与辖区内非农建设用地项目预审。
直属国土资源所在主管分局的指导下,负责编制(修编)与组织实施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对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划定、调整、保护、监督。
㈤执法监察。
分局、国土资源所协助市局在辖区内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的调查权、制止权、检查权、处理建议权,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由主管分局报市局审批。
㈥地质矿产管理。
分局协助实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计划;协助调处辖区内矿业权争议、纠纷;配合市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做好砂、石、粘土矿勘查开采的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市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
㈦测绘管理。
分局协助市局负责辖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辖区内基础测绘规划;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监督使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监督辖区的地图产品市场;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测绘资质申请、年检的初审;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土资源所在主管分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基础测绘规划;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监督使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监督辖区内的地图产品市场;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基础测绘规划由国土资源所报送由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测绘资质的申请、年检,使用独立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移动或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分局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厅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作废。
本办法如有不完善之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分局、国土资源所工作实际适时予以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国土资源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