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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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1、亲子为何无权继承遗产[案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罗某始终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无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罗某和其哥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罗某3岁时,其母亲病逝,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罗父无力扶养罗某两兄弟,就将罗某送与他人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之后,罗某随其养父母去了外地生活,与其生父一直没有联系。

直到3个月前,已经19岁的罗某得知其生父已死亡、且遗留了4万元存款后,便找到了李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留的2万元存款,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于是罗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而法院却依法驳回了罗某的起诉。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当养子与其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其亲生父母间原有的父子、母子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消除,养子不再享有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也不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养子与其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他们间的财产继承关系自然也不存在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养子如果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罗某生父母因无力扶养罗某而将罗某送与他们,而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罗某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有效成立,罗某与其生父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同时由于罗某对其生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罗某不享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

2、父女登报解除关系是否放弃继承权利案例:宋丽不顾老爸老宋反对,与男友租房成了婚。

老宋一气之下在报纸上登了个声明,与老伴一起断绝了和宋丽的父(母)女关系,从此不再往来。

五年后宋丽因公死亡,老两口和女婿商量想把外孙女接回家以及财产分割事宜。

继承权案例7篇

继承权案例7篇

继承权案例7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继承权案例的资料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第一篇1、自动赡养孤家寡人的,可以分得老人的遗产吗?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

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

柳孟氏患病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

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

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

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

但孟某说王玲不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

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

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

2、继父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吗?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

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

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

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

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

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60岁,某市居民。

王某,女,58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伟(男,35岁)和张莉(女,33岁)。

张某夫妇在张某去世前,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

张某去世后,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

然而,张伟和张莉认为,王某在张某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以及其是否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案例分析:一、王某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扶养和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对其进行了日常生活的照料,并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

虽然王某在张某生前的赡养行为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并未构成不尽赡养义务。

二、王某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是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尽管张伟和张莉认为王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赡养行为并未达到不尽赡养义务的程度。

因此,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依法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生前对其进行了日常生活的照料,并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虽存在一些不足,但并未构成不尽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某作为张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张某遗产享有继承权。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在判断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时,应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具体情况,而非一概而论。

同时,继承纠纷的处理应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依法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7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妻子已故。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将毕生积蓄用于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小汽车。

随着年事已高,张老汉意识到自己需要对自己的遗产进行规划,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张老汉的侄子李明,30岁,未婚,一直照顾张老汉的生活起居。

李明深知张老汉对自己的好,也渴望能够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然而,张老汉的其他亲戚,如姐姐张老太、妹妹张阿姨等,也对张老汉的遗产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2019年,张老汉因病去世。

李明发现,张老汉的遗产并未留下明确的遗嘱。

于是,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张老汉的全部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3. 遗产的分配原则。

三、案件分析(一)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和汽车。

根据相关证据,这两项财产均属于张老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故,无子女,因此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李明作为张老汉的侄子,虽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因此,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姐姐张老太和妹妹张阿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三)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汉族,退休教师,生前居住在某市A区。

张老汉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于五年前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对张老汉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其中涉及到房产、存款等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方案。

三、案件分析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存款、家具等个人合法财产。

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无子女,故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四个子女均存在,故张老汉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

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张大、张二、张小、张四四人均对张老汉尽了扶养义务,故四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然而,张大、张二、张四三人均认为张小在张老汉生前对其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要求增加张小的继承份额。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张二、张四三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故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张老汉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讲堂继承案例(3篇)

法律讲堂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调整自然人死亡后遗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在我国,继承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继承法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背景张某,男,60岁,有配偶李某和子女三人:长子张一、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张某生前与李某共同居住,张某在张某去世前一年去世。

张某生前有房产一处、存款100万元。

张某去世后,李某、张一、张二、张三对张某的遗产产生争议。

三、案例分析1. 遗产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包括房产一处、存款100万元。

2.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张某的遗产由配偶李某、子女张一、张二、张三继承。

3. 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李某、张一、张二、张三均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4. 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法律案例及分析继承权(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继承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生前有一子一女,儿子为甲,女儿为乙。

张某生前有一套房产,位于A区某小区,面积为100平方米。

张某于2020年去世,未留有遗嘱。

张某去世后,甲乙二人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甲认为自己是儿子,应享有房产的全部继承权;而乙则认为,自己作为女儿,也有权继承房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张某的死亡证明,证明张某于2020年去世。

