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目的,对私人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并拆除的行为。

为了规范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征地拆迁管理办法2.1 征收范围和程序根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国家保护的自然保护区等土地。

征收程序主要包括方案制定、评估报告和合同签订等步骤。

2.2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土地和房屋,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还包括货币补偿、就业安置、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2.3 征地拆迁安置根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和居民应有适当的安置安排。

安置方式可以是提供合适的住房、就业机会或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等。

三、征地拆迁规章制度3.1 征地拆迁程序征地拆迁规章制度详细规定了征地拆迁的程序。

包括方案制定、公示征集意见、评估报告、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3.2 征地拆迁补偿规章制度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标准、货币补偿、就业安置、社会保险等方面。

3.3 征地拆迁安置规章制度还对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和居民的安置进行了规定。

要求提供适当的住房、就业机会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意义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出台,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4.1 保护私人财产权益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明确了补偿标准和程序,保护被征地拆迁的私人财产权益,避免因征收拆迁而导致损失。

4.2 促进社会稳定规章制度对征地拆迁安置进行了规定,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和居民能够得到适当的安置和补偿,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3 促进城市发展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范了征地拆迁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五、总结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一、考核对象承担征地拆迁任务主体责任的5个行政村及街道工作组、征地拆迁专抓组。

二、考核办法村考核实行得分制。

考核分设定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40分,任务分为60分。

街道工作组和征地拆迁专抓组考核实行任务量化和定额奖罚办法。

三、考核内容(一)村考核内容:1、征地拆迁宣传动员工作(2分)。

根据清水河街道2012年度征地拆迁工作计划(见附表),做好涉及征地拆迁组与户的宣传动员工作,开好村民代表及村民组群众会议,使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能按时进场工作。

没有按时做好,将酌情扣分。

2、征地拆迁组织安排工作(3分)。

及时建立征地拆迁组织,服从工作调配,配合区、街征地拆迁工作组依法组织安排好农户进行征地拆迁,没有做好的,将酌情扣分。

3、协助区行政执法局做好违章查处工作(5分)。

认真仔细做好本村违章建筑与突击加层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宣传解释依法建房的审批制度,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工作开展不好的,将酌情扣分。

4、组织已签约的农户及时租房和搬迁(4分)。

积极动员和协助已签约农户腾房钥匙及组织其及时租房和搬迁,未完成将酌情扣分。

5、组织搬迁农户入住安置小区公建房(6分)。

组织搬迁农户及时安置完毕。

未及时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6、搞好信访工作,不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5分)。

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摸清本村村民的思想动态,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凡征地拆迁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将酌情扣分。

影响较大的,不得分。

7、协助做好劳力安置工作(8分)。

根据征地政策及时、准确提供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单,配合做好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村、组土地及人口年报;做好与农转非人员签订安置协议工作;做好农转非人员转户口时的户口收集工作。

上述工作未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8、完成其他重点项目工作(7分)。

完成重点项目水、电、路、取弃土等协调工作,未及时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9、完成2012年度征地工作(50分)。

根据2012年度征地计划,积极认真地完成任务。

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分。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一、考核对象承担征地拆迁任务主体责任的5个行政村及主干道工作组、征地拆迁专抓组。

二、考核办法村考核推行得分制。

考核分设定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40分,任务分为60分。

街道和和征地拆迁专抓组考核实行任务量化工作组按规定奖罚办法。

三、考核内容(一)村考核内容:1、征地拆迁宣传动员工作(2分)。

根据清水河街道2012年度征地拆迁工作计划(见附表),做好涉及拆迁组与户的宣传动员工作,上开好村民代表及村民组群众会议,使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能按时进场拆迁其他工作。

没有按时做好,将酌情扣分。

2、征地拆迁组织安排工作(3分)。

及时建立征地拆迁组织,服从工作调配,配合区、街征地拆迁工作组依法群众组织安排好农户进行需要进行征地拆迁,没有做好的,将酌情扣分。

3、协助区行政执法作好局做好违章查处工作(5分)。

认真仔细做好本村违章建筑与突击加层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宣传解释督促建房的审批制度,协助做好查处管理工作。

