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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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讲_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04讲_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2017·多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A.代履行B.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税款C.查封、扣押D.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2.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1)由法律设定。

(2)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设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B.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法规设定D.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划拔存款的行政强制执行【答案】A【解析】(1)选项B: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2)选项CD: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考点3】查封、扣押1.查封、扣押的范围【2013·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查封扣押权及其实施程序和人员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小,则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查封扣押权B.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是查封扣押的法定必经程序C.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行使查封扣押权D.查封扣押不得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实施,但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可实施【答案】B【解析】(1)选项A: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选项B:原则上应当事先报请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不能省略)。

(3)选项C: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4)选【2017·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关于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强制措施的2.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应载明事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本章结构】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种类1.概念: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暂时予以限制、控制,或者以一定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行为。

——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1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22.分类:答疑编号:NODE00722100040100000103【行政处罚中的限制人身自由VS行政强制中的限制人身自由】【例题·单选题】(2013年)根据行政法理论和《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行政行为中,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A.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当事人的有关物品予以扣押C.有权行政机关强行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而又需要立即清除的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障碍物D.税务机关对逾期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纳税人加处罚款『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强制等)。

从两个概念的区别入手,比死记种类更容易选出正确答案。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为了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二、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热门城市:扬中市律师广元律师山南律师宜都市律师贵阳律师河源律师伊金霍洛旗律师资阳律师东山区律师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由法律设定好的一种约束性的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情况下个人不能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大概是可以分为三类的。

下面。

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前,不仅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甚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改变了行政强制设定“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确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规则。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在特定情况下对被行政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运用,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民权益的保障等重要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包括了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相关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根据实际需要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

各国各地区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行政警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向违法行为主体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果不改正将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罚款: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主体一定金额的罚款,以达到惩罚和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

3.行政拘留: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强行拘禁的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制其配合接受调查、采集证据等。

4.行政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财产、场所等进行查封、扣押,以确保其不再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5.行政强制撤销:行政机关撤销违法行为主体的某项权益,以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秩序。

6.行政强制清除: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建筑、设施等进行拆除、清除,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生态环境等。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特定情况和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限制、行政停产停业等。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需要满足的一些法定条件。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保护被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条件包括:1.合法性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合法性依据,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和权限进行行政强制。

2.事实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行政行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强
制收取一定数额的款项。

行政罚款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而确定。

2.行政扣押: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涉案的财物暂时扣押起来,以确保其不被转移、毁损或用于非法目的。

行政扣押通常发生在违法行为
涉及非法物品、赃款赃物等情况下。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
采取的强制禁锢措施,将其关押于指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为最长15天。

4.行政强制清除:行政强制清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消除安全
隐患、卫生污染源等。

5.行政限制人身自由:行政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为强制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限制
其出境、出入特定区域等。

6.行政强制驱逐:行政强制驱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非法滞留、非法
居留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其离境回国。

7.行政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建筑管理、
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的决定书,并告知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权益、救济途径等。

同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
第七章 行政强制

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行政强制
法》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行政强制法》草案历 时12年、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2005年、 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终获通 过,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 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一般理论认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或行政强制 措施)三种。
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
决定并立即 实施行政 强制执行
送达并开始实施强制执行决定
中止执行程序 不再执行 恢复执行 执行完毕 执行回转 执行和解 终结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即非诉行政执行)
1、法院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在救济期内未启动救济程序 (2)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3)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4)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执行申请 (5)属受案法院管辖 2、简易程序即立即执行程序(第59条)
• 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 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 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 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 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
•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
二、行政强制的分类问题
理论分类
即时强制
调查中 的强制
执行中 的强制
法律分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不方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移动或者使用。

扣押财产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主要是限制其资金流动;包括银行存款和邮政汇款及有价证券。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该条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内容有一下五个方面:第一,授权规则。

所谓授权规则,是指没有经过法律授权,法律以外的法规无行政强制设定权,不能自行创设行政强制职权和行政强制手段。

同样,经法律授权,法规拥有相应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在授权范围内创设行政强制职权、主体、手段等内容。

