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风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风险管理,确保公司业务稳健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以及与本公司开展业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全面、系统、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决策,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预警和处置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职责第六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监控、预警和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措施;2. 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控制建议;3. 监督和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4. 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风险管理工作情况;5. 负责与其他部门、单位及监管机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业务部门职责:1. 遵守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执行风险控制措施;2. 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3. 参与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4. 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八条风险识别:1. 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业务流程、业务政策、业务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潜在风险;2.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报告,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对潜在风险进行梳理和识别。
第九条风险评估:1. 风险管理部门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潜在损失;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第五章风险监控与预警第十条风险监控:1. 风险管理部门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关注风险变化情况;2. 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风险变化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报告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1.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监控情况,对可能引发重大损失的风险进行预警;2. 业务部门在收到风险预警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保理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2. 风险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3. 效率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4.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维护公司声誉;5. 激励原则: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经理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标准、风险管理、业务流程和内部审计等。
第十条内部控制标准:1.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2.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3.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4.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防止违规操作;5. 建立保密制度,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1.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各类风险;2. 加强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管理;3.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二条业务流程:1. 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2. 建立业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3. 加强业务审核,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1.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确保公司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合规性;2.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风险分类第四章风险分级标准第五章风险管理流程第六章风险控制内容第七章风险管理的考核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保理”)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促进XX保理稳健、持续发展,根据《XX集团合规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保理业务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项目的开发与立项、立项项目的审批、决策和执行、项目执行后的持续管理等。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管理的总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使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具体目标如下:(一)保证公司业务、财务及其他管理信息真实、完整;(二)保障公司内部责任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经营风险可控;(四)保障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岗位应当保持独立性,以职权独立履行管理职责,风险管理人员应避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产生利益冲突;(二)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应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应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三)发展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必须具有前瞻性,并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四)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过程力求科学、合理,依法依规进行的风险管理,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全体员工必须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五条【风险管理的主体】风险管理的主体包括:(一)董事会;(二)风险控制委员会;(三)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四)法务合规部;(五)公司职能部门。
第六条【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责任】(一)审议批准有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二)监督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三)指导、监督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进行投资风险管理工作;(四)完成其他应由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事项。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5-03-02来源:商务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No.:00000000000003311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的管理行为,推动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业保理业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风险控制、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与供应链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建立合作档案。
第四章风控管理第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的预测、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不良资产的形成和集中风险的出现。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和合规性。
第五章资本金管理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置资本金,并保持相应的资本金充足性。
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政策,形成合理的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
第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资本金的核算和报告。
第六章监管和执法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按照相关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业务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持商业保理业务的合法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向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回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监管。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可控,防范业务风险。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常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和流程第十条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一)单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单一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二)双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既向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又为客户提供应付账款催收服务。
(三)逆向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在客户授权或同意的前提下,向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客户实现采购货款的融资。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业务的流程:(一)申请:客户向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申请,提交商业保理公司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商业保理公司审核客户的信用及应收账款,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及融资额度。
(三)签订合同: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将融资款划入客户指定账户。
(五)催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对客户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并对逾期款项进行催收。
(六)清算:客户的应收账款到期或已结清,商业保理公司将融资款从客户指定账户中划出,完成融资清算。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是指指企业通过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获得流动资金,商业保理实质上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商业保理公司的资质认定、服务内容、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上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资质认定商业保理公司的资质认定是指为了保证商业保理公司的资信、经营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符合条件的各种企业经过严格审核后方可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必须具备一定资产规模、资质要求等方面的条件,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等相关业务许可,并且还需要提交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合规报告、风险控制计划等相关材料。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商业保理公司主要提供以下四种服务内容:1、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商业保理公司利用自身的信誉和财务实力,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账期审批、催收、回款等全流程管理服务。