工作开展不好的,将酌情扣分。

4、组织也已尽快签约的农户及时租房和搬迁(4分)。

积极动员和协助已签约农户腾房钥匙及组织腾退其及时租房和搬迁,未完成将酌情罚则。

5、组织搬迁农户入住安置小区公买地(6分)。

组织搬迁农户及时腾退完毕。

未及时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6、搞好信访工作,不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5分)。

做好政策的宣传其他工作,摸清本村村民的思想动态,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凡征地拆迁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将酌情扣分。

影响较大的,不得分。

7、协助做好劳力妥善安置(8分)。

根据征地政策及时、可信提供征地农转非提供服务人员名单,配合扎实推进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村、组宅基地及人口年报;做好与农转非人员签署签订安置协议工作;做好农转非转户口时的户口收集工作。

上述教育工作未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8、完成其他重点项目工作(7分)。

完成重点项目水、电、路、取弃土等协调机制工作,未及时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9、完成2012年度征地工作(50分)。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2【实施日期】200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用和拆迁,通常是用于公共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制定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来规范和保障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征地拆迁的公平性、合法性和人权尊重。

其内容包括了征地拆迁的程序、范围、费用、赔偿等各个方面,旨在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损失,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权保障。

首先,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明确了征地拆迁的程序。

征地拆迁不是单方面的行为,需要依法程序进行。

征地拆迁的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地拆迁的告知、评估和协商、公示、签订协议、拆迁、补偿、移交等环节。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每个环节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征地拆迁合法、合理。

其次,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范围。

征地拆迁不可过度,必须在合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是否可以征收市场或商业街道,是否可以征收个人生活产权,是否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等,均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约束了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用征地拆迁权。

此外,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费用。

征地拆迁实际上是政府向居民购买房屋或土地,因此政府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征地款、拆迁补偿款、过渡补贴等。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法,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居民的权益和利益保障措施。

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确保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居民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防止居民因征地拆迁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总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是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有力工具。

它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性,为政府和居民提供了合法合理的征地拆迁方案,保证了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的小编了解一下。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用地申请;(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三)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四)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五)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六)负责土地证的办理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设专职技术人员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三)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的(含征地撤组转居后的剩余土地上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市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元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核定征地房屋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人、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前条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满(含延长期限)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间(含延长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公安部门办理户旧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碎卜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领取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土地征收、拆迁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的正规化、科学化、合理化程度不断提高。

近年来,土地征收、拆迁工作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为了城市发展需要,许多地方政府实行大规模的城市拓展计划,导致大量村民的土地被征收。

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逐渐呈暴露化。

批评声不断,迫使地方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台,显然是一种新的措施,旨在解决土地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一、征地拆迁的法律地位《征地拆迁管理法》是我国当前专门针对征地拆迁工作制定的法律,为征地拆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征收、拆迁工作的合法进行;所有的拆迁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尊重村民。

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以下法律条款必须被重视:第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明知是违法征收、拆迁而参与其中。

特别是违反法律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行为,必须坚决制止、追究其责任。

第二,征收、拆迁工作必须尊重村民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拆迁安置地点、费用等必须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征地、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确保村民能够得到应得的补偿。

在与村民沟通协商时,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主体地位。

第四,拆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拆迁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必须保证村民人身财物安全,避免因拆迁过程中引发的冲突和纠纷。

以上条款可以说是征地拆迁工作中最为基本、核心的法律规定。

实践证明,只有扎实地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落实“公正、公开、公正、文明”的征迁工作方针。

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执行《征地拆迁管理法》,许多省市政府制定了自己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简单介绍其中的一些规定。

1. 规范村民拒签协议行为。

征地拆迁工作中,经常出现村民拒签、无法协商等情况。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本工程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控制征地拆迁费用的支出,协调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保障本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主线、互通、服务区、管理中心、取土弃土区、附属设施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三、本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要求(一)依法、规范、快速地取得公路建设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二)统筹规范主线、互通、管理中心、服务区以及其他辅助设施用地的统一征收;(三)严格遵守国家、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法律和法规,严格依照合同及各类协议办事;(四)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依据:1.本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公司与市指挥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工程实施期间,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公司工作小组总负责,协调处理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公司内部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制度(一)总体征地拆迁需求方案由项目公司工作小组提出,补充征地拆迁需求方案由需求方提出;(二)技术部负责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技术分析工作;(三)合约部负责征地拆迁的履约行为做好监督工作,并参与征拆合同谈判及办理相关费用的支付工作;(四)财务部负责征地拆迁款的协议支付工作。

