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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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7XX

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 XX人。电话:xxx被告:XXX 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法定代表

人: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 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冀F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 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IV °。

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

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1 6

2 1 1 .5元;精神损失费1 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7月9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年龄:1990年3月22日出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 市*** 区*** 镇二村,单位:北京市大兴区** 食品厂,暂住地:北京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36******** 被告: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市** 区**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

被告:李**,男,民族:汉族年龄:1985年9月出生,,籍贯:内蒙古自治区** 市**镇**村**社**号,单位:内蒙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物流一分公司

联系电话:138********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市*** 区** 路** 号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0478-*******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151********

邮编:*******

住所地:XX**市**路**号

0478-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83717.45 元,其中,(1)医疗费:1269.45 元(2)误工费:180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0.00元(4)护理费:9000.00 元(5)营养费:4000.00元交通费:

4052.00 元(6)辅助器具费:1396.00 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8)

继续治疗费:约15000.00元(10)鉴定费:(待定)(11)残疾赔偿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年9月18日3时50分,原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京P56D29)内乘:王**、张**,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10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李** 驾驶被告内蒙古*** 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快速车道同方向由后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厢式货车左侧相撞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王** 、张

** 受伤。事故后,前方大型机动车驾车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后鉴定为级伤残),另有车辆及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通州区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X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 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首先,XXX年9

月18 日 3 点22 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因为前面有非法调头的车辆(该

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机动车)挡住通行路面无法行驶,而停下来等候,,并没有行

驶,这点从同车乘务人王** 、张** 的证人证言及该车的卫星定位系统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时原告也表述,当时该车被后面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后,其采取了紧急制动,并下意识的向左回方向紧急避险,而后被后面的车辆撞击后车体厢部,并被撞

出20 多米后和前车相撞,其车是在慢车道被撞击到快车道的,而不是认定书诉所

认定的非法变道,前面有车辆挡住正常行驶路面,作为原告理应采取紧急避险措

施,其本身没有任何驾驶的过错责任。

其次,原告车辆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过错情况,而被告李** 在驾驶过程中本应履行谨慎注意驾驶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尽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

因之一,且其违法驾驶外,重型半挂牵引车还严重超载行驶。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车辆调头等险情,采取紧急刹车等避险措施措施,

其行为符合一般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

任。原认定书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的情况,仅仅通过对其他间接证据就做了错误

的认定,显系认定责任不当。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经诊断,原

告左腓骨小头粉碎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部腓总神经挫伤,左胫骨中下

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开放伤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内侧骨骨折,右足第 5 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 1 趾骨近节基地骨折。该中心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复位、固定手术等,后原告于XXX年10月7日出院。住院期

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以及营养费等,原告出院后,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以来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市区,该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北京市大兴区*** 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赔偿额的计算理应适用城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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