(2)张某的户口簿,证明张某生前与甲乙二人为父子、父女关系。

(3)房产证,证明涉案房产为张某生前所有。

2.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二人对涉案房产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由此可知,甲乙二人作为张某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3. 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甲乙二人均为张某的子女,且均为其尽了扶养义务,故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份额应均等。

三、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以上分析,判决如下:1. 涉案房产归甲乙二人共同所有。

2. 甲乙二人各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

四、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继承权纠纷。

财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财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48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52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07年,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

王某的母亲健在,张某的母亲已故。

王某与张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近年来,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父亲生前留下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

王某称,其父亲生前曾口头约定,房产由王某继承。

张某则称,其父亲生前并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房产应由其母亲和张某共同继承。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享有房产的继承权?2. 王某与张某之间关于房产继承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三、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王某提供了其父亲生前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其父亲表示房产由王某继承。

张某则提供了其母亲生前与王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王某表示同意将房产由张某继承。

2. 庭审辩论王某认为,其父亲生前口头约定房产由王某继承,张某无权干涉。

张某则认为,其母亲生前同意将房产由其继承,王某无权主张继承权。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其父亲表示房产由王某继承,具有可信度。

张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中,王某表示同意将房产由张某继承,但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王某提供的录音未证明其父亲在录音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故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父亲作出明确的口头遗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确定继承份额。

王某与张某之间关于房产继承的口头约定,虽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可视为双方就继承份额达成的协议。

鉴于王某与张某之间关系良好,且王某已成年,法院认为,王某应尊重张某的继承权,双方可协商确定房产的继承份额。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享有房产的继承权。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生前无配偶、子女,仅有父母和兄弟姐妹。

王某生前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王某于2021年1月1日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王某去世后,其父母、兄弟姐妹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王某父母陈述:王某生前有意愿将房产由我们两人均分,并立下遗嘱,但我们并未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质疑。

2.王某兄弟姐妹陈述:我们知晓王某生前有遗嘱,遗嘱内容是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但我们认为遗嘱内容不公平,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房产。

3.王某生前好友陈述:王某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并曾将遗嘱草稿交给我,但后来并未再次提及。

三、法院审理1.法院查明:王某生前确实有意愿将房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并立下遗嘱。

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我的房产由我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遗嘱上有王某的签名,但无见证人签名。

2.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签名。

”王某的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见证人未在遗嘱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王某的遗嘱无效。

3.法院进一步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王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继承人。

4.法院判决:王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四、案例分析1.遗嘱的效力问题:王某的遗嘱因见证人未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继承的重要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2.法定继承的顺序:在本案中,王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继承人。

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判决王某的遗产由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分。

3.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在本案中,王某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法院根据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旨在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法律关系人员继承案例(3篇)

法律关系人员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人员包括:被继承人甲、继承人乙、丙、丁,以及法定继承人戊。

二、案情简介甲,男,65岁,生前系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甲的妻子乙,女,63岁,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甲与乙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丙和丁。

丙,男,30岁,已婚,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丁,女,28岁,未婚,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甲还有一侄子戊,因甲生前对其抚养、照顾较多,戊也一直视甲为父亲。

甲于2020年3月去世,遗产包括一套房产、一辆汽车、存款50万元、股票若干。

甲去世后,乙、丙、丁及戊均主张继承甲的遗产。

然而,由于甲生前未立遗嘱,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纠纷。

三、争议焦点1. 戊是否为甲的法定继承人?2. 遗产应如何分配?四、案例分析1. 戊是否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子女丙和丁均为甲的法定继承人。

至于戊,虽然甲生前对其抚养、照顾较多,但戊并非甲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戊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2. 遗产应如何分配?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乙、丙、丁均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且均对甲尽了扶养义务。

继承法案例及解析

继承法案例及解析

继承法案例案例1 继承权的丧失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法院的判决不正确.案例2 遗产不能包括已由被继承人生前赠送或作其他处分而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

原告张某诉称: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指定两间房由她继承,并让她陪着一起去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产权证上改成了她的名字.可是母亲死后,张某父亲死后其母亲曾领养的弟弟在文革中强占了这两间房,其养弟说姐已出嫁,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养母这两间房.张某无奈,将养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姐弟二人每人继承房屋二间。

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2间房归张某所有。

【法律问题] 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参考结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按析产案件处理。