五、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征地拆迁总包干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谈判签定由领导小组主导、工作小组落实、合约部配合,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与市指挥部协商签定包干协议书。

征地协议应秉持公平、合理及严谨原则,征地拆迁部负责征拆协议的面积和核准。

合约部负责协议文本的审查、会签及结算审查工作。

六、征地拆迁合同标准外征地和附着物拆迁的制度实施小组在各自辖区内的实际的地类权属确认过程中,如遇到地类类别、土地数量及边角地等情况,与原协议文件的要求有出入,或无法依据协议执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地向工作小组报告,再根据项目公司领导小组的意见由工作小组或授权人员与县(区)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

征地工作管理制度

征地工作管理制度

征地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公正公平、有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征地工作,包括征地前的调查研究、征地协商、征地行政许可、征地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各级征地工作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开展征地工作,确保征地工作合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征地范围确定第四条征地范围的确定应当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周密论证,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征地范围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农民的利益、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保证征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征地范围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经过公开公示,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征地协商第七条征地协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征地协商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根据农民的合法诉求进行协商,达成合理的补偿协议。

第九条征地协商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不得将农民的合法诉求置之不理,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征地行政许可第十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按照征地协议的约定执行,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征地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示,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征地补偿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征地协议的约定执行,并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征地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征地工作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征地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征地工作中的差错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纠正,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条对于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3篇)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3篇)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进行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征地拆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保证公平公正,确保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征求被征地拆迁户的意见,尊重其意愿,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征地拆迁活动应当坚持合理利益分配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二章征地拆迁程序第六条征地拆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程序,包括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并及时向被征地拆迁户公告相关信息。

第七条征地拆迁活动需经相关部门审批才能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征地拆迁。

第八条征地拆迁活动在实施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征地拆迁计划,并与被征地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征地拆迁活动需向被征地拆迁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示和听证,确保方案公平合理。

第十条对于不同类型的被征地拆迁户,应当制定不同的补偿和安置方案,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第三章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并及时支付。

第十二条被征地拆迁户应当依法享有房屋、土地、财物等合理补偿,并有权参与评估和谈判。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到自留地的被征地拆迁户,应当提供合适的替代土地,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征地拆迁,应当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保证其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应当尽量减少被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四章监督和维权第十六条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拆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被征地拆迁户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详细的征地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并参与评估和谈判。

第十八条被征地拆迁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对于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 引言征地拆迁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土地上的建筑或者土地进行收回和拆除的行为。

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征地拆迁需要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和保障权益。

本文将介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征地拆迁程序征地拆迁程序是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以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征地拆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调查研究在进行征地拆迁前,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征地范围、征用目的、拆迁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2 征地通知征地通知是向被征地人告知征地事宜的文件,包括征地目的、范围、补偿政策等内容。

征地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确保被征地人能够及时收到。

2.3 公示公告征地拆迁项目应当在公告栏、媒体等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公众有关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4 协商协议征地拆迁涉及到相关权益的调整和补偿,需要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协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安排等具体事项,并经双方签署。

2.5 实施拆迁拆迁工作需要按照征地拆迁规划进行,确保拆迁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拆迁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6 补偿安置征地拆迁后,需要对被征地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征地拆迁管理措施为保障征地拆迁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主要的管理措施包括:3.1 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责任,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制定和完善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救济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救济机制,对不符合征地拆迁规定的情况进行申诉和处理,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4 监督检查建立征地拆迁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规性和效果。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在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地拆迁程序3.1 征地拆迁前,项目部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现状、被拆迁人情况等,并制定征地拆迁方案。

3.2 征地拆迁方案需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项目部应与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4.1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

4.2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提供安置房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项目部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帮助。

