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旅客和车辆的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许可证的、通过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警、事故处理、事故追责等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原则、责任、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旅客安全的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处理制度,明确事故的报警程序、现场处置程序和事故调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旅客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的安全运营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通过营运道路客运车辆以经营为目的,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并按照规定执行;(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保障意识和能力;(三)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四)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五)加强安全生产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是保障旅客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应当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车辆的制造、维修、改装等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二)车辆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具有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技术能力,确保安全行车;(三)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及时修正车辆故障和维修需要;(四)定期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六条驾驶员是保障旅客安全的关键人员,应当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驾驶员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二)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记录、考勤管理工作,确保驾驶员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三)对驾驶员的体检工作应当及时安排,确保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测和评估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
(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二)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号:交运发〔2018〕55号颁布⽇期:2018-04-30执⾏⽇期:2018-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安全⽣产基础保障第三章安全⽣产职责第四章安全⽣产制度第⼀节客运驾驶员管理第⼆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节运输组织第四节动态监控第五节安全⽣产操作规程第六节其他安全⽣产制度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第六章安全⽣产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产监督管理局:为深⼊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政法规和⽂件要求,深刻汲取重特⼤道路运输事故教训,进⼀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产管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坚持问题导向,⽴⾜发展实际,共同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2018年4⽉3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产⼯作,提⾼企业安全管理⽔平,全⾯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严格遵守安全⽣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健全安全⽣产责任制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产条件,严格执⾏安全⽣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游客运输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和规范道路游客运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从事道路游客运输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
第三条客运公司是道路游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严格恪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和标准,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增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游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公司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行的监察管理。
第五条客运公司应当依法踊跃展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舞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停改良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含公司主要负责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和实质控制人、其余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向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 20 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公司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
拥有 20 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公司应当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装备数目原则上依照以下标正确立:对于 30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依照每 30 辆车 1 人的标准装备,最低许多于 1 人;对于 300 辆以上客运车辆的,依照每增添 100 辆增添 1 人的标准装备。
第八条客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公司所从事的道路游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查核合格,或许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全文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 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 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 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 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 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 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 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 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 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 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 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 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 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 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 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 少于1人。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 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 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 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 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 展应急救援演练;
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 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 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 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 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 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 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 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 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 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
最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2018 年发布)
【法规标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发文字号】交运发[2018]55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8-04-30【生效时间】2018-06-01【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发展实际,共同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2018年4月30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旨在提高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社会安全文明,保护道路旅客的安全,减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这些规范制定了路旅客运输企业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
(1)负责贯彻落实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确保符合法律要求,严格执行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安全责任人严格贯彻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工作,实施安全管理检查。
(5)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操作,建立安全文化。
(6)及时改正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定期实施安全评估,及时弥补安全短板,完善安全#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8)坚持以安全第一,坚决防治安全违章,严格践行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运营,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要求。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二)负责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三)负责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四)负责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五)负责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工作;(六)负责安全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应急预案;(五)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六)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将安全管理制度在企业内进行宣贯,确保全员知晓并遵守。
第四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包括:(一)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培训;(二)安全管理知识和意识培养;(三)应急处理和逃生自救知识培训;(四)安全责任和规定培训。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岗位要求进行个性化培训。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
要强化宣传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强化督促指导。
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
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
要强化联合检查。
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
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二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人管理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
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
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
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
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
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