2、融资服务: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符合货物流转的应收账款,给企业提供先期融资服务,可大大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3、风险控制服务:商业保理公司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并通过优化其风险预测模型,设立风险准备金等措施,使得企业的风险得到防范和控制。
4、法律支持服务:商业保理公司将会对企业的合同、应收账款的质量进行初步审核,以确保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保理的业务流程商业保理的业务流程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步骤:1、企业申请:企业需要将可转让的应收账款提供给商业保理公司,以便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资信评估以及融资额度的确定。
2、商业保理评审:商业保理公司会对企业的资产财务、应收账款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并给出账期、折扣等具体方案。
3、转让企业代表签订合同:若企业与商业保理公司所提出的融资方案达成一致,那么企业代表签订相关合同。
4、商业保理公司审核: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它自身的条件和信誉来审核账款,若审核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将会向企业提供融资。
2023修正版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商业保理是一种通过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以提高企业的现金流和风险管理能力。
为了规范商业保理市场的发展,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形式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三、资本金要求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并按照法规的要求缴纳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承揽应收账款的转让业务。
2. 发放买方融资,即向客户提供资金,以补充其应收账款的资金缺口。
3. 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包括逾期账款的追回和催收工作。
4.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包括信用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等。
五、业务流程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融资需求确认:与企业确定其融资需求。
2. 应收账款审查: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3. 资金发放:商业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并将资金划入企业指定的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并签署相关的转让协议。
5. 应收账款管理: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协议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提供相关的催收服务。
6. 回款结算:企业的买方向商业保理公司还款,商业保理公司将回款划入企业的指定账户。
六、风险控制商业保理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确保账款来源合法。
2. 买方信用评估,降低逾期和坏账风险。
3. 融资额度的合理控制,确保风险可控。
4. 提供风险预警服务,及时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5.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
七、监管和监督商业保理公司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7、商业保理公司保理业务保后管理办法
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保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对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流程控制、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应收账款管理能力,降低坏账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管理”是指,我司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围绕受让应收账款而开展的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建立、应收账款导入、应收账款日常管理、风险预警、应收账款催收及纠纷解决等综合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卖方”是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第四条业务部、风控部、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开展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工作。
第二章账户建立与应收账款导入第五条业务部与卖方企业签订的《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应提交风控部备案登记;综合管理部根据经备案登记的《商业保理业务合同》为卖方企业在公司数字管理平台中建立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即销售分户账)。
我司受让应收账款并为卖方建立应收账款管理账户是我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基础。
第六条我司可以仅为卖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亦可以同时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等多项服务。
我司为卖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为其提供保理融资。
第七条我司为卖方提供全面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卖方需将现有所有应收账款进行并账,制作《应收账款清单(未清偿部分)》(附件一)列明应收账款编号、交易合同编号、发票编号、应收账款金额、到期日期、应收账款总额等内容,并提供交易合同原件、物流单据、验收清单、会计账务及会计原始凭证等材料,将经并账处理后的应收账款一次性转让给我司。
我司应将上述受让应收账款导入至卖方应收账款管理账户。
我司仅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但不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的,业务部应对受让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与核实,着重查明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应收账款的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卖方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卖方的业务情况。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5-03-02来源:商务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公司保理业务保后管理办法
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保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对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流程控制、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应收账款管理能力,降低坏账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管理” 是指,我司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围绕受让应收账款而开展的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建立、应收账款导入、应收账款日常管理、风险预警、应收账款催收及纠纷解决等综合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卖方”是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第四条业务部、风控部、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共同开展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工作。
第二章账户建立与应收账款导入第五条业务部与卖方企业签订的《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应提交风控部备案登记;综合管理部根据经备案登记的《商业保理业务合同》为卖方企业在公司数字管理平台中建立应收账款管理账户(即销售分户账)。
我司受让应收账款并为卖方建立应收账款管理账户是我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基础。
第六条我司可以仅为卖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亦可以同时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等多项服务。
我司为卖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为其提供保理融资。
第七条我司为卖方提供全面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卖方需将现有所有应收账款进行并账,制作《应收账款清单(未清偿部分)》(附件一)列明应收账款编号、交易合同编号、发票编号、应收账款金额、到期日期、应收账款总额等内容,并提供交易合同原件、物流单据、验收清单、会计账务及会计原始凭证等材料,将经并账处理后的应收账款一次性转让给我司。
我司应将上述受让应收账款导入至卖方应收账款管理账户我司仅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但不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的,业务部应对受让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与核实,着重查明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应收账款的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卖方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卖方的业务情况。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务部保理集团公司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20版本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20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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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申请材料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备案、变更及注销第十二条备案要求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一)在境内合法设立;(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备案类型和标准(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备案材料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八)公司章程;(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备案查询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备案变更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二)合并或者分立;(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四)变更实缴资本;(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七)变更备案类别。
第十七条备案注销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
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八条基本规则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禁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受托投资;(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业务规则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
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融资方式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不良应收账款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
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
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险计量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
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风险计提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风险集中度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业务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转让登记和查询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