法律授权市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原则的必然结果。

第六章 行政强制法

第六章 行政强制法

第六章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概论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点概念:为实现行政目的,强制手段→人身自由、财产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违法、危险→行政机关→人身自由、财物暂时性控制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自己or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履行义务特征:①行政性②服从性(强制性)③限制性④依附性二、行政强制的原则1.法定原则,即合法性原则2.适当原则,也称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听证;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不得谋取私利原则5.程序保障原则§2.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1.种类(4+n)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法律保留)eg:以前的收容遣送,强制戒毒,强制隔离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法律保留)⑤n: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例题·不定项】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

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2/99)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正确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有预防性、制止性、临时性、中间性的特点。

其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

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由谁设定二、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强制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一切特征,其具体目的特征如下:(一)强制性、具体性及法律性。

强制性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措施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且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有资格的人员,其措施的对象包括涉案人、场所、财物、金钱等,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措施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内实施,这就是它的法律性。

(二)临时性、预防性、独立性和从属性。

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临时约束,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如果某项强制措施本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全部,那它就是独立性的,如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如果某项强制措施后紧随其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那它就是从性属,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程序性及公正性。

过去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在过去实施强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法定程序,执行中随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财物不制作清单等文书,或随意查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对查扣的财物保管不当或随意处置,或随意冻结存款、汇款,或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违规行为,而《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以保障实施强制的公正性。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个人和组织实行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是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职权、保正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本文将就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展开阐述。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1. 行政警告:是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权限或执法职责规定对被行政行为人进行的警告性通告,目的是要求被行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防止行政违法行为和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

2. 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权限或执法职责规定对被行政行为人进行的强制性措施,在依法裁决的情况下,由被行政行为人按照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教育。

3. 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依据执法职责规定对被行政行为人进行的强制性限制措施,目的是要求被行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防止其继续侵害公共利益。

4.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根据执法职责规定对行政行为人采取强制执行,强制将行政行为人违法违章行为导致的损害、擅自占有的违法财物以及其他被法律规定要求执行的内容强制执行。

5. 行政吊销许可证: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从事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或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强制措施,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取消或吊销经营或从业资格,以保障公共利益。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1. 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是法律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制度,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或法律规范才能实施。

2. 权限授予: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赋予相应的权限,具体表现为监管权限、调查证据权限和处罚权限等。

3. 条件限制: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方法,在实施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和证明,审慎使用行政强制。

4. 监督机制: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使用行政强制的选拔、培训、管理和工作监督,确保其合法、合理、公正的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是行政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但必须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合理、程序化的实施,避免滥用权力和侵害公民权益。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障公民权利,采取强制手段对其实施的活动。

行政强制是行政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行政行为对于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反应。

行政强制的种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清理、行政征收、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改正。

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主要针对那些拒不接受行政处罚或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主要程序包括责令执行、自行强制执行、强制拘留和强制驱逐等措施,此外还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委托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保证金等方式。

二、行政强制清理行政强制清理主要是针对那些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违法拆迁等活动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清理的主要手段包括勒令停工停业、责令拆除、行政强制拆除、强制撤销批准等,行政强制拆除还可采取住户搬迁补偿等措施。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将私人财产转为国家所有的强制要求,例如城市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

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协商征收和强制征收两种。

当征收方以协商的方式向财产所有人提出征收要求,并与财产所有人达成征收协议后,行政征收便得以实现。

如诉讼征收,征产时必须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批准。

四、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等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日。

除了各种刑事犯罪外,行政机关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

五、行政强制改正行政强制改正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目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改正的主要手段包括责令改正、强制停业或关闭、强制改建、强制停产等措施。

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事,并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防止过度滥用行政权力。

此外,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还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人权保障原则。

【法考】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

【法考】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

第捌拾贰期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壹】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

无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都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中表现最为激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影响巨大的行为方式,可以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受损。