第五章拆迁实施5.1 拆迁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协议进行。

5.2 在拆迁过程中,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被拆迁人生活的影响。

5.3 拆迁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好土地移交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项目部应定期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6.2 对于违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行为,项目部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铁路局达州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管网拆迁按《铁路管网拆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达州建指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二)各单位的职责第四条达州建指职责严格按照部省会议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1.负责向省(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先期用地申请。

2、负责向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贴费用,并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

3.负责向沿线地方政府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报批。

4.施工负责人组织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拆迁工程的现场勘察、工程量的确定、拆迁方案的制定、费用评估及相关协议的谈判。

5、组织讨论厂矿、企业、学校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问题。

6.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负责牵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合同标段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合有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负责人办理合同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1.审查建设用地图纸和资料,提交建设用地地图、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资料。

2.依据施工用地图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级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工作。

3、与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土地使用范围、权属和征地数量;统计测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类型,确定数量;根据不同业主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单》(土地检查交接-4表)一式12份,并完善相关方的确认和签字。

4.完善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施工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段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3标段征地拆迁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署的关于《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铁办函[2009]1号),积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建设理念,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施工环境。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三条云桂铁路建设的永久用地以及取弃土场、桥梁预制场等临时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

永久用地经勘测定界后,由有关市、区(县) 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四条云桂铁路工程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权属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五条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三章征地拆迁组织机构第六条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项目部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征地拆迁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室人员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下设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落实有关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工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项目部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并抓好落实。

第八条征迁人员配备及保障措施:1、各工区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工区副职主抓此项工作。

2、各工区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征迁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

第四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职责第九条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各施工工区、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项目部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

1、负责与省(市、区)国土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配合、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全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1、总则
1.1 经理部管段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认真执行广州铁路WRSG-3标段项目铁路与沿线各省、市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施工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施工管理理念,为建设好一流的专线铁路,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施工环境。

1.2为规范经理部施工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行为,明确各层次的职责范围,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施工协调任务
2.1 认真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2.2 依据合同约定或业主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

遇有省部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业主统筹协调解决。

2.3 项目部应加强与业主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联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抓好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

2.4 各总队(场)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及群众,开展施工协调工作,共同创造和谐的铁路计时工外部环
境。

3、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3.1 广州铁路WRSG-3标段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包干,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

3.2 广州铁路WRSG-3标段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及时配套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预制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勘测定界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3.3 临时用地的地类、地价由地方国土部门具体确定,原则上不能突破广东省标准,且不得按永久征地办理,并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4 广州铁路WRSG-3标段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3.5 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表更设计,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3.6 各总队(场)不得擅自处理违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4、征地拆迁组织分工
4.1 征地拆迁协调工作,项目部与各总队(场)实施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4.2 项目部由一名主要领导主抓征地拆迁工作,工程部设专职地工程师,负责征地拆迁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4.2.1 负责与沿线各市及业主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

4.2.2 制定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督促落实。

4.2.3 及时向地方国土资源局提报临时用地和正式用地申请计划。

4.2.4 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负责办理、审定临时用地协议及补偿费用。

4.2.5 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编制、交验工作。

4.3 各队(场)必须指派一名领导主抓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备专职地工程师,负责各自管段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

4.3.1 负责制定各自管段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向市(县、区)、乡(镇)国土主管部门提服用地的申请及落实,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报经理部工程技术部汇总、备案。

4.3.2 负责组织施工用地红线图的审核。

4.3.3 积极主动协助市(县、区)、乡(镇)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地拆迁的范围权属及数量。

4.3.4 负责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签订。

4.3.5 负责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编制。

4.3.6 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配合项目
部向用地所市、县(区)、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

4.3.7 负责勘测用地界址,组织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总队(场)的,各总队(场)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4.3.8 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4.3.9 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及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5、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5.1 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

由个总队统筹规划,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租用协议书”。

5.2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市、县(区)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

按协议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协议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6、征地拆迁计划提报
6.1 经理部依据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向所在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业主项目部。

7、附则
7.1 各总队(场)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地建立台账,填报各类报表。

7.2 对地方在铁路使用地界线外30米以内新建一般设施,或150米以内新建噪音敏感设施,各队要及时书面通知地方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抄报项目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