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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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国土

资源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分局管理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管理好国土资源所,使国土资源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新形势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局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情况,按地域管理原则,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三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的机构设置、撤销、更名和职能配置、人员编制核定、经费来源渠道等,由市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报市编委审批。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人员实行计划编制控制,调进、调出人员由市局党组讨论决定。分局内部人事调整由分局决定,但须报市局备案,由市局向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分局副科以上干部和办公室主任的任免由市局人

事科组织考察,提出意见报局党组讨论通过,经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其中江城分局、海陵岛分局、高新区分局局长和正所长任免、调动需征求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意见。

直属分局股级干部,由直属分局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但在任命前要向市局报任免方案,任免后,报市局备案;国土资源所正、副所长的任免由市局党组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第五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局人事科统一管理。

第六条江城分局、高新区分局、平冈国土资源所的党建工作由市局负责,海陵岛分局、国土资源所(除平冈国土资源所外)的党建工作由当地党委负责;江城分局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局负责,海陵岛分局、高新区分局、国土资源所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国土资源所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和管理,自设会计、出纳,建立账本,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土资源所开设银行账户,须报分局批准。

第七条国土资源所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由分局财务人员到市局财务科办领。分局每月向财务科报告票据使用情况并经财务科审核回

票一次。

第八条国土资源所纳入市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经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统一拨付。各项预算外收入要及时入帐,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国土资源所人员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产保障金由本所自行解决。

第十条国土资源所正常的工资发放以及单项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业务费支出,由所负责人签批,业务支出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须报分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所负责人方可签批开支。不得化整为零,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所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分局报送上个月的《资金负债表》、《事业支出表》等报表,10日前分局汇总后报市局财务科。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所不得在本所为上级机关和下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本所人员报销应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所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收支依法依规管理,严格把好经费收支关,要提倡和教育本所干部职工开源节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所应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内部监控、审核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所应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制度,明确职

责,建帐登记,落实专人定期清查,确保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新购置2000元以上的物品或者设备,经分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对各分局、国土资源所财务状况管理监督,市局审计科、财务科等部门对各分局、国土资源所进行不定期财务检查,年末对各分局、国土资源所财务进行一次财务年度审计。

(一)对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情况,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违反财经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直属各分局、国土资源所应接受并配合市局审计科、财务科及市财政、审计、物价和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分局在市局授权下,在辖区内行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和测绘行业管理职能。按属地管理原则,江城分局负责岗列国土资源所、城西国土资源所、埠场国土资源所、白沙国土资源所、双捷国土资源所的业务管理工作。海陵岛分局负

责闸坡国土资源所、海陵国土资源所的业务管理工作。高新区分局负责平冈国土资源所的业务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所的财务、业务和日常事务等工作原则上由其主管分局负责。

第十九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内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保护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组织、初审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管理工作;协助市局管理辖区内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市局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是在主管分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授权下,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土地、测绘和矿产资源;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农田保护区,参与制定乡镇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地籍管理,承办乡镇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报批,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调解土地权属纠纷,依法行使土地执法检查权、制止权、调查权、建议权、维护测量标志。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有关业务管理权限、职务范围。

㈠建设用地管理。分局负责与当地政府配合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并组织丈量被征用土地,负责做好土地征用报批材料组织和初审工作。国土资源所在分局的指导下,负责配合当地镇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主持(参与)丈量被征用土地,协助被征地村委会做好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㈡土地市场管理。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审核工作,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的制定工作,办理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初审。岗列、城西、埠场、白沙、双捷、闸坡、海陵、平冈等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初审。需报市局审批的业务,国土资源所向主管的分局报送,由分局审核后,送市局办文窗口受理。

㈢地籍管理。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城乡土地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协助市局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确权及土地纠纷进行调处;岗列、城西、埠场、白沙、双捷、闸坡、海陵、平冈等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所进行地籍调查后将发证依据、调查结果和初审意见建档,送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土地资源调查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由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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