费X珍与费X臣婚生三女一子,在X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X与周X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X珍夫妇生活.次女费秀X,三女费惠X于1950年以前相继出嫁,住在夫家.1956年,费X珍,费X臣夫妇及其子费X迁居安徽,X市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

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X臣病故,费X 珍,费X迁回X市,与费玉X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X病故.1985年12月,费X珍,费X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X及其子女搬出.周X认为,其妻费玉X有继承父亲费X臣遗产的权利,并且该房产已由其一家占有,使用40多年,不同意搬出.在原审调查过程中,费秀X,费惠X也表示,房产中应有她们的份额。

【法律问题】1.本案中,属于费X臣遗产的房产有多少;2.谁有权继承费X臣的遗产;3.本案应如何处理;4.此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讲堂继承案例(3篇)

法律讲堂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居民张某,今年70岁,老伴去世多年,育有一子一女。

张某早年在外地打工,辛苦了一辈子,终于在家乡购置了一套房产。

近年来,张某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生活难以自理。

然而,张某的儿子和女儿在赡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张某的生活陷入困境。

无奈之下,张某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赡养与继承纠纷。

二、案情简介1. 赡养纠纷张某的儿子认为,自己一直在外地工作,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经济负担,而女儿则未尽到赡养义务。

因此,儿子主张女儿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张某的女儿则认为,自己平时照顾张某较多,而儿子工作繁忙,难以兼顾家庭。

女儿表示,自己愿意承担一定的赡养责任,但不应全部由自己承担。

2. 继承纠纷张某的房产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后,张某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该房产。

现在,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要求继承张某的房产。

三、法律分析1. 赡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应承担赡养义务。

然而,由于两人平时对张某的照顾程度不同,法院在判决赡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合理分担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可酌情判决张某的儿子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女儿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2. 继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享有继承权。

然而,由于张某的儿子在赡养问题上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法院在判决继承问题时,可适当考虑这一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可判决张某的儿子继承房产的一部分,女儿继承房产的另一部分。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应承担赡养义务,且张某的儿子在赡养问题上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继承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继承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丁四人系兄妹关系,甲为长兄,乙、丙、丁为同胞兄妹。

甲的父亲老张于2019年去世,老张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老张去世后,甲、乙、丙、丁四人开始为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甲认为,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自己有权继承房产。

乙、丙、丁三人则认为,遗嘱系老张生前所立,但并未经过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意,因此遗嘱无效。

此外,他们还认为,老张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四人共同继承,故房产应归四人共同所有。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的父亲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张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故遗嘱有效。

关于乙、丙、丁三人提出的口头承诺问题,法院认为,口头承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不能作为确定继承权的依据。

此外,老张的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甲,故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 遗嘱的效力问题本案中,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张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故遗嘱有效。

2. 遗嘱与口头承诺的效力问题本案中,乙、丙、丁三人认为,老张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四人共同继承,故房产应归四人共同所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承诺不属于继承方式,不能作为确定继承权的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3.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问题本案中,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最新-继承法经典案例 精品

最新-继承法经典案例 精品

继承法经典案例篇一:继承法案例案例一:刘惠良遗产继承案刘惠良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11间,现金17万元。

刘惠良有长子刘伯潇,妻子夏桂兰,儿子刘明川和刘明月;长子刘伯潇于2000年6月因悲痛过度去世。

次子刘仲湘,妻子张秀兰,儿子刘明山和刘明秀。

三子刘叔湖,妻子任好君。

女儿刘季南,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季南于1998年去世。

刘惠良于1997年立有一份遗嘱: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现金3万元,房屋3间。

三子刘叔湖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阳曾在自己困难的时候给国帮助,可分得现金1万元。

多年好友赵玉山与自己感情很好,现在生活困难可以分得现金3万元。

赵玉山于2000年初去世,有妻子张桂花,儿子赵大海。

赵玉山时候,刘惠良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留给赵玉山的遗产分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题:(1)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哪些人是受遗赠人?(2)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案例二: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1963年,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结婚。

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前述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遗赠给张学英。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财产继承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财产继承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财产继承纠纷20个经典案例1. 《王某与张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和张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共同房产的归属问题上。

2. 《李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李某与刘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的真实性上。

3. 《陈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陈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合法继承人身份认定问题上。

4. 《张某与杨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张某与杨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意愿的表达和执行问题上。

5. 《王某与李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的比例分配问题上。

6. 《刘某与杨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刘某与杨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子女情况下的财产继承问题上。

