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doc
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
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据悉: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文了,从五个方面详细的为大家明确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的若干问题。
那么这次文件主要说明了哪些问题呢?今天店铺就带大家了解下,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1、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2、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涵盖范围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等的专业承包资质。
3、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装配施工能力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
文件原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38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由建筑业大省向建筑业强省的发展迈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二、企业资质分立后重新申请已分立资质问题的处理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涵盖范围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等的.专业承包资质。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分立是对原股东权益的调整,为遏制资质分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现明确以下事项: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通过分立方式将其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分立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从资质分立之日起5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原已分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按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后,将总承包企业资质分立设立企业的,承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从分立之日起5年内,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分立前取得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规章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拟对相关规章作如下清理:一、废止2件规章(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26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公布)。
二、修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删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中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三)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修改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修改为“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修改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删除第十条中的“,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四)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试行)一、安全可靠系统建设能力1、企业有能够支撑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组合(包含微处理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等)的开发平台,在相关组合方案中,微处理器的品牌数量和操作系统的品牌数量;2、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件产品(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的应用系统项目数量;3、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微处理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的应用系统项目数量;4、近三年完成的基于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的应用系统项目中,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产品(整机、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等)的累计销售金额;5、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自主开发的软件平台、产品、工具数量,获得授权并维持有效的信息技术相关发明专利数量;6、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即ISO27001)的情况。
二、承担重大项目能力1、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总额;2、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项目指的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和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下同)数量和项目总额,这些项目涉及的领域数量;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及所占比例;4、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全国性布局项目数量;(注:全国性布局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地涉及的地区(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数量不少于5个,或项目的实施地涉及的地区数量不少于3个且在三级行政区域级别(中央、省、地市)中至少涉及两级的项目。
)5、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数;6、全国性的市场服务体系中,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地区数量。
三、信誉和荣誉1、持续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的年数;2、获得最近年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软件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AAA 等级证书的情况;3、进入最近年度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情况;4、通过最近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情况。
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日前,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在简政放权、尤其是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
取消“环保设施甲级资质认定”等4项、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2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等1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
下放火电、油气田开发、钢铁、有色、船舶等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国家在生态环境系统简政放权,尤其是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大力清理,对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更有利地保障了服务建设单位与需求群众的切身利益。
下面来回顾一下近年来国务院在项目环评与验收方面做了哪些简政放权的大动作!一、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下称《决定》))。
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7.16•【文号】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我部负责实施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决定将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移交工作自2013年三季度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通信企协)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专委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建设企业相关甲级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组织)负责实施,省(区、市)承接组织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商通信企协确定。