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相比,行政强制的设定更为严格和复杂。

1.对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享有设定权。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3.对行政强制执行只有法律有设定权,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强制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状态,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或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行为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制度。

1.行政性: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

2.强制性: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服从决定。

3.物理性: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具有限制人身改变财产物理状态的效果。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1)预防性和制止性。

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

(2)临时性和中间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通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而不是最终处分,财产仅影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3)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3)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前者是情况紧急条件下的“第一次行动”,后者是先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属于“第二次行动”。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其出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在权利义务设定方面,法律的保留并不是绝对的。除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调整的事项以外,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都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必要规则的权力。
在我国,根据《立法法》,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同时,从现行制度和实际需要看,允许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但必须严格限制。因而,《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作出了严格限制。
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对照《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设定和《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内容理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抓紧对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行政强制法》保持立法上的统一。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但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调整和干预却是直接的、强制的。例如,收容审查涉及对被收审人人身自由权的干预,暂扣物品涉及对物品所有人财产权的干预。根据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凡是为公民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公民权利的事项都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排除其他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7-07 字体:大中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整理

行政强制法整理

行政强制法一、行政强制的分类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是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

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

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

查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

法律、法规中除使用“查封”外,还经常使用“封存”一词,少数情况下也使用“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表述。

三是扣押财物。

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与查封的区别:一是扣押主要针对可移动的财产;二是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

扣押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

除了使用“扣押”外,法律、法规规定中还经常使用“暂扣”、“扣留”等。

四是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的流动的强制措施。

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只有法律才能规定。

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1、主体资格第一,单位的资格。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第二,个人的资格。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实施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个人、组织或其他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要求进行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形式。

行政强制是行政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可违抗性和处罚性的特点,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实现法律目标为目的。

行政强制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命令强制,二是行政处罚强制。

行政命令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行为,通过强制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制止、纠正或修正的一种强制方式。

行政命令强制的设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共事务性行为的设定,二是法律性行为的设定,三是自由权利的设定。

公共事务性行为的设定是行政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共事务性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范围内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干预、管理和调节的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命令强制对相关的行为进行限制、禁止或者强制要求,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法律性行为的设定是行政命令强制的另一个基础。

法律性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条件下对行为主体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依法设定法律性行为的过程中,要明确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确保行政命令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自由权利的设定是行政命令强制的第三个方面。

自由权利是指个人根据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依法享有的特定自由权利。

行政机关在设定行政命令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确保行政命令的设定在法定的范围内,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政处罚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处罚措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方式。

行政处罚强制的设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的设定,二是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行政处罚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违法行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旨在保障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秩序。

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主体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行政处罚强制的另一个基础。

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

信访和举报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造成当 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 请国家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通过信 访、举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和追责机制
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行政强制的权限和程序
权限限制
01
行政强制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能超越
权限范围。
程序要求
02
行政强制的设定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
决定和公布等环节。
公开透明
03
行政强制的目的和原则
行政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保障行政决定的 实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扩大。
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程序
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 款等。
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行 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举报

行政强制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国家赔偿
行政强制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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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信息一、行政强制的种类(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规范为五大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一行政强制措施限制的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权。

就强制程度而言,是行政强制措中最重的。

根据比例原则,其应适用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对象或者场合。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地查实、封存,以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加以处理和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查封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查封对象是场所、设施和财物通常具有不能或者不宜移动性;第三,查封是原地进行的行为,并不改变被查封对象的物理位置;第四,查封的结果是原权利人暂时失去对查封对象的占有、使用及其处分的权利,但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3.扣押财物扣押是指行政主体强制留置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限制其继续对其财物进行占有和处分的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和查封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扣押是把被扣押物品进行物理位置的转移,且是有必要的移动;查封是原地查封,并不移动被查封对象。

第二,扣押的对象只能是财物,而查封的对象相对广泛,除了财物,还可以查封场所和设施,但是无论是查封还是扣押,原所有人都暂时丧失了对被查封物或者被扣押物的实际控制权,都是对其财产权的限制。