7. 《张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的先后顺序问题上。

8. 《杨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杨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撤销的有效性问题上。

9. 《王某与陈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陈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上。

10. 《刘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刘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财产继承问题上。

11. 《李某与王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

12. 《赵某与张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赵某与张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标的物的处分问题上。

13. 《陈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陈某与刘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财产继承权利问题上。

14. 《王某与李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的合法性问题上。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男,50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45岁,张某的妻子。

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张小某,25岁,在某知名企业工作。

张某的父亲,张老某,今年80岁,患有老年痴呆症,居住在张某家中。

张某的母亲,李老太太,今年75岁,身体健康,居住在李某家中。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共生有四个子女,张某和李某为长子长媳。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在生前曾立有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张某和李某。

然而,张老某去世后,李某发现张老某的遗嘱中有一项财产未明确分配,即一处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李某认为,这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张某则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且该房产的继承应遵循遗嘱的规定。

张某还提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争议焦点: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是否有效?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如何处理?3. 李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审理过程:一、证据交换张某和李某双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2. 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死亡证明;3. 张某和李某的婚姻证明;4. 张小某的出生证明;5. 张某和李某的财产证明;6. 李某的赡养证明。

二、法庭调查1. 遗嘱的有效性张某提交了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李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但李某提出,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应属于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李某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认定遗嘱有效。

2. 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房产处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中未明确分配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某和李某作为张老某和李老太太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李某的赡养义务李某提交了赡养证明,证明她在张老某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

张某则认为李某未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张老某生前确实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李某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化名)与被告乙(化名)系父子关系。

甲的父亲丙(化名)于2020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丙生前未立遗嘱,甲与乙作为丙的子女,均认为有权继承丙的遗产。

然而,甲与乙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发生争执,甲认为乙作为丙的继子,无权继承丙的遗产。

乙则认为,自己与丙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有权参与遗产继承。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作为丙的继子,是否有权参与遗产继承?2. 如果乙有权参与继承,甲、乙如何分配遗产?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查明丙去世时,乙已与丙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的,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针对甲的诉求,法院认为,乙作为丙的继子,与丙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依法有权参与遗产继承。

因此,甲的主张不予支持。

3. 关于甲、乙如何分配遗产,法院认为,甲、乙均为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割遗产。

但考虑到乙在丙生前提供了实际帮助,法院酌情给予乙适当的遗产份额。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作为丙的继子,有权参与遗产继承。

2. 甲、乙平均分割丙的遗产,但乙可适当多得一部分遗产。

五、法律解析1. 继子女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的,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乙作为丙的继子,与丙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依法有权参与遗产继承。

2. 遗产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在本案中,考虑到乙在丙生前提供了实际帮助,法院酌情给予乙适当的遗产份额。

3. 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六、案例启示1. 继子女继承权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可能存在抚养关系。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伟(化名),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第三人:王丽(化名),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二、案情简介张伟的父亲张强(化名)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以及一辆汽车。

张强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张强生前与李明结婚,生有张伟和王丽两个孩子。

王丽在张强去世后,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对张强的遗产处理情况并不知情。

张强去世后,李明将房产、存款和汽车据为己有,并未告知张伟和王丽。

张伟和王丽得知此事后,要求与李明共同分割遗产,但李明拒绝,故张伟和王丽将李明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原告张伟和王丽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强的死亡证明,证明张强于2018年3月去世;(2)张强的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去世时留有房产、存款和汽车;(3)张伟和王丽的身份证,证明他们是张强的子女。

被告李明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李明是张强的配偶;(2)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的遗产;(3)证人证言,证明张强去世前,其遗产已被李明占有。

2. 庭审辩论原告张伟和王丽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被告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李明在张强去世后,未经张伟和王丽的同意,擅自占有张强的遗产,侵犯了张伟和王丽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法院判决李明将张强的遗产分割给张伟和王丽。

被告李明辩称,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在张强去世前,李明已与张强共同生活多年,对张强的遗产有贡献。