二、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衔接工作为保障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条件、等级标准、业务范围、受理审批时限及证书有效期等暂按原规定执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32号)(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2002]第1号)(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09]第9号)(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5)《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2010)令第11号)(6)《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7)《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8)《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计高技[2001]第2836号)(9)《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10)《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2、行业主要政策:(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指出拓宽软件行业的融资渠道,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并在税收方面提供诸多优惠政策。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进一步明确了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 号)中强调要突破制约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开发支撑和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技术和关键产品,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并以发展高可信网络为重点,开发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及相关产品,建立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具备防范各种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能力。
(4)《实施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在科技投入、金融、税收、人才培养等方面对软件产业提供政策支持。
(5)《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提出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目标和具体目标。
(6)《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发展改革委等,2009年)指出要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2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15项外,其余6项我省对应项目全部取消。
二、对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8项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承接6项、市级承接1项,另外1项由国家能源局派驻区域监管机构承接。
三、对国务院公布部分取消的6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3项外,其余3项我省对应项目全部取消。
四、对国务院公布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均由省级承接。
五、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1项评比达标项目,我省无对应项目。
六、对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2项评比达标项目,均由省级承接。
七、对其他尚未公布的1项涉密事项、4项涉及拟修订法律事项,按国务院要求另行办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2.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3.国务院下放到其他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4.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2项)安徽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10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备注1从事出版物省内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属于“出版物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及分立审批”项目子项2期刊变更登记地初审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不再初审转报3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不再初审转报4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初审省广电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不再初审转报5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初审省广电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不再初审转报6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初审省广电局《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不再初审转报7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属于“出版物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及分立审批”项目子项8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初审省广电局《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不再初审转报9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不再初审转报附件2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备注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省卫生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列入“省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许可审批”项目2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3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5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省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列入“药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7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省卫生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列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8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省广电局《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9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省广电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列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发行许可”项目10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省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1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12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13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附件3国务院下放到其他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序号项目名称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备注1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国家能源局派驻区域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1项行政许可附件4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2项)序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备注1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省人口计生委——结束——。
系统集成服务行业分析与解决方案(参考)
