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法干警民法必背知识点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8382217b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a0.png)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旳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关系旳总和二、民法旳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旳基本原则:民法旳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旳带有主线性和普遍性旳指导意义旳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旳一直。
详细说来,民法有如下几种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详细旳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旳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旳渊源五我国民法旳历史和现实状况六现代民法旳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旳发展(三)民法内容旳发展(1)老式民法旳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旳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旳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旳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旳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旳界线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旳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旳平等主体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旳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旳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旳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旳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旳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旳关系1、民事权利旳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旳也许性。
它详细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行一定行为旳也许性。
(2)权利主体可以祈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旳也许性。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0e93998d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b9.png)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新编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新编](https://img.taocdn.com/s3/m/81dc1d93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ea.png)
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旳一种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旳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旳经典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23年旳《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23年生效旳《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旳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旳调整对象:平等主体旳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旳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旳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旳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财产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是平等旳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旳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旳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旳、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人身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旳享有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旳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旳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b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旳发展c维护正常旳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旳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旳民法旳主线规则,是民法立法旳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合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旳基本准则。
8.民法旳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旳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旳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承担义务c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旳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旳意志充足体现自己旳意愿,按照自己旳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民法重点)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民法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4ae7eb3267ec102de2bd89c6.png)
六、民法一、民法概述:㈠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2.⑴从主体来看,调整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⑶从利益实现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⑴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⑵从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
㈢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实施起,废止止;或其他特别规定。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3.主体上的适用范围:一切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⑵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⑶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⑴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⑵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⑶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㈡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⑵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三、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能力:①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始于主体的形成,止于主体灭亡。
政法干警民法知识点
![政法干警民法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42280282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10.png)
政法干警民法知识点:婚姻家庭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二、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1.亲属的概念2.亲属的种类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1.亲系亲系的概念;亲系的分类。
2.行辈行辈的概念;行辈的分类。
3.亲等亲等的概念;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1.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2.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3.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三、结婚(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二)结婚条件1.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2.结婚的形式条件(三)事实婚姻1.事实婚姻的概念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无效的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撤销婚姻的程序;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夫妻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二)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2.夫妻间的扶养3.夫妻间的继承五、离婚(一)离婚的概念与特征(二)登记离婚1.登记离婚的概念2.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三)诉讼离婚1.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2.诉讼离婚的程序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4.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5.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后果;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后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六、父母子女(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七、收养(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三)收养关系的成立1.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d7c39d07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1f.png)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70bbc667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28.png)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https://img.taocdn.com/s3/m/1b507412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d6.png)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2023民法必背清单
![2023民法必背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52b8d1cb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81.png)
2023民法必背清单1.民法的渊源2.民法的性质3.民法解晕的必要性及卞法4.民法自的适用5.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6.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7.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8.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具体体现(基础)9.平等保护原则(物权编)10.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本法硕简背背,非法本可以看看)11.自愿原则的含义和具体体现12.公平原则的含义和具体体现13.诚头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具体体现14.合法原则的含义和具体体现1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的道德要求)16.绿色原则17.民事法律关系的榔念和特征18.人身失系和财产失系的区别19.民事法律失系的客体20.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及意义21.民事权利的榔念和特征22.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23.债务的概念和特征24.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5.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6.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7.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28.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29.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3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31.监护的分类32.监护人的职责33.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34.宣告失踪的条件35.宣告死亡的条件36.撒销死亡宣告的后果37.社团法人与才团法人的区别38.法人的榔念和特征39.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40.非营利法人的类型41.特别法人的类型42.法人成立的条件43.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44.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正45.非法人组织的类型转46.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47.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48.民事法律行为的榔念和特征49.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50.意思表示的形式51.意思表示的解晕52.合同的解单规则5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54.合同的有效要件55.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56.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57.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58.可捐称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59.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60.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最新政法干警民法必背知识点
![最新政法干警民法必背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31d2782ee518964bcf847c96.png)
1、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6e143afaf01dc281e43af07c.png)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5194d092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8c.png)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民法学是指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政法干警考试来说,掌握一定的民法学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就民法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供考生参考。
首先,民法学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私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中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是指私法主体对自身合法利益的排他性支配能力。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掌握的具有私人性质的权益。
它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其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支配、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人格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
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合同权利、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此外,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或者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真实性等要件。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一致。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表达。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效力的问题,即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产生。
效力的问题包括生效和效力期限等。
最后,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问题。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等。
综上所述,政法干警考试中的民法学知识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考生在备考时应该注重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并且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理论学习,建立起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日后的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https://img.taocdn.com/s3/m/44c1e3402b160b4e767fcfa9.png)
(2)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
依继受取得的方法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简称设定取得或创设取得,是指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转移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之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1)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①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②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③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权利人不依据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新的物权。
(2)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物的一种: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物的一种。
40、股票: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3、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84、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8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6、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90、专有部分: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91、请求排除妨碍: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2、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