4.冻结存款、汇款冻结是指行政主体暂时性地禁止行政相对人使用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冻结虽然也是限制权利人的财产权,但其直接限制的是金钱,而非物品。

因此相对来说,冻结存款、汇款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形式实施的要求高于查封和扣押。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除了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还可以依法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如下的行政强制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从性质上看,属于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人针对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替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被执行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督促其自觉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

执行罚与代履行一样属于间接执行方式,不同之处在于执行罚是以新的金钱缴纳义务达到督促的目的,而不是直接针对应履行的义务本身。

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和汇款从性质上讲,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即从被执行人的账户中直接划扣一定数量的金钱冲抵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

这种方式强制执行的力度大,执行效果直接,执行效率高,相应地,对于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大且更为直接。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指行政强制执行人根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拍卖或者其他法定方式对已经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处理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是指行政机关有权要求违法当事人排除其造成的对于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益的妨碍,以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行政机关可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达到排除妨碍的。

恢复原状即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侵害对象恢复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要求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即在事实上可行且必要。

行政机关可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达到恢复原状的预期目的。

如果恢复原状已在事实上不可能,就不应再坚持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而改由其他方式来替代。

5.代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履行被执行人的作为性的行政法义务,由被执行人承担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由于代履行避免了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的正面冲突,从而缓解了被执行人的抗拒心理,同时仍然能实现行政目标,因此,代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代履行的对象限于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而有些义务其他人代替不了的,也是禁止其他人代替的,只能由义务人本人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除上述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外,法律还可以设定其他形式的行政强制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为以下四项:一是,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二是,行政法规可行使部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三是,属于地方管理的事浅谈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欧罗荣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摘要: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是行政强制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行政强制法》立法规范的首要对象。

由于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在行政强制制度中具有根本性,因此《行政强制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行政强制的种类及其设定问题。

只有解决了这一根本问题,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立法初衷才能得以实现。

行政强制的种类有二: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上述两个种类或者方式的名目是法定的,同时它们的设定权限也是法定的。

关键词:行政强制;种类;设定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340-02经济与法务,且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四是,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行政政强制措施。

具体来说,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以下三种法律文件设定:1.法律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其效力及于全国。

法律可以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且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专属于法律设定,系法律保留对象。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授权而制定的,其效力及于全国,其法律地位位于宪法和法律之后。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及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国务院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秩序,有权据《行政强制法》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定授权设定相应的行政措施。

(2)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这是法律对于行政法规的特别授权,同时也是行政法规具体管理事项的实务需要。

(3)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受到种类方面的限制。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公民人身自由权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据此行政法规丧失了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同时,由于冻结存款和汇款,不仅涉及到公民最直接的财产权,而且还涉及到金融机构法定义务的打破,也禁止行政法规设定。

此外,行政法规也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如果存在上位法律,行政法规只能细化法律规定。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也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

《行政强制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1)如果没有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地方相应人大机构可以为了应对地方这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地方性事务”的内涵是特定的,不能做泛化理解。

地方性事务应当是依附于地方的、脱离地方而不复存在的事务,具有高度的地域特色。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非常有限,即查封和扣押,其他措施一律禁止设定。

(4)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强制措施的,地方性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应与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得增设、改变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范。

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外,其他法律文件,无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抑或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较行政强制措施而言,是“更进一步”的权力,它不是暂时性的,而是最终确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了行政目标,与行政强制措施相比,行政强制执行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更大、更彻底,因此行政强制执行的理性成份更多些,法律对它的限制也更充分些。

所以,《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如果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以行政强制执行权,则该特定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高限额。

当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赔偿金额的给付不但要受保险金额的限制,还要受实际损失、保险利益等因素的限制。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以保险价值为基础,但是却不一定等同于保险价值。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来划分,保险合同分为三种类型,不同保险类型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不同。

1.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这种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这时保险金额等同于全部价值,又等同于赔偿金额;如果保险金额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数额赔偿,这时保险金额小于保险金额,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

2.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在这种保险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即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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