系统集成服务行业分析与解决方案XXXX公司2019年1月目录行业概述 (6)行业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 (6)2.1行业监管机构 (6)2.2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7)2.2.1法律法规 (7)2.2.2行业资质管理 (8)行业发展概况分析 (8)3.1行业发展概况 (8)3.2市场现状 (9)3.3行业规模 (12)3.4行业壁垒 (14)3.4.1行业经验壁垒 (14)3.4.2客户忠诚度壁垒 (14)3.4.3核心技术壁垒 (15)3.4.4人才壁垒 (15)3.4.5资金壁垒 (15)行业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格局 (15)4.1市场总体概况 (15)4.2市场规模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趋势 (16)4.3区域市场发展不平衡 (16)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 (17)5.1有利因素 (17)5.1.1国家政策的支持 (17)5.1.2技术进步引领行业发展 (18)5.1.3业务中间件平台的出现改变了软件开发模式,简化了软件开发过程 (18)5.2不利因素 (18)5.2.1软件开发企业规模总体偏小 (18)5.2.2人力资源结构不成熟,复合型人才缺乏 (19)行业风险特征 (19)6.1行业竞争风险 (19)6.2知识产权风险 (19)6.3人员波动风险 (19)未来发展方向预测 (19)7.1网络化 (20)7.2服务化 (20)7.3体系化 (20)7.4融合化 (20)建设原则及规范标准 (21)8.1建设原则和策略 (21)8.2建设标准 (22)8.2.1 总体标准及其建设重点 (22)8.2.2 信息资源标准及其建设重点 (23)8.2.3 数据交换格式标准 (24)8.2.4 应用系统标准及其建设重点 (24)8.2.5 应用支撑平台标准 (24)8.2.6 网络及通信标准 (24)8.2.7 信息安全标准及其建设重点 (24)8.2.8 项目管理标准及其建设重点 (25)8.3标准规范体系 (26)系统集成设计方案 (26)9.1需求概述 (26)9.1.1 决策层 (26)9.1.2 管理层 (26)9.1.4 控制层 (27)9.2总体解决方案 (27)9.3云平台架构 (27)9.4方案特点 (28)9.4.1 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率 (28)9.4.2 快速部署,弹性扩容 (29)9.4.3 数据集中,信息安全 (29)9.4.4 自动调度,节能减排 (29)9.4.5 降温去噪,绿色办公 (29)9.4.6 高效维护,降低成本 (29)9.4.7 无缝切换,移动办公 (30)系统集成建设方案 (30)10.1绿色数据中心机房 (30)10.1.1 建设原则 (30)10.1.2 机房规划 (30)10.1.3 机房包括的子系统 (31)10.2基础网络平台 (32)10.2.1 网络规划 (32)10.2.2 网络架构 (33)10.2.3 Wifi网络拓扑图 (33)10.2.4 网络安全 (34)10.3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35)10.3.1 系统架构 (35)10.3.2 系统功能 (36)10.3.3 系统管理 (38)10.4智能系统-城市一卡通 (38)10.4.1 系统简介 (38)10.4.2 系统架构 (39)安全保障方案 (42)11.1建设需求 (42)11.2安全保障建设实施标准 (42)11.2.1 物理安全 (42)11.2.2 操作系统安全 (43)行业概述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划分,行业划属“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2014年危爆行业信息系统集成分析报告
2014年危爆行业信息系统集成分析报告2014年11月目录一、行业管理 (4)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4)2、主要的法规政策 (5)3、主要标准文件 (5)4、法律政策的影响 (6)二、行业发展状况 (9)1、我国安监、公安、民爆领域的发展 (9)(1)安监领域的发展现状 (9)(2)公安领域的发展现状 (10)(3)民爆领域的发展现状 (11)2、安监、公安、民爆领域与信息化的关系 (12)(1)安监领域信息化 (12)(2)公安领域信息化 (13)(3)民爆行业信息化 (14)三、市场容量 (14)四、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5)1、有利因素 (15)(1)政策对行业的支持力度大 (15)(2)行业吸引高端人才进入 (16)(3)物联网发展提高市场对本行业产品的需求 (17)(4)行业产品应用范围较广,产品创新能力较强 (18)(5)危险品管理及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的进程提高行业专用软件需求 (18)(6)安监、公安、民爆领域的监管需要利用信息化 (18)2、不利因素 (19)(1)软件开发企业规模普遍偏小 (19)(2)在基础软件领域,国外企业仍具有绝对优势 (19)(3)人力资源结构失衡,缺少复合型人才 (20)(4)管理的精细程度不足 (20)五、行业主要壁垒 (21)1、技术壁垒 (21)2、人才壁垒 (21)3、特定的行业经验 (21)六、行业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 (22)七、上下游行业 (23)一、行业管理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行业主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为: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行业内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并负责产品标准化工作。
行业的行业协会为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其成立于1984 年9 月6 日,由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出版、销售、培训,从事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开展信息服务,以及为软件产业提供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是唯一代表中国软件产业界并具有全国性一级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民政部首批授予的AAA 级行业组织。
江苏七项举措改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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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声 音
云南拟先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 ,
将特权捐赠 、股权捐赠 、政府监管的 职能 职责 、行业自律以及惩罚措施 和问责机制等纳入 法律框 架 ,从法
律 层面 解 决 捐 资 产 难 、捐 股 票 难 等 问题 , 提 高公 益慈 善机构 的透 明度 、
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接。 通知指出, 自2 0 1 3年第三季度起 , 通信信息 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建 设 监理企业甲级资质、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 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 认定工作 , 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实施, 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
单笔额度大的公共服务项目, 通知 明确了四大类社会组织的范围和登记管理权限。 其中行业协会商会 者少 , 类指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 则要建立严格的 ( 合行业性商会, 不合异地商会 ) ; 科技类指除 社科类以外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成果转让、 资助与奖励、 科技咨 询与服务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 救孤助残等业务 为主的慈善类社会组织, 以及无法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明确表
向社会提供政府不能提供 的公共 服 务 ,以此来赢得社会的信赖和支持 ,
通过公众的捐款形成 良性 的循环机
制 ,不断 地扩 大 自己的生 存空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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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 ( 市、 区) 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 直接登i a _ , l  ̄ g 基金会由市民政局受理登记。
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廉政 研
主要从七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放宽行业协会的审批限制 , 探索一业多会 。 做的方式 ,就是让专业人士介入 ,公
二是降低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门槛。三是简化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程序 。 四是下放异地商会登记权限。 将异地商会登记权限下放至县( 市、 区) 民政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3.25•【文号】工信部软[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决策。
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是我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
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看,资质资格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
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认定工作方式需要进行转变,应充分发挥第三方行业组织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效行使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信息技术服务资质资格(以下称资质)认定由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质认定移交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由当地相关行业组织(以下称资质认定地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