故李明认为,张强的遗产应优先归李明所有。

同时,李明表示,愿意与张伟和王丽协商分割遗产,但拒绝在法庭上公开分割。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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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 遗产应有几间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 得几间?
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案例4 代位继承 【案情摘要]
王某去世,留有遗产若干。王某有一子一女, 儿子已先于王某去世,留有一孙;遗产分割前, 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此女之子(王某的外 孙)不同意其母亲放弃继承权,要求以外孙身 份直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遂与王某之孙发生 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的儿子已死, 女儿放弃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没有了, 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然孙子有权继 承,外孙也理应有份。于是判决:王某的遗产 由其孙子、外孙各继承一半。
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 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应转归何 慧和李洁共同继承。
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 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 继承李山的遗产。
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 6月,刘裕 和外出遇车祸死亡。
1996年12月,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 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 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 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 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 南 与 胡 柔 相 识 , 并 于 1991 年 元 旦 举 办 了 婚 礼 (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992年 4月,俩人 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 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 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均分。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 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 喜、李山3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 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
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
她是李树纲推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 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
任平与何慧不属于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也 不属丈夫早丧,与公公一起生活尽主要赡养义 务的人,所以不能继承李树纲房产。
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 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李全喜即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其继承李树 纲的一份房产转归李山。李林和任平继承。
宋明在知情后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 应视为放弃遗赠。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2 继承的顺序
王某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 亲楼房3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12 月故去。当时王某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 引起早产,1986年1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 天 男 孩 死 亡 。 王 某 也 因 破 伤 风 于 1986 年 1 月 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某的母亲金某 安葬了王某。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 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某 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某一份,她有权继承,不 应全部归徐乙。
某的遗产,法院判决: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赵 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对其养外祖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发还的财产由他们继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6 【案情摘要】
被 继 承 人 刘 惠 良 于 1996 年 5 月 病 故 。 其 有 3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 叔湖、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 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 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 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 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 马玉花。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 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 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 屋1间,现金二万元;
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 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在困难的时候对 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现 金3万元。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 现金 11万元;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 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 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 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法律问题] 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5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案情摘要]
赵某,女,孤老太,于 1966年死亡。赵某有一养女, 养女有4个子女。赵某去世时,因其遗产全被抄没,养女 未能继承。1976年,赵某的养女也死亡。1982年落实政 策时,抄没的财产发还,暂由赵某生前所在居委会代管。 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要求继承赵
[法律问题】 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 要说明理由。
【参考结论]
1.本案法定继承人有刘伯潇、刘仲湘、马 玉花、受遗赠人有张阳、赵玉山。刘叔湖被遗 嘱取消继承权,刘季南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 2人都不是继承人。
2.张阳依遗嘱可得房屋1间,现金二万元。刘 季南依遗嘱可得房屋3间,现金3万元,但她在 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 产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虽然给赵 玉山指定了遗赠财产,但赵玉山在被继承人之 前死亡,即使刘惠良多次表示要将该部分财产 给其妻、其子,但没有用书面形式表示出来, 所以这部分财产也应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 承。
【法律问题】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 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 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参考结论】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是其自然死 亡的时间,即 1996年 11月。因为公 民只要仍然生存,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因 宣告死亡的判决而消灭。
3.本案剩余遗产由刘伯潇、 刘仲湘、 马玉花3人平均分割。
4.刘伯潇继承的遗产应先作夫妻共同 财产的分割,分出一半给夏桂兰,余下 的一半再作为刘伯潇的遗产,由其继承 人夏桂兰、刘明秀、刘明川各继承1伯。
案例7 (司法考试真题)
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 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 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 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 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 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 1987年7月
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
子,他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
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 要求继承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 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 产要求。
【法律问题]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 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案例 8 法定继承综合案例(真题)
【案情摘要】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 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 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 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 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 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 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 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 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 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某有没有继承的 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
案例3 继承的顺序
【案情摘要]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 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 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 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 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 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 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 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结论]
1.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为被继承人,遗 产为3人所造房屋共18间。根据《继承法若干 意见》 推定长辈先死,因此应认定,李树纲先 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
2.根据《婚姻法》第18条“父母和子女有 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 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其遗 产的继承仍然有效。因为依最高法院的 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 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 仍然有效。
3.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有效。因为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刘季南的遗产200万元,依其遗嘱 应分为4份,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 刘裕和各得二份。由于刘裕和先于刘季南 死亡,因而该份遗产应由刘季南的法定继 承人继承,即由刘兰兰、刘冬冬各分得其 中的1/3,刘裕和之子刘明江依代位继承分 得其中的1/3.
继承法案例 哈医大 张雪
案例1 继承权的丧失
【案情摘要】
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 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 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 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 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 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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