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企业开展经营不再需要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清单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32号)(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2002]第1号)(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09]第9号)(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5)《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2010)令第11号)(6)《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7)《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8)《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计高技[2001]第2836号)(9)《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10)《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2、行业主要政策:(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指出拓宽软件行业的融资渠道,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并在税收方面提供诸多优惠政策。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进一步明确了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 号)中强调要突破制约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开发支撑和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技术和关键产品,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并以发展高可信网络为重点,开发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及相关产品,建立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具备防范各种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能力。
(4)《实施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在科技投入、金融、税收、人才培养等方面对软件产业提供政策支持。
(5)《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提出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目标和具体目标。
(6)《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发展改革委等,2009年)指出要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
实施监督检查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进入被许可人的机房等场所调查情况,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五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3.08•【文号】工信计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市场,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统称资质)管理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启动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工作。
为做好资质管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完成之前,暂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三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照常进行。
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为方便新设立企业申请系统集成四级资质,调整了相应的评定条件(调整后条件见附件)。
申报系统集成四级资质(含延续换证)的,按调整后的条件执行。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地方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照常进行。
4、资质换证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照常进行。
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评定条件修订完成后,部资质办将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三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资质评审机构接到通知后,对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如有问题,可与部资质办联系。
一级建造师之一建通信与广电工程实务检测卷含答案讲解
一级建造师之一建通信与广电工程实务检测卷含答案讲解单选题(共20题)1. 关于光缆工程单盘测试的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光缆工程单盘测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光纤长度应抽测80%B.用OTDR法测量单盘损耗时应加标准尾纤C.光缆护层应进行耐压测试D.应进行偏振膜色散测试【答案】 B2.光传送网是一种以DWDM与光通道技术为核心的()结构。
A.传送网B.传输网C.信令网D.接入网【答案】 A3. 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电信建设项目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取消责任单位()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电信建设项目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取消责任单位()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A.1~2B.2~3C.3~4D.4~5【答案】 A4.6/4GHz频段通信卫星系统广播电视Ⅲ类地球站天线直径为( )。
A.3.4~5mB.3.5~5mC.3.6~5mD.3.7~5m【答案】 D5. 关于通信设施安装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通信设施安装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A.新建局站的接地不得采用联合接地方式B.酸性蓄电池不得与碱性蓄电池安装在同一电池室C.柴油发电机组的地脚螺栓应采用“二次灌浆”预埋D.布放的电源线必须是整条线料【答案】 A6.人耳对( )的声音感觉最灵敏。
A.2000~3000HzB.2000~5000HzC.3000~5000HzD.3000~6000Hz【答案】 C7. 光缆配盘中对于端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光缆配盘中对于端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一般干线工程中,南北向时北为A端,南为B端;B.一般干线工程中,东西向时西为A端,东为B端。
C.城域网工程中,中心局侧为A端,支局侧为B端。
D.分支光缆的端别应服从主干光缆的端别。
【答案】 B8.TD-SCDMA采用TDD双工方式,单载频的带宽仅需要()。
A.1.2MHzB.1.4MHzC.1.6MHzD.3.8MHz【答案】 C9. 对于无线信道的干扰可以通过()及采用扫描仪等实际路测跟踪来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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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
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
发布日期:2013-7-16
执行日期:2013-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我部负责实施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决定将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移交工作
自2013年三季度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通信企协)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专委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建设企业相关甲级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组织)负责实施,省(区、市)承接组织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商通信企协确定。
二、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衔接工作
为保障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条件、等级标准、业务范围、受理审批时限及证书有效期等暂按原规定执行。
资质资格证书由建设专委会统一印制并加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印章。
截至2013年二季度,已经取得的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和个人情况发生
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的,由原实施机关负责办理变更手续;证书到期需要换证延续的,按续办程序向相应的承接组织提出申请。
三、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监管工作
各通信管理局要认真落实职能转变要求,加强对承接组织的指导和规范管理,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对参与通信建设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通信建设市场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通信建设市场环境。
建设专委会和承接组织等相关社会组织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尽快制定资质资格管理办法,做好资质资格的网上受理、审查和发布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部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各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坚决杜绝无资质、超资质建设行为,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